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6-12-21 06:04:22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航海教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培训

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于家根,高孝日,李伟峰,刘军坡,张戴晖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基于STCW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相关规定,分析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的现状,指出在教学大纲、培训机构和限制规定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对策:教学大纲标准化、建立培训机构的评估机制、取消相关限制规定等。

中国;航海类师资培训;教学大纲;评估机制

一、引言

STCW规则A-I/6-3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船上或岸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或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1]STCW规则还要求对海员进行在职培训的任何人员应满足如下要求:对培训计划有正确的认识并对所进行的特定种类的培训的具体目标有充分了解;胜任所进行的培训工作;如果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接受过有关使用模拟器的教学技术的适当指导。所以,航海类教员在教学技术和培训方法及实践上应接受有关的培训。

为满足履约要求和提高教员的教学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组织和实施航海类师资的培训,于2011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2](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来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的24名航海类教师参加了由海事局组织的集体备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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