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坤
幼儿在园活动期间,教师往往“如临大敌”,采取各项措施严加看护,最大限度地保障幼儿的安全。但在休息时段,教师容易麻痹大意,出现监管“盲区”,反而成为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段。幼儿园若不能妥善处置,则会给家园双方带来损失和冲突,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案情描述】
东东与默默、洋洋均就读于某市A幼儿园大班。2019年3月20日12点左右,幼儿餐后,准备午休期间,洋洋在教室内将花花的铅笔拿走,默默上去抢铅笔,却不小心将铅笔戳进东东的右眼。经鉴定,东东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监控视频显示,默默与洋洋曾因铅笔发生争抢。值班教师张某、幼儿花花和强强均作为证人证明事发经过。东东监护人诉请默默、洋洋支付医疗费8万元、律师费5000元。
默默、洋洋父母辩称,东东右眼确已受伤,但东东所述事实与案件本身的事实并不一致。事情发生时,默默夺洋洋的铅笔已经结束,默默才到东东的身边,之后做了什么事情,与洋洋无关。花花、强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视频资料显示,默默与洋洋抢笔,之后默默在还笔的过程中才戳到东东,与洋洋无关。值班教师张某是在小朋友告知其事情发生后才赶过去的,显然张某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A幼儿园未对幼儿尽到安全管理之责。
A幼儿园出示部分管理制度、班级安全日志、网上安全教育截图,证明幼儿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A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内部规章及作息时间安排表,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休息期间,幼儿园无须安排教师在场,而且东东受伤与事实不符,因此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