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制下党代表履职动力的提升研究

2017-05-02 11:46万雪芬
治理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代表动力代表

□ 万雪芬

任期制下党代表履职动力的提升研究

□ 万雪芬

随着党代表任期制的全面推进,党代表履职的动力问题开始凸显。全面分析当前党代表履职动力的基本现状,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其动力资源。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影响党代表履职动力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建构有效的动力提升机制。这将有助于将党代表履职的潜在动力转换为实际动力,从而增强党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任期制;党代表;履职动力;提升

随着党代表任期制的全面推进与落实,党代表履职行权的空间大为扩展,初步实现了从“会议代表”到“常设代表”的转变。然而,党代表基本权利明确以后,其权利在实践中行使的好坏往往还与党代表的履职动力紧密相关。如果党代表履职的动力不足,其权利也容易流于形式,得不到落实。因此,如何构建有效的党代表履职动力体系是确保党代表职权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一、党代表履职动力体系的构成

动力是指“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去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一种积极的内生力量,是人的内在的心理变量。”①李恒悦:《构建公务员动力机制问题初探》,《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人的思想纷繁复杂,促使人们最后干某事或不干某事的动力也往往不是一个力作用的结果,而是极其复杂,可能含有许多个大小不一、方向各异、来源不同的动力要素共同组合,形成一个合力作用而成。党代表履职动力实际上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含了推动党代表产生积极履职意愿和行为的各种力量要素。党代表履职动力大小直接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党代表履职的质量。但从目前研究来看,党代表履职的研究切入点主要集中在党代表的主要职责权利(李景治,2012;高新民,2011),党代表履职重点(陈家喜,2012),基层一线党代表履职状况(洪向华,2012)以及党代表履职保障机制(蔡伟,2010;吴其良,2012)等方面。而对党代表履职动力研究却非常匮乏,仅有毛政相(2006)提出应通过“健全资格获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构建起科学的党代表动力机制”②毛政相:《党代表履行职责的动力机制探析》,《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党代表履职动力根据不同的来源和作用方式,大致可分为内动力和外动力两大部分。内动力是指源于党代表个体内在价值认识、理想信念、精神需要等因素而产生的履职推动力,外动力则是指外部以各种压力、引力、保障力等方式刺激、作用于党代表个体,使其产生履职意愿的力量要素。其中,内动力是党代表产生源源不断履职动力的根本原因,而外动力则是内动力的保障和助推因素,外动力需要内化为内动力而起作用。党代表履职的内、外动力共同构建了党代表良好履职不可或缺的要件。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推动党代表履职得以良好开展。

学者们对于人们行为动力产生的根源进行过许多理论分析,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的动力与需要理论。党代表的履职动力首先也是一种行为动力,可以用需要理论对其内动力进行分析。但同时,与人们一般的行为动机相比,党代表履职的内动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党员是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而党代表则是从党员队伍中,按照先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标准选举产生的,因此,毫无疑问具有更高的奉献精神和精神境界。党代表履职显然主要不是为了获得低层次需要如生存、安全等需要,而是为了高层次如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精神方面的需要。具体来说,中共党代表履职的内在动力主要不在于获得经济报酬,满足生存需要,而是源于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自我实现需求和党代表的角色意识等。

而从外动力来看,影响和激发党代表履职动力的因素很多,主要可以概括为压力、引力和保障因素。压力是促使党代表必须履职的外在推动因素,主要通过党代表与党员权力授受关系的明晰,健全党员对党代表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推动党代表必须认真履职。引力则是党代表履职的激励因素。激励因素既可以是物质激励,也可以是精神激励,包括社会对其工作的认可度,工作使自己的知识和才能有提高的机会,能有更多的发展平台与机会等等。对于党代表来说,这种激励主要不在于物质,他们更关注的是其履职是否能够得到党员群众的尊重与认可。同时,保障因素也是组成党代表外动力的主要内容。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Frederick Herzberg)曾提出著名的“双因素理论”①[美]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等著,张湛译:《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他认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外在环境因素,如工作条件、相关的政策及制度完善程度等,尽管如同保健只能防病而不能治病,但它们与激励因素同样重要。激励因素可以激发人们诸如成就感、荣誉感等正向积极情感,从而推动他们努力工作、追求进步。同时,如果外在保障条件不到位,满足不了人们对这些因素的基本需要,也会影响甚至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这些因素组合构成了党代表履职的基本动力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 党代表履职动力体系图

二、当前党代表履职动力不足及其原因探析

笔者重点选择浙江、上海、福建、辽宁等地进行问卷调研与访谈,其中针对党员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925份,有效回收率84.1%。针对党代表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25份,有效回收率83.3%。从调研来看,目前党代表履职情况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甚至与党代表任期制全面推进的背景尚有些不相适应。在对925名党员所做的问卷中,超过一半的党员认为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够理想。而在访谈中,党代表联络办的同志和党员们也提到,由于当前党代表履职的动力不足,代表履职效果不佳。一些党代表是“被动履职”,组织安排活动就参加,但是主动联系群众、深入调研、收集党员诉求的积极性不高,一些党代表也承认除了参加党代表联络办组织的活动,自己没有想过要与党员主动联系。部分党代表在整个任期内甚至从没有走访过党员,也没有撰写过提案或提议。一些党代表则还停留于“会议履职”。尽管刚当选党代表时很兴奋,开会期间也能认真参加各类活动,但会议结束,他们的履职积极性就逐渐下降了,认为闭会后的活动无关紧要,往往以单位日常工作繁忙为理由,不参加党代表活动。党员们也普遍感到党代表与他们缺乏经常性的交流和接触,即使有所接触,主要也停留于日常工作关系的交往和党员参与党代表选举过程,但作为党代表的主要功能即收集党员利益与意愿,并在此基础上反映党员意愿、参与党委决策、监督党委工作等方面,明显还较为薄弱。在对925名党员的调研中,对于“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会找党代表反映吗?”53%的党员明确表示“不会找党代表反映问题”,29%的党员认为“可能会”,仅有10%的党员确定表示“会”,还有8%的党员则认为“说不清”。如下图:

图2 党员向党代表求助情况

而从党代表与党员的接触频率来看,仅有23%的党员与党代表有经常性接触,48%的党员认为有但较少,而25%的党员甚至从来没有与党代表有过实质性的接触,如下图:

图3 党员与党代表的接触频率

分析影响党代表履职效果的因素,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党代表履职缺乏足够的动力。正是因为部分代表履职动力缺失,存在“被动”甚至“应付”的状况,导致在实践中党代表应有功能难以有效实现。从根本上看,党代表履职动力深深受制于党内民主乃至党的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党的建设是提升党代表履职动力的基石。如果只是党代表履职单项机制的发展与突破,而没有党的建设整体推进、政治生态环境优化作为支撑,那么党代表履职也必然难以获得持久的动力。而在此前提下,从具体层面分析,目前党代表履职动力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党代表角色认知不到位

党代表的履职动力既来自于其对自身角色与职责的认知,也来自于其作为党内优秀分子对推进党的事业、维护党员群众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许多党代表在访谈中谈到,我们都是作为先进分子选出来的,政治觉悟普遍比较高,履职意识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调研中,许多党员认为不少党代表缺乏代表意识、责任意识。笔者对925名党员的调研中,在问及“哪些是当前制约党代表作用发挥的因素(可多选)”时,更多的党员把原因归结于代表自身原因。高达61.9%的党员认为目前代表履职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是主要因素。而在对125名党代表的调研中,问及制约因素时,只有47.2%的代表认为是“代表意识不强”,而更多的代表把原因归结为其他因素,如下表所示:

表1 制约党代表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分析两者存在一定差距的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长期的惯性思维造成党代表的角色定位不准确,对代表应该如何履职认识不清,这也是导致代表履职内在动力不足的原因所在。由于08年以前一直没有实行任期制,部分党代表对于履职的理解主要停留在举举手、鼓鼓掌,却没有明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应体现在党员们所希望的参与决策、反映诉求、监督干部上。一些党组织也更多地把党代表作为执行党组织各项任务的工具,党代表、党员、党委之间关系没有理顺,一味强调党代表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的决议的作用。尽管08年以后开始实行任期制,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范围也不断扩大,但这样的传统思维存在一定惯性,这使得部分党代表对自身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笔者对125名党代表的调研中可以发现,在问及“您如何看待党代表?”只有48.8%的党代表认为可以反映广大党员的意见,却仍有23.2%认为只是一种荣誉,20.8%则认为可以反映所在单位或系统意见,4.8%甚至认为只是对代表本人发展有好处。在访谈中,多名党代表也谈到选上党代表是一种非常高的荣誉。他们更多地把党代表身份看作是党组织对自己过去工作和业绩的一种肯定,对于党代表应当发挥的作用认识有限,有些代表谈到党代表主要就是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代表履职无非就是按要求完成联络办布置的任务,因此在实际上基本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内在履职动力缺乏,对代表工作投入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与党员们的期望和要求有较大差距。

2.党代表政治参与的效能感不强

政治参与的效能感是一种“个人认为自己的政治行动对政治过程能够产生政治影响力的感觉。”①us Campbell,Gerald Gurin,W arren E.Miller,“The Vote Decides”.Row,Peterson and Company,1954:187.从目前来看,党代表在行使权利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之间的落差。如党代表的审议权,按照制度设计,党代会的报告最终确定应以党代表的审议为基础,充分吸纳党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各种建议。然而,实际情况是,审议前党代会报告已经基本定格,小组审议时或没有对代表的发言进行记录,或只是交代工作人员记录整理以备留存,但党代表审议所提意见到底是否吸纳,吸纳情况如何党代表知情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代表审议的积极性。又如党代表的调研权,调研视察在进行的过程中往往热热闹闹,但是党代表调研视察的结果却并不重视,一旦结束就认为任务完成,再无下文。

究其原因,目前党内权力结构还不够科学合理。按照权力授受的逻辑,党内权力来源于广大党员并以代议的形式由广大党员授予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全委会再通过选举产生常委会。因此,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实践运行中,作为执行机构的常委会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不够凸显。这制约了作为党代会主体的党代表有效参与党内重大决策。同时,目前许多地方党委对于党代表履职仍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状态。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党建工作比较虚,不如抓经济工作容易出成效,并且目前对于党内民主发展包括党代表工作推进也没有健全的考核与问责机制,所以一些地方党委甚至书记的关注点更多的是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而对党内民主的创新和推进缺乏紧迫感,重视度不够。问卷中,有高达44%的代表认为党委对于代表履职不重视,或者重视仅仅体现在代表参加会议的几天。这种感受让一些党代表觉得自己履职平台不多,对重要决策制定也起不到什么实质性影响,有时甚至有“说了也白说,提了也白提”的感觉。一些代表觉得履行职责“无非是要有这么个民主形式,而实际价值不大”。有些代表甚至觉得党代表职权就是虚的,履职就是根据联络办要求参加一些活动,程序上走一走,因此不同程度存在应付心理。可见,当前的政治生态环境让党代表在履职中难以感知明显效果,这导致党代表参与的效能感总体不高,对履职效能的预期有限,久而久之,就容易削弱党代表履职的动力。

3.党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压力和激励机制

强化理论认为通过对行为加以肯定或者惩罚能够形成行为主体继续实施或者避免实施该行为的外在推动力。影响人们行为的强化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正强化,即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结果给予奖励、赞许、晋升等物质或精神的鼓励来肯定这种行为。二是负强化,即通过预先告知该行为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来引导人们避免实施。三是自然消退,即通过取消奖励式的正强化,使人们感到自己的行为得不到认可而逐渐放弃这种行为。四是惩罚,即在某种行为出现后,通过批评、罚款、降职、开除等令人不愉快的刺激来避免该行为再次出现。结合强化理论进行分析,实际上,党代表履职的压力机制构建正是形成一种负强化机制和惩罚机制,而激励机制构建,则是形成一种行为的正强化机制,即通过设计适当的奖惩形式和工作环境,来激发、引导组织成员的行为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然而,目前无论党代表的压力机制还是激励机制都不健全,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在压力机制上,一方面,代表产生机制不完善,代表产生总体仍然处于非竞争状态,组织管控过多,党员意愿体现不足,党员与党代表的授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被模糊,这就使得部分党代表觉得自己的代表身份是上级党委赋予的,组织部门或党代表联络办是领导机构,在实际履职中一味对党委负责,习惯于听从联络办安排,被动地执行他们安排的任务,不会或不敢主动开展各种活动。不少党代表把自己作为代表作用发挥的好坏评判标准只停留于是否完成了党代表联络办要求的任务,没有确立“我是党员选举的,我当代表就是为了表达和维护党员群众利益”的意识。另一方面,目前党代表向党员进行述职、接受党员评议以及党员罢免代表机制也有待健全。《暂行条例》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党代表所在党组织及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却没有明确代表是否必须向党员述职。同时,尽管有代表在任期内终止资格的条款,但理由仅包括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出国被停止党籍或国籍以及辞职,也没有规定党员如何罢免不合格代表。即使代表不认真履行其代表职责,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也能维持到任期届满。正是因为如此,部分代表由此觉得是否认真履职并不重要,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代表工作上。

而在激励机制上,目前对代表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没有建立。一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反映党员群众的诉求,甚至为此而牺牲大量个人休息时间以及本职工作上的发展机会。但对这些责任意识强,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尽责维护党员群众利益的优秀代表,目前总体看,无论在其个人发展还是精神激励手段上都没有比较有力的措施。既没有对党代表优秀的履职行为及时、到位的表彰,也没有因此给优秀代表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从根源上说,这主要是由于在任期制实行前,党代表实际上只是会议代表,会议结束代表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因此一直以来都谈不上对党代表的履职激励。08年党代表任期制实行以来,尽管党代表的履职行为延伸到整个任期,但对党代表的激励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至今没有建立起较为稳定、统一的评价体系和相应的奖惩制度。这就使得正强化和负强化机制都趋于失效,党代表履职的外在动力不足。

4.党代表履职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任期制实行后,党代表的权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知情权、选举权、审议权,也包括提案提议权、评议权等。但从目前的规定看,这些权利只简单定性为“有”,但具体如何保障,没有明确的规范。而在当前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体制仍未根本改善,党代会应有权威尚未确立的状况下,即使中国共产党十分强调营造党内民主氛围和领导党员干部的民主作风。但不可否认,党委政府仍然掌握着党内主要权力和资源,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许多党代表的个人发展、所在工作单位乃至所代表部门、行业和地区的具体利益实现状况。显然,普通党代表在这样一个权力格局中行使权利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行使监督类权利时就不得不有所顾忌。因为行使监督权风险代价太大,却缺乏应有的安全保障机制,履行起来不得不畏首畏尾、瞻前顾后,甚至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些代表甚至认为自己闭会期间主动开展活动,可能反而会给党委政府增加麻烦,也容易得罪人,因此还是不要过于主动。这就可能造成代表在实际中因为这些因素制约而失去了行使应有权利的动力。此外,任期制下党代表经常性参加活动,这必然需要一定的费用与时间。而由于党代表来自不同单位,所在单位能给予党代表履行职务的时间与经费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干部党代表履职尚可有较大的自主性,而基层党代表履职条件的保证就容易因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重视程度和地方财政情况变化而不同。由于目前没有出台细化的制度依据,他们履职过程中遇到经费与时间问题时也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这必然会影响代表履职的动力。

三、提升党代表履职动力的路径思考

从前文分析看,目前党代表履职总体仍然动力不足,这不仅会影响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也会制约党内民主的顺利推进。因此,需要在对履职动力体系构成与原因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探讨提升党代表履职动力的有效路径。

1.构建有助于党代表履职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把它上升为治国理政总思路的新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是有效提升党代表履职动力的最根本途径。首先,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党建工作的主业意识,落实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把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抓持久,从而扭转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以及主要负责人忽视甚至荒废党建的状况。加快推进党建责任制建设,把各地加强党代表队伍建设与履职平台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党建责任制考核范畴以及党委书记年度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党委主要领导重视党代表履职,着力提升党代表参与的政治效能感。其次,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发挥党员群众的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党代表作为党员权利委托者和党员群众利益代表者的作用,要为他们在推进党内科学决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改进党的作风等方面发挥监督作用和建言献策搭建多样化平台。再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和一项重要制度。因此,要加快推进党代会制度完善,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结构,确立党代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地位,加强党代表相关制度的系统性建设,增强制度的整体功能。同时,加大党规党法的执行力度,强化其权威性,逐步形成党员干部人人敬畏党纪党规的良好氛围,从而保证党代表履职状况不会随领导人注意力和喜好变化而变化。

2.激发党代表履职的内源性动力

内源性动力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显著。它起着导向性作用,在根本上决定着党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着外动力起作用的程度。一直以来,许多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于党代表内动力的研究比较忽略,大家普遍认为党代表既然是党员中的先进分子,就完全可以自发产生出积极的履职意识。但实际上,先进性并不自然就会带来足够的履职意识和履职动力。为此,一方面,要把党代表培训作为同级党校重要任务纳入教学计划,每年围绕党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提升有计划地对所有党代表进行培训。通过启发式、讨论式、观摩式、现场模拟式、说理式等方法,特别是邀请典型先进党员现身说法,理清“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这两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问题,唤醒党代表本身的履职意愿,从根本上改变党代表发挥作用缺乏内在动力的状况,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党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更是一种责任。另一方面,定期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系列旨在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活动。在服务联系党员群众中不断加深党代表对党、对人民的情感,锤炼出更高的思想境界和奉献精神。目前一些地区已经作了很多探索,例如浙江省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走访、民主恳谈、党代表接待日、党代表服务周、党代表工作室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这不仅可以增强党员对代表的认可,而且能够使党代表充分感受到党员对于代表这一群体的要求与期望,进一步激发出其责任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履职动力。

3.健全党代表履职的压力机制

外在压力是推动党代表履职的重要动力来源。如果没有健全的压力机制,就难以形成党代表足够的履职动力。正如林尚立指出:“监督与民主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为实现方式。”①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当党代表受到外在监督压力时,就会产生提升自身行使民主权利能力的动力,以有效适应与回应这种压力。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党代表不断提升履职积极性和主动性的过程。而构建党代表履职的压力机制,一方面需要改进党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增加候选人产生过程的公开性与民主性,实行基层党代表直选制,不断扩大候选人差额比例等途径完善党代表产生机制,理清党代表与党员权力授受关系。另一方面,则需要构建党员对党代表的履职监督体系。健全党代表履职公开机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党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参加各类活动情况进行广泛报道,由党代表定期向党员汇报其履职情况,接受党员对党代表的询问质询,把党代表置于党员们的监督之下。建立规范的党代表履职考评制度,破解部分党代表“想干就干,想不干也可以”的状况,促进党代表不断提高履职意识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对党代表的罢免制度。如规定党员对代表的测评不满意率超过20%者,或者一年无正当理由参加任何党代表活动未达到规定要求,由党代表联络办代表党员对其提出告诫;如果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任何党代表活动或党员测评不满意率超过30%,或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超过20%的,则自动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通过这些具体机制的建设,把党内相关条例对党代表权利义务的规定和党员群众对党代表角色期望转化为对党代表的压力,最终形成党代表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的动力。

4.建立党代表履职的激励机制

尽管激励机制是一种外力推动力,但完全可以对党代表内在动力起到推动作用。因此,需要在完善评价机制基础上,建立多层面的优秀党代表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履职动力。管理学认为激励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个体成长、组织关爱。这实际上也可以成为制定党代表激励政策的有效参考。一定的物质奖励当然可以激发党代表的内动力,但对于党代表来说,重点不在于物质奖励,更为重要的是从精神层面对其进行褒奖,以满足其精神需求。在对125名党代表的问卷调研中,当问及“您认为以下哪种激励方式最能激发党代表的履职动力”时,高达60. 8%的党代表认为是“规定优秀者可优先列为下届党代表候选人”,56.8%的党代表认为是“把优秀者纳入干部后备”,有44%的党代表认为是“宣传优秀党代表事迹”,而认为给予优秀者物质奖励或者其他方式最能激发党代表履职动力的分别只有8.8%和2.4%,这个结果充分说明实际上党代表重点关注的是精神激励和发展空间激励而非物质激励。因此,首先,制定奖励政策要以精神奖励为主,表彰优秀党代表,授予他们一定的荣誉,表彰奖励情况及时在媒体公布。开展“向身边优秀代表学习”活动,扩大优秀党代表的影响力。这必然有利于激发党代表主动、积极履职的行为动机。其次,拓展党代表的发展空间,实现其个人成长激励。作为政党的精英分子,党代表对自身潜能的发挥、发展空间的拓展有着较强烈的追求。应当为他们履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同时也要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如明确规定一定数量履职优秀的党代表,可以在下一届换届选举时优先列为党代表候选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把他们纳入党的后备干部序列等。再次,要建立完善对党代表的关怀机制。通过对党代表定期走访、慰问,了解党代表的心理需求、政治需求和思想情绪,关心党代表遇到的困难,让党代表有畅通的渠道表达想法,从而激发党代表对组织和党员的情感认同,增强履职的积极性。同时,要全方位、多途径宣传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使党代表所做工作不仅为组织所了解,更被广大党员群众所知晓,从而形成党员群众对党代表身份及工作的认可。这种认可感能激起党代表内心深处“被关注”、“被认可”的心理暗示,引发他们的成就感,从而激发履职积极性。

5.完善党代表履职的保障机制

结合“双因素理论”分析,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的外在保障机制很难产生直接的激励效果,并不必然增加党代表履职的动力,但其缺失却会明显削弱党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因此需要从几方面入手构建健全的保障体系:一是履职的相关权利保障。结合党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建立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和公开制度,规定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查看同级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同级纪委的立案记录等,从而为代表开展工作奠定坚实的知情基础。学习人大代表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经验,赋予党代表以司法保护权等权利,明确党代表的监督性权利受党的纪律保护。强化妨碍党代表履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对代表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进行有效的权利救济出台明确规定。二是组织保障。党代表履职必须凭借一定的组织平台,尽管各地普遍建立了党代表联络办,但这一工作机构仍没有明确统一的职级、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等。因此,可以总结各地探索经验,并借鉴人代会现有机构设置、重视服务的成功之处,出台规定统一机构级别、主要职责、人员数量、运作方式,从而为党代表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与组织保障。三是时间与经费保障。中央应对党代表履职经费标准和时间保障进行明文规定。在时间上,鼓励党代表尽可能地理顺行使代表职责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如结合工作特点有侧重地开展党代表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开展履职等。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规定除参加党代会外,兼职代表所在单位每年还应当给予一定的履职时间,如可以固定每月某个时间作为代表履职日。党代表在这一时间参加活动按正常出勤对待。在经费上,一些地方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如杭州市每年安排100万元代表工作专项经费;重庆巴南区参照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标准,每年给予党代表工作经费人均2000元。可在这些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由中央规定党代表活动经费的合理数量范围,并明确到底是和人大代表的经费一样列入财政预算,还是在党费中进行专项列支。□

(责任编辑:徐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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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7)02-0064-008

2016-11-11

万雪芬,杭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与统战教研部副教授,同济大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党建设。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完善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研究”(课题编号:13CDJ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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