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的思考

2016-11-11 00:48汤潮
出版参考 2016年9期
关键词:最大化知识产权规则

汤潮

知识产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在西方的定义中基本是财产权。所以一切问题都围绕着财产认定、财产归属来进行。所谓“合理使用”也是建立在保护财产权的基础之上。著作权与科技专利以及物质产品最大的区别是:它能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产生社会效应。所以对于著作权的认识要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中来看,特别是要基于这个社会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

和责任相关的还有著作权利益问题。中国把出版作为一种特许经营的行业,除了对社会责任的关切以外,还有对作品本身的质量把关和检验。我们看到互联网上传播的许多内容,虽然无论是健康、教育还是医学等方面的内容无不以“科学知识”的面目出现,但很多都未加认证和验证。这就导致有些内容对儿童和大众的贻害和误导。所以,著作权的实质不应当是利益的标签,而应当是知识正确的标签。虽然对知识的定义没有定论,但是起码应该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经过人类传承、验证、总结的经典认识,正在被论证和探索的理论和思想,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美好和效能的智慧。

知识的价值在于传播,再好的知识和著作权内容锁在抽屉里是不能产生价值的,必须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才能把价值最大化。推动人类优秀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应该是我们这个时代主流的价值观。在保证知识内容的经济值和社会值的前提下,才能保障生生不息的知识创造,否则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中,基本上有两种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需要我们清醒地了解和认识。第一种,资本主体方式,把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视为产生利益和利润的工具,追求知识的资本利益最大化;第二种,知识主体方式,把著作权知识产权自身视为价值,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

在数字化的环境下,我们首先要做出价值观的基本选择。一本毒害青少年的诲淫诲盗的作品虽然也是创作,但可能是违法的、犯罪的,传播的越多危害越大,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知识产权律师拿着伯尔尼公约为一部这样的作品维权。

互联网改变了世界,而今天已经全面成熟的移动互联网又是一个崭新的世界,它将又一次彻底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形态和行为方式。移动互联网最大的变化是内容的服务变得“碎片化”和“个性化”。这两个特征不应该成为著作权内容和知识内容被贬值或滥用的理由,而是应该成为知识得到更有效传播的方式、知识的价值得到更好体现的手段。我们可以借助成熟的技术体系和基于中国价值观的著作权制度,实现知识的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以及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价值最大化。比如,经过著作权认证的内容将成为知识内容或优质内容,这些内容通过授权验证的平台和渠道终端,将得到无限传播的可能。同时这些内容的创造者(作者、编者、出版者)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读者阅读一篇文章的行为是完全可以进行监测的,我们可以根据阅读的广泛度和深度来确定价值指数。一篇散文或小说可能有持久广泛的传播力,但它的单价或许是较低的;一篇哲学论文或学术专著也许阅读量有限,但它的定价或许是高的。在数字化和移动互联网的环境下如何帮助人们用“碎片化”的时间获得“系统化”的知识,将是我们国家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以及著作权制度的有意义的挑战。

由美国主导的所谓跨太平洋协议(TPP)正在制定过程中,其核心是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而中国被故意排斥在外。显然,TPP已成为美国试图维护世界霸权,排斥中国话语权的象征。对此,我们讨论著作权需要走出迷思。不能只是自我检讨我们是否符合了国际规则。南海的仲裁案和硝烟、WTO和TPP的现实应该让我们认清所谓国际规则的本质。当然,中国已经是国际规则的一部分,我们肯定不能自我孤立和放逐。但世界在演变,权力在转移,价值观在博弈,我们必须从中国立场的根本价值观出发,站在人类对知识的需要和权利的高度,在数字化和移动互联网这个崭新的时代构建中国世纪的知识产权体系。具体来说,在我国社会环境中著作权内容的使用,无论是原创还是引进,都要依照我国价值观制定著作权规则。我们必须走出一直受困于西方话语权下的所谓“著作权基本原则”的桎梏,向世界贡献知识产权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龙源数字传媒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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