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影响分析

2024-03-14 04:24欧燕群
商展经济 2024年4期
关键词:收入水平支配农村居民

欧燕群

(广西外国语学院 广西南宁 530222)

商贸流通业高速发展背景下,推动农村地区流通业数字化转型成为必然。从理论角度来看,随着大量电子商务头部企业入局推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打造全流程、可溯源、数字化销售于一体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以数字技术赋能传统农产品流通领域,进而促进农民提高收入,增加消费者福利。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速度较慢,业态创新乏力,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制约问题:第一,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农产品上行速度与工业品下行速度不成比例,农产品通过网络渠道提高附加值效能并不突出,主要问题在于生鲜农产品流通体系尚未建成,运输损耗导致成本攀升;第二,农村生产者对流通数字化转型有疑虑,参与意愿不高;第三,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学习成本较高,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农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获取的收益低于预期。结合以上分析,实施农产品流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影响不一而足,且在我国不同地区的表现也不同,考察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有其必要性。通过分析两者间的经济联系,深度剖析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微观经济作用,考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相应变化,进而提出有益的理论借鉴。

1 文献综述

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方面,李超凡(2021)提出,要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结合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标准建设,强化冷链全程监控,加强个性化需求及即时性需求,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农业流通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方面,田敏等(2010)研究指出,国内学界从多个视角对农产品渠道交易关系、成本与效率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并导致农产品流通绩效低下的渠道冲突问题却鲜有关注,研究认为,信息不对称和农产品流通渠道权力的严重失衡是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核心原因[2];谢莉娟等(2021)研究发现,流通业发展主要通过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出应强化公有制经济在流通领域的主体作用,结合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流通业发展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3];杨海丽等(2022)的研究表明,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可能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存在“非线性”影响,该问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分析[4]。参考上述文献研究,本文将深入探索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影响,并结合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区的区域异质性展开实证分析,以期为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及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提供有益借鉴。

2 变量及模型设置

2.1 变量设定

2.1.1 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RCD)

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是本文考察的核心解释变量,目前对该指标的衡量主要参考了农村商贸流通企业的相关经济数据,本文借鉴杨海丽等(2022)的方法,结合农产品流通中数字型企业市场份额、数字型企业技术份额和数字形企业出口份额三个指标进行衡量,对农产品流通数字型企业的辨析主要采用Python软件对企业年报进行爬虫处理,以数字平台为核心销售方向的企业定义为农产品流通数字型企业。结果如表1所示,可见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的均值为0.4064,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偏低(小于0.50),同时,三大经济区之间呈现东部大于中部大于西部的阶梯式分布,这与三大经济区的经济水平有关。

表1 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的测算

2.1.2 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RPI)

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本文考察的核心被解释变量,考虑到该指标可能存在自相关性,例如谢莉娟等(2021)的研究提出,我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存在连续提升或连续下降的现象。且不同区域间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上述两个特点来考察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2.1.3 控制变量(CONTROL)

为了控制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变量,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引入下述控制变量:区域经济发展(GDP)——采用区域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衡量;区域开放(OPEN)——采用《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区域开放指数衡量;政策影响(GOV)——采用区域转移支付总量衡量;产业结构(INS)——采用第三产业/GDP进行衡量。

2.2 模型设置

结合研究目标及样本特征,本文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体模型构建如下:

式(1)中:下标i和t分别代表地区和时间;RPIi,t和RPIi,t-1分别代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及其一阶滞后项;RCDi,t为区域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Controli,t代表上文中给出的4个控制变量;μi和ωi分别代表模型的区域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模型的预期假设为“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间存在连续的线性关系”。

为进一步考察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加入农产品流通数字化(NFI)的二次项,给出如下模型:

式(2)中:农产品流通数字化的二次项系数β2显著不为0时,说明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

2.3 数据来源

为保障数据的可信度及完整性,本文的数据均来源于权威年鉴及数据库,包含《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及CSMAR数据库。研究时间为2010—2021年,该研究时期内我国数字化转型速度不断加快,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持续提高。考虑到价格因素可能导致量纲变化,本文以2012年为基期,对此进行价格平减。

3 实证结果及分析

3.1 基准分析

在STATA15.0软件环境下进行实证分析(下同),本文首先对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水平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回归分析,并结合豪斯曼检验结果,基准检验中采用固定面板模型进行考察,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基准检验结果

从表2的基准检验结果可见,在观测期内,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能够显著促进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对比列(1)和列(2)可见,在加入控制变量前后,该结果均显著为正;结合列(3)(4)加入非线性项后,模型的优度从0.7028上升至0.8316,且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影响系数提升至0.7116。从二次项系数来看,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之间存在倒“U”型线性关系,即影响系数逐步变大,且在极值后逐步降低。

3.2 分位数回归

为了验证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在何时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促进水平处于最大值,本文引入分位数回归对其进行验证,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分位数回归结果

由表3分位数回归结果可见,随着分位值的逐步降低,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促进系数呈现出显著的倒“U”型结构,这与前文分析一致,且在60%的分位值水平下,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达到极值0.8261。该结果表明:从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的现状来看,过高或过低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在带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上效果并非最佳。一方面,在所有分位值下影响系数始终显著为正,说明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能够正向推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提升,进一步说明基准检验的稳健性;另一方面,该结果证明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适中的区域,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较快,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过高的地区,流通数字化发展带来的成果主要作用于集团化的大企业,农村居民整体增收并不显著;对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过低的地区,由于农村居民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销售,但农产品附加值无法得到发掘,导致影响水平相对较低。

3.3 异质性分析

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存在较大差别,本文进一步考察了西部、中部、东部三大经济区的情况,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分区域回归结果

表4的分区域回归结果显示,我国三大经济区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长的影响水平均显著为正,且呈东部大于中部大于西部的阶梯式分布。从三大经济区的二次项来看,依然符合倒“U”型结构。结合以上结果可知: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整体偏低,在基础设施建设完备、经济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影响系数相对较高,这表明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发展依然存在较大空间。

4 结语

为了探究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之间的经济联系,本文结合杨海丽等(2022)的研究方法,采用农产品流通中数字型企业市场份额、数字型企业技术份额和数字形企业出口份额三个指标构建了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指数。并采用我国2010—2021年31个省级区域的面板数据对此进行回归分析,结合基准分析、分位数回归及异质性分析三个维度,揭示了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影响,通过对文章进行研究发现:(1)在观测期内,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整体偏低,中位值低于0.50,三大经济区中,仅东部地区高于中位值,中西部地区均低于0.50;(2)从全国层面来看,我国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长的影响系数始终为正,且符合倒“U”型曲线,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分位值处于60%时影响系数达到峰值;(3)从区域差异来看,我国三大经济区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水平对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增长的影响水平均显著为正,且呈东部大于中部大于西部的阶梯式分布。

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农产品流通数字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服务适用于农村居民。从我国当前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建设水平来看,尽管依托于移动互联网渠道实现了农产品流通数字化的有效提升,但总体水平依然较为落后,我国东部经济区的影响系数依然无法达到极值。为此,地方政府应该致力于推动数字渠道的有效建设,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数字流通系统建设,强化多渠道体系协同。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建设农产品流通数字化平台,解决农村居民进入系统成本较高、附加值较低的问题。此外,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加速,不仅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投入,还需要逐步改变农民的传统思想,强化平台引领效应,强化流通发展下的延链、补链,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二,强化农产品流通数字化技术培育,形成创新引领下的收入跃升。创新是实现技术转型的核心效能,在农产品流通数字化转型中,以新兴技术为发展基底,顺应产业信息化转型方向,通过技术赋能产业形态,寻求更高效的生产管理方式,进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就业环境。在技术赋能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现有信息技术的革新优化,不断改良现有平台中不合理、不顺畅的部分,降低农村居民的学习成本,扩大信息平台应用覆盖范围;另一方面,要结合数字化技术的演进,强化万物互联、数据驱动、智能主导等新型思维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利用新一代物联网实现农产品可追溯,降低农民生产流通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变革管理与生产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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