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颖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02)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我国网络交易发展十分迅速,一方面,极大地便利了消费者;另一方面,这种新型购物模式也使得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许多风险,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此未能及时完全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网络交易,即将交易行为放在互联网平台上,由此消费者可以实现足不出户就能够购买到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方式。互联网平台成为其中的“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从而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这个网上虚拟平台实现彼此的交易。[1]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和传统的线下交易相比,其具有如下几项特点:
首先,在交易形式上实现了虚拟化和便捷化。网络交易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实现交易,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双方无需彼此面对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达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具有虚拟性,更加方便、简单。
其次,在交易模式上形成了三方模式。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是在经营者对消费者存在欺诈交易、虚假宣传等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对此有一定责任和义务向经营者追责。网络交易平台还需要为双方交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对此设置合理的管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