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纾译介活动的伦理阐释*

2010-08-15 00:43李小霞
外语与翻译 2010年4期
关键词:林译林纾商务印书馆

李小霞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长沙 410075)

林纾译介活动的伦理阐释*

李小霞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湖南长沙 410075)

结合翻译伦理模式,从删节或增补原作,误读、误译,林译小说和委托人与赞助人等三个方面阐释中国近代小说翻译家林纾的译介活动。研究发现社会伦理和译者自身伦理的痕迹随时会留在作品中。

翻译伦理;林纾;阐释

林纾是中国近代西方小说翻译的领军人物。他不谙外文,却译出了 160多种外文小说。他的译文采用中国传统的文言文形式,可谓语言优美,文笔流畅,在当时享有盛誉。然而,他的译本又因对原文的“删节”、“增补”甚至“误读”、“误译”饱受争议指责。对此,著名作家、文学评论家和翻译家郑振铎先生曾撰文为林纾译文中存在的“删节”和“增补”现象寻找原因。他认为应该归因于林纾的合译者。钱钟书专门撰写长篇译论《林纾的翻译》一文,并对林译中的“删节”和“增补”现象作了精辟的论断。他在评论中指出,“最近,偶尔翻开一本林译小说,出于意外,它居然还没有丧失吸引力。我不但把它看完,并且接二连三,重温了大部分的林译,发现许多都值得重读,尽管漏译误译随处都是。我试找同一作品的后出的无疑也是比较“忠实”的译本来读,譬如孟德斯鸠和迭更司的小说,就觉得宁可读原文”(钱钟书,1981:779)。可见钱钟书并未因此而简单地否定林译小说,反而给予高度评价。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林纾译介活动的研究从未中断。他们从传统的语文学、现代语言学及文化学等视角对林纾的翻译活动作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笔者以为,在翻译伦理回归的大潮下,从伦理学视角再度审视林纾的翻译活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从该视角分析林译中的种种“非常规”现象。

一、翻译伦理模式

20世纪是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得到长足发展的世纪。纵观国内外的翻译研究大致经历了从传统的语文学、现代结构主义语言学到文化学三个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翻译研究也从规定走向描写。翻译是自我文化与异质文化碰撞、交流甚至融合过程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途径。那么,在两种文化碰撞的过程中,翻译该如何进行就成了翻译家们关注的焦点。翻译涉及原作者、译者、读者及赞助人等几方主体。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对彼此的行为有何影响?即,译者在翻译时遵循什么样的翻译伦理?这种翻译伦理是否有效地体现在译者的翻译行为中?

20世纪 80年代,法国当代翻译理论家、翻译家、哲学家安托瓦纳·贝尔曼 (Antoine Berman)率先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他认为,翻译伦理就是要尊重原作及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接着,西班牙学者安东尼·皮姆对翻译伦理作了进一步阐释。他倾向于“译者伦理”,即从译者的“文化性”出发,探讨与异质文化交流时译者的职业伦理问题。笔者以为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 (Andrew Chesterman)的翻译伦理观极具借鉴意义,尤其是他的翻译伦理模式。安德鲁·切斯特曼将翻译伦理分成五种模式:再现的伦理 (et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的伦理 (ethics of service)、交际的伦理 (ethics of communication)、基于规范的伦理 (nor m-based ethics)和承诺的伦理(ethics of promise)。再现的伦理指译者应该忠实地再现原文及原作者的意图,不得随意进行增加、删节或更改。再现的伦理模式追求翻译的理想境界。正如钱钟书先生 (1979)所言文学翻译的最高标准是“化”。把作品从一国文字转变成另一国文字,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有的风味,那就算得入于“化境”,译本对原作应该忠实得以至于读起来不像译本,因为作品在原文里决不会读起来像经过翻译似的。殊不知,此再现伦理实谓可望而不可及,因为两种文化之间必有距离。服务的伦理是将翻译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提出的观念,主要指翻译的功能模式。翻译文本的选择,翻译策略都应该是译者和赞助人协商的结果。译者应该按照赞助人要求完成翻译任务,要求达到了,伦理也就得到了遵循。交际的伦理则从跨文化交际方面强调翻译在文化交流和沟通中的作用。基于规范的伦理源于描述型翻译研究和规范理论,即对译作的产生和接受起决定作用的是译入语文化中的规范。该规范代表了译语文化对译作的期待。承诺的伦理即要求译者履行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誓言。事实上,在现实翻译活动中,译者很难同时遵守这五种伦理模式。这样就为不同时期的翻译活动中出现的“非常规”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我们从更客观、更历时的角度审视文学翻译提供了基础。林纾的译介活动颇具代表性。下面笔者尝试用翻译伦理模式解释林纾的译介活动。

二、林纾译介活动的伦理阐释

翻译是跨文化交际的社会行为,译者作为这种行为的主体,其翻译活动必定受到一定价值观念体系的约束和制约。无可否认,译者的翻译行为都不可能是凭空创造,其基本立足点都是原作。但是,翻译过程牵涉原作、原作者、译者、读者及赞助人等主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观念无不对翻译行为产生影响。林纾的翻译活动主要发生于清朝末年,而当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价值体系、意识形态、社会规范的复杂性对其翻译活动的干预无处不在。而这些正是翻译伦理关注的问题。

(一)删节或增补原作——非技术性问题

翻译难,文学翻译难上加难是翻译界的共识。“作为一种跨文化活动,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充分显示出人文问题的复杂性、多义性和模糊性”(黄汉平,2003:26)。任何两种语言文化不可能完全相通,换言之,它们之间或多或少存在某种绝对差异性,这就要求翻译时克服语言文化障碍。译者也不可能随心所欲进行翻译,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种种选择行为不仅有个人审美和思维方式方面的制约,更有包括社会价值观念体系、规范和意识形态在内的多种文化因素的干预。从这一层面分析,翻译中的选择行为不仅仅是一种技术问题。从宏观角度审视林纾的翻译活动,尤其是对原作的“删节”和“增补”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林译小说中的删节和增补现象是最常见的,同时它也是林译小说被批评的焦点。关于这一点,从其译本与原作的长度不难看出。如,长达 425页的哈葛德长篇小说 Joan Haste,林纾的译本《迦茵小传》只有 251页。《迦茵小传》中的删节主要表现在对各章标题的省略,对原著中细致的场景描写、神态和心理活动的漏译,以及对原著中作者作为叙述者发表议论或叙述故事等语句的删除。再如,一共 44章的《黑奴吁天录》,林纾的译文字数为 9万 2千多,而黄继忠先生的《汤姆大伯的小屋》却有 34万字之长。林纾译《巴黎茶花女遗事》的字数约为 4万 3千多,而陈林、文光的译本《茶花女》字数多达12万 6千字左右。以上数据足以证明林纾对原文的删节程度。林纾译作中的增补现象也随处可见,增补类型主要分三种情况:加入注释、加入评述和加入创作。

严格的文学翻译不允许译者对原文有删节或增补,必须尽量做到忠实于原作和原作者的意图。这也是再现伦理模式对译者提出的伦理要求。笔者以为,任何译者,包括林纾在内都渴望自己的译文与原文完全对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译者也就无法完全遵循再现伦理模式。通过仔细研读林纾的译作发现他的删节和增补与他本人所受的中国传统小说的影响分不开。翻译活动中,林纾始终遵循迎合中国人的表达习惯和表现形式,顺应当时的主流“诗学”理念,使译文与原文总体上保持一致。这也是林纾译本为当时读者,即传统的读书人所乐于接受的首要原因。可见,林纾的翻译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在基于规范的伦理指导下进行的。

(二)误读、误译之伦理观

通过比较原著与林译本不难发现,大部分误读和误译都是林纾有意为之。有意误读是指译者从译入语文化和读者角度出发,对原著的某些地方进行人为操作。青年学者杨联芬女士认为林纾对西方文学的误读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他以中国传统文人文学——具体说是史传和唐宋派古文——作为‘前理解’,在西方小说中寻找审美契合点,以中国经验对西方小说进行类比性审美与阐释;其次,他以儒家道德范畴阐释西方文学与西方风俗人情,使中国人在‘共性上’认同了素于中国暌隔的西方人伦风俗”(杨联芬,2003:97)。误读和误译具体表现为改变原文的语言表达形式、文学形象和文学意境等。

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伦理和译者自身伦理在译者翻译西方作品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带上烙印。众所周知,林纾所处的晚清社会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型期。中华民族贫弱交加,以梁启超为首的有识之士鼓吹小说改良政治的作用,一时间将小说提升到“文学之最上乘”。从一开始,对外国小说的翻译就被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此为影响林纾小说翻译活动的社会伦理背景。文学风尚方面,尽管白话文学有所发展,但古文的官方地位并未动摇。以雅为美的审美取向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古典雅致的文章更符合广大读者的审美期待,更容易为读者习惯和接受。正因如此,林纾采用典雅的古文翻译西方小说。另一方面,林纾作为桐城派文人,深受儒家思想熏陶,此为林纾作为译者的个人伦理价值观。翻译过程中遇到不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范畴的内容便有意误读、误译。套用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观念。目的在于便于中国读者理解。可见林纾的误译并非胡译、滥译,而是在社会伦理规范和译者自身伦理规范的指导下进行的。同时也遵循了基于规范的伦理,具体即期待规范,译入语读者对翻译作品形式特征的期待。

(三)林译小说与委托人与赞助人

安德鲁·切斯特曼的“服务伦理”是将翻译活动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而提出的,即翻译最终要符合客户的要求。翻译时,译者应该根据委托人或赞助人的要求,结合翻译的目的和译文读者的特殊情况进行翻译。译者的忠诚首先是针对委托人的要求而言 (唐培,2006)。然后考虑译者、原文作者及译语读者之间的关系及利益。如果三方发生利益冲突,译者应进行协调,寻求各方的共识。

林译作品的发表与畅销与赞助人和委托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考证,林纾翻译活动的主要赞助人是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在清末民初的出版界地位不可撼动。有学者称商务印书馆是一棵百年的大树,是一本厚重的大书。根据李泽彰的《三十五年来中国之出版业》所提供的 1902-1930年商务印书馆逐年出书数字,商务印书馆的营业额一直占据全国图书营业的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在翻译小说方面,商务印书馆一直稳居龙头。当时,商务印书馆的管理人员以其敏锐的眼光看到林纾翻译《茶花女》受关注的程度如此惊人,加之梁启超鼓吹外国小说改良政治之风盛行,于是断定林译小说在这种大潮下必有一席之地,而且有着巨大的商业潜力。后来证明,商务印书馆的决定是正确的。在翻译选材方面,商务印书馆为了主要出版林纾的小说译作,向国人介绍的外国著名作家有莎士比亚、狄更斯、司各特、笛福、欧文、雨果等。据统计,商务印书馆共出版发行林纾的单行本著译 140余种,其中为他出版了两辑《林译小说丛书》共一百种。此外还有很多没有出版的译作。由此可见,林树的译介过程中难免要为赞助人考虑,考虑译作的文化品位,又要保证商务印书馆译的商业利润。要调好其与赞助人的关系必须在服务伦理模式下进行译介活动。

三、结语

在翻译过程中,社会伦理和译者自身伦理的痕迹随时会留在作品中。所以,删节、增补、误读等非常规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些非常规现象的客观存在直接指向译者并没有完全忠实于原作及原作者的意图,因此造成对再现伦理的客观违背。然而,译者译作中的非常规现象往往是迫不得已或是由于译语文化的需要产生的。这样,译者客观上又遵从了译语规范,顺应了读者期待,即译者遵循了服务的伦理和基于规范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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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李小霞 (1981-),女,山东蒙阴人,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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