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鸥
(甘肃政法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促进国家经济现代化发展、确保人民共同利益的中坚力量。其中,作为国有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性国有企业,是促进市场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重要环节,对我国全面进行“稳定增长、调节结构、促进改革、惠及民生、防范风险”的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是,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地方性国有企业不仅没有达到上述目标,反而阻碍了地方政府对于市场竞争体系公开透明化的创建和发展。这类企业就是“僵尸企业”。这种企业一方面浪费了社会有效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体系的正常发展,为发展市场经济增添风险。我国现存的僵尸企业中,多数为国有企业,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处理僵尸企业等同于处理国有的“僵尸企业”。
当前对于僵尸企业还没有较为具体的定义,通常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那些不具有自行恢复能力,只能依靠政府或放贷者的帮助避免倒闭的负债企业。与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不同,僵尸企业的主要特征是具有依赖性和长期性,一旦停止补助,不仅企业会倒闭,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局面紊乱,所以说僵尸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吸血虫”。
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了《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