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反“政治正确”运动的规范含义

2018-01-19 15:44张乾友黄雨阳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正当性弱者客体

张乾友 黄雨阳

近年来,一场反“政治正确”的政治运动席卷全球。政治正确意味着政治应当去做正确的事,但在反“政治正确”的语境中,“政治正确”则变成了一种道德上的不正确,而自称“政治正确”的政治行动都变成了在道德上错误的行动,并因此受到了人们的反对。进而,当人们发现现实中的政治行动大都包含着“政治正确”的成分,因而可以被视为一种道德错误时,现代政治就失去了它在道德上的可证成性,也就是正当性。另一方面,在对反“政治正确”运动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政治诉求:一种是在控诉现代政治对道德正确的供给不力,进而要求掌权者更好地去做在道德上正确的事;另一种则想让政治摆脱道德正确的负担,解除对掌权者的道德约束。从规范政治理论的立场来看,政治必须要做正确的事,而且是在道德上正确的事。因而,我们应当反对道德不正确意义上的“政治正确”,却不能通过对政治正确的污名化来对政治本身进行去道德化。从这一前提出发,本文分析政治正确、道德正确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正当性重建的路径。在实践中,围绕“政治正确”展开的话语交锋体现了一种“把水搅浑”的政治斗争策略,而政治理论的任务则是“把水澄清”,帮助人们在对政治现实的理性认识下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正当性的确立

如拉斯维尔所说,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谁得到什么”,而决定谁得到什么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一个社会中的政治权力。*拉斯维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任何社会,“谁得到什么”都是政治权力行使的结果。政治权力的行使涉及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体,而这些社会主体在进入政治领域后就分化为两类不同的政治行动者:一类为权力主体,一类为权力客体。政治权力的行使总是表现为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运用权力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可能体现出不同的实践立场,所以政治并不仅仅是一个谁拥有权力的问题。当政治权力的行使体现的是权力主体的实践立场时,“谁得到什么”的问题可以等同于“谁拥有权力”的问题,而政治的运行就表现为通过获取权力来主导社会分配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政治运行遵循的是现实主义的逻辑,每一个政治行动者都从自己现实的利益状态与彼此的权力关系出发开展行动,使政治表现为强者对于弱者的支配与掠夺。另一方面,当政治权力的行使体现的是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时,“谁得到什么”的问题就与“谁拥有权力”的问题发生了分离,而政治的运行虽然仍然表现为所有政治行动者对于权力的争夺,但这种争夺的结果可能使社会分配的结果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种程度上向权力客体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政治运行遵循的是规范主义的逻辑,无论哪些行动者实际上成为权力主体,在制定政治决策与开展政治行动时,他们都超越了对自身利益状态的现实主义考量,而使自己处在某些规范性价值的要求之下。这里需要解释实践立场的概念,它可以被视为认识立场的对立物。权力主体可能得出结论,认为他们应当制定有利于权力客体的政治决策,即形成一种向权力客体倾斜的认识立场,但同时,他们实际做出的决策则是完全从主体的利益状态出发的,即考虑的是自己的实践立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运行仍然遵循的是现实主义逻辑,而非规范主义逻辑。由于实践立场与认识立场可能并不一致,决定政治运行逻辑的是且只能是权力行使所体现的实践立场。

在实践中,政治运行更多遵循的是现实主义逻辑。无论社会中哪一部分人在事实上获得了权力,他们对“谁得到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都会更加甚至完全倾向于自己。自政治产生以来,规范主义逻辑也如影随形,在政治演进的每一个阶段都从未缺席。这是因为,人不仅是一种政治动物,而且是一种具有道德存在的政治动物。*张康之:《制度文明与道德行为自由——论政治文明和人的道德存在与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载《社会科学》,2003(10)。在政治不可避免地沿着“围绕社会分配的权力斗争”与“通过权力斗争进行社会分配”这两条线索得以建构和定型之后,如果说我们的政治天性让权力主体更倾向于通过政治权力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实践立场的话,我们的道德存在则要求权力主体也把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纳入考虑,从而使政治的运行也会在某些方面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规范主义的逻辑。这里似乎可以做一种区分,即政治天性驱使政治行动者去做政治上正确的事情,而在政治客观上表现为通过一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进行社会分配的条件下,对于这一结构中的权力主体而言,正确的事情显然是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在这里,政治上正确的选择表现为符合政治行动者自然倾向的选择。另一方面,道德存在的功能则是向我们提出各种反自然倾向的要求,在实践中,做符合道德的事即在道德上正确的事通常表现为做出与我们的自然倾向相反的选择;在政治中,就要求权力主体在自身的实践立场与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之间进行权衡。这里之所以使用“自然倾向”而不是“理性选择”,是因为,当存在实践立场的冲突时,为降低实际冲突的风险,如社会契约论试图表明的,理性的选择是寻求各方间的妥协,但在现实中,权力主体似乎并不经常寻求与权力客体的妥协,使政治似乎总是呈现出某种自然状态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做政治上正确的事就表现为遵循政治的现实主义逻辑,做道德上正确的事则表现为遵循政治的规范主义逻辑。

从现实主义逻辑出发,权力主体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提高从自身权力地位到社会分配间的转换率,但这种转换率越是提高就越会挤压权力客体在社会分配中的可能空间,结果,与这种转换率上升相伴的一定是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不满的累积,而这就让理性的权力主体认识到反抗的威胁,进而,政治理性就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权力主体更多地去考虑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政治理性的中介,现实主义逻辑与规范主义逻辑就达成了一种客观上的一致。换句话说,在这里,政治理性发挥了协调政治正确与道德正确的功能,在政治理性的作用下,当权力主体试图去做政治上正确的事时,同时也产生了道德上正确的结果。对权力主体来说,做政治上正确的事仍然是保证其权力地位与社会分配间的转换,但要降低这种转换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他们就不能仅仅追求转换率的最大化,而需要出让一部分分配成果,来维持权力地位的稳定。从认识立场来看,这仍然体现的是现实主义逻辑,但在实践立场上,它又表现出对规范逻辑的某种满足。

然而,政治的运行并不总是理性的。当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间的力量对比非常悬殊时,对于后者反抗的风险,前者可能不屑一顾,从而使规范主义逻辑无法在任何层面上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这种纯现实主义的政治运作往往造成周期性的大规模反抗,从而使早期政治史表现出极不稳定的特征。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社会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初生的资产阶级尚未实现建制化,未能成为一个制度化的权力主体;另一方面,借助资本,资产阶级对政治权力的行使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整个社会而言,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关系出现了不确定性,而在选择结果不确定的前提下,理性的政治选择将倾向于保护弱者。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资产阶级通过社会契约论确立起了权力主体及其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得到权力客体之同意的正当性观念*Fabienne Peter.“Political Legitimacy”.Edward N.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16,URL =

正当性观念的确立及其制度化产生了如下结果:首先,正当性被确立为现代政体的基本评价标准,意味着所有政体都必须寻求正当性,而在正当性被理解为权力客体之同意的条件下,权力主体就必须通过向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倾斜来获取后者的同意,这使规范主义逻辑得到了制度化,对权力主体来说,寻求正当性成为道德上正确的事。其次,在权力主体本身成为一种制度角色而不再与任何政治行动者相重合的条件下,对政治行动者而言,做政治上正确的事首先意味着争取成为权力主体,而在选举制度下,要成为权力主体和维护其权力主体的地位,就必须寻求权力客体的同意,也就是寻求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上正确的事与道德上正确的事就发生了重叠,而现实主义逻辑与规范主义逻辑就实现了某种统一。当政治以这样一种方式运行时,它既是符合理性的,也是符合道德的,同时又不与人们的自然倾向相冲突。结果,虽然政治行动者们似乎仍然是从其自然倾向出发来做政治上正确的事,但在正当性原则的规约下,人们彻底走出了自然状态。

二、从正当性到“政治正确”

正当性标准的确立实现了规范主义逻辑的建制化,从此,对权力主体来说,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变成一个可以进行政治问责的目标,而不再仅仅是他们在做政治上正确的事时可以顺带达成的某种结果。在这里,所谓政治问责,是指如果权力主体没有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将可能面临政治上的后果,这些后果中最有约束力的就是他们可能失去某些选票进而失去权力主体的地位。在逻辑上,政治一定要去做正确的事;反之,说政治是要去做错误的事无论如何都是荒谬的。从道德的立场来看,政治应当做的是在道德上正确的事,否则政治共同体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但就规范主义逻辑在实践中一直处于弱势的现实而言,权力主体似乎并不会仅仅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去做在道德上正确的事,所以,一种独立于甚至对立于现实主义逻辑的规范主义逻辑是无法对政治产生影响的。它虽然表达出了使政治共同体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意图,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这样的意图。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契约论的贡献在于,它通过正当性标准的构造而给了权力主体去做在道德上正确的事的政治上的理由,将权力主体去做政治上正确的事的自然倾向变成使他们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这一目标的一种手段,从而使道德共同体的建构获得了政治上的动力。

在社会契约论的正当性构造中,同意是对权力客体的一种保护机制,其暗含的逻辑是,当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得到权力客体的同意时,权力行使的方向一定会对权力客体有所倾斜。它不允许正当性通过这样的漏洞来实现——“尽管正当性源于自愿,但它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意志是本质善良的,所以,当然可能出现由于它符合意志,因此就是正义的。”*Patrick Riley.Will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 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 Hobbes, Locke, Rousseau, Kant, and Hegel.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99.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屈服于强力有时候是一种必须,但并非出于自愿”*卢梭:《社会契约论》,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因此,能够带来正当性的同意必然包含着对权力客体实质上的倾斜与保护。但问题是,将所有政治行为都建立在权力客体的同意之上,这在行政上是不可行的,它无法成为政治的日常运行机制,而只能作为保障政治运行符合道德正确的最终问责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客体的同意是衡量政治行为正当性的最终标准,但并非其实践尺度。于是我们就面对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正当性要求权力主体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另一方面,同意这一最终的正当化机制无法被应用于日常政治实践。由此,权力主体就必须通过去做在道德上正确的别的事情来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这就使正当性的概念获得了多元的含义。今天,当我们谈论政治正当性时,显然不仅仅是在谈论权力客体的同意,当然,无论我们从何种角度出发来理解正当性,其中道德正确的内核仍然是要对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有所倾斜,至少要将后者纳入考虑。比如,在很多时候,我们会拿效率来证明政治行为的正当性,而效率经常是与权力客体的实践立场相冲突的。效率本身并不能作为政治正当性的基础,只有当效率与公平结合起来,即提高效率意味着权力主体有了更多可调度的再分配资源因而有了更强的能力来供给公平即促进权力客体在社会分配中的利益时,以提高效率为理由的政治行为才可能是正当的。无论如何,正当性标准的确立意味着权力主体被要求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同时,道德上正确的事本身有着丰富的含义,而权力客体的同意则在政治实践中从道德正确的一种含义变成了道德正确的一种保障机制。

在现代政治中,机会平等是一种道德上正确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客观上存在着权力不平等的前提下,权力主体能够通过政治权力来为自己创造更多的社会机会,来获得更多分配利益,而要使社会分配向权力客体倾斜,权力主体就必须保证权力客体也能获得更多直至与其相当的机会。机会平等的概念反映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社会利益的分配是以竞争为手段的,即社会是通过让不同的行动者依据某种规则开展竞争来决定特定利益之归属的。*张乾友:《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与支配:基于分配视角的考察》,载《学海》,2017(1)。竞争的一个内在特征在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因为它依赖于竞争各方的表现。但如果某一方从竞争一开始就比其他各方拥有更多、更好的机会,那通过竞争所进行的分配就明显地偏向这一方。比如,在现代人的职业活动中,所有职位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竞争得到分配的,且职位的最终归属往往取决于不同竞争者在业绩上的表现。这里的问题在于,每位竞争者能够做出什么样的业绩,不仅取决于他们在这一次竞争中的投入,也取决于他们在为职业生涯做准备的整个过程中所获得的教育机会,因为教育机会的多少和优劣直接决定了他们的竞争能力,而教育机会的分配可能并不是由竞争而完全是由权力决定的。于是,在职位分配的问题上,权力主体就面对着两种选择:一种是对教育资源进行不平等的分配,并将优质教育资源分配给自己的支持者,从而使他们能在职位竞争中拥有更好的机会;一种是对教育资源进行平等分配,从而使所有人都能在职位竞争中处于平等的起点上。在将权力主体视为理性的政治行动者的前提下,无论他实际做出何种选择,我们都认为这是一种政治上正确的选择,都经过了理性的政治计算,且计算的结果都是该种选择所带来的选票要多于失去的选票。不同的是,第一种选择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第二种选择在道德上则是正确的。因此,对权力主体而言,要寻求正当性,他们就应当做出第二种选择。

然而,在现实中,似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教育资源是按后一种方式进行分配的。这表明,在教育资源这种基础性社会利益的分配上,规范主义逻辑的约束力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正当性又要求权力主体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符合规范主义逻辑,否则就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期产生对其而言政治上不正确的后果。在这两方面压力的作用下,权力主体找到了另外一种选择。他们发现,要让职位分配向权力客体倾斜,除了促进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以外,也可以采取取消职位竞争的方式。即我们可以把某些职位设置为非竞争职位,而既然它们是非竞争性的,那么,权力客体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而导致的竞争劣势就不会影响到这些职位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就失去意义了。进而,这部分职位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保护性利益,它们让权力客体得以免于竞争进而免于在竞争中必然遭受的失败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从而在整体上使职位的分配表现出向权力客体倾斜的特征。

问题是,首先,这部分被保护的职位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一定是从另外某个地方挪过来的,即它们是不以竞争为前提的再分配的产物;其次,这些被保护的职位在数量上非常有限,因而,仅仅提供这样一种利益并不能使所有权力客体得到保护。在逻辑上,权力主体可能“割让”某些利益,即放弃他们及其支持者通过竞争很容易获得的某些职位,而把这些职位在权力客体间进行分配。如果是这样,那这些职位的确是保护性的,虽然这种保护的方式本身也值得质疑。但在现实中,更常发生的情况是,这些职位是从权力客体的潜在利益中剥离出来的。也就是说,即使处于竞争劣势,但权力客体中的某些人仍然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在竞争中获得某些职位,但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权力主体则剥夺了这部分权力客体获得这些职位的机会,而把它们用来满足另一些可能在竞争中处于更大劣势的权力客体的职位需求。如果是这样,那这些职位就从一种保护性利益变成了一种剥夺性恩赐。一方面,对于这些职位的获得者来说,因为它们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他们就没有“挣得”该利益,而只是被恩赐了该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恩赐本质上又是对那些通过自身的努力本有机会挣得该利益的权力客体的剥夺,并最终减小权力客体间形成跨越群体差异性的有效关系的可能性。*Robin Ely, Debra Meyerson,and Martin Davidson.“Rethinking Political Correctness”.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06, 84(9).

对于权力主体而言,这种选择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过剥夺权力客体中最有竞争力的那部分人挣得职位进而在社会体系与政治体系中进一步上升的机会,他们消除了潜在的竞争对手;其次,通过以恩赐的方式来分配这些“保护性利益”,他们可以制造权力客体中较没有竞争力的那部分人的内部对立,同时也获得了以不提供“保护”的方式制裁权力客体的能力,进而,在同时手握“胡萝卜”与“大棒”的前提下,他们就更容易换取这部分权力客体对自己的支持;再次,通过提供这种“保护性利益”,他们努力地表明自己在推动社会分配向权力客体倾斜,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表现出了在道德上正确的特征,进而也就证明了自己的正当性。但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所提供的“保护”实质上是一种剥夺性恩赐,而在无论被剥夺者还是被恩赐者事实上都只能接受权力主体的剥夺或恩赐的意义上,这种剥夺性恩赐就变成了对所有权力客体的一种强制。它被贴上了某种道德上正确的标签,却完全服务于对权力主体来说政治上正确的目的。作为对政治权力的一种更高明的行使,它成功地将对权力主体的道德要求转化为对权力客体的政治强制。结果,这样一种权力行使方式和社会分配方式就变成一种在道德上错误的“政治正确”,变成一种披着道德伪装的权力话语,而对这种“政治正确”的供给也就不可能带来任何的正当性。

三、正当性的重建

在客观上存在着权力上的不平等以及因为这种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弱对立的前提下,“保护弱者”在道德上无疑是正确的。在古丁(Robert E.Goodin)看来,它甚至是我们社会责任的最一般来源。*Robert E.Goodin.Protecting the Vulnerable: A Reanalysis of ou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p.35.但在今天,随着正当性原则的确立,在保护弱者变成了对权力主体的一种具有政治约束力的道德要求之后,它却似乎越来越成为一种道德上不正确的“政治正确”,成为许多人在社会分配中不愿意接受却又不得不接受的一种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在涉及种族和性别差异、环境生态、发达世界和第三世界差距,以及强势与弱势者和多数与少数派间的差异等议题上,永远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伦理底线,即你要么保持缄默要么就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说话,否则就有歧视的嫌疑。”*阎光才:《以“政治正确”的名义》,载《读书》,2006(9)。结果,保护弱者不仅成为一种强制,而且成为一种禁忌,任何人——而不仅仅是权力主体——只要触碰这一禁忌,就将面临政治上不正确的后果。

另一方面,人类禁忌史告诉我们,越是被列为禁忌的事情,人们就越是想要挑战,既然无法在政治上挑战,那么人们就选择在道德上挑战。就如同在种族问题上的“色盲”,当个体受限于“政治正确”而对任何种族符号进行言语上的回避时,它通常会以不友善的非言语行为这种更为隐性的方式呈现出来。*Michael I.Norton, et al.“Color Blindness and Interracial Interaction: Playing the Political Correctness Game”.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06, 17(11).结果是被迫保护弱者和被认为受到了错误保护的双方的进一步对立,从而使得真正的道德交往变得难以实现。*Glenn Loury.“Self-Censorship in Public Discourse: A Theory of ‘Political Correctness’ and Related Phenomena”.Rationality and Society, 1994, 6(4).进而就发生了针对弱者与保护弱者之道德要求的一系列修辞战争,使得保护弱者似乎成为一种在道德上可疑的要求,而弱者本身则成为一种在道德上不正确的存在——对于个体而言,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来避免陷入弱势状态,在其他人都这么做并因此得以避免陷入弱势的前提下,你们为什么还是使自己成为弱者?而在弱者的道德不正确性得以建立之后,我们终于迎来了针对保护弱者——如果不是弱者本身的话——的政治攻击,而这种政治攻击的结果则是动摇了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在面对保护弱者从一种自古便备受推崇的日常行为美德逐渐被贬斥为一种道德上不正确的“政治正确”的现实时,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突然之间人类的整体道德水准大幅下降,人们都不愿意保护弱者了吗?如果是这样,那所有修辞战争与政治攻击的对象就应当是弱者本身,而不是保护弱者的道德要求。当然,现实中的确存在试图污名化弱者的运动,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拥有多少社会基础。那么,这些反对“政治正确”的运动就应当被理解为对“保护”弱者的政治正当化方式的反抗,即对通过剥夺某些权力客体来恩赐另一些权力客体并由此巩固权力主体之权力地位的权力行使方式的反抗。在逻辑上,保护弱者指向的是强者的自我约束。要让社会分配向权力客体倾斜,权力主体就必须在某些时候放弃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地使权力客体得到保护。反之,出于道德的理由而强制权力客体中的某些人为了另一些人而牺牲,则只能被视为权力主体巩固自身权力地位的一种策略。“如果要实现善,那么体制——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以及文化的——必须得到恰当的限制,以至于把个体放在一个位置上去追求善。”*施密特:《个人、国家、地球——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18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权力客体在制度中所感受的,应该是制度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以保证互惠的最大化,而不是需要不断割让自身利益来满足对特定阶层的倾斜。对于权力主体来说,这种策略除了前面提到的三种短期功能,还有一种长期的功能,这就是颠覆规范主义逻辑建制化的成果,即通过将道德正确贬损为“政治正确”而让人们抛弃政治必须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的观念,也就是抛弃正当性的观念,从而使权力主体摆脱对他们的任何道德约束,而重新回到为所欲为的状态。

以上分析呈现出当今的两大政治现实:首先,道德正确被重新命名为“政治正确”;其次,在对“政治正确”的反抗中,当代政治呈现出某种偏离道德正确的趋势。从理性主义的立场出发,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政治都要去做正确的事——只有非理性的人,才会去做那些明知不正确的事。另一方面,从正当性的概念出发,政治在根本上是要去做在道德上正确的事,在现代政治理论的叙述中,寻求正当性就意味着对所有道德上不正确的事的拒斥。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当前这样一些以反“政治正确”为名却实际威胁到了道德正确的运动?对这些运动的分析需要兼顾权力客体与权力主体的立场与视角。对权力客体而言,正当性本质上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通过在逻辑上统一政治正确与道德正确,正当性使权力客体获得了要求政治的运行向他们的实践立场倾斜的制度途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正当性得到了充分的政治实践,那权力客体将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政治正确或道德正确。但在现实中,正是权力客体表达出了对“政治正确”的激烈反对,而在权力客体不可能反对对自己的保护的意义上,他们所反对的只能是对自己的“保护”方式,因而,反对“政治正确”并不意味着政治不需要保护弱者,而是意味着我们需要找到能够真正保护弱者的政治模式。对权力主体而言,正当性本质上是对他们的一种约束,使得他们必须让自己的政治考量服从于道德上正确的目的。就此而言,反对道德正确是符合权力主体之政治正确的,但他们并不会公开地反对道德正确,因为这是政治上不正确的,所以他们只能通过或借助对“政治正确”的反对来摆脱道德正确对自己的约束,来推卸保护弱者的责任。无论如何,对“政治正确”的反对表明了现代政治在供给道德正确上的失败,正是这种失败让现代政治日益失去了它的正当性。

可见,当前的反“政治正确”运动体现了两种对立的诉求:一边是权力客体寻求保护的诉求,另一边是权力主体拒绝提供保护的诉求。这两种诉求指向的是截然相反的实践立场,但在特定的政治条件下,它们汇成同一场政治运动。在正当性本就意味着对权力客体的保护的意义上,“政治正确”(剥夺性恩赐)是应当被反对的,一个正当的政体绝不能通过剥夺性的恩赐来对其内部的某些弱者提供“保护”。另一方面,反对“政治正确”并不意味着权力主体可以只考虑政治正确而不考虑道德正确,那将是政治文明的倒退。在很大程度上,正当性原则的确立是政治现代化的核心成就,而在当前反对“政治正确”的运动中,权力客体虽然也表达了对各种正当性宣示的不满,却并没有要求抛弃正当性这一原则,而是要求抛弃剥夺性恩赐这一种特定的正当化方式,并通过对这样一种“政治正确”的抛弃来寻求正当性的保护。反观权力主体,他们对“政治正确”的反对目的是在根本上取消道德正确对于政治的约束,使政治重新退回到前道德的自然状态。从文明进步的立场出发,这样一种反对本身恰是我们需要反对的。对现代政治而言,要走出正当性危机,必须找到供给道德正确即在道德上正确地行事的更好方式,由此来重建自身的正当性。

要重建正当性,首先需要追问的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正当性原则?答案就是,因为权力客体需要得到保护。原因在于,不平等的权力结构让他们很容易受到权力主体的侵害。在客观上存在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对立的条件下,无论哪些政治行动者在事实上成为权力主体,对他们来说,政治上正确的选择都是运用权力去侵害权力客体的利益;反过来,如果他们想要在道德上正确地行事,正确的选择就是避免其行使权力的行为对权力客体造成侵害,并在某些条件下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权力客体的利益。正是基于上述道德推理,现代启蒙思想家创造出正当性原则,并通过对政治正确与道德正确的制度性统一来促使权力主体去做道德上正确的事。

然而,这样一种道德推理本身是有缺陷的。如果说在存在强弱对立的前提下道德的确要求强者保护弱者的话,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是,为什么会有强弱对立?这才是当前的反“政治正确”运动最终指向的问题。从正当性的传统含义出发,只要权力主体保护了权力客体,就证明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但在剥夺性恩赐这样一种正当化模式下,权力主体不可能“保护”所有权力客体,因而就总是会面对对其正当性的质疑。因此,要让政治的运行真正正当,唯一的途径就是改变剥夺性恩赐的正当化方式,而这只有在消除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对立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在权力客体日益认识到他们需要保护这一事实本身就不具有道德正确性的今天,政治理论需要更新正当性的内涵,从消除权力不平等的角度来重新定义正当性。而当权力不平等得到消除时,不再有人需要得到保护,因而正当性的概念也就得到了扬弃,任何政治体也都不再需要谋求自身的正当化了。在很大程度上,这样一种不再需要谋求正当化的政治才是一种值得追求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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