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逻辑演进与现实挑战
——兼146起教育培训纠纷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2021-12-07 16:23李剑萍
复旦教育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机构政策培训

方 芳,李剑萍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 300191)

随着我国教育资源供给的多元化发展,以社会力量资本投入为主、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正在迅猛发展。校外培训在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产生着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我国近年来持续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文件。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更是将校外培训治理引入一个新阶段。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需要在实践中通过执行实现,通过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及时跟踪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可以为政策未来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逻辑演进

我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是伴随着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和校外培训市场的影响而逐渐生成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呈现出一定的逻辑特征。

(一)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目标演进

我国关于校外培训治理的政策目标始终着眼于校外培训市场所折射出的具体问题。2008 年,随着学而思、新东方等大型校外培训机构的快速市场化发展,校外培训的市场化收费模式首先引起国家关注。随后,针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持续出台政策。“有偿补课”“收费培训”等概念开始在政策文本中大量出现。此时,政府开展的还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师德师风的单一治理,虽然已意识到校外培训对教育的影响,但并没有展开全面治理。

2017 年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教育领域突出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同教育不均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校外培训的问题逐步浮现出来。2018 年2 月,针对社会反应比较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等问题,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拉开了我国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序幕。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以下简称“80 号文”),从国家的角度以更高效力级别的政策对校外培训进行了全面规范和治理。之后,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相继发布地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由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统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体系。

2020 年,新冠疫情导致全国大规模校内停课,催生了校外线上培训产业的迅猛发展。除了传统线下培训机构的不断上市融资,新兴的线上培训更是吸引了大量资本的涌入。由此引发了培训机构竞相开展的疯狂营销模式,通过贩卖焦虑不断扩张市场,扰乱了教育生态的正常发展。面对校外培训产生的新问题,2021 年7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双减”文件,确立了从严治理校外培训的总基调,通过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本化运作、限制培训机构上课时间、规范广告营销、禁止境外资本进入学科类培训行业等举措,推动校外培训治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以规范为特征的渐进式政策措施调整

我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基本上坚持了以“规范”为主要特征的政策措施体系,并从规范主体、规范内容、规范方法方面予以渐进式完善。最开始教育部等三部委出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校外培训机构这一主体去规范。从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的减负通知开始,政策视野逐渐扩大,校外培训机构与校内教育同步治理。到国务院办公厅80 号文出台时,不仅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校内教师的主体行为,还提到了对社会舆论和家长等社会主体的引导。2021 年“双减”文件的出台明确了校外培训与校内教育并行管理,国家从更加全局的角度全面遏制“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的现象。

与此同时,政策所呈现的治理措施也在逐渐明确化、精细化、可操作化。从最开始只是提出要严查办学资质、超纲教学、在职教师有偿兼职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重点问题,发展到后来全面、系统、具体地提出治理措施。例如,2020年5月,针对现实中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不好界定的问题,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2020年6月,针对培训机构与受教育者的合同行为,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的“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显提升了治理的严格度,细化了严禁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的具体表现,明确了培训时间的具体要求,列出了广告营销的禁止形式等。为了加强“双减”文件执行的可操作性,教育部采取“1+N”的政策模式,相继就学科分类、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线上培训等问题发布系列文件,为政策执行提供指导。

(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策执行体系渐趋形成

基于校外培训具有复杂的利益环境,我国校外培训政策的执行主体虽沿承了自上而下、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方式,但又与其他教育领域问题治理不同,校外培训治理政策的执行主体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国务院办公厅80 号文即明确了十余个政府部门的治理职责。其中包括以监管培训资质和培训内容为主要职责的教育部门,以监管收费登记和广告宣传为主要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等部门。各部门均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管工作。2019 年针对线上培训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又增加了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初步形成了多部门综合治理的态势。

2021 年6 月15 日,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具体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对校外培训的治理呈现出专业化态势。2021 年颁布的“双减”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治理的政府职责体系。与传统校外培训治理不同的是,强调了网信部门对线上校外培训监管的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指导的职责,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的职责。可以说,目前我国对于校外线上线下培训的政策执行体系已经形成,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上述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回顾,呈现了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政策的基本轮廓和特征,对于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往往比政策更加复杂,政策所设想的“应然”状态能否成为“实然”结果,需要通过政策执行来体现。政策执行理论认为:“政策包含政策文本和政策过程,政策研究不仅需要关注政策如何被制定、修改,更要关注政策的践行。”[1]通过不同视角来审视现实中的政策执行效果,可以发现政策本身的价值或不足。

二、从司法案例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现实挑战

跟踪政策执行的方法有很多,笔者选择从教育培训纠纷司法案例的视角审视我国校外培训治理政策的执行主要基于司法案例所具有的特性。司法案例是经由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做出的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的真实案例,相较于访谈或调查的方法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通过阅读司法判例的判决书,我们可以从真实案件情况了解校外培训治理中的焦点问题和未来政策需要关注的方向。

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采用高级检索功能,设定检索案由为“教育培训纠纷”,裁判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同时,由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中小学(含学前)阶段的校外培训,特别设定了全文检索关键词“法定代理人”①,共检索出案例481 起②。我们按照案件分布地区和发生时间的均衡比例,选取了三分之一的案件量,同时为了避免案件重复,去除同一案件的初审判决,仅保留终审判决,最终形成146起案例进行分析,探寻校外培训纠纷所折射出的治理问题。

(一)校外培训内容纷繁复杂折射市场准入的审批困境

分析校外培训纠纷案例中培训的内容,我们发现,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等与校内学科相关的)培训和艺术类(舞蹈、美术、乐器等)培训占据主导地位,均占比28.12%;其次是体育类(跆拳道、游泳等)培训,占比18.75%。随着家长对教育需求的提前化,学前类(早教、幼小衔接等)培训市场也不容小视,占比18.75%。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类(乐高、实验等)培训,还有新兴的一些培训内容(如专注力培训)正逐步呈现在培训市场之中。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校外培训的种类纷繁复杂,而且不排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长需求的多元化,还将不断衍生出新的培训种类,这就给行政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挑战。

市场准入是政府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准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办公厅80 号文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但我们在案例中发现,因培训机构没有取得办学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在教育培训纠纷案件中占比16.92%。例如,在戴某与厦门学佑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纠纷案③中,被告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中载明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并不含教育培训。但其提供的服务却是高职招考的考前课程辅导,明显属于教育培训性质。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无办学资质的培训,判定合同无效。除了像上述明显属于教育培训活动而没有取得办学资质的情况,实践中还有一种更有争议的现象,即该培训活动是否属于应取得办学资质的教育活动范畴。例如,在吕某与济宁梦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纠纷案④中,法院认为,济宁梦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属于教育咨询服务类公司法人,其组织举办的“儿童专注力培训”不属法律规定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因而也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

从政策执行效果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文化教育”学校究竟是指哪些学校,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地审批的标准并不统一。随着非学科类培训种类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培训内容已经超出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辖能力范围。而在“双减”政策发布之后,我们还将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区分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特别是对于文学鉴赏、思维训练、英文舞台剧等容易产生争议的培训内容该如何鉴定需要明确标准。

(二)停止经营引发的纠纷暴露机构退出的衍生问题

分析146例教育培训纠纷的产生原因,我们发现,由培训机构停止经营导致无法提供教育服务所占比例最大,已经超过一半。这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即是2019 年10 月开始发生的波及全国的“韦博英语”倒闭事件。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地也陆续爆发了如“优胜教育”等培训机构的异常退出事件,逐渐暴露出校外培训机构退出后的诸多衍生问题,体现了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的政策不完善。

一是学员的后续安置问题。关于培训机构终止后的学员安置问题,我国目前的校外培训治理政策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仅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地方政策也多以“妥善安置”简单概括。培训机构倒闭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大批已经交费的学员无法获得原有的培训服务,大金额学费的无法返还可能引发学员群体的不稳定情绪,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二是学员的学费贷款问题。现在很多培训机构的学员通过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学费分期贷款。“教育培训场景的学费贷是资金方、培训机构、学员三方模式,资金机构往往一次性把钱打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给用户提供相应的课程服务,用户再按月给资金方缴纳本息。如果培训机构出现资金链断裂的话,学员和资金方都是受害者。”[2]学员将面临无法享受教育培训但却依然要按期还贷的局面,否则其信用记录将会记有不良信息,这对学员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双减”政策实行后,必然会对部分培训机构产生重创性影响,可能会带来大批机构的倒闭,届时将面临退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不稳定因素,需要政策提前关注和防范。

(三)费用收取导致的纠纷折射学费监管的缺失

培训行业基本都是以预收费的形式收取培训费用,支持培训机构的运转,但如果是周期长、大金额的学费支出,一旦机构倒闭,学员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基于此,校外培训治理政策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培训机构并未按此规定收费。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从收费的期限来看,一次性收取1 年学费的占比最多,达47.27%;一次性收取2 年学费的也不少,占比21.81%。另外,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便捷方式收取学费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带来纠纷隐患。在余某、周某等与武汉未来之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⑤中,原告通过微信向培训机构老师的个人微信账户支付了10000 元作为学费,后机构停止营业,原告向法院诉求退还学费。但是,由于原告转账的是个人微信账户,且微信名称都为网名,无法证明其支付款项是由机构老师代机构收取,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而驳回起诉。

预收费超过政策要求的标准是现实中教育培训行业常见的现象。虽然政策明确要求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实践中很多培训机构会通过赠课等优惠福利来吸引家长多缴费,或是通过捆绑营销等投机行为来规避政策。校外培训本身是具有市场属性的,培训机构作为供给方,学生及家长作为需求方,如果供需双方达成一致,政府作为第三方进行政策干预时必须考虑更加周密的实施策略和强有力的执行力度,否则政策执行很可能是低效的。

(四)教师问题引发的纠纷折射师资监管漏洞

近年来,师资问题成为引发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纠纷的重要事由。在我们搜集的案例中,教师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教师资格问题引发纠纷。在高某某与无锡新支点培训有限公司纠纷案⑥中,原告因被告所提供的英语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证而要求法院确认对方为欺诈行为。法院认定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教师不具有教师资格,违反了双方的培训协议。二是师资不稳定引发纠纷。实践中,由于培训机构多为民办企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教师的不稳定也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事由。在李某与北京超觉语言研究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纠纷案⑦中,原告即是因为培训机构经常更换老师而选择要求解除协议。三是师德师风问题引发纠纷。现实中,由于培训机构的教师选拔机制宽严不一,教师质量参差不齐,再加上没有及时有效的专业培训,因师德师风问题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也有发生。在周某某与西岗区劲恒武道综合馆纠纷案⑧中,学生在跆拳道培训课中用脚踢了放在场地内的记录本,随后,被告教练用左脚踢原告胸腹部两脚,经医院诊断为胸腹闭合性外伤。该案即是由于授课教师对学生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学生受伤,从而引发纠纷。

上述司法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从不同层面体现了校外培训治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实践中,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复杂,既有政府部门、培训机构,也有学生及家长、学校等相关主体。而培训机构本身又具有主体营利性和内容公益性的双重特质,这就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利益的博弈,最终会出现执行效果打折扣的现象。

三、校外培训治理政策执行的应对建议

“政策执行研究的一项挑战是如何在多个变量间建立结构性框架。”[3]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执行更是一个众多参量杂糅在一起的复杂活动。政策执行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机械的、行政的组织或管理过程,它还是“一个政治的过程,一个多元活动者参与博弈并采取集体行动的过程”[4]。从之前的治理政策执行效果来看,既有成效,亦有不足。进一步改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有助于推动我国校外培训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一)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下的分类管理

校外培训作为民办教育范畴内的教育活动,虽然其主体性质有的是营利性法人,但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依然具有公益属性。此次“双减”政策对校外培训治理的导向正是要坚持教育回归公益性。这就要求培训机构不能为了追逐资本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教育教学规律,不能把重心放在广告宣传和贩卖焦虑上,而是要专注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在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面对我国种类繁多、规模各异的培训机构,未来的治理必须根据机构类型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管理。一是区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对学科类机构强化监管的政策导向已在“双减”文件中明确体现,因为学科类培训事关我国校内教育体系和升学考试制度,关系到我国整体的教育生态问题。而对于从事体育、音乐、美术、科技创新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侧重于鼓励和规范发展的导向,引导其助力学生的全面发展。实践中,需要探索和完善更加明确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鉴定学科和非学科类别的标准和指标,从而有助于精准管理。二是区分面向不同学段学生的机构。目前我国校外培训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成人及职业教育都有开展。对于学前教育,基于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国家明令禁止对其开展学科类培训。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培训要严格管控,防止影响我国义务教育的校内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培训机构可能会采取不同手段变相开展学科培训,需要审慎鉴别。针对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应当加大鼓励和推进规范化的力度。三是区分机构规模大小分类监管。对于大规模的头部机构,监管的重点应是防止过度资本化,防止因资本化运作导致教育的逐利性攀升。对于中等机构,特别是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机构,监管的重点是防止其不顾成本地盲目扩张,需要从审批上严格限制。对于现实中存在更多的中小型机构,监管的重点应是其证照审查、师资、教学、场地等日常培训资质的规范化监管。

(二)探索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的转型及退出机制

“双减”政策实行后,必然会对部分培训机构产生重创性影响,可能会带来大批机构的转型或者退出市场。届时可能产生退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多种不稳定因素,需要政策提前关注和防范。一是有效引导培训机构科学转型。针对原来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可以鼓励其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素质类培训业务,为学校教育提供有益补充。也可以鼓励机构探索开拓家庭教育、职业教育、教育科技创新等新领域。政府应为培训机构提供科学的指导和政策讲解,并在转型后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方面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行业归口管理,实现专业化监管。二是探索更加多元的善后模式。从全国各地来看,之前采取的同行公益援助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机构类型的多样化和家长需求的变化,无法成为常态化的模式。建议鼓励探索保险制度,由社会分担风险。引导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开发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类保险产品,特别是合同履约责任类保险,如果培训机构因破产、被吊销证照、停止营业等情况造成学员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督促、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的学生购买相应保险,鼓励学员主动购买相关保险。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如四川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要为参加培训的学生购买“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保险”,宁波试行以营业场所安全类风险和合同履约责任类风险为保险内容的“校外培训机构防控综合险”等。三是积极应对培训机构员工转岗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在转型发展或退出市场的过程中都将会有相当一部分员工面临转岗失业问题。这些人员普遍年轻有活力、学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是当前社会需要的人才。对于这部分人员需要当地政府人力资源部门联合人才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岗位储备,满足其转岗需求,避免人员失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人才浪费现象。

(三)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的金融监管制度

2021 年的“双减”政策特别提出了要“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基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商业化市场运作,对培训机构的金融监管必须重视起来。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费模式,除了严格执行已有收费限制的规定,还应明确机构不得通过赠课、捆绑营销等方式变相收取大额学费。加强教育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银行对培训机构学费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培训机构预收的学员培训费,应统一进入银行托管账户,银行按照学员已经完成课时的比例对机构分批拨付学费,从而最大化地保障学员已缴学费的安全性。

针对一些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通过引导推荐,把贷款包装成“免息”“分期付款”等福利,导致有些消费者“被贷款”⑨的现象,金融监管、公安、工商、教育等多个部门应形成合力,严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虚假消费、物价许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培训机构的贷款审查,对于培训机构引导消费者使用分期信贷方式支付大额学费应加以额度限制。针对实践中一些培训机构与金融机构违规合作,涉嫌强制、搭售分期贷款业务,为扩大市场份额降低对培训机构风控力度等现象,必须强化监管,以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可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已经不仅仅是教育教学、教材、师资等教育领域的监管,还包括民间资本介入、教育贷款、破产清算等金融方面的监管。

(四)构建线上培训的规范治理体系

基于线上培训的特殊性,政策规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教育教学本身的规范,还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规范。线上教育是借助互联网进行教学,所以必须符合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应包括线上培训机构是否取得合法的互联网经营许可、网站域名是否合规(ICP 备案)、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按要求取得许可,还涉及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网络出版服务与出版物经营等互联网的具体监管。在线教育机构在互联网上从事教育活动,并通过互联网来签订合同、收取学费,属于《电子商务法》规范意义上的电子商务范畴。因此,在线教育必须遵守电子商务合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也应从电子商务监管的角度注意审查在线教育产品和服务内容的合法性、经营主体的合法性、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以及网络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是否合规。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关于信息网络保护的特殊规定,以及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定,这些都是在线教育监管可能涉及的方面。

面对在线培训的用户群庞大、平台众多,传统的人工管理很难做到全覆盖监测的局面,治理方式也应从人工监管向“互联网+监管”的方式转变,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现动态监管。通过互联网接口动态采集各培训机构的行为日志,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对培训行为进行智能研判,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人员的工作量,提升监管工作质量。

(五)从政府单一治理向政府与行业双重治理转变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正在从“无限管理”向“有限治理”转变,政府正在从对市场的全面干预中逐渐抽离,交由行业本身或者第三方进行自我管理和评价,实现社会的自治与共治。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培训行业的行为规范,对行业内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服务质量、招生宣传、培训协议等加以规范制约,打击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形象,促进培训机构良性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内部体系的黑白名单,形成培训机构的诚信档案和信用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校外培训的行业特点,“开展教育培训服务质量认证,根据不同阶段和培训内容细化认证标准,开展符合教育培训特点的教师专业水平认证”[5]。校外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在教学内容和师资要求上其实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不同的教育领域和服务形式采用一刀切的标准并不科学。通过行业协会制定业内规则,更符合实际需求和发展需要。政府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把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事务委托给相关中介组织,如上海浦东新区将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部分治理职能委托给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通过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重视学校及家庭等外围因素的治理和引导

学校和家庭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能否标本兼治的深层影响因素。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学校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效能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而家长的理解与配合则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执行到位的重要支撑与保障。

就学校教育来看,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渠道的作用,让学生在学校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学习品质,对于从根源上堵住校外学科类培训漏洞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校内的课程设置要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提升传统学科的内涵质量,改进传统的短板弱项课程。推进主题综合性学习、项目化学习和跨学科学习等教学改革,将启发式教学思想进一步融入课堂教学,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其次,提升教师的素养和能力。校内教育的提质增效要求教师不仅要具有思想政治素养、教育教学能力、人文与科技素养,还要具有教研和创新能力、学习发展能力、沟通合作能力等核心素养和能力。例如,在如何科学设计作业、合理统筹作业总量、加强作业分析反馈和课后辅导等方面,都需要教师发挥智慧、积极创新。再次,改革校内教育评价体系。传统上以考试作为对学生评价的唯一方式导致学生及家长为了追求分数而盲目参加校外培训。“我们需要改变以工具性价值为思想引领的惯性,改变教育中的‘短视’现象和急躁心理,尊重学生主体的个性化发展,把立德树人、促进学生成长放在评价的首位。”[6]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改变相对固化的试题形式,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通过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来缓解家长对于分数的焦虑感,降低参加校外培训的需求感。

就家庭因素来看,很多家长基于怕输与焦虑、攀比和跟风等各种不良心态而盲目选择校外培训,从而缺乏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科学分析与理性消费行为。事实上,校内教育是中小学生学习的主体,校外培训只是校内教育的补充。家长必须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主体作用,支持和配合国家对校外培训的治理政策。“一些家长过分热衷于校外培训而忽视学校教育,甚至因为校外培训补习超负荷导致校内学习效率下降,那实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7]对于家长的这种教育焦虑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引导其端正心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另一方面,我们还应注意到,家长的焦虑感还来自目前区域、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政府可以通过优质师资交流轮岗、学校联盟共同体、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平台共享等举措改善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现实困境,让家长不用为择校和分数而盲目地投向校外培训。

总之,未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需要从更加广阔的视角,在政府主导治理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培训机构自律发展、学生及家长理性对待、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社会舆论正确引导的常态化治理格局。

注释

①中小学、幼儿园阶段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无法独立进行司法诉讼,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②检索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

③来源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 民初3070 号裁判文书。

④来源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 民初13338号裁判文书。

⑤来源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 民初4910号裁判文书。

⑥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 民终640 号判决书。

⑦来源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 民初4487 号裁判文书。

⑧来源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 民初6444 号裁判文书。

⑨来源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2018 年1 至8 月教育培训类投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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