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意蕴及启示

2021-11-26 10:36曹望华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利益伦理

曹望华

(广东海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马克思的公共服务观源自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扣除理论”的阐释。马克思认为,在对社会总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应当作六项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第四,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1]432-433前三项扣除是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后三项扣除是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尽管没有“公共服务”的直接提法,但却蕴含着公共服务及其伦理的深刻思想和理念,尤其是后三项扣除实质上已经包含了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从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瞄准社会共同需要、对标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公共利益、落脚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价值目标、价值原则、价值基础和价值归宿等四个层面呈现出深厚的伦理意蕴。在公共服务领域,当前学术界存在着受西方公共服务理论影响的普遍倾向,但缺乏对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探讨。我们需要认清西方公共服务理论立足于西方国家的事实和适应范围的局限,把马克思公共服务观作为我国公共服务建设的价值基石。深入挖掘和全面把握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科学内涵和伦理意蕴,对加强我国当前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凝聚社会公共服务价值共识、营造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满足社会共同需要: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目标

社会共同需要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公众在安全、秩序、人权、经济发展等社会条件方面的共同需要,它区别于微观层面的个体需要。把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确定为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目标,不仅反映出社会共同需要是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指向,而且还是公共服务行为作为一种伦理行为的重要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共服务就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服务。社会共同需要是公共服务的“最大公约数”,它使公共服务着眼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要,是公共服务行为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充分显示出公共服务应该具有的伦理特征。

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共同需要有时也被称为“一般社会需要”、“社会公共需要”。马克思把人的需要置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揭示了人的需要与生产实践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关联,甚至从人的需要的视角来认识人的本质,认为人的需要使“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2]223。马克思进一步把人的需要分为个体需要和社会共同需要。“在任何一种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3]993-994伴随着私有制社会的出现,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中直接同一的社会共同需要与个体需要不断分化和对立,而社会分工的深化造成了阶级分化,进而导致国家的出现。对立阶级的共存和社会共同需要的维护与增进不得不借助于国家共同体,这样,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性的社会共同需要就促成了国家的产生。国家不仅源于阶级矛盾的调和,还离不开社会共同需要的催生。国家产生以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就成为其应然的重要价值目标。当然,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要取决于不同阶级之间的博弈以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矛盾的调和与化解。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共同需要的满足程度“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3]203。

从马克思“社会扣除理论”的论述中可知,社会共同需要必须通过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消费才能得以实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品应优先从“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1]432里面扣除。社会共同需要呈现出明显的公共性价值,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出现的,是“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需要、共同的生产资料等等为前提的”[2]634。同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呈现出共享性价值。公共服务显示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价值目标和使命,尤其是社会成员在秩序和安全、生存和发展方面的共同的、最基本的诉求。社会共同需要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其实现依赖于国家对社会剩余产品的整体性和强制性分配。国家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维系其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体现出国家在实现社会成员利益共享和维护社会有序运行上的伦理责任,也彰显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这一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目标。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原则

从马克思对“社会扣除理论”的阐释来看,社会总产品中用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部分,实质上就包含着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马克思公共服务观指向的社会共同需要,还是均等化的社会共同需要,内含着均等化的价值原则。公共服务则是公共事务的重要表现形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职能即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3]431的重要构成。马克思公共服务观蕴含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原则和伦理要求。在马克思阐释的六项扣除中,“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维持国家公共权力运行所需要的费用,用于国家行政、司法等公共服务管理领域。马克思认为,“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1]433,这表明公共服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主要是指维持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的部分,它是公共服务内容的主体,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社会成员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直接需要。马克思认为,“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1]433,这表明公共服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不断扩展的趋势,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将会越来越广。“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主要是指社会保障方面的共同需要的部分,这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生存与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的必要组成。上述三项扣除,从公共服务效率的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受益主体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公共服务底线责任的坚守等方面,突显出公共服务的效率价值、公平价值和平等价值。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公共服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并为他们提供享受公共服务的平等机会;意味着应以公共服务效率来促进公共服务公平,以不断增长的公共财政和不断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供给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符合社会发展水平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表达了马克思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诉求以及国家社会职能的伦理要求。

马克思从国家公共服务职能入手,揭示了国家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的服务特性,即作为非生产性劳动的服务特性。“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4]435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执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应然要求,反映出国家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对社会共同需要的回应。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着效率、公平和平等的伦理价值乃至社会正义的诉求,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合乎伦理的对待,意味着国家应为社会成员筑牢生存和发展的道德底线。国家执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夯实国家政权的伦理基础。公共服务尤其指向于社会成员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享有,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基本健康能够得到满足,这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国家政权和政府公共权力的价值评价尺度。历史证明,当一种制度是以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己任时,这种制度就具有持续的道德力量和持久的生命力。因为这种制度因其合法性与合道德性而得到了社会成员的认可、支持和自愿服从。同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必须以不断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为支持。然而,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往往伴随着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5]59。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有利于化解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成员的获得感,从而穷实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基础,筑牢政府权力运行的伦理基石。

在马克思看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总产品的大量供给,这为增加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扣除提供了必要条件。显然,公共服务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和扩展,而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离不开国家的财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体现了国家的制度伦理考量,合理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降低公共服务行为选择的道德风险,能够减少或抑制公共服务领域的不道德现象,是维护公共服务均等化内在的公平、平等、正义之社会道德的中坚力量。国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必须通过税收以均等化的财政支付能力来保障。税收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占有社会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并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特定方式。马克思指出,税收“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它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外在的、没有关系的和偶然的东西”[6]525。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补偿,是公共服务实现的财政保障。正如马克思所说:“市税由公社规定和征收,用于全国性的公共需要的税款由公社的公职人员征收,并由公社自己支付于各项公共需要。”[1]223

三、实现公共利益: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公共服务观指向社会共同需要的满足,实质上是着眼于社会共同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满足。与伦理道德紧密相关的公共利益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马克思指出,“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基础”[2]333,“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2]335。据此论断,我们将公共利益确立为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基础。公共利益在马克思公共服务观中占有基础性地位,其内涵贯通于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始终。公共利益是公共服务伦理性的根本体现,集中反映出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伦理责任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价值蕴涵。在马克思那里,公共利益有时也被称为“共同利益”、“普遍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公私利益的辩证关系,需要正确认识资产阶级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虚幻性以及公共利益真正实现的社会历史条件。

在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时,马克思首先考虑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实现的基础和条件,私人利益“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2]50。然而,私人利益的实现却并不必然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无法避免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分裂与对立,而在这种“普遍否定”的关系中,分工催生的社会力量就成为一种处于个体之外的异化力量。因此,私人利益不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自发实现,后者依赖于一定的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分工引起公私利益的矛盾,导致阶级之间利益占有甚至剥夺的固化以及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之可能。“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2]536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需要尽可能调节阶级共同体之间的矛盾,需要不断化解公私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就催生了国家共同体。“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上,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7]386然而,公共利益的现实表达与维护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8]186。也就是说,为了有效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就需要有一个专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国家共同体就天然地扮演了这一角色,从而也就具有了明显的公共性属性。实现公共利益成为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维度和伦理基础,国家共同体正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公共利益,即国家通过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来实现独立于阶级利益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也通常被看作是公共利益的代名词,至少在形式上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国家共同体也是通过不断寻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均衡点来实现国家治理和阶级统治。这既体现为公共利益的逻辑先在和优先表达,又突显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利益共存,还包含着国家共同体对私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在马克思那里,国家共同体具有双重属性。“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3]431-432国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利益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实现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是公共事务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样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价值基础。不同于“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具有阶级压迫性,是合理的,即使在消灭了阶级统治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们仍将长期存在。

马克思同时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虚幻性,它是“同人民大众相对立”的,其实质是统治阶级的“公共利益”,正是国家共同体的虚幻导致公共利益的虚幻。只有当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国家利益才真正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资产阶级社会中被标榜的、虚幻的公共利益也才转向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中广泛而真实的公共利益。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公共利益才真正代表着最广泛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公共利益才真正得以实现,才真正和私人利益实现有机统一。在马克思看来,伴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个人将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和自由活动的能力,人们的共同需要将越来越凸显,国家共同体对公共领域的束缚必将逐步被解除,公共利益也因此将不断摆脱虚幻,成为真正反映社会大众公共需要的共同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共同体也将日渐趋向于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而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将完全统一起来,“利益的共同已经成为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9]608-609。这样,公共利益就得以完全实现,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也就得以充分发挥。

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归宿

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瞄准社会共同需要,对标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公共利益,最终都要落脚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公共服务观将人作为价值基石,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其价值归宿。公共服务作为“人的能动的类生活”[2]168的表现形式,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认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10]330,“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53,这是其关于未来社会本质特征的核心描述,为马克思的公共服务观提供了价值定位。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含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两个方面。“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种事,明天干那事。”[2]537马克思形象地揭示了劳动的自由性、自愿性和享受性特征,“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1]435。人类劳动的解放通过增加人们自由支配的时间而确保了人的自由发展,“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12]123。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真正的共同体”“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573,从而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6]197,人的全面发展将得以实现。“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6]137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公共服务的价值定位确立了方向,只有不断创造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公共服务体现了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谋利益、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根本宗旨,这既是公共服务公共性的伦理呈现,也是国家发展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题中之义。马克思主张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意味着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被公正对待,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满足。这不仅是每个人“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3]225的外在满足,更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价值实现,就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46。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目标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从终极意义上来看,其伦理旨归是人的独立、自由和全面发展,“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2]46,使人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分工的固化导致劳动的异化,进而引起人的片面发展。私有制下分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物质生产过程的智力作为他人的财产和统治工人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14]418。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非公有制经济对人的负面影响得以矫正和逐步消除,公共服务职能以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宗旨,并充分利用分工及合理的收入差距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始终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共服务将“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共同需要的规模,“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689。

五、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启示

马克思的公共服务观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价值目标,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价值原则,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基础,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归宿。从以上四个维度把握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意蕴和时代价值,对推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强化公共服务的国家责任和政府职责、凝聚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伦理共识、推进国家公共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共同需要

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的需要从“物质文化需要”转向“美好生活需要”,并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社会性和公共性特点,更加趋向于高质量需要和精神性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正、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等社会共同需要。这对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共同需要,必须努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质量显著提升。但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还不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共同需要,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尤其是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较大,公共服务资源分配不均衡,公共服务覆盖面不广,保障性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等问题比较明显。尽管如马克思所说,“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的确是“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但我们不能忽视公共服务供给增长背后存在的结构性矛盾,相比于社会再生产的投入来说,公共服务支出的占比明显偏低,公共服务供给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共同需要的快速增长。从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视角来看,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国家责任和政府职责,严守公平、平等和正义的公共服务价值观,加强顶层设计,系统和整体谋划公共服务供给,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的共同需要。

(二)凝聚社会公共服务价值共识,筑牢国家政权的伦理基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话语体系中,公共利益所蕴含的平等、公正的伦理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涵高度契合。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既需要公共资源的持续积累,又需要公共利益的公平共享,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并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导向和多元价值观的整合,使社会成员逐步达成对核心价值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握住了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价值原则,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加速推进,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了明确的规范和制度性的保障。201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得以明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了明确的时间节点,这使社会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度不断上升。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基础、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价值原则的公共服务伦理共识逐渐达成,国家政权的伦理基础日益牢固。当然,我国目前面临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公共服务资源结构性失衡等问题,除了现有国家财力不足的原因之外,公共财政体制不完善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是关键。马克思指出,“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1]22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既要有外在权力边界,又要有内在道德责任。我们要以制度伦理思维来指导和引领新时期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成熟与完善;要把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到公共财政建设、官德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制度层面,充分发挥制度的伦理保障作用;要着力强化政府财政责任,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公共服务成果持续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不断趋向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时代。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公共服务观的伦理意蕴和价值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目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公共服务效率还有待提升。“虽然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规模有所扩大,但公办机构‘一股独大’的格局并未改变”[15],公共服务资源大量集中在了公办机构,用于国家行政、司法等公共服务管理领域的费用并没有如马克思所说的“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同时,公共服务的行政性垄断供给又限制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也容易导致公共服务领域的腐败问题。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和协同共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共同需要,就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公共服务的伦理价值理念,着力化解社会新的主要矛盾,持续推动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需要坚持制度自信,推进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国家公共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伦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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