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凯
内容提要: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两种不同的纳税方法,从而导致两者存在税负差异。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优分配问题,可以视为两组存在依赖关系的连续泛化物品的分组背包问题,通过优先选择各级平均税率最小的收入形式,使得税负最轻。以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修订前后我国九级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政策为例,通过对增量收入选择最优分配机制,给出了最优的分配方案。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并相应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及计税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1994年定为800元,2006年1月1日、2008年3月1日和2011年9月1日,分别提高到1600元、2000元和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改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①此次调整取消了15%和40%两挡税率,同时适当扩大了低挡税率和高挡税率的适用范围。
劳动者受雇之后,除取得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外,还可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