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三变”改革中如何有效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

2020-12-21 05:58刘艳萍
甘肃农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三变经营权农户

刘艳萍

甘肃省定西市农村经济指导中心,甘肃 定西 743000

农村“三变”改革开展以来,各地取得了不同资源、资产入股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但如何实现土地经营权有效入股,助推农村“三变”改革,现成的经验和做法有限,以定西市农村“三变”改革为例,从五个方面浅谈土地经营权入股应掌握的要点。

一、选准优势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经营权入股获得有效收益

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流转的新形式,适合于生产周期长、投资收益高、土地需求稳的产业,重点要在花卉、百合、苹果、花椒、核桃、小杂粮、食用菌、油用牡丹等区域性富民产业,中医药、马铃薯、草牧、果蔬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休闲旅游观赏农业等产业发展中,结合区域特点、土地条件、农民意愿,积极推动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让土地经营权在产业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进程中实现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三变”改革步伐。

二、选优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促进经营权入股实现保值增值

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最为活跃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发展产业最为有力的带动力量。重点引导产业基础好、经营实力强、规范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合作社,有品牌、有技术、有实力、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农村“三变”改革,投入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经营权入股,有力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实现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经营权、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土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土地经营权在经营主体建基地、带产业、创品牌、提能力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持续稳定增值。

三、实行协议约定,化解制度冲突,确保经营权入股双方合理利益

根据现行制度之间的冲突,为破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无利润不得分红”的规定,确保农民土地经营保底收益的基本要求,通过入股经营主体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明确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由非农民股东垫付,用今后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偿还;《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的规定,通过章程约定,经营主体再流转或设定抵押时需经2/3以上的农民股东同意方可实施。积极引导农户和经营主体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明确将土地经营权以股份形式加入经营主体,以当地年土地流转费用为参考,二轮土地承包年限为入股期限,进行计价折股并确定股金,协商利润分红比例,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当前,通过实行协议约定的办法,既化解现行制度之间的冲突,避免入股农户“想退就退”现象的发生,又能使经营主体获得比租赁更为稳定和充分的土地经营权,降低经营成本,更加有效保护农民股东的土地权益。

四、强化监督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经营权入股分享改革红利

规范按股分红,让农户“真正”而非“象征性”地分享股权增值收益,持续稳定推动土地经营权入股,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各地应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经营权入股退出处置管理、经营权入股抵押担保等工作,为土地经营权科学量化股份、抵押贷款提供指导和保障。在此工作基础上,通过健全股东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引进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防评估,适时掌握经营风险,及时采取弥补措施,确保农民能按时足额得到保底收益和增值分红。

五、完善保障措施,优化政策服务,提高经营主体持续发展能力

对经营权入股的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扶持、财政补贴、扩大保险范围、倾斜产业项目,实现共赢。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单列支持“三变”改革的信贷计划,延长再贷款使用期限、投放优惠利率等各项措施,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信贷资金保障。各县区应加大财政支持,进行奖励补贴、倾斜产业扶贫贷款、优先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等扶持经营权入股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要求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必须参加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时在各县区以筹集300万-500万元风险保障金为基础,按照经营主体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鼓励引导入股农户少量缴纳,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有效解决经营主体出现经营风险时无法保证农民保底收益,破产清算时农民无法得到补偿等传统政策性保险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效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保障农民股权稳定收益。

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建立农户和经营主体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各自优势,释放发展潜力,推动产业发展,以股连心、连责、连利,让农民变股东,助推农村“三变”改革稳步推进,实现农民土地收益稳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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