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鹏峰
内容提要:台湾所谓“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历经“专法”——“专章”——“专法”之跌宕,终在2016年12月9日被审议通过。该法彰显了权利本位理念和正当程序价值。前者贯彻在承认税收对纳税者基本权的放射效果,重申税收法定主义,明确基本生活费为课税禁区,揭示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厘清实质课税与税收规避责任及强化纳税者权利保护机制等内容;后者表现为要求纳税资讯与解释函令公开,明文课税与裁罚事实举证责任归属,严格推计课税之程序要件,规范税收调查手段,落实核课、裁罚事前陈述与机关说理义务及确保行政救济程序中课税资料的阅览等内容。同时,也在实体和程序规定方面存在些许缺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祖国大陆应充分考量该法的优缺点,系统地提升税法的质地,以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
纳税者①台湾地区所谓税法中的“纳税者”与大陆地区税法中的“纳税人”系对应概念。考虑到在台湾“纳税者”与“纳税义务人”并列使用,而且“专法”名称亦为所谓“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因此全文统一使用了“纳税者”。权利保护是税收②台湾地区所谓税法中的“税捐”“租税”与大陆地区税法中的“税收”系对应概念,除原文引用外,本文采用大陆通用之“税收”。法治的主题。台湾所谓“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从酝酿到出台,形式上大致沿着“专法”——“专章”——“专法”的螺旋式路径发展,可谓是“十年磨一剑”。
台湾最早提出“纳税者权利保护立法”构想,当属“公平正义联盟”(“泛紫联盟”)2005年以“专法”立法体例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的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