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据善意取得是对票据权利和票据物权的善意取得。票据的无因性不能覆盖票据善意取得且票据的善意取得还可保护公示催告后除权判决前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需要设立该制度,主要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有偿支付对价取得、取得票据之时善意、受让人取得的票据形式上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该五方面构成。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构成要件
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性质
(一)票据物权的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学界观点认为,票据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笔者认为,票据具有物的性质,因此根据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可知该原始取得应该是对票据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没有瑕疵的物权的取得。举一例来进行说明:
出票人A出票给B,B将票据质押给C,已经交付票据但未背书“质押”二字,后票据被D偷盗,D伪造了B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字样,然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假设E善意且无过失,符合票据善意取得的条件)
在分析该例之前,需要明确的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其例外,即盗赃物不适用,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的反面解释可知,票据转让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并不影响善意受让取得票据权利,只要票据转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可发生善意取得。分析上例可知,E善意取得票据的物权,虽然该票据存在质押权,但是善意取得是没有瑕疵的物权的取得,所以C不能向E主张实现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