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法理角度深入细致的分析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体,即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视角提出了一系列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建议,包括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清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等。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立法
作者简介:张小蕾(1981-),女,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41-05
国务院在2005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中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这是“校企合作”概念在我国的首次出现。近年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却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立法滞后成为制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校企合作中诸多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完善途径。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文献综述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是指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联合行为,对于高职教育而言,校企合作主要是指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包括企业、学校、教育与合作[1]。也有学者认为“校企合作”简单地说就是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