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伟,凌江怀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以来,普惠金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5年12月,国务院颁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这意味着发展普惠金融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十三五”乃至未来更长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将迎来一个以普惠金融为重要内容的全面深化和创新发展时期。
2005年,联合国在推广“国际小额信贷年”时首次提出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e System)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达到“让每一个人在有金融需求时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的、有尊严的、方便的、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目的。周小川(2013)认为,普惠金融是“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1]。可以看出,不断提高弱势群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是普惠金融概念的内涵之一,也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首要目标。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外,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因此,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约束,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