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侵权责任研究

2018-07-31 09:25马雪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无人驾驶人工智能

摘 要 人工智能产品以其高度的安全性、精确性、自主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由于技术水平不足或人为操作不当,人工智能产品也造成了许多难以挽回的伤害和损失。无人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认定侵权责任,成为了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在本国侵权责任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完善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无人驾驶

作者简介:马雪萌,西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3

一、引言

2016年3月,谷歌旗下DeepMind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程序AlphaGo在围棋人机大战中,以总比分4:1战胜了围棋大师李世石;2017年5月,它又以3:0的总比分击败了排名世界第一的世界围棋冠军柯洁。AlphaGo的不败战绩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狂热探索,但作为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基因工程、纳米科学、人工智能)之一,人工智能早已在交通、物流、医疗、教育、制造等众多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然而科学的进步是一种悲喜交加的福音,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数见不鲜: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日本,工业机器将工人置入机器压死;2007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多份指控医疗外科手术机器人对病人造成额外伤口及感染的投诉;2016年,网约车巨头Uber公司的无人驾驶汽车因自动驾驶系统故障撞向行人致其死亡,特斯拉汽车也因辅助驾驶功能失常酿成多起车祸……人工智能的危险似乎从未停止,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高精尖技术发展的极大恐慌与抵触。

2017年我国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可见,作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对于人工智能的探索不能止步不前。因此,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问题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二、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即在研究人类智能活动规律的基础上,创建具有类似人类智能的人工系统,以期让计算机来完成某些只有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应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来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

三、 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些要件均围绕着行为人展开,因此,确定人工智能产品侵权主体是侵权责任认定的首要任务。由于人工智能产品常在无人或者少人的环境下运行,其正常工作时人的参与性相对较低,所以在确定侵权主体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加大了主体确认的难度。我们不妨按照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顺序,依次确定责任主体,即产品系统研发者、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和产品使用者,分别分析他们的侵权责任主体地位。

(一)人工智能产品的系统研发者

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大多是由于系统出现故障,可能是出现卡顿以至于对危险处理不及时,也有可能是数据瑕疵以致于误判外部复杂的环境,最终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人工智能产品从属性上看也属于商品,自然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系统研发者追责。人工智能产品的系统贯穿该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关乎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甚至关乎实际使用人和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谓是产品的核心,系统研发者本就承担着重于其他参与者的安全保证责任。因此,由产品的系统研发者来承担侵权责任也的确是合情合理的。

(二)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

产品质量作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为法律界所关注,遑论人工智能产品这一带有极大挑战性的新兴领域。当前市场中模仿、山寨盛行,常有不法生产者在生产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给消费者带来巨大困扰;不难想象,人工智能产品也必然会面临这样的窘境,此时产品的生产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如《产品质量法》,其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以及产品质量引起事故的损害赔偿与罚则规定等等,同样也应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产品与一般产品不同,它需要更高的精确度和安全性,对其生产的监督检查也应该更加严格。

(三) 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者

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主要产生在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销售合格产品等方面。如果因为销售者不当经营管理导致产品质量受损或者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而造成侵权案件的产生,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四) 人工智能产品的操作者

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能否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同一般产品一样,人工智能产品的系统研发者、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是明确的,在归责的时候也很好确认;但不同于一般产品的是,人工智能产品在正常工作时是无人或少人操作的,发生侵权行为后,直接认定产品的操作者有责任似乎并不十分合理,但将所有责任归于研发、生产或销售者也难以服众。

在这种情况下,操作者的资质和过失就成为了主要考察对象:

1.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一种科技含量极高的产物,操作它的人也应该具备相对较高的资质水平才能对其进行良好的控制。如果操作者事先未经任何训练就自由支配人工智能产品,造成自己或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其应当承担责任。

2.对于操作者的使用方法也应当着重考察,例如操作者是否实施了违反人工智能产品技术规范的行为,如果因操作者操作不当造成侵权,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鉴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应当考察操作者是否尽到高于对一般产品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仔细勘察周围环境,确保正常情況下的使用安全。

4.任何產品都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人工智能产品更不能例外,操作者对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尽到维修保养的义务也不应被忽略,如果操作者过度使用产品或产品因年久失修产生故障造成侵权,操作者应当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侵权责任归责时,对上述四种侵权责任主体的追责并不是择一的,而是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追偿制度等便是其证明。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是出于对这四种主体行为的约束,限制其设计、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正确操作产品;更是为了防止产品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操作者在责任承担上相互推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认定

上述的四种在人工智能产品发生侵权后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他们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也是不同的。我们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从以下三种情形为切入点进行深入探究。

无人驾驶汽车也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是智能汽车的一种,主要依靠车内的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来进行无人驾驶,它能够通过车辆内部的传感系统感知路况,自主规划最佳行车路线并控制车辆到达目的地。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汽车自动化的分级条款,汽车分为非自动化、特定功能自动化、组合功能自动化、有限的自主驾驶、全面的自主驾驶五级,本文仅探讨第五级即全面自主驾驶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

(一) 无人驾驶汽车与无人驾驶汽车之间

对于全面自主驾驶的无人驾驶汽车而言,汽车操作者只需设定预定到达的目的地即可,其余诸如规划路线、道路行驶以及停泊车辆等工作均可由汽车自主完成。无人驾驶汽车尽管品牌众多,但能够在经过试验后大规模投放市场,说明其在无人驾驶技术方面的基本功能相差无几。两辆技术几乎相同的汽车,同样具有极高的程序性和系统性,危机处理能力也都不低,正常行驶时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很低。此时的车祸原因很可能是汽车自身的故障所引起的,此时应当在汽车的生产与销售环节追责,即追究产品质量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的传统汽车之间

有人驾驶的传统汽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者是全程参与的,车辆的行驶取决于人的意志因素;而无人驾驶汽车在工作时通常是无人或少人参与,且是事前的参与,例如设定路线、规划时间等。对于传统汽车而言,排除驾驶员未尽维修保养义务致使车辆发生故障的情况,其他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造成汽车失控的情况,不应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则不同,由于事中无人或少人,全凭汽车自主运行,追责的焦点应向前转移至操作者对路线、时间等规划是否符合操作规范和操作者是否尽到应尽的维修保养义务上。

另外,人工智能虽能够模拟人的智力,但目前其在某些方面与人的智力尚有一定差距,体现在无人驾驶汽车上,便是其避险能力相对于传统汽车而言较低,对危险的反应速度可能会相对较差,因此传统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约束也应相对较多。

(三)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无人驾驶汽车对危险的反应速度是低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因此在道路上行驶时其也应该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但在传统观念看来,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地位并不平等,非机动车和行人往往才是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保护的一方,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法其实是将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隔离,使其“各行其道”。但即便如此,无人驾驶汽车侵害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情况并非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是其中一方的过错,也有可能是双方都有过错,在此不讨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仅就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进行分析。无人驾驶汽车存在过错的原因主要有:(1)汽车系统研发者在进行研发时方案不合理,但这种情况产生的可能性较小;(2)汽车生产者在生产汽车时存在过失,生产了不合格的产品;(3)汽车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尽到检查验收、保持汽车质量或者销售质量合格汽车的义务,致使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4)汽车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技术规范或者没有对汽车进行合适的维修保养工作。

五、结语

技术进步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法律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新问题和挑战。我们已经步入人工智能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不难想象人工智能将在我们未来的生活中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而在其大量应用于生活时,也一定会产生诸如侵权责任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追究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时,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和在不同情形下的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2]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3]张童.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社会科学.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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