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典质业发展探微

2021-12-03 01:54邵京涛
保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流泉金代发展

邵京涛

(渤海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典质”,即当铺的前身,从字面上来看,典质就是典当质押的意思,再具体点就是以物质钱,可以在限期内赎回。典质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肇始于汉代,此后历代的典质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以北方民族立国的金王朝,其典质业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关于金代的典质业,在有关金史以及中国经济史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已经有所涉及①主要有:张博泉《金代经济史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曲彦斌《中国典当史》,九洲出版社,2007年;宋德金《一本书读懂宋辽金》,中华书局,2011年;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叶世昌《中国金融通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王德厚《金上京城市经济初探》,《北方文物》,1993年第4期,以及《中国典当简史》,《金融世界》,2012年第5期,等等。,但是对其发展过程及典质机构设立等缺乏系统论述。故本文拟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金代典质业的发展进行专门探析。

一、金代以前及南宋时期典质业概述

“典当”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公孙)瓒数抄夺之。”[1]这里的“典当”一词应当与后世的“典质”意思相近。清代考据学家郝懿行编写的《证俗文·典当》中提到,“俗以衣物质钱谓之当,盖东汉已然”。此外,刘秋根先生在其专著《中国典当制度史》里也写道:“作为动产抵押借贷高级形态的典当业,大概正是在汉代高利贷发展、动产抵押借贷(以物质钱)经常化、普遍化的前提下发生的。”[2]4那么若以此来进行推断,典质业应当在东汉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了。

典质业真正兴起于南北朝时期,罗炳绵先生认为典质业“起源于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的南朝,是为解决寺院经济问题而设立的质钱取利机构”[3]。《南史·甄法崇传》记载:“(甄彬)尝以一束苎就(荆)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4]这里的寺库,即为南朝时寺观中兼设的当铺。寺院经济的萌芽伴随着西汉末年佛教的传入而产生,后来由于寺院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到南北朝时期,寺院经济才最终形成。寺院既想要供给僧侣衣食,同时又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佛事活动,那就必须以财生财,否则难免会坐吃山空,所以僧侣便将寺院资产用来典质生息[2]5。

唐代的典质业发展渐趋于成熟,除了沿用南北朝时的寺库之外,还出现专门经营典质的机构——“质库”。据《旧唐书》记载,唐玄宗赐死太平公主以后,“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于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5]。由此,足可以窥见唐代典质业发展之一斑。五代时期,典质业作为商业经济的门类之一仍在继续发展,据《旧五代史·慕容彦超传》记载:“初,彦超常令人开质库,有以铁银质钱者,经年后,库吏始觉,遂言之于彦超。”[6]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王溥的《五代会要》中对后周太祖广顺二年(952)的典质征税有所提及:“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已经别处重叠倚当,及虚指他人物业。印税之时,於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7]伴随着民间典质交易的日益增加,后周便开始借助“官牙人”这个媒介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制。同时,这份奏疏(请禁业主牙人陵弱商贾奏)也是迄今为止见于文献最早的关于典质征税之记载。

宋代典质业以官营、私营和寺营三种形式并存于世,而且还出现了专门的典质行会组织。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产生中国最早的纸币——交子,这对典质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北宋官府所设的典质机构称为“抵当所”或“抵当库”,“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8]。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不足以推广朝廷爱民之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出息以给孤幼。”[9]2940此处的“抵当”即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在开封府设置的“检校库抵当”,应为宋代“抵当所”或“抵当库”之滥觞。而宋代私人所经营的典质机构则以“质库”或“解库”相称,如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载:“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10]451吴曾的《能改斋漫录》亦载,“江北人谓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人谓为质库”[11]。

辽代十分崇奉佛教,其典质业主要集中存在于寺院经济中。辽代寺营典质业的发展在石刻文献当中多有体现,如《景州陈宫山观鸡寺碑铭》中有“启辟典库,藩利息而资费也”[12]453,《六聘上方逐月朔望常供记》亦有“斡之于下寺之北质库,岁得息十余镪”[12]654之记载。辽代寺院资产的主要来源大多是朝廷赏赐和皇族、贵族施舍的钱财及土地,如《全辽文》记载“懿德皇后为母酬愿,施钱十三万贯,特为奏闻,专管建寺”[13],而辽代寺院资产的大部分又多被僧众们用于典质生息。

南宋正式冠以“典当质库”来作为对整个典质行业的称呼。根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记载:“嘉泰四年(1204)三月九日,枢密院奏:‘步军都虞候李郁言,街市铺户、典当质库辄将弓弩箭凿之属公肆出卖收当,乞下所属重立罪赏约束,但系军器,不许收当出卖。’从之。”[9]6562因“形势之家违法私置狱具”之故,步军都虞候李郁上奏请求将街市铺户、典当质库中收藏的弩箭之类收归公肆,统一管理买卖。此外,寺院长生库也是南宋经营典质的重要机构。南宋陆游的《老学庵笔记》中记载:“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予按梁甄彬尝以束苎就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送还之,则此事亦已久矣。庸僧所为,古今一揆,可设法严绝之也。”[14]虽然陆游对此持否定态度,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南宋寺营典质业放贷取利的现象。两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繁荣,随着商品交换的发达,货币流通量逐渐增加,流通范围也更加广泛,进一步推动了典质业向新的方向发展,“其性质逐渐由原来寺院经营的慈善救济为主转变为以救济取利为主,既具有某种慈善救济性,也开始注重谋利性”[15]59。

二、金代典质业的发展

金朝的典质业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其内容既有对前代的继承亦有所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金朝建国之初,尚未出现正式的典质机构,但是存在典质人口的现象。天会元年(1123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太宗下诏:“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16]49后来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16]1033到天会九年(1131)四月己卯,下诏由官府将新徙戍边户中的典质人口全部赎还,“新徙戍边户,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16]63。上述的这些记载表明典质行为在金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但只不过是以人为典质的对象。当然,这仅是存在于金代特定时期的一种特殊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金朝建国初期城市商业不发达,仍处于“其市无钱,以物博易”[17]的原始状态。其后,金在灭辽、北宋的过程中得到许多辽宋钱币,才由原来的“以物易物”转变为大量使用辽宋旧钱的货币经济。太宗天会九年(1131),“五月丙午,分遣使者诸路劝农”[16]63,同时还下令:“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16]1043反映金朝建国初期允许民间以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来进行典质交易。

金熙宗时期典质人口的现象依然存在,如皇统四年(1144),十月“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16]81因为发生严重饥荒,多州百姓流离失所,不得已典雇其身而沦为驱口,而这已经足以对金朝的统治构成威胁,所以金熙宗才不得不命令官府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典雇为驱者”的数量。

到金世宗时期,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据《金史·移剌子敬传》记载:“子敬尝使宋,及受诸部进贡,所受礼物,皆散之亲旧。及卒,家无余财,其子质宅以营葬事。”[16]1990言及移剌子敬死后,家无余财,他的儿子被迫典质住宅来办理父亲的丧事。而《金史·李晏传》亦载:“故同判大睦亲府事谋衍家有民质券,积其息不能偿,因没为奴,屡诉有司不能直。”[16]2127提及完颜谋衍因无力偿还典质借贷利息而被迫没籍为奴之事,从侧面反映出金世宗时民间私营典质业的发展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官营典质在金世宗大定年间出现并得以发展,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典质管理机构。大定十三年(1173年),金世宗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名为“流泉务”的官营典质机构,并且派遣专人来负责管理,这也标志金代典质行业的正式确立。“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16]1071,故流泉即流通钱货之意。流泉务是金代官府经营典质业的重要机构,张博泉先生在《金代经济史略》中便着重地强调了金代官营典质——流泉务的重要性,流泉务的运行管理制度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典肆规则”[18]。依据《金史·百官志》记载,中都流泉务的职官设置为:“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勾当一员。攒典二人。”[16]1321由此可见,中都流泉务设有使一员,副使一员,使、副使的职责是“掌解典诸物、流通泉货”,亲自评价估定典质物的价值。在此之下,中都流泉务还设有勾当一员,攒典二人。但是笔者从现存史料之中,未能查找到有关中都流泉务的具体职官人数。

金世宗大定年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16]1320,反映出世宗时期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在给平民百姓带来典质交易便利的同时,民间私营典质的过高利息也给人民增加了不少额外的负担。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大定十三年(1173),“上谓宰臣曰:‘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其议以闻。’有司奏於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16]1320金世宗在各地区并置质典库即流泉务,而且还派遣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以方便开展典质业务。到大定二十八年(1188)十月乙丑,“京、府及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凡二十八所”[16]1321。流泉务的设立,名义上虽是为减轻民间典质所收取的高额利息给百姓带来的伤害,但是实际其主要目的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朝廷来垄断对下层民众行使典质融资的权力。为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官营典质流程,金世宗还下诏颁布专门的典质管理法规:“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干人,验元典官本,并合该利息,陪偿入官外,更勒库子,验典物日上等时估偿之,物虽故旧,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16]1320-1321明确地规定了金代官营典质业的经营管理细则,包括评价估值、典质利率、赎期、出帖、损失赔偿以及提控究治等诸多内容,这是迄今为止见于文献记载最早的由官方正式颁行的典质管理法规,同时也标志着金代典质业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

明昌元年(1190)八月,金章宗刚即位不久,就罢撤世宗时所设置的负责管理官营典质业的流泉务机构,《金史·章宗本纪》载:“癸巳,罢诸府镇流泉务。”[16]215原因可能是章宗即位之时,金朝铸造铜钱所耗费的成本过高,致使章宗最后只能下诏罢铸铜钱,这自然也给典质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其后,明昌二年(1191年)又在中都“依旧存设”。至章宗承安年间,民间存在以产业来进行典质交易的现象,如《金史·高汝砺传》载“如止循例推排,缘去岁条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强之家预为请嘱狡狯之人,冀望至时同辞推唱。或虚作贫之,故以产业低价质典,及将财物徙置他所,权止营运”[16]2352,反映豪强为逃避“循例推排”,故意将产业低价进行典质,以掩饰其财富。此外,章宗泰和七年(1207年)针对典质交易时所使用的钱币种类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壬午,诏民间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用钱”[16]281。

贞祐二年(1214),金宣宗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兴定元年(1217)六月乙丑,“置南京流泉务”[16]331,但在同年冬十月辛未,又“罢流泉务”[16]333,自此作为金代典质机构的流泉务被彻底废除。《金史》当中关于章宗、宣宗时期流泉务存废的记载较为简略,另外,对章宗以后的流泉务为何置废无常也未作出具体交代。窃以为,这应与章宗、宣宗时期都遭遇过类似的财政危机有关。章宗时因铸造铜钱所耗费的成本过高,最终导致罢铸铜钱。而自宣宗迁都汴京以后,经济曾经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危机,金朝统治者滥发纸币,“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16]1088,更有甚者,兴定元年二月才刚发行的“兴定通宝”,不过数月就出现了纸币贬值的情形[19]。自从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始设立中都流泉务,到宣宗兴定元年十月罢置南京流泉务,流泉务在金代的历史上一直存续了四十四年之久,故应对其在金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予以肯定。

除朝廷所设立的官营典质机构之外,金代还存在着寺营典质业。金代寺院的资产大多来源于继承前代财产、信众施舍和朝廷赏赐,除了部分用于供给僧尼衣食和佛事活动之外,余资皆被用于典质生息。据洪皓《松漠纪闻》记载:“燕京兰若相望,大者三十有六,然皆建院。自南僧至,始立四禅,曰太平、招提、竹林、瑞像。贵游之家多为僧衣盂甚厚。延寿院主有质坊二十八所。”[20]延寿院院主经营着二十八所质坊,足以想见其寺营典质业规模之庞大。金代寺院经济的发展与金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是相对于金代经济总体而言,寺院经济所占的比重依然尚小,其所从事的典质活动仍属于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一种经营方式。

三、金代典质业发展的特点

(一)金代典质业发展具有鲜明的阶段性

金朝建国初期,典质人口的特殊现象已经存在,但是尚未出现经营典质的正式机构。太宗天会年间,允许百姓以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来进行典质交易。熙宗时期,典质人口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金熙宗为巩固其统治便下令限制和减少“典雇为驱者”的数量。金世宗在位时,民间的私营典质业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大致以世宗大定十三年为时间节点,伴随着官营典质机构——流泉务的设立,典质业的发展出现了实质性的飞跃。大定十三年,金世宗在中都设立流泉务之后,官营典质业方才正式成立,并开始逐步走上正轨。随后金世宗又颁布了专门的典质管理法规,使金代典质业的发展渐趋于成熟。到章宗时,典质业仍继续运行,其间曾因财政危机问题导致诸府镇流泉务罢置,但是不久又在中都“依旧存设”。此外,章宗承安年间,民间还出现过以产业来进行典质交易的情况。金宣宗南迁汴京之后,金代典质业的发展逐渐走向衰落,究其缘由,概因金朝的财政危机愈益加剧,铜钱罢铸、限钱失败、币制混乱,经济甚至曾一度处于崩溃的边缘,这些情况都会给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带来诸多的不便。

(二)典质业经营方式上以官营和寺营为主

金代典质业发展,出现官营、私营以及寺营典质三种形式并存的情形,其中官营典质占据着主导地位,寺营典质次之,私营典质所占的比重则相对较小。金代前期,民间私营典质的利息过重,到世宗大定年间利息高达“五七分”,甚至“以利为本”,按复利计算,即后世俗称的“利滚利”[21]226。针对这种情况,金世宗才专门设置官营典质机构即流泉务,来减轻民间典质的高额利息给百姓带来的伤害。金代寺营典质的规模庞大,寺院都经营着许多所质坊,但相比较而言,寺院经济所占的比重尚小,其从事的典质活动仍属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一种经营方式。

此外,迨至金朝中期,商业领域的行会组织就已经形成并且逐步发展起来。宋代当时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典当行会组织,“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10]451。而金朝的“盐筴、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16]1031,所以金代的商业行会组织也应是仿照宋代所设立。1978年,金上京(今黑龙江省阿城县境内)北城南偏东处出土了一批银器,其中一枚银锭上有“伍拾两文”“库使”“库副”“库子”“行人王林”[22]等錾刻字样,这说明金朝上京城内已经有了商人的行会组织。而典质业亦属于金代商业的一部分,所以应该也会存在着典质业的行会组织。典质行会的产生,反映金代典质业的发展渐臻成熟。由于史料有阙,所以对金代私营典质业的发展无法作具体考察,不过民间私营典质交易的少量记载尚散见于《金史》之中,如“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16]1043、“家无余财,(移剌子敬)其子质宅以营葬事”[16]1990、“或虚作贫之,故以产业低价质典”[16]2352、“故同判大睦亲府事谋衍家有民质券,积其息不能偿”[16]2127、“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16]1119,等等。

(三)典质业的法定利率变化基本呈下降趋势

中国古代典质业的法定利率,从唐代的“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23]412、“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踰五分,出息债过其倍”[24],至宋代“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23]413,然后再到金代的“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16]1119、“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16]1320,典质业的月利率变化基本上呈现出下降之趋势。与此前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相比,金朝尤为注重降低典质业的法定利率上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目的应是为了抑制高利息典质借贷的发展。

概言之,金代处于中国古代典质业发展过程中的成熟阶段,金代典质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其所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日臻完善。金代典质业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顺应了金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出金代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典质业在金代封建经济体制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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