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

  • 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实验经济学研究 ——基于重庆市北碚区、合川区8个乡镇的样本
    也有一些文献从污染者个体理性的局限性[5]、污染排放的随机性[6]、污染者的合作共谋行为[7]等方面,对环境税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稳定性和效率性提出了质疑。此后,一些研究者引入实验经济学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相关质疑。[8,9]本文沿着Vossler等[7]、Camacho—Cuena & Requate[9]等的研究脉络,利用实验经济学方法比较要素型环境税、总量型环境税/补贴、总量型环境税、产出型环境税和集体罚款等五种机制规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效率问题。二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23年1期2023-02-27

  • 论《民法典》中的环境侵权主体 ——作为特殊侵权主体的“污染者
    面,没有围绕“污染者”这一概念展开太多讨论。然而应当认识到的是,“污染者”征表着一类特殊的行为主体,它隐含着证成特殊侵权责任的关键,正确地分析该概念的规范内涵,是正确适用环境侵权法律规范的必要前提。同时,对“污染者”内涵的探讨,对于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充分考虑“绿色发展”的立法需求,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专门的“绿色制度”。③吕忠梅:《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2018年8月底,全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11期2023-01-12

  •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第三人”
    ,这也必然会对污染者——第三人的区分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分别展开专门研究。的案例为分析对象,归纳既有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的实然样态,识别并解决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范围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和争议问题,勾画出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认定的基本规则。二、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立法沿革与司法适用概况界定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的内涵与外延,需要首先厘清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立法沿革。现代侵权法理论中“责任自负”是一个被普遍接受和贯彻的法律原则,据此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2022-03-24

  • 动态成本特征下的散乱污染源治理演化博弈研究
    来分析监管者与污染者之间的均衡策略。在固定收益假设下,中心点位置通常不是演化博弈的ESS,研究者往往关注如何使得环境治理博弈收敛于“政府百分之百监管,企业百分之百治污”的理想结点位置[19-21]。这些结论有一定局限性:在现实中,监管机构检查概率不可能达到100%,除非不惜代价完成政治高压任务[22]。而即便惩罚力度很大,也总会有污染者试图违法排污,故实际的均衡点往往依概率收敛于某个中心位置。因此,有不少研究者关心中心点位置的治污概率以及如何加强策略稳定性

    生态经济 2022年2期2022-02-14

  • 增加受益企业为环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研究
    高的利润,利用污染者负担的主体范围限制,通过转移“污染者”身份,逃避承担环境责任,致使受害人和环境得不到充分救济。基于此,本文从损害担责原则的局限性入手,结合受益者负担原则、损害填补原则与责任社会化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及域外经验五个方面探讨增加受益企业作为环境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受益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基础。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受益企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存在过错的受益企业适用公平原则。一、问题提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2020-12-20

  • 最高法再审多判60万
    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韩国春无须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要举证证明有损害事实。韩国春未能举证证明三次注水排污事实的发生,未能证明鱼塘围坝修复费用、2011年未养鱼损失与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改判支持其2010年养鱼损失1058796.25元。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以

    环境 2020年11期2020-12-07

  • 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责任分配机制构建
    步成效,但由于污染者的“责任逃逸”以及“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失效导致无法找到耕地重金属污染灾害的加害人、承担者,治理耕地重金属污染依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资金配套缺口较大,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难以为继。本研究以长株潭地区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实践为例,借鉴理论界成熟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理论及西方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的成功做法,尝试性地构建适应中国现状的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责任分配机制。一、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责任分配机制的内涵及分析框架解决目前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2020-10-14

  • 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基于“污染者”身份的环境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侵权解释》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2020-10-13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争议。为了强化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弥补我国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首次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每一污染者责任分担的基本规则。然而,该司法解释存在缺陷,其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分类并不周延,致使其确定的责任分担规则的规定不甚全面。未来深入研究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须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类型化分析成果予以反思,整合、重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3期2020-01-18

  • 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2020-01-07

  • 探讨绿色税制 ——以交易成本观点分析
    税,同时考虑到污染者对被污染者造成的外部性,被污染者也对污染者造成的外部性,试着以交易成本的观点,审视绿色税制。一、Pigouvian税理论之概念当经济活动带来破坏环境的外部效果时,课征租税即是将其外部成本内部化,此时企业将增加危害环境污染的成本,基于经济诱因的考量,进而会减少危害环境的作为。课征污染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Arthur C.Pigouvian(1877-1959)最先提出的。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他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者课税,用

    财会研究 2019年7期2019-08-12

  • 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 ——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由于该条款字义模糊,表达不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其定位和解读存在较大的分歧,经常为人所诟病。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之中,明确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既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现实的要求。一、学界对《侵权法》第67条的解读(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释,《侵权法》第67条规定的是两个以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4-20

  • 浅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条件
    就承认了政府为污染者担责,降低了污染者的法律风险。诉讼目的应该是污染者担责,而不是由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替污染者担责。二、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及规范梳理(一)土地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的相关概念1.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概念。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污染土壤而负有修复和治理责任的主体。污染土壤的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包含泄露、释放、排放、堆放等,不作为指的是逃避或推卸及时治理土壤污染的责任。责任主体广泛,包括污染物的生产单位、排污企业和个人、污染物的运输者、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4期2019-02-19

  • 土地储备环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 ——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
    储备中心收回,污染者是否还需要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虽然常州市中院已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注]该案二审于2017年2月28日在江苏省高院举行听证。,判决书对该问题做出了回应但并未进行详细说明,难以服众。本文将以常州“毒地”案为切入点,结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分析土地储备环节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二、被忽视的争议焦点:常州“毒地”案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常州“毒地”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直坚持认为常隆地块即使被政府收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年1期2019-02-16

  • 建筑施工环境侵权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在法律上并不是毫无发言权的,污染者可以根据受害者提出的因果关系对自己进行辩护,举例说明受害者所说的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不成立或者不密切,从而实现为自己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目的。这一规则也是很公平的,不能只听片面之词,需要保证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2.4 免责事由受害者受到法律保护,污染者同样也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首先是因为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人为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的情况,自

    商品与质量 2018年52期2018-12-06

  • 将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面的不足,使得污染者在承担了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让污染者承担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机制,让污染者认识到生态环境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也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基本原则得到贯彻践行。法制网——环境损害赔偿要用于生态修复:建立健全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专门的法规。5月30日起,中央环保督察组陆续

    中华环境 2018年7期2018-08-02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给环境兜底保护
    有企业或个人等污染者承担必要的赔偿修复责任,最终往往由民众承受污染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政府善后。显然,这样的实际责任归属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利于环境保护。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让环境有了价,能够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够逐步实现“谁污染,谁赔偿,应赔尽赔”,有助于理顺生态保护关系,对生态环境进行兜底保护。诚然,既有法律和政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有一些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乡建设 2018年1期2018-03-25

  • 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税规制机制研究进展
    设备,确保个体污染者的排放水平可以准确观测,对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实施“精准惩戒”[2]。税收机制在点源污染治理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环境税、生态税、污染税、碳税、排污税等系列环境政策工具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大量的理论研究和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税收机制在规制面源污染领域具有可行性。环境税最初被广泛应用于点源污染的防控,相关的研究也大多局限于点源污染领域。经济学家们普遍承认,诸如环境税(排污税)、可转让排污许可交易等环境政策工具,通过价格机制促进点源污染减排的能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2018-02-12

  • 优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路径之探讨 ——以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为视角
    权责任性,这是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实践中对不具有修复治理能力的污染者可以要求其承担修复治理费用或进行货币化赔偿,而对于不少既不具有修复治理能力又无货币赔偿能力的污染者,货币赔偿只能体现在纸上,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却在整个损害追偿过程中迟迟不能启动。因此,仅从修复治理的侵权责任性出发来设计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路径,修复治理的终极目标难以及时有效实现。二是修复治理具有行政公益性,这决定了修复治理不能以任何理由被搁置。不论是污染者无修复治理能力或

    法制博览 2018年22期2018-01-23

  • 浅谈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机制
    ,主要是通过向污染者请求赔偿的方式解决。但是,一些企业将民事赔偿当作企业在经营当中的成本,将此计算入产品的价格,最终是由消费者为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买单。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污染者的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但是,生态环境破坏具有复杂性,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找出是由哪一种污染源造成了损害后果;生态环境破坏具有潜伏性,例如污染物质进入土壤潜伏期可以达到几个世纪,有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2018-01-22

  • 试论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责任。最后,被污染者是非常难举出证据来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的,因为被污染者一般都是公民,对污染这方面不会懂很多,也没有途径去收集证据,污染的证据往往会被污染者销毁,因此对被污染者来说很不公平。所以,制定环境法是迫切需要的。(三)我国行政法中的不足我国行政法中涉及环境这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少之又少,至今授权给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管理的权利也不多,很多时候,在行政机关执法时,因权利未明确,导致公民不愿意去执行,这种单方的执行方式无法对环境保护起到有效的作用。甚至有的执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2018-01-22

  • 浅谈我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
    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三个:环境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环境损害行为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在这里并非指违法行为,多数侵权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则行为人不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第二性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对于第一性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至于损害后果,从人身、财产损害扩大到了生态破坏。传统法律仅仅保护现实利益,对于环境的隐藏利益并不加以保护。随着“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2018-01-22

  • “谁污染,谁埋单”,具体怎么操作
    事者的责任。当污染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赚得盆满钵满,些许罚款或许只是九牛一毛。考虑污染后的修复成本往往无数倍于靠污染贏得的效益,也只有修复费用由污染者埋单,才能契合“谁污染,谁埋单”的本义。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局面如何改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如何进行?向污染者索要高额环境赔偿,如何实现?endprint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1期2018-01-17

  • 推定、倒置抑或第三条道路 ——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步证明责任,对污染者过于严苛。因此有必要在解释上认为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前置条件,以缓解污染者过于不利的地位。而这一解释,既符合学界的共识,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观点。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的推定;初步证明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迅速增多。作为解决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一般性法律,201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社会科学家 2017年8期2017-10-26

  • 打治污持久战中国非常认真
    款无足轻重,对污染者形成不了威慑。但今年8月起,一连串环保检查在全国31个省份展开,执行督察任务的是中央政府官员,玩忽职守的官员会丢掉职务或被判刑。对污染者的惩罚措施也更加严厉。中国环保人士马俊(音)说:“以前只是罚款,现在是关停或暂停生产。这样做的效果大得多,因为对工厂主来说,这关系到生死。这是我第一次感到企业有动力走更绿色的路。”中国媒体报道称,过去两个月来关停的工厂包括水泥、制陶、化肥等化学品企业。四川省已有超过7000家工厂被关停,至少是暂停生产。

    环球时报 2017-10-132017-10-13

  • 环境污染数人侵权的法律适用逻辑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有上述特殊规定,而其他全部类型的特殊侵权责任都没有关于数人侵权的特殊规定。因此对第67条的规范目的和调整范围我国学者多有争议。并衍生出许多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第67条是环境数人侵权责任的特殊规范,根据特殊优先于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当发生环境数人侵权案件时,仅适用第67条即可。第一种观点内部又有

    社科纵横 2017年7期2017-04-11

  • 我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民事责任,是指污染者的水污染行为,致使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环境权益遭受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面对日趋严重的水污染问题,防治和解决水污染侵权事件,责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捍卫受害人的权益,将会更有助于保护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二)功能水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与水污染侵权的违法成本密切相关,它具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法比拟的功能,能够为污染受害人提供帮助和慰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预防性,是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4期2017-03-10

  • 环境税制改革:价值追求、法理依据与立法进路
    问题的外部性与污染者负担法律原则的提出在各国环境问题出现的早期阶段,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只要没有造成人身健康或者财产的损害,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污染治理和控制所需要的费用基本上依靠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然而,经验教训表明,这不仅无助于阻止污染环境的行为,还会纵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及其污染成本的社会转嫁。同时,日益巨大的资金投入给国家公共资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而公共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政府使用这部分资金有悖于社会公平,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很大程度上是污

    绿叶 2017年3期2017-03-09

  •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现实诱因与法律机制构建
    的出现不仅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行政代履行制度等具有密切关联,同时它的产生也具有多项现实诱因,如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监管模式僵化与失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逐利本性驱动与法律制裁弱化、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催生环保产业链等。未来我国在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机制过程中应注意明确其适用对象、厘清不同委托主体所导致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以及构建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理论基础;制度前提;现实诱因;法律机制构建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2期2017-02-23

  •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王丽萍1李 宁2(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3)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呈现强化侵权人责任之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立法趋势相悖,与国外立法、判例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政法论丛 2017年1期2017-02-20

  • 土壤污染责任中的溯及既往的适用 ——从“常州毒地案”谈起
    ,我们不能要求污染者过去的合法排污行为的土壤污染责任。这是有悖于公平正义。本文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为了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三个层面进行论证,证明未来土壤污染立法应当溯及既往地追究污染者的土壤污染责任。土壤污染责任;溯及既往;无过错责任一、问题缘起:土壤污染责任是否溯及既往2016年12月21日,自然之友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在江苏省常

    法制博览 2017年28期2017-01-27

  • 用自信和求实绘就美丽中国
    格的排放标准、污染者付费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生产者负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监督机制等推进了第三方治理。然而只要稍加分辨,就会发现以上制度除了污染者付费外,没有哪个是专为第三方治理设计的。事实上,发达国家普遍有着深刻的经济自由主义基因,非常信任市场机制调节资源的能力,坚持污染者应自主决定要自行治理还是请第三方治理。而由政府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显然与此理念有着显著差异。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其实大多仅旨在明确和强化污染者的责任,而将后面的事情交给市场。大名

    中华环境 2017年11期2017-01-22

  • 重构环境税法建制原则 ——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反思与突破
    制原则 ——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反思与突破冯铁拴(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缘起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税法试图以税收这一经济工具调控污染者的行为,以促进环境保护目的的达成。环境保护税立法平移了排污费制度,既未能实现对污染者付费原则误读的矫正,在理念上又忽视环境税法横亘环境法与税法这一复合属性,使得环境税的激励诱导效果难以发挥,并且有沦为环境法附庸的危险。唯有对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正确的理解,并引入税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纳税人基本权保障原则,环境税法的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2016-11-25

  • 企业达标排污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责任
    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造纸企业应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虽然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的环保单行法律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还是有些不同。例如,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中国环境监察 2016年6期2016-09-16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互补与衔接
    的情况为:部分污染者已经被定罪判刑,部分污染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污染者均未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至今未被修复。作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代理人,在整理该案件的各方材料时,也触发了笔者对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互补关系与衔接问题的相关思考。二者互为补充首先,二者都具有保护环境的共同目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原条款将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

    中华环境 2016年6期2016-09-14

  • 环境税开征背景下我国污水排污费政策分析与评估
    题,这对于调节污染者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同时目前国内对污水排污费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基础分析[1-3]、历史回顾[4-5]、现状问题分析[6-9]等几个方面,尚没有系统性地对污水排污费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政策目标、政策自身设计、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与评估。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拟采用环境政策分析与评估[10]的一般模式,基于已有的数据和信息对我国的污水排污费政策进行初步分析与评估,也为之后环境保护税的建立提供良好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9期2016-07-09

  • 日本:土壤被污染,土地所有者要担责
    基金制度。土壤污染者不明或者土地所有者、污染者无力支付治理和修复费用时,可申请资助。严厉的污染处罚制度。不论污染者是否明确或有无财力,土地所有者都应承担补充责任、无过失责任。但是,土地所有者承担责任后可向土地污染者索偿。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制。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6年7期2016-05-24

  •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再审视及对我国环境税费政策的启示
    提出,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提高排污费征收率。随后,环境保护 “十二五”规划也提出,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2015年6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环境税税率分别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和1.2元,均比原排污费征收标准①参见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提高一倍。而北京和天津等地更是率先将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5~15倍。我国的环境税费政策是在直接吸收污染者付费原则 (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11期2015-09-19

  • 耕地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类型化初探
    理”为原则,由污染者承担生产或生活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2-3];有一种观点认为耕地权利人应当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污染者追偿;第三种观点根据信托理论,主张农村环境污染应当由政府治理,如有部分学者在土壤污染制度构建的设想中,将农用地的污染治理作为重点,论证政府应该指导和引导农民应对农用地污染问题[4],规定国家及政府责任、土地所有者、征收者和管理者责任[5]。以上针对土壤污染责任谁来承担的分析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单一的以“谁污染,谁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2015-08-21

  • 新政
    不论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环境污染致职业病或要追刑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6月16日表示,由于环境污染导致职业病的,如果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将通过追究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保护受害人权益。● 深圳7月起禁止售用溶剂型涂料7月1日起,深圳将全面禁用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的溶剂型涂料(油漆)、胶粘剂等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成为在

    环境 2015年7期2015-05-30

  • 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承担*——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存在的不足及改进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的要旨,是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确定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而不适用该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对于这种情形,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

    法治研究 2015年6期2015-04-17

  • 碳交易中的“祖父条款”与污染者付费原则
    “祖父条款”与污染者付费原则背景渊源。内战后,美国南方几个州的宪法规定:只有在1867 年以前祖父辈拥有选举权的人才享有选举权,[2](p264)“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由此得名。此后,该条款因违宪而被废除,但条款背后的精神却得以传承。环境法中的“祖父条款”,Robertson 认为是指那些所有的为现存污染企业提供了实质上“避风港”的环境法原则或规则,因为这些原则或规章给予了现存污染企业特权,使它们无须遵守新企业必须遵守的严苛环境标准,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10期2015-03-22

  • 论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当承认的法律责任。易言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是环境责任制度在环境与环境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为了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2015-02-06

  • 舆情
    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等14城市今年将划定开发边界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助理张晓玲在国新办发布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在内的14个城市的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将于今年完成,开发边界将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定,不得超越界限盲目扩张。去年7月,住建部和国土部共同确定北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

    中华环境 2015年6期2015-01-27

  • 北京鼓励NGO起诉污染者
    非政府组织起诉污染者随着中国公众对污染问题日益不满,中国已向污染“宣战”并提高罚款额度。今年初,政府又开始鼓励非政府组织(NGO)起诉污染企业或个人。“这是中国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一个突破,因为NGO如今能代表公众利益,并迫使大企业为其对环境的所作所为负责”,绿色和平组织中国大陆项目总监马天杰说,“过去这种事存在许多障碍。”但尽管北京释放出信号,专家仍认为新规作用有限。中国有数千个环保组织,但有资格起诉污染者并享受诉讼费减免的目前仅有约700个。环保人士孙庆伟

    环球时报 2015-01-172015-01-17

  • 中国设立“治污庭”引关注
    律执行的方式对污染者采取强硬措施,显示北京誓将逆转过去30年只顾经济增长造成的损害。法新社3日以《中国设立专门的“治污庭”》为题报道称,鉴于公众对环境日益污染的不满,北京正在推进绿色议程。李克强总理今年3月对污染宣战,一系列措施已经被宣布,但有关执行的问题仍然存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紧随今年4月《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25年来首次,包括对违法者施加更严厉处罚以及使违法者“名誉扫地”。但文章同时说,让污染者负法律责任被证明很困难,“在这个国家,当地政府经

    环球时报 2014-07-042014-07-04

  • 最高法院任命环境法官
    国决心强硬处理污染者、增强执法力度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一位高级法官应对环保案件。报道称,郑学林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该审判庭于两周前刚刚成立。遭遇一系列污染丑闻的北京决心扭转30年来经济增长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但它一直以来都在费力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大型工业企业以及保护这些企业的地方政府。报道称,新的审判庭将对全国134个环保法庭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目前在各地环境案件审判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很大。诉讼律师们一直抱怨说,针对污染者的法律

    环球时报 2014-07-012014-07-01

  • 环保部将获权关闭污染企业
    更大权力来挑战污染者。 据参与修订的学者透露,尽管一些细节仍在讨论中,但在环境优先于经济的原则上已达成一致并将写入法律。参与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把环保作为根本原则是一个重大改变。” 这部法律25年来的首次改变将给北京治污战争以法律支持,并把去年作出的“放弃数十年来一贯执行的不计代价优先实现经济增长的模式”承诺正式化。但曹警告,官僚部门间的讨价还价可能导致一些措施最终无法实施。 由于并未被赋予合法权力,环保部

    环球时报 2014-04-162014-04-16

  • 污染者负担原则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叶媛博污染者负担原则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叶媛博[1]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主要是指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物种数量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环境责任领域的基本原则,为公共环境保护设置了从损害预防到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这种以义务为导向的法律保护体系比传统的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律体系更加适合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4年1期2014-02-02

  • 第三人过错所致海洋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
    要有不可抗力、污染者自身的行为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这三种原因所致海洋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90条第1款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海洋环境损害由第三人独自负责而污染者免责的规定,同其他立法明显不同,一方面造成学理认识上的困惑,另一方面也给法律适用带来麻烦。本文将以此为对象展开研究,希望能为澄清理论认识和指导立法或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一、我国现行立法的三种模式综观我国现行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对第三人过错所致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2013-01-21

  • 论我国环境法治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以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为视角
    就环境法治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而言,污染者付费以补偿自己行为导致的各种污染损失本来是天经地义、不足为怪的,但是现实中一些因素的存在却使得紫金矿业水污染处罚这一“普通”事件引得众多国人关注:这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2年多以来,行政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颇为讽刺的是,紫金矿业却在国庆长假后A股市场的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后急速拉升至涨停板。本文以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为例,结合污染者付费原则内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8-15

  • 我国环境污染信息披露的主体选择与社会效率
    率。本文将利用污染者与受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行为选择模型,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对这些问题展开系统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一是明确实施环境污染信息披露的适用条件;二是明确由谁负责实施环境污染信息披露更具有社会效率。这对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当前环境污染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价值。二、污染者与受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模型环境污染信息披露作为一项环境管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利益相关者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消除或降低污染者与受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

    财经研究 2012年7期2012-05-03

  • 工业污染责任转移机制探讨
    虚作假的现象。污染者在进行治理措施上设置暗管偷排的现象有之;治理设施时运行时不运行的现象有之;治理设施不匹配也非常普遍。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往往在外力的作用下,才能很好的执行。所以只有在严加监督的基础上,污染者才能很好的承担污染的责任。1 “谁污染谁负责”的几种主要方式“污染者负责”是大家认同的由污染者承担污染和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的一项环境原则。就这一原则而言目前国内众多的工业污染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污染者自负责任的原则:污染者自身采取治理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2011年2期2011-08-15

  • 《侵权责任法》解读:石油石化企业须重视风险管理
    权责任中突出了污染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保护法》的环境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突出了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石油石化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依赖性很强,生产环节又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要完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树立环境优先的理念。关于污染者的责任,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的免责,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中国石化 2010年7期201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