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芬 陈贤湘 林子琛 董 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在“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指引下,沪深两市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开通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进一步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我国问询监管制度源于1998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即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对于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存在错误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并购重组、关联交易以及治理结构方面进行问询,即针对公司特定事项或者年报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不准确以及存在疑点的事项向上市公司发函,并限期回复,属于典型的“非处罚性行政监管”。据WIND数据统计,沪深两大交易所对2014-2019年间发出问询的公司占比高达36.66%,其中,年报问询函在所有问询函类型中数量居多。
国内外关于问询函监管效力的研究均显示出问询监管对资本市场信息质量具有显著的提升价值。一方面能够抑制管理层信息操纵行为(Cunningham等,2018)[1],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了信息中介的执业质量(陈运森等,2018)[2],总体上优化了会计信息环境(Johnston等,2017)[3]。我国年报问询机制主要针对信息披露缺陷,旨在通过多轮问询与回复达到“缺陷”信息的公开化,现有文献实质上是从一线监管的权威性(包括问询频次、重大缺陷内容等)作为研究出发点,未探讨问询函语调传递的监管态度,是否影响问询公司随后的年报披露语气,究其原因,主要障碍是缺乏适用于问询监管的情感词典与语调提取技术,本文试图就此探索,为深度解读问询信息提供实践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