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逻辑、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

2020-08-25 10:02金炜
教育与职业(上) 2020年8期
关键词: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

[摘要]产业学院是我国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丰富高职教育办学模式的重要尝试。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建设具有深层次的目标逻辑,有利于推动高职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运作,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打造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在建设中仍存在理念之惑、地位不明、产权不清、治理之争等现实困境,需要从匡正思想、澄明身份、明确产权、优化治理四个方向发力,寻求产业学院建设发展的新突破。

[关键词]高职;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产权结构

[作者简介]金炜(1987- ),女,浙江义乌人,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浙江  义乌 322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级重点科研课题“命运共同体视角下高职院校产业学院建设机理与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MT20GL408008,课题主持人:金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15-0028-07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逐步深化,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开始探索尝试联合举办产业学院的办学模式,产业学院已经成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是,在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亟待解决。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逻辑出发,深入剖析了产业学院建设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破解之策,以期为深化高职产业学院办学改革建言献策。

一、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逻辑

(一)推动高职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运作

深化产教融合、走市场化办学道路是当前我国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方向。新时代建设发展高职教育产业学院,有利于高职院校贴近市场办学,推动高职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运作,促进高职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的有效对接。第一,建设高职产业学院为市场主体参与高职教育办学提供了契机。在传统高职教育管理体制下,政府是高职教育的主要办学主体,承担着高职教育资金投入、宏观管理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是高职教育的管理和评价主体,承担着区域高职教育重大事务决策、政策落实、监督评估等职责。市场主体既先天缺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观意识,也后天缺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畅通渠道。然而,通过建设高职产业学院,能够有效推动企业从高职教育资源配置的“旁观者”变成直接参与者,企业主体以资金、管理、技术等要素入股,成为高职教育办学的重要主体。同时,通过与高职院校协商建立多元共治的院校治理体系,企业还能获得一定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权,这为市场主体充分参与高职教育办学和治理提供了有利契机。第二,建设高职产业学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国传统高职教育资源配置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在宏观层面,高职教育的区域资源配置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教育规划等决定;在微观层面,区域内不同高职院校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市场元素几乎没有介入高职教育资源配置的空间。建设高职产业学院,赋予了企业参与举办高职教育的主体地位,企业也获得了参与配置高职教育资源的权利,使其能够深度参与高职院校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看,这就把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充分融入高职教育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有利于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翘板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理念在职业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应用。高职产业学院通常由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举办,是一种典型的“双主体”办学模式。從所有制角度看,由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民间产业资本共同投资创办的高职教育机构,属于混合所有制学校。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举办产业学院,正是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翘板,推动建设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第一,校企共同投资办学,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奠定了基础。企业是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决策和行动的主要动力。企业愿意投入资金参与举办高职产业学院,主要是考虑高职院校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和提供的专业服务能够为企业创造长期价值和经济效益,而且高职办学服务主要面向的是地方行业企业。由此看,校企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校企双方在利益诉求上本来就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校企共同投资办学,无疑是在利益诉求一致的基础上,强化了二者的合作关系,从而为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校企共同育人,为构建人才培养共同体奠定了基础。高职院校具有人才培养功能,企业则有人才培养需求,这是两者建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客观基础。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目的是高职院校面向合作企业定向培养人才。为了增强人才培养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在产业学院办学过程中,企业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岗位,配备企业导师,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开发、教材编订等工作。通过校企双方的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构建起校企人才培养共同体。第三,校企共同治理,为构建治理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建设高职产业学院,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与高职院校共同投资办学,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企业凭借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产业学院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高职院校的部分治理权,通过搭建平等协商、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保障企业主体参与高职产业学院的治理工作。由此,校企之间构建起院校治理共同体。

(三)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

新时代我国建设高职产业学院,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深化高职教育供给侧改革,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从逻辑层面看,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之所以能够形成网络状的协同联动体系,本质上是三者之间存在功能的相互渗透和职能的多重交叉。在三者交叉融合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兼具教育功能、创新功能及产业功能的混合性中间组织,以此为途径和载体,来打破教育与产业之间的隔阂,实现知识、人才、创新、生产各领域的有效结合,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共生共长。建设高职产业学院,正是要在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互交叉与渗透融合的“中间地带”,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与制度供给,促进异质资源跨界流动,推动知识和信息的共享与整合,为三者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从实践层面看,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支撑点在于人才链、知识链和信息链。高职教育具有与产业链、创新链关系密切、互动便捷的天然优势,通过建设高职产业学院,能够有效促进“教育—科研—产业”之间人才、知识、信息的高度集成与顺畅流动,把人才培养、科技发明和产业发展等功能有机统一起来,打造成聚集多方优势资源的组织载体。在高职产业学院的运行过程中,企业植入产业资源、行业经验、业务标准、工作岗位、职业培训、生产工艺、经营管理等要素,高职院校注入人才、技术、智力、专业等资源,服务和引领企业转型升级。两者通过联合搭建人才培养、技术攻关、创新研发平台,可以进一步促进创新链的完善,并使之与教育链、产业链相结合,最终实现教育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无缝衔接。

二、新时代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建设的现实困境解析

(一)理念之惑:认识不足,将高职产业学院与高职二级学院混为一谈

高职产业学院是一种新兴的办学模式,是高职教育借鉴经济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经验而催生的产物。由于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建设起步晚、时间短,理论和实践成果的积累都还不充分,广大高职院校的教职员工、师生群体以及企业对产业学院的性质、定位存在认识上的偏颇,常将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混为一谈,这种理念之惑对高职产业学院的建设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一,部分高职院校没有正确区分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性质以及作用。高职产业学院与高职二级学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区别,在办学和育人过程中,应视作两种不同性质的办学和育人模式。然而,当前很多高职院校并未正确区分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性质以及作用,在创立和建设产业学院的过程中,一味照搬传统二级学院的建设方法,导致部分产业学院办学偏离原定目标与方向,无法适应面向特定产业育人的办学要求。第二,部分高职院校教师未能正确认知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区别。由于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主体性质、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在教学实施上也应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很多高职院校教师未能充分认识到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上的区别,在产业學院开展教学工作时,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重点都与传统二级学院等同,导致产业学院培养的人才仍旧无法完全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第三,部分企业未能正确认知自身在产业学院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是产业学院的投资主体和办学主体,深入参与产业学院建设运营和人才培养过程,既是产业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企业获得优质人才的客观要求。尽管很多企业参与了产业学院建设,但其依然认为学校是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主体,自身处于附属地位,导致企业在参与产业学院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等方面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地位不明:高职产业学院的法人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根本确立

产业学院是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具体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高职二级学院,它是由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建设的教育机构,不论是从所有制结构角度看,还是从学院办学的现实需要角度看,都应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明确高职产业学院法人地位的法律规范,对于如何开展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各级政府也并未制定系统的地方性法规。产业学院的创办、合并、转让、托管等基础性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产业学院资产的界定、核算、清算等重大问题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则,作为产业学院创办者的高职院校和企业,如何保障双方主体的权利,如何监督双方主体的义务履行,也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做出规定。由于高职产业学院的法人地位缺乏法律支撑,导致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产业学院难以维护自身办学的独立性,无法获得完全的办学自主权。尽管产业学院创办之初,高职院校通常会与企业签订全面详细的协议规范,对学院权力机构组织和运作的流程、细节做出约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的办学主体在面临事关自身重大利益的事务时,总是希望学院最终能够做出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在这种状态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双方的博弈往往使得协议约定难以落实,或在落实过程中变形走样,导致产业学院的决策难度加大,效率降低,为产业学院的建设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第二,产业学院办学的社会吸引力弱化。民间产业资本进入高职教育领域,主要动力是获得经济利益,但除了企业之外,产业学院自身要实现良性运作,同样需要学院办学取得正向经济收益。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产业学院缺乏明确的法人地位,造成企业投资兴办产业学院后,对未来产生的经济收益缺乏法律保护,企业无法对参与创办产业学院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投资办学的动力自然不足。

(三)产权不清:高职产业学院的产权结构尚待理清

高职产业学院要实现市场化运作,离不开明确清晰的产权归属。产权的界定、归属、流转和保护是发展高职产业学院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产业学院办学实践中的焦点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在高职产业学院运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这也是制约产业学院向更深层次发展的核心因素。第一,产业学院产权缺乏归属划分依据。产业学院既然是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投资的办学组织,基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办学过程中就必然涉及产业的归属和划分问题。产权是一个外延非常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包括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还包括财产的增值收益等。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创办产业学院之初,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股份和相关产权,但随着办学工作的开展推进,产业学院的产权条目也会逐步丰富,如产生学院品牌影响力等无形资产,产生债务等,这些后续产权如何划分,归属于谁,目前都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第二,产业学院中的公有产权缺乏监督和保护机制。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投资办学,其中来自于高职院校的资本金通常都是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因而产业学院的产权就不同于公办职业院校的单一国有成分,其中还包含了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以及私有产权等。既然产业学院的产权中包含有公有产权部分,就需要建立配套的国有产权保护机制,避免在办学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产业学院中国有资产的权益。第三,产业学院的产权价值缺乏衡量标准。允许企业以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参与高职教育办学,与高职院校联合创办产业学院,随着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而来的就是产权的交易与流通。但在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教育产权市场,对于高职产业学院所拥有的各类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何定价,如何评估产权价值,没有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标准和模型。这就造成产业学院中的部分产权无法货币化,难以融入产权界定的环节,影响民间产业资本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热情,进而导致高职教育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的低下。

(四)治理之争:高职产业学院的泛行政化问题亟待解决

建设高职产业学院的目的是推动高职教育面向产业需求办学,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激活高职教育办学活力和动力,丰富高职教育办学的类型和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多样化高职教育的需求。建设高职产业学院,应借鉴股份制、公司制的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但就目前看,由于产业学院缺乏完善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加上传统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深远,高职产业学院的泛行政化问题依然突出。尽管高职产业学院在建立之初,吸收了市场化元素和企业管理要素,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业学院规划制定、校务决策、管理执行等各方面工作的主导者大多是高职院校的原有管理者,“官本意识”浓厚,短期内难以摆脱传统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往往通过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对产业学院进行管理,产业学院内部机构基本属于上令下行的单向沟通。除此以外,在高职产业学院的学术运行中,“行政权力过大,学术权力式微”问题依然存在。一般而言,产业学院内部行政领导往往统管学术事务决策权,学术权力依附于行政权力,缺乏独立性,产生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高职产业学院发展若要进一步走深走实,必须直面解决其建设运行中的泛行政化问题。

三、新时代高职产业学院建设的破解路径

(一)匡正思想,科学辨析高职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的差异

高职产业学院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二级学院。建设高职产业学院,首先需要我们对高职产业学院的本质、特性和定位有一个科学的认知,避免相关主体混淆产业学院与二级学院,以正确的思想认知指导产业学院各项建设工作。具体来讲,高职产业学院与高职二级学院有以下不同:第一,产权结构不同。产业学院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化办学模式,具有办学主体开放化、多元化的特征,其产权结构既包含公有资本,也包含私有资本,进一步细分,则可以囊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个人资本,甚至境外资本。在原则上,产业学院不排斥任何所有制类型资本的加入。高职二级学院本质上是高职院校出于办学和育人需要,下辖设立的二级教学机构,在产权结构上与高职院校完全一致,不存在多种所有制资本越过高职院校直接参与举办二级学院的可能。第二,办学指向不同。与产业紧密联系、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是产业学院的根本特征。高职产业学院创办的基本宗旨,就是为特定产业的发展培养人才和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也是产业学院名称的来源。因此,产业学院在教学体系设计上更加注重崗位工作技能需要,严格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确立课程模块和教学内容,体现出内生性特点。二级学院作为高职院校的二级教学单位,办学宗旨是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体系设计上更加注重学历教育需要和社会评价要求,是按照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定位来确定自身的课程模块和教学内容,体现设计性特色。第三,运行机制不同。产业学院是多元主体联合办学,基于产业资本投资办学的内在逻辑和教育诉求,产业学院的运作体现出鲜明的市场化特征,在院校治理层面则表现为平等协商、多元共治、民主决策,同时拥有完整的办学自主权。高职二级学院是附属于高职院校的教学单位,办学主体单一,其运作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特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资源配置都直接受高职院校管辖,办学自主权比较有限。

(二)澄明身份,立法建制确立高职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

给予高职产业学院一个合法的“身份”,明确产业学院的法人地位和法人属性,是产业学院实现规范化办学的根本基础。依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基于国家立法的思维逻辑,建议从两个层面解决高职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问题。第一,借鉴以往独立学院的办学经验,确立产业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东南沿海一些省市相继开展了由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创办二级学院的尝试。对于此类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应如何界定法人地位的问题,2003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将上述二级学院命名为“独立学院”,明确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教育部又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允许独立学院享有自主学位授予权,进一步弱化了独立学院对母体院校的依赖,推动其走向真正的独立办学。产业学院从缘起背景、主体属性到办学特点,都与过去的独立学院有颇多相似之处,完全可以借鉴独立学院的法人地位确立经验,依靠专门性法规来确立产业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第二,营利性与公益性兼容,明确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产业学院之所以难以明确法人地位和法人属性,一个根本原因是产业学院的主体属性、办学特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方法有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规定“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然而,作为公办性质的高职院校,要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显然不符合自身公益性办学的定位,而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难以吸引产业资本参与。实际上,要解决产业学院法人属性的两难问题,一个可行之策是摒弃营利性与公益性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站在有利于行业产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来审视并界定产业学院的法人属性。实际上,产业学院的公益性源自于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正外部性,这是由其主体性质和办学功能决定的,而不是由资本的归属决定的。企业参与创办产业学院,尽管有着逐利性的诉求,但产业学院满足企业的逐利性诉求,恰恰可以吸引大量产业资本进入高职教育领域,从而丰富高职教育的覆盖面,扩大高职教育受众,增加全社会的优质高职教育机会,最终促进教育公平,在更高水平上实现高职教育的公益性。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益性与营利性兼容是产业学院法人属性的特质,国家应允许高职产业学院成为营利性法人主体。

(三)明确产权,科学划分资本产权结构,构建产权保护制度

产权明确是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基石,高职产业学院要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行,应科学划分资本产权结构,构建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具备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的产权结构体系,这既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保护民间出资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打造良性互动、多元共赢的产权格局。为了解决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建设实践中的产权不清问题,第一,要科学界定初始产权,打牢多元产权结构体系基础。高职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初始产权的划分和价值界定至关重要。如果前期产权归属和产权价值界定存在争议,随着产业学院后续运作过程中产权的不断复杂和丰富化,往往引发无穷无尽的问题。因此,产业学院的举办方必须高度重视初始产权的界定问题。高职院校与企业在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时,一定要尽可能详尽地界定各类产权的具体归属,以此作为双方股份配置、收益分配的依据。同时,对于包括高职院校声誉、企业品牌商誉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高职院校和企业可以参考市场定价方法,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值界定和归属划分方案,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二,要培育教育产权中介组织,制定产权价格参考标准,发展教育产权市场。产业学院的办学主体多元,资产构成复杂,仅靠高职院校和企业协商产权价值界定与归属划分,难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容易陷入相互扯皮的窘境。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培育教育产权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可以是研究机构、行业组织,也可以是与产权交易有关的优质企业,通过第三方组织研究制定教育产权价格参考标准,为产业学院产权价值确定提供依据。通过培育产权中介组织,还有利于逐步构建教育产权市场,促进教育产权的交易与流通,从而为产业学院产权的市场化配置创造途径和空间。第三,要构建产权保护制度,保证各方出资主体的合理合法权益。产权保护制度关系着每一个产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是产权制度的核心。当前,我国需要尽快出台适用于高职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产权保护法律和规章制度,健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资产清算、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等产权流转程序;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在培育教育产权中介组织的基础上,依托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资产评估、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借助市场化定价手段,完善资产定价机制,保障产业学院各类资产保值增值。

(四)优化治理,实行遵循教育和市场双重逻辑的治理范式

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是高职产业学院有序运作的重要保障,也是产业学院实现办学和育人目标的基础条件。高职产业学院要避免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过程中的泛行政化倾向,就要全面优化治理结构,实行遵循教育和市场双重逻辑的治理范式。第一,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工作机制。产权结构决定法人治理结构”是市场化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法理原则。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产业学院按照市场逻辑构建治理体系,也应遵循此原则。产业学院的资本构成本身含有公有资本,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原则,校党委理应直接领导学院治理;企业作为产业学院的重要投资方,也有权派遣管理者进入校董事会,参与学院治理的直接决策。党委和董事会各自应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校党委作为党组织,负责的是学院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长期发展规划、国家教育政策方针落实等工作,为的是确保学院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正確;董事会作为重大校务直接决策主体,负责的是学院面向产业培育人才过程中所有重要工作的决策及管理,为的是确保产业学院在实践中能够实现既定人才培养目标。在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工作机制下,校长负责落实相关决策,并推动学院各项建设和育人的具体工作的开展。第二,要建立“参谋”机制,辅助学院治理科学化与民主化。产业学院治理是一项高度复杂而又专业的工作,除了建设科学合理的决策机构之外,还应建立“参谋”机制,完善学院治理流程。产业学院应与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加强合作,联合组建学院治理专家委员会,负责与产业学院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研究、市场调研、决策咨询、办学指导等工作,尽可能地让学院治理契合教育规律。此外,学院治理专家委员会还可以肩负监督职责,跟踪监测学院办学、治理与育人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最终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产业学院实现良治、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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