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2020-09-10 13:54裴雪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

摘要:随着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和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建设,民意在引导我国司法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工作过程中正发挥着一个巨大作用。其在一定的程度上监督着引导我国的正常司法行政审判工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严重干扰影响到了我国的司法行政审判的公正性,阻碍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发展和进行。通过对引导民意与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之间的各种冲突问题进行了论述、归纳,找出了解决这种冲突的有效途径,探寻一条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形势和国情的司法发展道路,促进了民意的正确引导和促进我国司法公正的进一步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意;司法公正;司法审判

一、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现状

法治随着社会主义理念的不断推广传播和实践的完善,人民和群众的基本法律道德观念正日益的增加,同时也对于我国的日常司法和审判工作发展具有更高的政治期待和要求。人民群众日益密切关注我国广大司法人员对于我国重大热点案件的司法审判和结果处理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这可以对于我国广大司法人员的日常司法和审判的工作发展进行了监督,避免了公权力的广泛滥用。而且还同时可以对于我国日常司法和审判工作的不足之处和缺点进行一些的弥补。在立法时,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希望人民和群众在立法时可以对不足之处和缺点进行一些的补充或者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民意具随意性和易变性,人们在利用互联网的平台上凭借自己对于正义感和道德的理解和认知对司法案件的发表和观点,极具非理性和高度情绪化,并且在不充分了解司法事件的真实情况下,人们的想法和意见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操控,导致当事人和法官难以准确判断什么案件是我国民众最真实的价值观和想法,不当的对社会舆论影响会严重地干扰甚至影响到我国司法机关审判的独立性和审判的公正性,也容易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到了我国人民司法的公平和权威性。

二、 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的原因

(一)对法律条文理解的片面性和滞后性

大量民、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深刻地考验着当代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意识和能力,同时也深刻地考验着当代我国的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对于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制定和解读的能力。由于受到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其制定时我们所采取的往往是“宜粗不宜细”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补充和进行修改,赋予它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含义,但是这些新的司法解释往往很难被具体的公众所理解和知晓,公众所理解和熟知的一些法律法规往往还只是停留在某一固定的法条之上。同时,在普法的过程中由于过于强调凸显法律实用性,对不同的行业和人群往往需要普及不同的基本法律知识,这就严重地造成了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欠缺和法律理解的高度片面性。

(二)司法审判缺乏广泛公开机制

我国的司法机关审判工作人员在组织进行与司法案件审判相关工作时,通常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将司法案件的审判程序进展处理情况、审判的进度和司法案件审判的结果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布。这种情况会直接造成了群众对于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不充分了解,从而对他们产生了质疑,然后他们通常会在社交网络上发表了言论,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审判工作人员和群众造成了压力,进而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司法案件审判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进行。更何况有一些自诩“伸张正义”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我们的广大司法人员和群众进行了人身攻击,给他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三)法律的滞后性

现代人类社会高速的发展、不断进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与其变化的关系可谓天天都是日新月异。但是由于法律的这种抽象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也就决定了它不可能随时加以修改,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上的法律永远都只能满足社会的大部分社会人群的要求而不能同时满足全部社会人群的实际需要。所以由于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发展和变化,并且在一定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立法者的认识和能力的这种局限性也落后于社会从而使得法律本身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三、促进民意与司法审判协调的途径

现代民主的司法政治,一切司法权力都属于全体人民,人民都有权通过各种的形式直接参与和监督管理整个公民社会及其国家的事务。社会人民对如何通过司法处理案件的发表意见和其看法是社会民众直接参与各类司法案件处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需要积极地引导广大民意通过正当的案件处理途径直接介入案件处理司法,既需要体现对于民意的高度尊重,又不能盲目地让民意过度地干预了司法。

(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为了使群众能够有效协调好处理司法审判与反映民意之间的沟通关系,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民意与反映司法的协调和沟通关系机制。有些政府部门可以在官网上设立专门的群众反映的渠道,如在人民法院的官网上可以设立群众反映案件的专栏,鼓励广大群众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群众反映案件的信息,使真实的反映民意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出来到对相关案件和事实的考察上,并将该信息作为其定罪或者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司法人员还建议政府可以对恶意发布造谣、故意捏造或者煽动社会大众情绪的虚假反映民意信息的案件进行严厉查处,确保群众在司法审判与反映民意之间能够有健康的协调和沟通关系环境,使得司法公正获得多一个有效的保障。

(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增加司法信息透明度

一般来说,民意能够很好的反映和体现出整个社会和大众对于这些司法审判案件的了解和關注度,因此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部门的审判工作人员必须注意的是要切实确保对司法案件审判的公开性和审判的透明度。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涉及任何国家的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就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让社会公众广泛的参与其中,将司法审判的结果和具体情况及时反馈于社会大众,让他们及时了解有关司法案件的审判事实调查情况。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司法机关也应当及时将互联网审判案件的违法事实调查情况以及互联网审判的结果等信息公布到了相应的司法网站中,同时应当派出司法专人为对案件审理中存在法律疑问的群众当事人进行了讲解并对其进行普法。

(三)提高立法质量

由于当前的法律改革所具有的滞后性,以及我国立法过程中所普遍采用的也就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基本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在立法中造成一些民意与司法有较大冲突的情况和地方。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在其立法的体制、立法的技术与其立法的程序等方面大胆地进行一些改革和创新加以完善。首先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转变原有的立法方式和原则,把所有关于法律的条款全部落到具体的问题上,避免大而空的方式制定法律条款。其次,可以大胆地结合当前我国法律改革相关的国情以及民情的实际来进行法律条文的创新,尽量地使这些法律条款更符合人民大众的喜好和要求。并且一些超前的法律也可以变得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只有这样,才使我们能够尽可能的减少超前性法律与满足公众基本法律需求之间的矛盾性和冲突。

(四)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了防止社会民意不断地干扰了司法的审判,影响社会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都应当充分地具有与法律相应的独立地审判一个案件、理性地应对社会民意的能力。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司法人员们在审判公正的案件时要始终坚持维护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不为社会和外界的舆论压力所困扰、所迷惑,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每一个公正的案件都一定能真正体现社会司法公正,坚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同时,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在国家有关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法地实施,切实贯彻落实我国法律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准确地定罪或者量刑,尤其特别是司法审判要保障公民正确对待自由的裁量权。司法审判结果的“宽”和“严”必须完全符合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不得完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和规定,不得因迫于舆论压力任意地定罪,要始终力求真正做到司法审判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针对公正的审判程序而言,要依照了法定程序,而不能因迫于舆论压力而草率决定审判结案,要通过了法定程序才能得出公正的司法实体审判结果。

(五)强普法宣传、让民意合法合理表达

在对复杂的社会司法审理事件的后果进行社会价值观的评判时,需要引导人们理性的对待司法思维和理智的对待司法行为,特别是在人们面对复杂的司法审理案件时,这本身就是一个现代的法治主义社会对于人们的基本法律意识要求。然而在一些司法审理事件中,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理性却往往使人们显得那么软弱、无助。其实在快速发展的这个现代法治社会,理性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广大民众的基本法律意识不够,没有了足够的法律基础知识,不能够知道怎么用这种侵害法律的武器手段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普法宣传,通过普法的活动让更名的广大人民群眾能够理性地正确对待自己的合法权利,更好地充分发挥广大公民对于司法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民意的合法合理的表达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进一步加强普法基础知识宣传的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在和广大的民众进行司法网络的沟通时,应当充分包容、尊重每个广大网民的合法权利,让其中的意见和提出的建议能够获得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表达。

四、结语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大爆炸的信息化时代,是一个能够促使当今中国民众对于法律的制定以及司法对案件的理解和关注度不断提高和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意对于司法案件审判的重要性和影响有好有坏,关键的就是我们怎样去正确看待我们的民意,怎样充分发挥这种民意对于我们的司法案件审判好的一方面的影响和作用。我们的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并引导好这种影响的力量,使之能转变为我们一种理性的影响力和声音。所以网络司法公开独立活动的一个基本使命和任务就是既要大限度地保证网络司法的独立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体现网络民意。但是,民意和网络司法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社会活动系统,二者在司法活动面对社会公平正义时常常存在着利益交集,同时又常常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我们的司法在网络民意面前过于软弱,那么网络司法的活动就可能会因软弱和缺乏其独立性而被民意绑架;另一方面,如果网络司法一概地把其网络司法和民意的活动排除了在外,过分地追求民意的理性和独立,那么网络司法的活动就很有可能因过度自闭而成为了无源之水。所以网络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充分利用多方举措来加强和提高与网络民意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调能力,加强与广大网民的沟通与互动,使民意与网络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良性的运行机制,从而有效促进对民意的有效正确引导和网络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网络司法人员必须在对网络司法公开独立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基础上,以正确的理性慎重对待民意,对网络民意中那些有助于实现司法断案的部分内容进行理性的吸收,促进民意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二者相辅相成,不断完善与进步。民意能够更好地监督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简介:

裴雪(1995—),女,四川省达州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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