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适用

2021-08-11 10:09:04焦海涛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1年5期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平台最惠国条款问题近年来引起多国关注,欧美反垄断机构对在线预定、电子书、比价网站等领域的多项最惠国条款启动了反垄断调查。在法律适用上,各国反垄断机构基本都在垄断协议的框架下分析平台最惠国条款,但有学者认为这类条款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垄断协议的路径下,需要反思的问题是:互联网平台与商家之间多属于代理关系,这是否影响垄断协议的认定?在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机构一方面承认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又直接将平台最惠国条款按垄断协议认定。已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法律适用错误。那么,代理模式下的平台最惠国条款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一、 反垄断法上平台最惠国条款的界定

(一) 普通商业实践中的最惠国条款

起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最惠国条款”(Most-Favoured-Nation Clauses,以下简称“MFN条款”),在日常商业实践中越发得到普遍适用,它主要发生于买卖双方之间,指卖方向特定买方承诺,不会向其他买方提供更好的交易条件,或者如果给了其他买方更好的交易条件,那么该条件也会同样给予当前买方。从结果看,MFN条款会使作为受益人的当前买方获得与其他买方一样的优惠条件(MFN-equal),或者获得更好的优惠条件(MFN-plus)[1]。

商业实践中的MFN条款,更准确地说应该是MFC条款(Most-Favoured-Customer Clauses),即“最惠客户”条款,因为获得最惠待遇的并非国家,而只是行为人的客户。从内容看,MFN条款虽可能涉及各种优惠条件,但主要是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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