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成建
摘 要:虚假诉讼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顽疾”,根除“顽疾”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应有之意,更是最后一道保障。现行《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多项职能,但在检察实务中仍存在困难,并且争议不断。如要体现出检察监督的作用,必须对虚假诉讼进行合法、有效处理。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对策建议
学者对虚假诉讼的解釋,主要集中于:虚假诉讼是否以串通为要件;虚假仲裁、公证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范围。本文认为,虚假诉讼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单方欺诈,以虚假的民事争议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妨害司法秩序,以骗取有利于己的生效裁判和不当利益,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法律规制不完善
重实体权利救济,忽视司法秩序。《民事诉讼法》中仅仅把虚假诉讼作为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类型在强制措施章节予以列明。虚假诉讼最显著特征是该虚假诉讼者的行为破坏了正常运行的民事诉讼秩序。因此,对上述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价值在于排除程序上的障碍,让诉讼程序能有效的进行,维护司法制度有序、正常运行。强制措施第一要务是保障民事诉讼正常秩序的稳定,而不是首先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无论他人民事权利是否被实际侵害,亦或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司法机关都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排除程序进行的障碍,维护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