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学教育精英化模式的探析

2016-03-15 06:42
关键词:法学教育

王 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对我国法学教育精英化模式的探析

王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摘要:法学教育是当代教育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增强和改进法学教育的实际功效,变革当下中国的教育模式,意义深远。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教育质量低下、毕业生就业率低、师资严重缺乏、人才培养方式与精英化目标脱节等一系列问题,这使得法学教育背离了其应有的作用和地位。从目前形势看,中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走向了大众教育的发展道路,但基于法律学科自身的特点及社会需要分析,其本质应该是精英式教育。因此,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需要从转变人才培养方式、创新教学内容设计、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等方面加以改革。

关键词:法学教育;大众教育;精英教育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阶段定位

随着大学本科入学率的大幅提高,法学招生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其规模和人数一度成为各专业中的佼佼者。据调查,目前存在的法学院系从改革开放初期的3所扩张到现在的600多所,在30年的时间里增长了200多倍,从法学院走出的毕业生人数屡创各专业毕业人数之最。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法学专业的就业率频频告急。“‘热门专业,冷门就业’,残酷的现实深深刺伤了法律教育人的心,也重重地拷问着中国的法律教育。”[1]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于管理体制、教育层次、招生制度、专业设置和教学形式等问题的深刻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义孙也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已经屡次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学生之一,但从社会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我们还是需要大量法学人才的。”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现象呢?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拥有法律专业的院校不断扩招,而师资力量,教育水平等因素的脱节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整体水平下降,无法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长此以往,代表着精英化、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慢慢沦为大众教育。

(二)目前我国法学大众化教育的弊端

法学教育走向大众化的发展方向与我国推行高等教育普及化的政策是分不开的,首先表现在学生入学率的提高上,这同时也意味着教育方式和功能的变化,这对于拥有较强专业性和实践性的法学专业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缺陷。这种大众化的教育模式更多的是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播,而法律职业要求的却是在法学理论、实践、技能、视野、信仰等方面都较为完善的从业者,相比之下,当前我国的教育理念与法学教育精英化的目标大相径庭。

1.大众教育模式不利于我国法律毕业生的综合发展。由于大众教育本身的缺陷,致使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教学内容设置不甚合理、人才培养方式机械化、办学秩序混乱、教材与教学方法趋同等问题不断凸显,造成在学校接受的法学教育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实务相脱节。

2.大众教育模式容易导致教育市场秩序混乱,从而使学校之间产生恶性竞争。“大众化时代与入学率提高相伴随的还有高等教育机构的不断增多,这些众多的参差不齐的高等教育竞相争夺生源和教育资源,不断冲击着教育市场秩序和教育管理秩序。”[2]

总之,法学大众教育单纯追求量的增长,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法学教学质量的不足,法学教育呈现一种粗放式的发展状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急需有能力的法律人才,这变相决定了法学教育相较于其他专业呈现出更快的发展势头。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即我们应该坚持怎样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法学大众教育与精英化教育间怎样正确选择。

二、法学教育在本质上应是精英教育

(一)大众化法学教育与精英化法学教育的关系

理论上讲,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教育并非相互矛盾的关系。“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如果没有精英教育,大众教育将无的放矢,人类思维的智慧之光也将暗淡;同样,大众教育的缺失,精英教育也会变成无源之水。”[3]

精英化教育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方面都是必要的,在培养社会要求的专业人才基础上,可以充分展示学校的教育成果,而且也能够更高效的创造社会价值,提高整个国家的教育经费总量,进而促进大众教育的发展。其深远意义在于,精英教育还可以正确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作用产生的倍数效应不仅能向科学领域贡献更多的人才,也能使得大众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平台。

(二)域外两种典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1.大陆法系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以严肃性和严谨性著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但这种只注重理论化的教学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学生实践经验不足,灵活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较弱,出现教学与未来法律实务脱节的现象。例如,德国成为从业人员的前提是严格完成所有在校期间的法学学科的学习。但并不是说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要想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还必须进行二次国家考试。这种经过多阶段学习与考试的淬炼,使德国的法学学生法学基本功非常扎实,但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限制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眼界。

2.英美法系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性人才,法学院学生接受完初期的法学教育后再进入专门从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法学院学习法律。例如,在上世纪已经流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通过引导学生实际接触法学实务,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也是对他们职业道德的塑造。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发展之路势在必行

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参照国外优秀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前提必须立足本国国情,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精英化法学教育之路。这就要求首先必须充分尊重我国本土教育文化,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方式,适当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扎实的法学基础教育模式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灵活的实践性教学思路,取百家之所长,才能正确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目标,即实现法学精英化的教育模式。

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模式要树立培养法学领域“杰出者、佼佼者”的崇高目标。这些“精英化”的法学人才通常为高素质的法律执业者(即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和社会中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和法学教育工作者及研究人员。

得出以上结论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法律文化的特质使然。“从社会的角度看,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是一种文化要素。”[4]我们平时所称的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法制制度、法典及判例等各种法律现象都是一种广义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精英文化,它以合格的法律人才为载体,通过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和培养,使得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成为法律精英,从而对法律文化的传播、创造、研究和运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2.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学的精英人才为目标,这种特殊的使命决定了其应培养出社会的精英人才。要求把教育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所称的普遍性主要表现为,它以贯彻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为根本点,以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社会人才为目标;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培养的应当是法理基础扎实、法学学科知识面广、专业技能娴熟和适应能力强的高层次精英法律人才。

综上所述,法律不仅是一项专业技能,也是治国理政的特殊艺术,它知识的专业性,所需自身素质的综合性,意味着经过专门训练的精英人才能更好地驾驭。只要社会需要法治,就需要法学的精英人才来落实,因此,法律的精英靠教育,教育的模式必须朝着精英化的方向前进。

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化实现的构想

(—)法学精英教育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早期,学者孙晓楼在探讨法学教育的目的时提出了判断法律人才的三个标准:扎实的法律基础、高尚的法律素养、广博的社会常识。同时也谈到具备“法律头脑”人才的五个基本要素:法学知识渊博而扎实,社会现象的认识深刻而客观,理想远大而光明,思辨敏捷而准确,态度谦虚而谨慎。但从当下的法学教育来看,现阶段的教育模式还不足以培养出社会需要的精英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培养法学治世精英,其应具备的品质和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上,经过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知识培训是立志从事法务工作者日后进行一切法律实践的前提和首要基础。精英化的法律人才除了要系统化的掌握各类的法学理论知识,完成多门基础性的法学课程学习,不断与时俱进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对其他社会基础学科有所涉猎,从而形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知识体系。

2.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上,高素质的法律精英应是具有系统性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和价值观念、具有良好的行为特征的综合性人才。总之,通过精英化的法学教育培育出在法学界符合要求的法学人才。这种精英法律人才,不仅体现在超强的业务能力,也体现在他们的内在法律修养,通过身体力行能够传播法律精神、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这样实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才指日可待。

3.在法律能力的训练上,除了学习相对呆板的法律知识外,立志从事法律实务的精英要有意识的培养和训练自己的法律能力,例如:根据法条和法理解释法律的能力、同对方在法庭上进行法律论证及推理的能力、运用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分析问题、同法官或当事人沟通协调法律问题的能力、及时制定法律文书的能力、运用证据进行有利于自己决定结果的能力等能力。

(二)实现精英法学教育目标的构思

1.转变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粗放式培养法学人才的模式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人才培养模式的优点,在我国现有模式基础上可以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分为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基础性的法学传播依然由普通高校承担,而法律职业教育阶段可以由专门的培训机构或者司法机构承担。当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目前的教学资源配置,法学基础教育仍然是一种正规的学历教育,而法律职业教育则是一种补充性的后学历教育。这种模式将培育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有效结合,从而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精英人才。

2.肃清法学教育中滥用资源的问题,适当提高法学生进行法学教育的门槛。现阶段我国高校中从事法学教育的规模非常庞大,且相当多的法学专业院校又多又滥,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学资源的整合调整。制定严格的教育评估体系,通过评估,改善法学教学质量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

通过新的评估机制,把一些严重缺乏法学教学水平,没有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不足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从而达到整合散乱教育资源,提高法学教育水平的目标。对于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院校,可以考虑对它采取强制性措施,如限期整改、责令撤消该法学院系等。

3.将理论方向教学与实践方向教学相联系。增加实践教学在课程中的比重。学校应为学生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与安排,以便学生有规律的接受教育和学习,“目前教育学理论认为,通过课程的安排可以进行系统的传授知识体系和内容。这对学生知识的吸收和完整的学习经历至关重要。”[1]系统学习课程的这种优点和重要性,课程的优化和设计成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学校仍然存在对课程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完善的课程考评机制、注重法学理论的传播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等情形。因此,加强课程体系优化对法学教育改革起到重要作用。对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不只是各个法学院系的责任,更是整个高校教育改革的责任,这就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配合与推进。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传播基础的法律知识,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和单纯通过国家考试,更深层次的目标是对未来专门从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和训练。因此,对学生实践性技能综合素质的提高就至关重要。”[5]随着法学实践性课程的日益完善,学生的实习积极性和对法律的实践性认知也会相应提高,这不仅能够使法学课堂教学内容更加丰满,起到强化学校的教学效果,还能宽阔学生看待法律问题的眼界,提高学生自己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思考问题的方法,对培育社会法律精英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将法学理论性与实践性教学相结合,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特点来完善法学课程教学体系,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同时紧紧围绕培育社会所需的法律精英人才的目标,注重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实践中增强精英化法律教学的实效行,填补我国现有法学教育的缺陷。

4.充分重视法学学生的素质教育。精英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包括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思维能力素养也是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学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6]社会需要的法律精英,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研究基础、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加以强化,更应该提升精神境界和完善人格。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使得学生最终能够成为合格的司法从业者或者法学教师等。他们的职责或是从事司法工作维护社会正义,或是适用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或是在高校中为法学学生授业解惑传授知识。因此,要更加注重培养法学生正确看待世界、看待社会、培养充满正能量的人生观,虽然这是对个人素质的塑造,但是对法学本质的追求和法理精神的维护可以起到基础和引导作用。

不可忽略的是,法学精英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引导作用。老师对课程的教授对学生总是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由于法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所以作为法学教师,不仅要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深刻把握法律教学规律,而且还要求教师能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对法律作出全面深刻的阐述,掌握最新法律动态和法律精神并将其贯彻到教学过程中,同时法学教师还要提高自身的科研和学术能力。

法学教育除了为法律各部门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外,还要培养能在社会中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宣扬正确的法治思想,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精英,同时法学教育肩负着实现法治国家和科教兴国的历史使命。新时期,社会面临的复杂问题和法学教育自身的特点催生了法学教育的内在发展动力,法学教育面临着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潮流的挑战,正是基于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基础性、综合性和指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客观上说明了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培育精英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可以说,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学教育在当前可以作为法治文明建设的标尺,它显示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而法律人才则是促进法治现代化实现和社会创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摆脱目前大众化法学教育产生的藩篱和法学教育质量的低迷刻不容缓,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势在必行。

这是一个教育的时代,也是一个适应潮流、完善自我的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应充分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教学经验,改变我国过去落后的教育观念,着力培养精英化的法学人才,加强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构建符合新时代、新形式的科学的课程内容,尤其注重对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不仅能拓宽我国法学教育的平台,将更能够使学生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从而达到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进而增加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为社会各界输送更多符合我国法治建设需求的高层次精英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叶永禄.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2]杨道波.地方高校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1,(6).

[3]刘洋.矛盾价值取向的共赢—解读美国精英高等教育与大众高等教育[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7).

[4]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11.

[5]惠强.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4,(7):50-51.

[6]孟祥燕.浅析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08,(1).

[责任编辑:曲占峰]

收稿日期:2016-02-11

作者简介:王勇(1988-),男,山西太原人,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3-01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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