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商誉减值问题

2021-12-13 06:27:37杨皓然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0期

杨皓然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使用并购这一模式拓展市场。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巨额商誉和商誉减值的问题屡见不鲜,给正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埋下了巨大隐患。关于如何处理已有的巨额商誉,相关学者和专家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誉减值法计提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使用固定年限摊销的方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事实;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摊销可以消除不良经济后果,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促使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决策承担责任。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规定商誉应该在经营期间进行摊销。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对之前政策中没有提及的商誉减值问题作了补充。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巨额商誉和商誉减值的政策,但是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商誉减值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

二、商誉的本质及商誉减值的经济后果

(一)商誉的本质

商誉这一概念在16世纪首次被提及,商誉最早是用来衡量交易中客户持续购买的意愿。Hendriksen(1965)基于前人关于商誉的研究,提出了商誉本质的“三元论”,包括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成为当时商誉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好感价值论认为,商誉的本质是交易过程中客户对企业的感知,如果客户愿意再次进行交易,那么企业就拥有良好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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