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治理机制研究

2020-03-31 03:09何少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校园欺凌危害

关键词 校园欺凌 危害 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何少峰,浙江省团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84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10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也对此作了规定,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参与处理。从政策要求上升到法律规定,对校园欺凌现象治理力度也在升级。

一、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在我国,随着校园欺凌事件的不断曝光,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小学校及其附近普遍存在校园欺凌现象。

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2014~2016年的数据结果显 示:各种类型的欺凌并非孤立存在,有7.5%的初中生遭受过全部四种类型的欺凌,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侵害的初中生只有不到半数(42.6%)。数据分析发现,在各类违纪和违法行为中,受过校园欺凌伤害的学生的发生率比没有受过校园欺凌伤害的学生高出一倍以上。

校园欺凌行为,对青少年的成长极为不利,既损人又害己。被欺凌者受伤害最深,给其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欺凌者虽然暂时成为“胜利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从长远来看,对其人生成长也是不利的,甚至可能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重大的危害。

对于欺负者来说,接近30%的欺负者存在注意力缺陷,12.5%有对立违抗、品行障碍,12.5%有抑郁,在青少年期易出现饮酒和物质滥用。他们在成年后,表现出违纪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家庭暴力的比例较高。对于被欺负者而言,则可能发生焦虑、抑郁障碍,女孩尤为严重;还可能出现恐惧感、孤独感、自杀自残、厌学、躯体化症状。约50%的被欺负者成年后人际关系不良,对社会心存报复。

二、校园欺凌的界定

2017年3月,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记者会上指出,解决校园欺凌,首先要准确把握其内涵与外延。校园欺凌是一种失范行为,能带有轻微的违法,但不是犯罪;校园暴力则是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制定《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将中小学生欺凌定义为:“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2019年10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使用了“校园欺凌”概念,但并未明确定义校园欺凌,对内涵和外延也没有说明。

显然,我国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定义缺乏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有文章指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是“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术语,避开了对“暴力”的描述。所以避讳校园暴力这一概念,以校园欺凌替代校园暴力的称谓,也是一直以来延续的政策态度。 没有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造成在日常实践中,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在思想认识上产生混淆,这不利于对两种不同行为的规治,有必要两者加以区分,明确各自内涵和外延,对不同的行为采用不同的规治措施。

首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在许多方面的表现相同,在性质上都属于校园侵害行为。其一,实施欺凌者范围相同。关于实施欺凌者,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实施欺凌者只能是学生;二是认为实施欺凌者只能是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三是认为实施欺凌者不受限制,可以是任何人。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如果将老师或校外人员排除在实施者之外,不利于对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其二,被实施欺凌的对象即受害人范围相同。普遍认为,无论校园欺凌,还是校园暴力,欺凌受害人仅是在校学生,不包括教师,更不包括校外人员。教师和校外人员与学生相比,力量对比上更具有优势,几乎不会受在校学生侵害,将此类个案纳入校园欺凌没有意义,而且教师和校外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和寻求救济能力都比在校学生强,无须将教师和校外人员的保护纳入校园欺凌治理的范畴。其三,实施地点相同。校园欺凌、暴力的侵害行为,都是发生在校内。但发生在校外的侵害行为,是否都属于校园欺凌、暴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校园侵害行为不受地点限制,只要对在校学生实施侵害行为,无论发生在何地,都属于校园侵害行为;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发生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侵害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校园欺凌、暴力,而不是发生在校外的所有侵害行为,否则也会造成管理责任主体的混乱,超出学校职责范围。

其次,校园欺凌与暴力在实施方式和伤害结果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在实施方式上,校园欺凌不仅有殴打身体行为,也有语言或心理的攻击行为;而校园暴力的实施方式主要是殴打、攻击等伤害身体的行为。二是从伤害结果来看,校园欺凌既可能發生身体受伤害结果,也可能发生心理受伤害结果,但以伤害情感与内心等心理伤害为主;而校园暴力的实施,但更多的是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发生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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