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保护的重心应向商务环节转移

2016-11-11 18:40李星星
出版参考 2016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商务加密

李星星

随着这几年数字出版业务的崛起,尤其是这两年IP业务的大爆发,大家突然发现之前并不放在眼里的数字版权居然也能卖出大价钱。随之而来的,是大家对数字版权有了更加全面而深入的认知。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对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数字版权保护中,以前最常用的方式是用技术的手段给文件加密。无论是内容商还是渠道商,在谈到版权保护的时候都会特别提到,文件是否加密?文件加密还曾经是很多渠道商吸引内容商合作的重要手段。因为这样第三方就没法复制传播,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产生。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纯粹依靠技术手段的版权保护方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目前市场上可以看到的数字阅读产品格式,几乎都是以epub格式为底本,再加上一些自己的样式然后直接上线。这也就意味着基于技术加密的版权保护模式走向式微:一方面,大家的技术积累和使用越来越接近,无论是内容本身还是在内容基础上的排版设计,都渐渐趋同或差距缩小,简单的技术加密和样式保护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方式解密文件已经不是什么复杂的事情,越是技术能做到的事情,反向也就越简单,因为对于盗版或侵权商而言,技术的使用是同步的。

因此,数字版权保护必须要转移重心。技术手段需要吗?当然需要。但我们能只依靠技术吗?显然不能。当技术已经不能形成保护壁垒时,我们必须继续把数字版权保护的触角和重心向外延伸,从技术环节向商务环节转移。

所谓向商务环节转移,是指在数字版权传播的过程中加强数字版权的保护。在这个环节中,我们可以充分依靠各种法律法规,对生产者、传播者进行有效约束,可以通过签署版权文件、授权文件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做更好的保护(技术对于正版和侵权、盗版没有好坏之分,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但法律法规只会保护正版。这就是在技术和商务环节进行版权保护的重大差距之一)。这个环节至少应该包含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个阶段,在内容的生产端,必须从一开始就加强和完善完整的著作权相关文件签署、搜集和整理工作。

出版行业有很多并不规范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行业习惯”,比如出版合同上的书名、作者署名和最终正式出版的作品可能不一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义务界定不够清晰等。我们习惯于用“都是这样”来解释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但在数字版权中这些都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后期涉及权利转移时,很可能因为一个作者署名或者书名差一个字导致权利不完整或有瑕疵。

所以,在商务环节的第一阶段,要求内容的生产者,制定完善的著作权签署文件,必须保证从作者开始直到正式出版的作品,在基本信息、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完全一致、没有瑕疵。

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尽量一次性协同完成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获取,并在内部统一共享这些基本的权利文件,保证所有文件都规范、完整地整理并存档,避免在使用时偶有遗漏临时抱佛脚。目前绝大多数的出版机构内部,著作权合同一般由传统纸书部门负责签署,数字出版部门话语权不多,导致跨部门的协同和共享存在很大的难度。要做到这点,数字出版部门必须从一开始的合同谈判、签署时就介入,保证获得完整的授权。

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中,我经常给别人举例说,如果你实在不知道如何整理权利文件,不知道到底一个完整的作品权利文件包含哪些元素,那你就去接入咪咕阅读吧,他们会一步一步地告诉你答案!

尽管很多内容商都曾经被咪咕阅读的版权文件需求弄得生不如死,但人家确实是在给出版业上课。

第二个阶段,在数字版权的传播中,必须保持授权范围和权限的清晰、可追溯。

经过近几年的数字出版历程,国内数字出版的现状正在从无序管理、多头杂乱向着单线逻辑、清晰规范完善。尽管如此,在数字版权的保护中,由于产业各方发展不平衡、信息不对称,在数字版权的授权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地方。这些地方,也就成了侵权和盗版的高发地。

数字出版发展到现阶段,渠道比较强势。除了少部分拥有畅销书甚至超级畅销书的出版机构,其他的出版机构在与渠道的合作中其实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也正因如此,渠道在与出版机构的合作中,经常提出很多超出自己渠道运营需求的条款。这些条款,如果出版机构不能在合作中坚持自己的意见,很可能在今后与更多渠道的合作中吃亏。

在授权中,必须保证权利的几个方面自己是清晰并可控的:一是授权范围,是仅授权该渠道还是该渠道的关联方一并授权?不要小看“关联方”这三个字,里面活动的余地太大了,尤其是一些集团公司,旗下的业务可能多得他们自己都数不过来。二是授权权限,是仅授权文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包括有声、影视、游戏等在内的所有权限。三是授权的层级,这个主要看是否授出转授权,是否独家授权等。四是授权时间,开始和截止时间长短,都需要综合作品的生命周期、渠道的销售特点、自身拥有权利的情况做综合考量。

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中,我个人的建议是,不要怕麻烦,条款越细致越好,授权的时间、范围、权限等越清晰越好,如果有必要,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渠道的名称(有几个算几个,一一列举出来)。

第三个阶段,在数字版权的维权中,除了需要对自己拥有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认识和规范的管理外,也需要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作出更多个性化的使用策略来,并对自己的版权保护工作保持与时俱进。

数字出版是不是传统出版业或者说内容产业唯一的可能?以前或许是,但随着IP这个概念的出现,数字阅读反而变成了见效最慢、收益最少的变现通道之一。影视、游戏这些方向成为当下的香饽饽。对出版业来说,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还在自己可以掌握和接受的范围内,但涉及影视、游戏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则还有很多新知识需要掌握、新案例需要学习。这些恰恰是在商务活动的过程中最容易掌握的。这也是文章一开头就提到,版权保护活动应该向商务环节转移的原因之一:当产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变化,我们的产业活动也应该同样做出变化。

回到数字出版本身来看,数字阅读的渠道也都有各自的特性,有的以年轻人为主、有的以女性用户为主、有的偏全版权、有的专一做数字阅读……出版商手里的数字版权投放和保护,也需要针对渠道的特性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具体的授权合同中,针对不同的渠道,可以将手中的权利打成很多个不同的包。这种有针对性的打包授权,既便于自己后续的管理和追踪,也能够从中获取到最大的利益。

综合来看,从技术角度的版权保护,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内容不被盗版和侵权。而从商务角度出发的版权保护,则是在保证不被盗版和侵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为了得到这个结果,在商务环节的三个阶段的版权保护工作,至少应该做到规范化、协同化、清晰化和个性化。

(作者系行业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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