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全球化思潮下气候措施与WTO规则冲突与化解的中国方案

2021-11-26 10:36阮雪薇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全球化

陶 菁,阮雪薇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2.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当前,化石能源仍是主要能源来源,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起搏器”。化石能源一方面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气候变化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气候变化引发的危害波及全球,各国均无法独善其身。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规制国际贸易的WTO规则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难度。国际社会经过几十年努力,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性气候规范。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原本向着良性的趋势发展,但是,英国“退欧”、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等逆全球化事件破坏了良好局面。中国特殊的国际地位决定了我们一方面要凝心聚力谋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展现大国的担当,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贡献中国力量。

根管充填即刻质量评价标准[1](1)适充:根充材料距解剖根尖≤2mm,根管三维充填封闭严密;(2)超充:根管充填材料超出根尖孔;(3)欠充:根充材料距解剖根尖>2mm或者根管三维充填不严密,X线显示根充物不致密。

一、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中的法理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背后都有相应的法理支撑。在自然法、功利主义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理论的影响下,人类从忽略自然到渐渐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在探索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纳入或内化于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之中。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形成条目繁多的具体法律规则。

在机械设备方面碎石共振化取决于设备的振动频率,以及锤头的机构型式。在水泥混凝土结构方面取决于路基的状况、路面维修的情况、基层的弹性模量、四周的排水条件都对路面共振碎石化有一定的影响。在操作方面,操作人员的经验起到一定的决定性作用,就是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振动频率。选择不好合适的频率,面板出现很多的粉尘以及不破碎的现象,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一)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法律思想渊源

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法律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已存在的自然法学思想。自然法学派主张尊重自然规则,违背自然规则终将遭到自然的惩罚。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根深蒂固,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亦使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予以了关注,并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代表性国际法规范。与自然法学不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1]在边沁提出法律力图实现的四大目标中,安全是主要和基本的目标。气候变化事关全人类的共同幸福与安危,国际社会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措施有助于减缓、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保障人类的生存安全。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法律制度发挥着资源分配的作用。碳关税、排放权交易制度等措施的推行是对采取不同减排措施的国家(或经济体)的一种资源配置,以期督促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法律指导原则

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律原则的宏观性指导发挥作用,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则有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奠定法理基础。

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法定罪名,因此学界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因此首先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界定作出详细的说明。由于商业贿赂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中的一法定罪名,因而理论上的看法也就有较大差异。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都可以称为商业贿赂犯罪[3]。按照这种观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实施行贿,或接受贿赂,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也就是说只要是上述的几种贿赂犯罪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就应当属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很多人仅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称之为商业贿赂罪,是片面的也是不准确的。

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分配正义,即依据一定的价值体系标准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二是矫正正义,即对伤害和过错的赔偿与矫正。[2]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确定减排义务的分配。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量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让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减排义务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发展中国家既承受发达国家历史发展造成的气候变暖的危害,又要耗费大量资金与技术应对气候变化,但是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力有限,那么基于矫正正义的价值内涵,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逆全球化思潮下,公平原则在气候变化措施制定过程中的制约作用被弱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易沦为披着“气候保护外衣”的国际贸易保护壁垒,背离公平原则的实质内涵。

虽然加拿大已经实现了致密气和页岩气的商业生产,但与美国页岩气相比并不具备成本优势,甚至在当前价格水平下很难大规模开发。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每个国家都应当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二是根据不同国家自身能力及对气候变化所负的历史责任而有区别地设定不同的减排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为后续气候变化国际法规奠定基础。《京都议定书》未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是对附件一国家设定具体的减排义务,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实施。[3]《巴黎协定》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指导,采取“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①《巴黎协定》确定“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指各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更有利于缔约方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制定各自的减排目标,从而充分动员缔约方采取实际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目标,需要不同类型的国家依据自身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逆全球化思潮下,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降低,试图脱离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存在缺陷,难以调动各方减排的积极性,甚至可能成为一些国家(或经济体)推脱减排义务的理由。因此,新形势下,有必要在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指导下探索设定减排义务的新模式。

1.公平原则

气候变化国际性规范广泛授权缔约方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部分措施与WTO规则存在冲突,引发不少贸易争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碳关税是两种典型措施,下文将针对这两项措施与WTO具体规则的冲突为例进行论述。

全球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全球化趋势下涌动着逆全球化思潮。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国际组织。[20]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呈现衰退趋势,逆全球化思潮抬头。逆全球化强调立足于本国利益,不惜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打破互利共赢的局面,导致国家间争端频发。美国、英国等此前积极推动全球化的国家,成为鼓吹逆全球化思想的主力。美国逆全球政策的矛头直指WTO,试图重构WTO相关规则以期保护美国贸易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一直以来存在诸多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应对气候变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必须依靠国际社会通力合作,逆全球化无疑是对全球气候治理的一次重挫。

(三)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法律规制机制

《京都议定书》弥补了《气候变化公约》缺乏操作性的不足。该议定书设立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一是“联合履行机制”,即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和减排指标交易以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二是“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展减排项目合作以获得一定的“碳排放指标”;三是“排放权交易机制”,即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可向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碳排放配额。[6]这三种减排机制极大激励了缔约方的减排积极性,但同时这些机制与WTO规则之间存在冲突,尤其是“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文将详细论述。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仍具有重要作用。该议定书在遵循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指导下,首次明确提出实现减排5.2%的目标,并引入市场机制、降低履约成本,以激励发达国家的减排意愿。[7]《巴黎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2℃之内,并努力将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的减排目标。[8]这种“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充分考虑各缔约方的不同国情,有助于发挥其减排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但是这种模式同样存在不足之处,简言之,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本质上仍属于“自愿行动”,缺乏惩罚机制。当受到逆全球化思潮冲击时,由于缺乏惩罚机制,缔约方的履约自觉性大大降低,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便是个典型例子。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

3.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WTO规则的冲突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为激励发达国家完成强制减排义务而设立的一种灵活履行机制,该机制主要围绕碳排放权、碳配额展开,包括限定排放总量、设定碳排放配额、建立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三方面的内容。其与WTO规则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第1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针对他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施加的进口限制可能会违反该规定。[9]根据GATT1994第11条作出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①GATT1994第11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除征收关税或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国家(或经济体)通过对碳排放配额的进出口数量进行国家干预以调节碳排放配额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这可能违反该条规定。第二,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的表现形式,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方式有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10]排放配额与企业效益相挂钩,相较于其他同类企业,高排放配额的企业由于承担较小的减排任务更具优势。实践中,由本国政府制定碳排放总量,且主要以免费的方式将配额分配给企业,该举措可能被认为是政府对该企业的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补贴的认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二是授予了利益。[11]对于财政资助,SCM列举了四种形式,其中第二种形式为政府放弃或者未收取在其他情形下应收取的收入。[12]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可能构成SCM项下的财政资助中列举的第二种形式。就是否授予利益方面而言,若排放配额分配失当,则使得原本需通过支付对价以获取碳排放配额的企业增加相对优势并从中获利,这样可认为是授予了利益。此外,若政府给予企业的利益具有专向性,则构成可诉性补贴。简言之,政府对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式关系到是否构成SCM协定下的可诉补贴的认定。若分配不公,排放配额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形成贸易壁垒,违背WTO的宗旨。

(二)碳关税与WTO规则的冲突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它是一种依据进口产品消耗化石能源的碳含量及产生的碳排放量征收的边境调节税,使得本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大优势。然而,碳关税与WTO规则的冲突可能妨害国际自由贸易。

原使用简易倒车平台尺寸为6.0 m×1.5m,大小与钢板路基箱相同,但由于通行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属大吨位车辆,重车总质量最高可达35~40 t,由于车辆对简易倒车平台的覆盖面积相对较小,车辆在简易倒车平台上通行时平台稳定性较差。现对简易倒车平台进行优化改进,将其宽度增加至2.4 m,增加车辆对平台的覆盖面,从而提高车辆通行时平台的稳定性。路基箱棱角去除后,卸料时稳定性有明显提高,两侧采用镂空设计便于清扫,质量适中挖机移动方便。改进型卸料平台如图3所示。

气候保护与贸易纠纷中能否援引GATT1994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目前存在争议。GATT1994第20条(b)、(g)两项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作出规定。GATT1994第20条(b)项规定“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14]就碳关税而言,它是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客观上保障了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是碳关税是否属于“所必须的措施”还有待时间的检验。(g)项规定“与国内的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15]就碳关税而言,实施碳关税的国家大都也实施国内碳税等减排措施,从这个角度看,碳关税是符合(g)项规定。碳关税的实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保护有限的清洁空气资源,从广义上讲其符合“为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是受逆全球化思潮影响,碳关税容易沦为一种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措施。

碳关税依据各个国家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排措施的具体情况对进口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或不征收关税,因此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禁止歧视要求。对认定该措施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争论,其焦点在于碳关税到底是对进口产品本身征收的税,还是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征收的税。[13]如果认为是对前者征收的税,那么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就成为判断碳关税是否违反该原则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如果认为是对后者征收的税,理论上不违反该原则,但是各国碳排放标准及制造过程中碳排放量计算标准不一,缺乏实际操作性。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之间冲突的化解

(一)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化解冲突的法理依据

气候变化措施与WTO规则虽然存在冲突,但二者的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便是协调的桥梁之一。WTO规则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侧重关注经济发展问题,同时强调经济与环保协调发展。气候变化规则目标是减缓、适应气候变化,侧重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也强调经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在WTO协议的诸多条款中均有体现。WTO协议的序言中以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替代GATT宗旨中对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一表述,明文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16]GATT1994第20条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包含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内涵,某些情况下可援引该条以协调气候变化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无论是宏观的原则性指导,亦或是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细化规定,均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中的体现,本文第一部分的法理分析中已阐明。可见,WTO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共同目标。既然二者均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指导,那么当具体规则发生冲突时,可依据一般法理,适用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协调的桥梁。

(二)运用法律解释学对WTO相关规则进行解释

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定是各个国家之间经过博弈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其制定与修改需要复杂的政治斗争与法定修改程序。在修改国际法规范困难巨大的情况下,如何协调WTO规则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之间的冲突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解释的功能在于平衡法律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矛盾,赋予法律灵动的生命力。WTO规则中有些与环境相关的模糊性的规则,例如,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目前未有统一的标准,需进行解释说明;GATT1994第20条中“必需的措施”“有关的措施”等词语的含义相对模糊,也需进一步解释说明。[17]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一项提出了文义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方法;第32条则规定了历史解释方法。[18]上文提到可持续发展原则是WTO规则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共同目标,可以运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等方法,对与环境相关的模糊性条文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面解释。例如:对“同类产品”在个案中的认定可以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理解其定义标准,以尽可能协调各方冲突;对于GATT1994第20条中“必需的措施”与“有关的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的认定,也可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作出适当解释。

(三)建立WTO体制与气候变化体制之间的合作机制

美国气候政策的演变存在反复性的特点。1998年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而2001年布什总统基于对美国经济利益的考量宣布退出该议定书。《清洁安全能源法案》《清洁电力计划》是奥巴马时期积极气候政策的代表性成果,此外还大力倡导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然而,特朗普政府对气候变化一直持怀疑态度,奉行“美国经济利益优先”的理念,不愿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试图振兴美国的煤炭和石油等传统产业。[21]特朗普政府彻底改变奥巴马政府气候治理路线。在国内气候立法上,推行《美国优先能源计划》,签署了《能源独立和经济增长》法案等,施行一系列复兴国内能源产业的政策,以减少对煤炭等传统能源产业的发展限制。在人事任免上,任命斯科特·普鲁等一批气候怀疑论者担任联邦政府重要部门的领导。在国际气候合作上,2019年11月4日开始了退出《巴黎协定》的进程,此举说明了特朗普政府不再重视掌握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权,也不愿承担气候治理的责任。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将会削弱缔约方的减排意愿和能力,阻碍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四、逆全球化思潮下美国与欧盟气候政策的演变

可持续发展理念萌生于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在历史的演进中该原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应对气候变化的诸多国际法规范中也将该原则纳入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段指出建立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京都议定书》多处体现持续发展原则。例如第十条规定,为所有缔约方设定履行义务时,重新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5]除了条文中明确出现可持续发展字眼外,该议定书中规定具体减排机制同样包含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如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不仅缩减发达国家国内的减排压力及成本,还带动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进步、提高其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性与能力。逆全球化思潮下,贸易保护主义兴盛,气候变化相关措施引起的贸易争端增多。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重要指导原则,更是WTO规则中的主要原则之一。既然二者均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指导,那么当具体规则发生冲突时,可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协调冲突与矛盾的手段,下文将详细论述。

在逆全球化思潮的冲击下,美国、欧盟的气候政策也相应进行调整。过去,美国、欧盟是气候治理的主力,二者同时又是WTO成员,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既影响到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又影响到国际贸易。当前,国际社会掀起逆全球化思潮,英国“退欧”、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等逆全球化事件破坏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局面。奥巴马政府时期实施积极的气候政策,然而特朗普政府坚持“美国优先”的执政理念,摧毁国内气候政策、退出《巴黎协定》,这对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是一记重击。长久以来欧盟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并在其中发挥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但英国“退欧”、“难民问题”使得欧盟消耗大量精力,从而降低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一)美国气候政策的演变

WTO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之间的冲突导致的贸易摩擦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该机构在处理此类争端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气候变化措施所涉及的环保问题进行研究、审定。由于专业所限,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无疑具有权威性,但是未必是环保领域的专家,在研究、审定所涉环保问题时应邀请环保领域的专家参与。但是现有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专家组构成中不要求聘请环境专家,这可能导致对被诉气候变化措施是否违背WTO规则的认定上存在偏颇。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中应当邀请相关气候领域的专家。从WTO体制与气候变化体制的机构设置上看,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人员交流。例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获得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观察员的身份;而WTO秘书处官员也参加国际气候谈判。[19]这为建立WTO体制与气候变化体制之间的合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欧盟气候政策的演变

自气候变化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关注以来,欧盟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不同于美国气候政策呈现反复性的特点,欧盟的气候政策具有连续性。《单一欧洲法令》首次涉及环境政策的内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确立了欧盟环境政策并作出细化规定。此后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性气候规范。2000年出台了第一个《欧洲气候变化方案》,为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减排目标作出具体安排。2005年提议正式运行“排放交易计划”,建立了目前为止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包括四大核心机制:一是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二是配额的供给与补充机制;三是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四是严格履约及处罚机制。[22]该体系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价格机制影响着全球碳排放交易价格。总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成效显著,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范本。2015签署《巴黎协定》,提出削减至少40%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

式 (1)中的IAt是指企业在t年度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IAt-1是指企业在t-1年度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SAt-1是指企业在t-1年度的销售收入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CFAt-1是指企业在t-1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欧盟一贯采取积极的气候治理政策,但是气候治理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金融危机与欧债危机将欧盟国家拖入麻烦的漩涡之中,难以继续提供庞大的资金支持。此外,无论是国际气候谈判还是国内气候政策制定都需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但受难民问题、英国“退欧”等问题的牵制,欧盟应对国际气候议题显得力不从心。虽然欧盟遭遇多重困难,导致在全球气候治理上的作用有所减弱,但是欧盟对待气候治理的积极立场未受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影响,仍然发声表达了对该协定的坚定支持。欧盟委员会发言人米娜·安德烈耶娃表示欧盟将继续在《巴黎气候协定》这一法律框架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2.6 药物的不良反应 一些降糖药存在明显的不良反应,某些患者于服药后可出现低血糖、胃肠道不适、恶心、腹痛和腹泻等症状。药物不良反应带来的不适可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从而导致其不愿服用药物[6]。李静[7]调查显示,医务人员对患者坚持服药的必要性及药物的不良反应交代不清,对药物产生惧怕、担心、擅自停药或改药,由此造成依从性差的占10% 。

五、逆全球化思潮下中国气候治理的路径选择

中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货物贸易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气候治理的角色与路径关系到全球气候治理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实力飞速提升,从最初的被动参与者到积极推动者,再到如今的引领者,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加强。在逆全球化思潮下,欧美国家的减排意愿、话语权与领导力有所降低,中国如何对气候治理进行路径选择值得关注。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大国担当

气候问题与人类的命运息息相关,需要国际社会鼎力合作。反全球化、反贸易自由化、反气候变化浪潮削弱国际社会的合作意愿。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期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理念之一,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仍应当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指导,展现大国担当。积极履行《巴黎协定》,提交减排承诺书,在国内出台各项减排政策。依托于“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绿色技术与资金支持,推动新兴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争取将这些国家也纳入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之中。当前,欧美国家在国际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力有所下降,中国应当把握机遇,开展气候外交,团结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会议或谈判中,掌握话语权,提升领导力。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合作共赢

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欧美国家领导力的下降对中国来说是机遇,但也暗藏挑战。中国应当立足自身发展状况,清楚地意识到“领导责任”并不是空头支票,而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治理能力才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23]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气候治理角色转变的同时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承担大国担当并非一句空话,需释放发展红利、提供免费公共物品、加重减排任务等等,势必耗费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2020年2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了调整反补贴调查中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微量补贴豁免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范围,对现行反补贴规则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结果公布后,不少人认为中国被美国移出发展中国家名单。事实上,一方面从时间上来看,1998年美国首次将贸易对象划分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和地区三大类型,并结合“SCM协定”相关规定对这三类国家和地区设置不同的贸易优惠标准时,当时中国未加入WTO自然未被列入1998年的划分名单之中,仅香港和澳门地区被列入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名单之中。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中国在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从未享受过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因此,“中国被美国移出发展中国家名单”的说法存在局限性。我国是否为发展中国家并非由美国决定的。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没有变,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我们应探索不同类型国家(或经济体)间的合作机制,警惕“引领者”陷阱,避免战略透支。在气候治理的博弈中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实现减排目标之间的矛盾,以缓慢、稳健的方式获取全球环境政治的领导权。[24]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梳理巨灾经济影响的全球性和复杂性特征,以期对巨灾的全球性经济影响问题有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在全球尺度上检验巨灾是否对国际经济系统产生了显著影响;另一方面分析巨灾产生全球性经济影响的过程和机理,从而为世界各个国共同应对巨灾风险提供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三)构建与完善国内应对气候气候变化的制度体系

中国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常受到欧美国家的质疑与挑战,认为其中有些措施违反WTO规则。因此,有必要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机制、碳关税此类易受质疑的气候措施。相较于欧盟成熟碳排放交易体系而言,中国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碳市场的建立仍不完善。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决定其在法律上以财产权利的形式参与分配,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与减排积极性。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前期配额分配主要以免费分配为主,这种分配方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政府补贴,导致贸易摩擦。设计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政策是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关键。履约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到碳市场交易的权威性与约束力。我国碳交易体系中的履约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等。然而,我国碳交易试点城市构建碳市场交易主要依据法律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导致难以推行诸如高额度处罚等严格的履约及处罚机制。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借鉴欧盟模式,从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配额的供给与补充机制,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严格履约及处罚机制四大核心机制的建设入手。碳关税与WTO规则关系复杂,某些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会因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且不能援引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因此,我国在决定对某项产品是否征收碳关税时须结合WTO相关条款,谨慎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避免陷入贸易争端的漩涡之中。此外,还应当继续研发低碳技术,加快产业转型;统一国内低碳标准和低碳技术法规,并谋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气候变化专门立法。

六、结语

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虽存在诸多冲突,但并非不可化解。具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化解冲突提供法理依据,法解释学为援引WTO环境相关免责条款提供合法性支持,机构间的人员流动架起沟通的桥梁。然而,受逆全球化思潮的影响,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主观意愿及参与能力大大降低。对中国来说,在抓住机遇从参与者角色转变为引领者角色的同时,应意识到领导力与责任并重,避免在此问题上过度消耗国力。应对气候变化事关全人类,在逆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仍应在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展现大国担当。同时,应立足于自身的发展需求,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指导下的合作共赢。更重要的是要尽快构建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税制度等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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