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摘 要:近些年来,女职工因生育而引起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表现最突出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被调岗、停薪或降薪、辞退等问题比较突出。女职工“三期”权益受侵害越来越严重,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三期”权益。
关键词:女职工;劳动争议;“三期”;权益保护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女职工、生育”,得到搜索结果为3614件,按年份查看2013年为142件,2014年为617件,2015年为792件,2016年807件,2017年上升至847件,可见女职工生育前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亟待引起社会各界个别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侵害女职工“三期”权益的具体体现
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发生克扣工资、不准批假、转岗或者辞退女职工等现象。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
一些单位在招聘条件中变相限制女职工生育权。例如,某企业在招聘时,招聘公告明确将未婚未育的女性排除在外;还有的企业在招聘时写明,入职5年内不得生育等等。这些都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另外,还有一些单位虽然没有书面规定,但是内部形成“一旦怀孕或者生育即转岗或者遭辞退”的先例,让女职工不敢生育,从而变相剥夺女职工生育权。
(二)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到位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不适宜承担过重的脑力或者体力劳动,此时女职工应该得到更多的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