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及策略

2022-11-27 06:17欧阳欣卉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23期
关键词:零售跨境税收

欧阳欣卉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之所以得到迅速发展,除了得益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还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根据相关统计结果可知,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同一时期中国进出口总值也在30万亿元以上[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持续升级改造的过程,为传统商业模式有效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持,其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价值越来越突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几何式壮大发展过程,也滋生了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税收法律问题,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税的征收和监管法律制度,持续改善其存在的漏洞已经迫不容缓。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样是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境外商品以零售的形式销售给境内用户,其与一般贸易进口相同都属于国际贸易的进口方式,但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属于进口贸易的新形式以及新业态,国际贸易属于其发展前身,但是相比于国际贸易其又具有较高的创新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断发展过程取代了一部分传统的一般贸易进口,但是其也可以与一般贸易进口进行相互补充以及相互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以及结算的实现离不开电子商务平台,同时还需要利用跨境物流进行货物交付[2]。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数量持续增加,《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的发布从政策层面为试点范围的有效扩大提供有力支持,如今全国各地区共计86个城市(地区)建立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重要性

一般贸易进口作为传统的贸易方式在我国进口贸易中的占比较大,其一直保留着大批量以及高价值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整批货物的价值相对来说比较高,贸易整体流程具有明显的繁琐性特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特点为小包化以及分散化,可以对贸易中间环节进行明显缩短,商品整体价值相对来说要低一些,利用电商平台可以免去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从整体情况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以对供应链流程进行明显的简化,贸易双方只需要依靠互联网就可以完成选品以及订单等一系列操作,无论是供应商还是消费者都不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之所以可以部分替代一般贸易进口,主要是因为其可以改善以往交易流通环节多、进口渠道单一以及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在削减交易成本和较少流通环节的基础上,还可以相互比较商品价格。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家还可以利用优惠措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另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还可以补充一般贸易进口,主要是因为一般贸易进口基本上集中在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但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则主要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需要的消费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空间明显扩大,对比国内类似产品优先挑选品质更高的消费品,也可以为商品生产品质的持续提升提供助力。

三、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

在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飞跃式发展的同时,其税收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两者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税制制度以及监管问题等都会明显影响到跨境电商的发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 号的发布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后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此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但是依旧难以匹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发展速度[4]。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的存在明显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善。

1.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

根据目前的整体情况可知,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漏洞包括缺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要件法律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完税价格法律规定存在漏洞等方面。通过跨境电商今后税收实际状况可以了解到在界定税收要素存在明显的模糊情况,这一问题的发生主要诱因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课税法律制度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在网络时代,各种各样的数字化商品还有网络贸易形式层出不穷,但从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更新还有完善都不够及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制度的盲区在实践过程海关难以有效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税等。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购买商品的个人,并没有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到底是商品订购人还是支付人进行明确,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付款人为纳税义务人,可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收征管创造便利条件,因此在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课税要件法律规定的过程还需要体现出一定的预见特征。海关在对具体的进口商品进行税费征收的过程以完税价格作为重要的计税参考,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估价办法比较单一,难以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征税完税价格认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而这些问题存在主要是受到相关完税价格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的影响,尤其是不注重细则性规定,面对交易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的情况,再加上商家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导致在认定完税价格估定标准的过程认定零售价格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阻碍。

2.税收政策稳定性不足

根据现阶段发展状况可知,我国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制定的过程,往往都是通过财政部、海关等对口职能部门,并且以通知形式发布为主,还并未建立专门的法律[5]。利用通知的方式发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级别相对来说较低,在法律严肃性以及稳定性方面不足,这也是相关税收政策持续变动的主要原因。对于由不同部门制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缺乏有机统一性,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执行以及监管产生负面影响。跨境电商发展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是其主要规定了整体的要素框架,难以具体规划和详细指导实践操作。在正式实施跨境电商进口新的政策后,零售进口有关的税收政策很难维持稳定的状态,一直的变动导致其稳定性大打折扣,而与之对应的监管政策发生延期的频率也比较高,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未来政策表现出不明朗的现象[6]。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之所以稳定性较差,主要是因为政策设置的缓冲期相对来说比较短,相关企业以及监管机构在开展实际工作时常需要面对一系列的麻烦。另一方面,政府并没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走向进行充足的预测,再加上进口信息监测技术的不完善以及实际海关监管的一系列困难都增大了政策不断调整的概率。

3.税制差异明显

不同的税制模式往往会造成具有明显差异的税收负担,我国目前在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的过程,主要采取的征税模式为新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以及行邮税等。目前,可以以是否贸易为依据将对入境商品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在入境时主要需要缴纳关税、增值税还有消费税这类商品属于贸易性,相比于上述商品需要缴纳行邮税的则为非贸易性商品。进口商品采取不同的税制模式导致具有明显差异的税收负担,与税收公平原则严重不符,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商户利用税制不同逃税避税[7]。比如,很多跨境电商将原本属于贸易性的商品伪装成自用商品走行邮监管通道入境逃避税收,这也是不公平竞争问题愈演愈烈的主要诱因。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了解到,我国很多跨境电商试点区的进口形式以保税进口为主,主要是指借助保税仓库将大量的进口货物统一储存,之后结合客户订单再对商品进行分发,进行相应的出保税仓发货的操作,这一形式可以明显降低运费保费以及进口商成本。但是,仅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区具有税收优惠,与试点外跨境电商税负之间的差距依旧比较大,这样会造成税负不公问题进一步加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针对数字化商品的跨境交易征税还没有得到重视,譬如在利用信息传播方式交易电子书还有电影等数字化产品的过程,想要实现这类产品交易全面管控存在较高的难度,主要是因为相关征管技术较为滞后难以满足数字化产品税收征管要求。

4.税收征管复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海关征管存在较多困难,由此滋生了大量逃避海关监管的问题,主要通过瞒报、虚报以及代购等方式进行,这类问题难以有效管控会导致税源的严重流失。一般情况下,跨境电商进口清单内的商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部分商户会伪装不在清单范围内的进口商品的名称以及税号为清单内商品,从而获得非法的税收优惠。另外,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对于个人具有单次以及年度限额的规定,主要为单次5000元和年度26000元,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额度明显不足,尤其是在购买进口高档奢侈品时,为了对限额规定进行规避,会存在在第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信息非法盗用的情况。海关想要和消费者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存在较多的阻碍并不现实,所以在核实和监管身份信息时存在较高的难度,同样会导致不法优惠以及税收损失等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十分严重的代购问题,婴幼儿奶粉、高档奢侈品和高档化妆品都属于海外代购的主要商品,其主要通过快递包裹或者人工带入的方式入境,一般会将订单拆分开进行运输以此来逃避关税及其他税款缴纳,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税收损失。

5.税收监管法律制度的欠缺

逃税属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流失严重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监管不足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对报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时受到较多阻碍、运用法律监管逃税行为时效率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所采取的监管逃税行为的法律渠道也过于单调等。如今现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监管制度难以对走私以及低报偷税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在三单对比(商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传递至海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服务平台,在对商品信息进行对比的基础上使其可以对真实的跨境商品交易记录进行精准掌握)情况下无人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偷税漏税责任,对逃税行为的放任同样会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流失。相关税收法律监管制度存在较多的不合理制度,造成报关责任主体明确工作困难重重,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偷税漏税法律责任也无法追究。在进行实际操作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物流企业代替消费者进行报关,但是不能够将其作为报关责任主体,因为这两者并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也无法成为报关责任主体。行邮渠道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税行为发生的主要环节,可以将其分为个人携带境外商品逃税以及个人邮寄境外商品逃税两种常见的方式,应用海关执法人员随机抽检行李的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对逃税入境商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筛选,投入更多的执法人员遏制个人携带及邮寄境外商品逃税行为又会违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另外,在进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时主要侧重于进境时的查验工作,忽视了前期的税收风险预警还有后期逃税稽查追责等。

四、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

1.注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原则的明确

良好的税收秩序必须依靠法律提供保障,在构建税收法律体系的过程,既可以有效构建国家和纳税人依法征税和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还能够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征税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以及无偿性,国家的税收初衷属于税收立法、执法还有司法等一系列税收活动的重要准则,有效规避政治权利产生的扰动。应当在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税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等,在进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体系具体法律性条款制定时应当避免草率立法,可以利用法律修订的方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问题,然后再寻求相应的解决路径,立法必须是严谨和慎重的,避免朝令夕改等情况的发生,会导致法律稳定性以及严肃性大打折扣。在构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体系的过程,应当对税收公平原则进行明确,应当依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税收负担,主要依据进口规模对税收负担能力进行衡量。对于进口货物种类、规模一致的应当缴纳同等税费,不应当因为货物海淘、海代等方式而影响到税费,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销售模式之间的课税不公平问题进行有效防范。在构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体系时,还应当对税收效率原则进行明确,在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化技术促进税收行政效率的提升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节约。

2.注重报关责任主体的明确

针对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监管体系难以对报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由电商企业代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进口税费,海关监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无法追责跨境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个人,主要是因为跨境电商企业并不属于实际的纳税义务人,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完成了进口税费的预付。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报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时,建议可以增设个人跨境电商申报制度,以此来免去跨境电商企业预付商品进口税费,使订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人员向海关部门直接申报对应的进口税费,通过这种方式海关对商品订购人可以直接进行监管,能够更加有效的规避偷税漏税等问题,同时还可以直接进行追责,在对报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报关过程偷税漏税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有效制止。为了使个人跨境电商申报制度变得更加容易操作,还需要注重与之相对应的个人跨境电商申报系统的构建和完善,确保订购人可以在线快捷完成所有的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当对行邮渠道检查力度进行加大,针对行邮渠道成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灰色通道的问题,应当通过提高检查率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家利用行邮渠道偷税漏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了避免加大检查力度所引发的执法成本投入增大的问题,需要利用阶段性严查以及严厉处罚的折中监管方式,实现税收监管成本与监管效果的有效平衡。

3.注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为了向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应当注重有关跨境电商进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如果从时效性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法定解释以及部门通知的形式,但是为了长远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出台专门的跨境电商税收法律[8]。并且,在长时间的实际应用过程,还应当全面结合实际税收情况的具体变化为依据实现动态调整及优化,以此逐步取消行邮税。继续根据自用物品和商用物品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会增大操作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将行邮税逐渐取消,实现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统一。在取消行邮税时应避免一蹴而就,可以循序渐进分阶段取消,在这一过程可以积极借鉴国外海关成功经验,以入境商品具体价值为依据进行分阶段征税。国家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设置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虽然可以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性,因此必须适时调整税收倾斜政策,完成统一的跨境电商进口税制模式的建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进口综合试点,对于试点成功经验及教训进行积极总结,以此来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综合试点[9]。在填补数字产品征税空白时,应当在借鉴国外数字税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实际国情及电商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当对购买限额进行灵活调整,还需要动态调整进口商品清单内容,调整依据主要为经济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情况。

4.注重跨境电商税收监管的增强

在对跨境电商税收监管模式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的重要价值并对其合理引入。支付环节属于跨境电商进口交易流程的共有环节,因此必须要对支付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合作进行加强。为了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跨境电商监管问题进行缓解,打破跨境平台以及支付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壁垒[10]。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中融入PPP模式可以确保各个参与方共享利益,同时对风险也可以共同承担,提升政府、电商平台、支付平台还有物流平台等合作关系的平等性,,为跨境电商进口信息监管的加强提供促进作用,并且还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以及执行提供协助。另外,还应当针对伪造瞒报相关信息进行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以及惩戒,对正面清单管理进行严格落实,同时还需要有效监控虚假交易行为,可以通过对平台核验措施进行加强,以此来对非正常交易空间进行有效控制[11]。

5.注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平缓过渡

从2016年至今,我国总共制定了9份有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文件,从整体情况看很多新政过渡时间极短,甚至不到3小时,在新政接连颁布难以平稳过渡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以及海关都难以做好准备适应新政,仓促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在实际实施时会面对一系列的困难[12]。另外,面对仓促出台税收新政、缺乏平缓过渡的情况,财政部与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的过渡期监管方案》,但最后只确定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年底。仓促出台新政再加上过渡期一延再延会造成相关企业面对更加严重的政策风险,进而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最重要的还会严重损害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因此,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征管部门应当对持续性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同时应当确保相关税改期可以实现平缓过渡,对税改过渡期监管方案进行审慎制定,建议可以将税改过渡期延长到2年或者3年,可以利用这一阶段进一步完备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及监管法律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以明显优化跨境贸易流程,在取代一般贸易进口的同时对其进行有效补充。面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存在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政策稳定性缺乏、税制差异明显、税收征管复杂、税收监管法律制度的欠缺等问题,应当注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原则的明确、报关责任主体的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商税收监管的增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平缓过渡,以此来为跨境电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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