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与竞争法都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二者的历史进程中,前者的产生远远早于后者。因此,公司法在诸多方面影响着竞争法的发展。其中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社会本位)理念与竞争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关键词:公司法;竞争法;社会本位
一、公司法理念
纵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立法机关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司法经验,进行了多次修改,以弥补法律不足和现实需求。然而每次《公司法》的修改,究其背后都会存在着某些思想、思维和思虑——公司法理念。公司法理念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有其特定内涵,在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法理念的定义
法律理念是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的转变,并也随之更新和发展的一种理性意识形态。法律理念是公司法理念的上位概念。借助法律理念的定义,可以理解公司法理念是一种宏观的、整体的、高层次的理性认知准则,对公司法的制定、适用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指引和推动作用。
(二)公司法传统理念
公司的产生带有“时代的胎记”,即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终极目标。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步入高速发展时期,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空前高涨,传统企业模式所固有的无限责任和融资困难等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为此,那个时期的人们不断探索新的企业模式,以克服上述局限性。公司所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等特征,是完全符合人们“理想中企业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