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2023-02-26 16:49金千茜
西部学刊 2023年22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受害者

金千茜

(澳门城市大学,澳门 999078)

近年来,偷拍行为已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常有新闻报道称被偷拍者容易被亲密伴侣在私人空间侵犯。此外,地铁、公共卫生间、商场试衣间等公共场所,更是该违法现象的高发地。目前,我国法律民法领域、行政法领域对此类行为都有明确的侵权责任和处罚规定,并非完全空白,但刑法领域定罪模糊,尚未有针对该行为的具体规定,亟待进一步探究。

一、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偷拍行为日益泛滥,虽然女性是该违法行为的主要侵犯对象,但事实上若将范围辐射在公共场所内的隐私空间,那每个人都“立于危墙之下”。毋庸置疑,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法使用器材偷拍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面对日益精进的微型摄像技术和愈发屡见的偷拍行为,现有法律规定显然并不充分。

(一)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法律针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侵犯公民隐私的偷拍行为有明确规定。首先,在行政处罚方面,对于运用设备偷窥、窃照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偷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一条明确处罚该行为的条文。其次,在民法领域,窥视公民的身体私密等行为被明确规定为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二条规定以及第一千三百零三条中第二至四项都明确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规定了住宅、宾馆等隐私空间、个人身体隐私部位不得被偷拍窥视。

此外,我国法律对针孔摄像头等偷拍器材的销售、使用环节也有明确管控。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以外,2015年1月正式实施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地方出台的对偷拍器材的管理规定,都体现出政府及司法机关对打击偷拍工具、管制有偷拍风险的空间的意识。例如,2007年实施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卫生间、更衣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不得安装监控、拍摄设备。这也就意味着早在2007年,广州等地方已经注意到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内公民身体隐私被侵犯的风险,然而对比今日,这仅仅只是时间久远的地方性文件,其打击力度远远不够遏制当今愈发猖狂的偷拍行为。

(二)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制所存问题

1.现有罪名与所保护的法益不匹配

在刑法领域里,想要规制偷拍行为,通常都会匹配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从字面意思来看,该罪名的确可以理解为包含偷拍行为,但它却不是以保护公民被偷拍的人身权益为立法目的。事实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法律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而本文所论述的偷拍行为所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性羞耻心与社会风化,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名的保护法益有重合性,但不能被恰当地适用其中。由此可见,现有的刑法里并没有能合理适配保护公民被偷拍行为侵犯人身权益的罪名,也就无法用刑罚惩戒日益猖獗的违法偷拍分子。

2.立法惩戒力度小

首先,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内的偷拍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法律规制对其惩戒力度太低,对偷拍者没有震慑作用。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偷拍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是比起受害者因身体敏感隐私被偷拍所承受的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而言。“5至10日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力度太轻,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无法震慑违法者。

其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结果犯,其最高刑罚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严重后果”释义是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甚至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对此,如果仅是判处最高只有两年的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1]。何况现实中大部分偷拍行为造成的后果虽达到不了上述的“严重”程度,但也确实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不小的伤害,这能否算作“严重后果”呢?如果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存在对犯罪者的定罪困难。现实中,使用窃照器材进行偷拍行为除了满足违法者的变态欲望以外,更多的是与传播淫秽等非法牟利相关,如若法律轻拿轻放,当前社会偷拍事件、受害者数量会逐年增加。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故应加强法律上对偷拍行为的打击力度。

3.事前预防机制不足

偷拍行为频频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目前法律强调事后追责,对事前预防偷拍行为不够重视,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致使无法从事前环节有效阻挡违法行为的发生[2]。违法者偷拍时使用的器材不一定是我国刑法中所定义的、被规制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专家认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有关器材只能用于实施窃听、窃照器材的用途[3]。该类器材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确认的,并在《规定》中明确禁止普通公民和单位使用的,包括具有无线信号发射及传输功能的摄像器材、针孔式微型摄像装置等[4]。就偷拍行为而言,不需要那么专业的工具,只要能不为人知地秘密使用摄影工具拍摄就可以[5]。现实中拿着手机去厕所偷拍的违法者也不在少数,更何况还有被改装的旅馆插排、镜子……它们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物品,但又具有偷拍他人隐私的功能,既可以以合法目的使用,又可以用于违法活动,针对这类器材,应当像刀具管制一样,在事前购买环节就加以规制。

偷拍行为多高发于公厕、试衣间等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在这些场所里,人流量大,人员身份信息难以识别。尽管经营主体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义务,但在现实中却很难防范和追究那些在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安装窃照器材偷拍的不法分子[6]。当前,我国针对可能装有针孔摄像头等窃照器材的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并没有设置相关排查制度。一方面,相关主体并没有满足公民在这类空间里对自身隐私权的合理期待;另一方面,更难以排除公民被偷拍侵犯的风险。再加上现今互联网传播时效快、范围广且有用户匿名的可能性,本来偷拍行为的侵权源头就难以追查,如果没有事前有效的预防机制,事后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资源,而受害人也更难维护自身权益。故而,综合考量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针对偷拍行为的事前预防也亟待加强。

二、域外法律规制偷拍行为的经验

(一)韩国的相关法制经验

2017年12月,韩国出台了《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该法用刑罚及罚金手段打击偷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隐蔽摄像头偷拍并散播未经被拍者同意的私密视频;在公共浴室、更衣室等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安装针孔摄像头等偷拍设备等。2018年,首尔政府发布了《无偷拍之忧的卫生间推进计划》,并每日派专门人员巡逻数万个公厕以检查是否安装偷拍设备,其方法包括要求负责公厕卫生的环卫工人日常检查和记录,给相关部门配发偷拍设备检测仪,至少每月一次检测等。2019年6月,首尔政府与警民组建了“针孔摄像头检查组”,定期检查容易发生非法拍摄的地方,如公共卫生间、地铁站和更衣室,查处大量隐蔽摄像头并公开展示[7]。此外,韩国还有其他人性化的机制来维护被偷拍者的权益。比如,首尔市与地方警察厅等机关联合启动支援数码型性犯罪受害者的综合服务平台“On Seoul Safe”,提供在线咨询、法律诉讼、心理辅导等服务,还成立了应对“偷拍”的网络性暴力反应中心,对偷拍视频进行清除,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她们尽快走出被偷拍的阴影。

(二)欧美典型国家的相关法制经验

在英国,针对偷拍行为的处罚法律是“窥淫癖法”,该法案于2019年4月由英国议会通过并正式生效。法案中将偷拍界定为“会对受害者构成伤害的恶劣干涉隐私行为”,并把偷拍裙底划为性犯罪,旨在对可能的违法者发出警告。该法规定,如果有人为了“性满足”或为造成受害人“羞辱、痛苦或惊慌”,而未经其同意对人的衣服之下拍照,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会被登记为性侵犯者,最高面临两年监禁[7]。此外,受害者还有权获得一些自动的保护,如媒体帮助匿名保护其身份等一系列权利。在法国,偷拍行为由于不涉及与受害者的直接身体接触,所以很长时间以来相关罪行无法得到惩罚。2018年,法国参议院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打击性暴力行为的法案,其中增添了若干修正条款,并增设了“偷拍不雅照片”的罪名,触犯该罪最高可判处两年刑期,并处3万欧元罚款。这一条例是法国反性骚扰领域的一大进步。此外,法国《刑法典》中“侵犯私人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绘制、录制或传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处1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罚金。

美国也对偷拍者设立了严重的附加处罚,并且罚金更高。美国“反视频偷窥法案”认为,在有合理期待的隐私权的地方进行录像偷窥视是犯罪行为,规定在联邦本土进行录像偷窥将被处以一年监禁或不超过10万美金的罚款,或两个处罚并行。此外,该法案也明确表示禁止用微型设备在公共场所可触及他人隐私的区域拍摄。佛罗里达等州进一步规定,视频窥淫罪的犯罪记录将被永久保存于个人档案中,把偷拍者贴上了终身罪犯的标签。目前,美国大约有34个州已经将偷拍录像的行为定为重罪,如若有违法者是重犯、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被偷拍的隐私图片被传播这三种情形时,将延长触犯该罪的犯罪分子的刑期。

三、完善我国法律规制公共场所偷拍行为的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现阶段,针对对偷拍行为问题的立法问题亟待完善。法律的滞后性并不应该成为违法分子利用微型摄像头在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的“底气”。面对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增添“窥视窃听窃录罪”

1.“偷拍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分类于刑法分则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就更直观地体现出该罪名是国家为了维护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所设置的,更侧重于维持公共社会秩序,并不在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窃照器材”的相关案例,大部分是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的考试秩序,判决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抑或是因在工作场所或吃饭场所安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拍摄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针对商业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由此可见,该罪名对本文所论述的偷拍身体隐私行为规制较少。此外,“非法使用”是指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规使用,而在该罪名中,无权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的人在《规定》第二条里有明确定义,即普通公民、单位,而有权使用的人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被授权使用的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所以对于普通公民、单位使用非“专用”的窃照器材是否能被该罪名所涵盖也是模糊不清的。因此,我国刑法现有的罪名无法对在公共场所隐私空间的偷拍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益进行直接、有效的保护,这其中的空白急需填补。

张明楷教授认为,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有在对法益的侵犯性非常严重,且绝大多数人无法容忍,使用其他任何制裁手段无法控制这种犯罪行为,无法保护法益,并在运用刑罚以达到预防或抑制这种犯罪行为的作用等条件下才能规定为犯罪[8]。结合近期社会新闻可知,偷拍行为层出不穷,甚至连学校都不能保证学生的人身权益不被侵犯,对不法分子的处理也大多是草草了之,由此不法分子数量越来越多,行为越来越猖獗。当非刑法的规制方式已经不足以抑制这类恶劣现象,每个人都担心自己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时,这类被侵犯的法益就已急需刑法“站出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严惩这类侵权的偷拍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制“偷拍行为”的罪名和量刑经验,设立“窥视窃听窃录罪”,以起到严厉打击、威慑违法者的作用。

2.应对“偷拍行为”划分情节轻重

以“性羞辱”或“性满足”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偷拍他人身体隐私的偷拍行为,受害群体广,社会危害性高,显然需要被刑法规制。然而,偷拍行为之多,并不全是为侵犯身体隐私为目的,故此,其他与该目的无关的、无甚危害性的偷拍行为,应当与“公共场所隐私空间的偷拍”相区分。

因此,要想对危害性广泛且影响恶劣的“偷拍行为”定罪,并同时保证其他非性的偷拍身体隐私的行为被牵连而致使轻罪重罚,情节划分是其中的关键一环[9]。可将其分为轻微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在轻微情节里,法益侵犯程度最低,一般如街拍等普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偷拍行为,目的并非“性需求”,当事人可以直接用侵权责任维护权益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情节则比轻微情节更直接地侵犯受害者的实体权益,致使受害人有人身、财产安全被侵犯的风险,如偷拍者侵犯的是如身份信息、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私密信息等。该类情节既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制,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而关于严重情节的认定,笔者认为这类偷拍行为就是以“性满足”“性羞辱”为目的,侵犯他人敏感隐私。特别是在受害者的范围大的公共场所隐私空间里,当公民被偷拍后,那这些私密照片、视频都有被传播的风险,这是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对这种行为应采用刑事处罚的方式来规制,并且将其认定为行为犯。只要违法分子实施了该偷拍行为,无论其是否得逞,都应该被严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危害后果的程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等附带民事诉讼。

(二)完善事前预防机制

1.设立窃照器材交易实名制

偷拍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内,且侵犯的多为女性受害者的敏感隐私。由于违法者用窃照器材实施,故而事后难以取证、追查。建议由公安部门制定该类器材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交易实名制度,在购买时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做登记。这样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的犯罪意图,在事前令其知难而退;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事后救济维权时有助于受害者,帮助侦查机关追溯源头,解决网络匿名性以及偷拍者众多所带来的侦查难题,从源头防止偷拍器材的泛滥,确保偷拍行为的相关条款能管、能罚,而不是因追查难度而被“休眠”。

2.设立窃照器材排查制度

偷拍行为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隐私空间里,如商场试衣间、高校女厕所等。这就涉及到经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设立问题。事实上,面对客户质问针孔摄像头的存在,酒店通常以己方不知情为由规避自身责任,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追责。借鉴韩国“针孔摄像头检查组”制度,建议相关部门以出台相应规定的方式,对高校、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设立窃照器材排查义务,配合公安部门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那些易发生偷拍行为的公共场所隐私空间,在违法者得手前排除那些安装好的偷拍设备,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四、结束语

现如今偷拍行为日益猖獗,偷拍者不仅为满足私欲,还有可能关联黑色利益链牟取非法利益。该现象不仅对个人的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的伤害,且易与其他犯罪相结合,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虽对非法使用窃照器材和偷拍行为存有规定,但存有漏洞,打击力度小,明显具有滞后性。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偷拍行为的规制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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