娄丙录 朱 琳
(河南大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我国经营者集中附加结构性条件批准法律制度研究
娄丙录 朱 琳
(河南大学 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中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结构性条件的部分条款存在待剥离资产选择标准不明确、购买方资格认定标准过于原则、交割前剥离规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应将具有竞争性和商业价值性、能够消除限制竞争问题明确为待剥离资产的选择标准,将购买方资格认定标准中购买方独立于集中方、具有维持并经营待剥离资产的意愿和能力的考量标准进行细化,对交割前剥离规则进一步完善。
经营者集中;结构性条件;待剥离资产;适格购买方;交割前剥离
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法律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予以控制。世界各国对经营者集中均有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中使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主要来自于欧盟(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美国及其他国家则采用企业合并(Merger)。虽然各国使用称谓不同,但实质均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某种程度的结合。,而法律规制的主要手段则表现为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是一种事前控制的救济制度。各国对附条件批准有不同分类*我国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综合性条件。美国实行二分法,即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