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土司被“和平改流”的途径、原因及善后研究*

2018-01-03 06:28马国君李红香
广西民族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土司

马国君 李红香

明清土司被“和平改流”的途径、原因及善后研究*

马国君 李红香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朝廷依法对土司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从实现途径看,大致分为“武力改流”与“和平改流”两类。“和平改流”主要指朝廷通过非暴力手段,将自愿呈请改流以及违规、无嗣等土司废除,并在其领地内置流官府州县,派驻流官加以管理,最终实现从土司治理到流官治理的行政转型。此类转型由于是不流血的“和平改革”,故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等。因此梳理、分析这一改流途径、原因及善后举措,对于丰富和完善土司学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土司;“和平改流”;国家认同;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及其毗邻地区实行的重要民族政治制度,该制度将地方头人直接纳入国家官僚体制,代理朝廷对地方进行合法管理。该制度对于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土司的设置与土司废除并存,其中废除土司,就其领地置流官府州县,进而派驻流官加以有效管理,就是学界探讨的“改土归流”了。查阅学界对土司研究的100余年学术史,对“武力归流”研究甚多,但对“和平改流”研究鲜少。目前偶尔涉及这一题域的主要有杨庭硕的《人群代码的历时过程——以苗族族名为例》[1],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2],李世愉的《清雍正朝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3],李红香的《金筑土司发展概况及“乞改土归流”原因探微》[4]等等,以上诸成果为本文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 “和平改流”途径述略

土司制度对于地方社会稳定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就“和平改流”言,典籍中一般称之为“乞请改流”“呈请改流”“纳土”等,此外,根据改流的实际过程,还包括无嗣、违法等特殊背景下被“裁革”等具体改流事项。下即此为序,展开探讨:

(一)自愿改流者

明清时期,土司自愿改流在典籍中一般称为“乞改土归流”“呈请改流”“纳土”等。《明史》卷三百一十六《贵州土司传》载,万历四十年(1612),吏部覆巡抚胡桂芳奏,“金筑安抚土舍金大章乞改土为流”。朝廷遂改金筑安抚司地为广顺州。《清史稿》卷二百九十九《土司一》载,康熙四十三年(1704),湖北“金峒安抚司覃邦舜,呈请改流,以其地为咸丰县”等。此类改流在雍正大规模改土归流前,范围有限,规模甚小,典籍记载较为分散。

但康熙后期,随着西部内陆边防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准噶尔蒙古占领西藏,兵锋直指西南诸土司区时,西南地区稳定与否成了朝廷治理之急务。[5]雍正年间,朝廷推行了大规模“改土归流”。在此背景下,土司“呈请改流”亦成了当时“改土归流”又一重要形式,具体见表1:

表1 雍正时期西南土司自愿改流列举

改土归流属朝廷对土司进行依法处置的重要举措,而“和平改流”又是实现“改土归流”的重要途径,只有明辨改土归流的途径差异,才能对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内涵做出历史的澄清,回应学界对土司研究之不足。表1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三:一是对于“和平改流”的称谓,在典籍中称呼各异,有“呈请改流”“乞请改流”等不同称法,还有“纳土”改流者。“纳土”是指土司自愿将自己已有领地管辖权奉还给朝廷。二是这些被改流的土司原因有多种,有害怕朝廷军威的,有无法管理下属的,亦有不能履行职务的。三是通查《明实录》 《清实录》 《朱批谕旨》 《明史》 《清史稿》等档案以及正史资料发现,通过这一途径实施改土归流的规模以湖广地区规模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影响也最为深远。据统计,湖广共废除土司四十八家中,就有四十二家土司为自请改流的。[6]湖南按察使王柔,总兵刘策宣谕,“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先后奏改郡县,惟容美稍用兵,而永顺彭氏自请献土”等。此次改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湖广“合境无土司名目矣”①(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二《土司一》。。

(二)土司违法被裁革者

除土司自愿呈请改土归流外,还有因土司违法,被朝廷裁革者。如湖北施南宣抚司,雍正十三年(1735),明如被逮,自经死。禹鼎以淫恶抗提,拟罪改流,以其地置利川县。西萍长官司,雍正十三年(1735)裁,其地入咸丰县。建南长官司,雍正十三年裁,其地入利川县。湖南桑植宣慰司向鼎之孙“向国栋残虐,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相仇杀,民不堪命。雍正四年(1726),土经历唐宗圣与国栋弟国柄等相率赴愬,总督傅敏入奏,乃缴追印篆,国栋安置河南,以其地为桑植县”。保靖宣慰司“象乾曾孙泽虹病废,其妻彭氏用事。汉奸高伦、张为任二人结连其舍把长官彭泽蛟、彭祖裕等,相与树党,以劫杀为事。雍正元年(1723),泽虹死,子御彬幼,泽蛟欲夺其职,为御彬所遏。迨御彬袭职,肆为淫凶,泽蛟与其弟泽合谋,互相劫杀。二年(1724),御彬以追缉泽蛟为名,潜结容美土司田旻如、桑植土司向国栋,率土兵抢虏保靖民财。七年(1729),御彬安置辽阳,以其地为保靖县”。

清代广西小镇安巡检司末代土巡检岑纯武,乾隆三十一年(1766),“以罪革职,改设流官”。思明州土知州黄而芸,“康熙五十八年(1719)以不法革,改流”。 上龙司土司殿灴,雍正三年(1725),以贪残参革,“析其地为上龙司、下龙司;改设两巡检。后改龙州”②(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二《土司一》。。雍正五年(1727),“泗城府土司映宸以罪参革,改设流官”。雍正八年(1730),“巡抚金鉷以归顺州土司岑佐不法状题参,革职改流”③(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六《土司五》。。云南姚安府土同知李厚德,“雍正三年(1725),以不法革职,安置江南”④(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四《土司三》。。雍正八年(1730),贵州“思南府蛮夷长官司副长官李慧缘事革职”⑤(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五《土司四》。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型改土归流,还有因为土司对地方经营不善,引起民众不满,而在民众的强烈要求下被裁革者。《清史稿》卷五百一十四《土司三》载,云南“阿迷州土知州,旧有土目李阿侧。清康熙四年(1665),从讨王朔有功,授土知州世职。传至李纯,滥派横征,为保夷所控。雍正四年(1726),籍其产,安置江西,改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广西太平府土官李维钧见一妇女长得漂亮,强将其留下,引起群众公愤,集体状告李维钧,最后朝廷“撤了李维钧的土官职务,并规定以后不许再承袭”。同年,广西全茗土官族弟许有品,仗势打家劫舍,打死打伤群众,引起公愤。被害者家属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联名控告土官纵容许有品行凶。许氏土官败诉,“被判永远撤销土官职务,土官职位,永不复袭”[7]等等。

此外,土司不法被和平改流者,也包括因土司依附地方政权,反抗朝廷,被停止世袭的。如“蒙自县土县丞世屏在吴三桂反抗清朝时,接受了吴氏“伪总兵剳。大师复滇,世屏持创归附,授蒙自县土县丞职,不准世袭”等⑥(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四《土司三》。。

此类型改土归流,就形式言,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武力改流的性质,但相对雍正朝、乾隆朝、光绪朝等在西南、金川、西康等地通过军队,以战争方式推进改土归流而言,是一场没有流血的“和平改革”,也没有引发剧烈的军事对抗,故笔者将其视为“和平改流”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土司无嗣被改流者

如果土司无嗣,一时宗族中又难以找到合适继承人者,朝廷就有可能宣布废除土司,建立流官统治。此类个案在明清文献记载甚多。就贵州言,“水东长官向氏、胡氏”,在明末时两土司“皆绝,因革司”[8]64。兴义府安逸营土把总天麟于道光五年(1825)死,无人承袭,朝廷“以绝嗣闻,遂废”[2]858。都匀府夭坝安抚司,同治十一年(1872) 后无继承者,司废[2]941。故(民国)《八寨县志稿》卷十四《土官》载,夭坝土司象田“病故,无嗣。虽有旁支,其势亦微,不能承袭矣”[2]889。平浪长官司“咸丰苗乱,后无袭者,司废”。永安长官司雷金城“病故,其子嗣不能承袭,而其职遂废”。镇远府南市土千总赵必贵,“于咸丰六年苗乱,御贼阵亡。无嗣,遂废”。番陇土千总曹胜禄,“于咸丰六年(1856) 苗乱,御贼阵亡。无嗣,遂废”[2]943。龙塘土千总龙氏,“数传至应源。卒,无嗣,遂废”。谷山土把总张氏,光绪七年(1881)“赵壹峰袭职,殁后无嗣。光绪中年遂废”②《清世宗实录》卷一三四,雍正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陀陵土官黄金鼎死后无嗣。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政府趁机将陀陵土知县改土归流,其地被并入永康州[9]180。田州土知州岑乃青于咸丰五年(1855)死,因岑乃青无直系后代,导致族人争袭,民不聊生,在州民的强烈要求下,遂改流[9]186。湖润寨巡检司末代土巡检岑作柱死后,“无嗣,绝,改流”[2]1122。雍正十年(1732),归顺土知州岑佐祚以不法,被朝廷革职,后“查无应袭之人,请改土归流”①《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五,雍正十年二月初二日。。雍正十一年(1733),广西巡抚金鉷疏言,“太平府属思城州(今属大新县)土知州赵康祚缘事参革,无人承袭。请改土归流,隶祟善县(今属崇左县)管辖”②。

弘治七年(1494) 四月,云南马龙土知州长辅“故,绝”,朝廷改设流官知州[10]392。正统元年(1436),楚雄府“女土官高冬梅故,绝”。“三司乞流官管事。本年十一月,题准改设流官”[10]419。康熙十九年(1680),宁州土州判李者禄归附,准世袭州判。“后绝,停袭”③(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五百十四《土司三》。。乾隆十一年(1746),云南总督兼管巡抚事张允随疏称,“顺宁府属之猛缅长官司本廷征父子获罪革审,其亲支内并无可承袭之人。并据猛缅五十村寨夷民佥称,向被土司残虐,民不聊生,恳求赏立流官等语。自应俯倾夷情,将猛缅土司裁汰,其所管地方,改设流官管辖。一切善后事宜,详酌罢办续奏”。“从之”④《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五,乾隆十一年四月丙戌。。

从上可见,土司无后,或其旁支势力弱小,无法继承,或在统辖内因属下居民反对,又难以找到合适的土司继承人,遂被废司,足见土司无嗣被改流亦为“和平改流”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大土司改流后,对其属下有功土司实施和平改流者

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一些大土司治下的土司,反而与中央王朝合作,积极配合朝廷推行改土归流。这样的合作者在朝廷对大土司改土归流后,也对其进行了“和平归流”,但在考虑其贡献的情况下,都对其加以安置,继续为地方稳定服务。《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十四载,播州土司辖地“广袤千里,介川、湖、贵之间,西北堑山为关,东南附江为池。蒙茸险削,居然奥区。领黄平、草塘二安抚,真、播、白泥、余庆、重安、容山六长官司,统田、张、袁、卢、谭、罗、吴七姓,世为目把”⑤(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十四《平杨应龙》。。材料中的“黄平、草塘二安抚”地,位处今黄平县境和瓮安县境。“真、播、白泥、余庆、重安、容山六长官司”地,位处今道真、遵义、余庆、瓮安诸县境。但以上土司皆不满播州杨氏暴虐行为,纷纷状告杨应龙。《神宗万历实录》卷二七八载,“宣慰司所属田、张、袁、卢、谭、罗、吴等七姓民,及真州、余庆、白泥、容山、重安等五土司不堪其势,上诉重庆府”。故在平播过程中,播州内的土司积极支持朝廷,平定杨应龙,故朝廷对其均有安置。《神宗万历实录》卷三四九载,“上以逆贼杨应龙已诛,令条上善后事宜……一案地方。言土司七姓陆续所收降众,宜加抚绥,设法赈济,令得其所”,故在“平播之役”后,朝廷对凡支持平定播州土司属下的下级土司,有的被改为土知州、土同知、土判官、土县丞、土主簿、土知事等职。

(五) 其他

明清时期,朝廷在土司区积极推行学校教育。洪武二十八年(1395)六月壬申,朱元璋谕礼部,“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选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之争,亦安边之道也”①《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由此可见,明代通过“教化为先”之策,使土司子弟深晓内地文化,这样土司可以直接参与科举担任流官,进而放弃了土司职务,此可以视为“和平改流”的内容之一。《万历野获编》卷三十载,贵州麻哈州宋儒“为麻哈州世袭土同知,冒北直隶定州籍登第”,为“隆庆辛未进士”,“入为京朝近吏”,“为礼部主事”等。又载,“万历乙未进士喻政,贵州铜仁长官司人,登第后,奏长官李氏虐用其民”。《明史》卷三百十八《广西土司》载,广西田州土司岑瑛侄岑业,“少从中官京师,仕为大理寺副三司”。到了清代,土司子弟通过科举入流官不少,有的还直接中了进士。如贵州黔东南的清江厅邓磨土司子弟杨澜等人经过科举考试,还中了举人和进士等[11]。

需要注意的是,1912年,随着“中华民国”的建立,土司制度依附的封建王朝不存在了,为了边疆地区的稳定,民国政府采取了逐渐废除之策,如广西南丹末代土司莫泌死后无嗣,1907年,旁支莫浦进入桂林土司学堂学习,准备毕业后承袭。但是,民国政府成立后,他一直没有获得承袭[9]182。1915年8月3日,广州巡按使张鸣歧在呈大总统文中说,广西“现计各土司之派员弹压者,已居十之八九,而土司世袭之例早经破除”[12]556。方国瑜先生言,“明代云南边境土司,以六慰辖境为最广,陵夷至今,仅车里宣慰使司犹在界内。民国以来,治理渐密,初设行政区,既而改为县,与内地不殊,人文蔚起,已骎骎日进也”等[10]556。从上可见,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已名存实亡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国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生息在边远地区的土司后裔,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废除。如川西的瓦寺宣慰司、绰斯甲布宣抚司、党坝长官司等,有的还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管理的重要人物。如松冈长官司末代土司苏希圣担任过阿坝州农牧处副处长[13]24,卓克基长官司末代土司索观瀛,新中国成立后任阿坝州副州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13]26,梭磨末代土司末苏水利,新中国成立后曾担任四川省政协常委[13]27等等。这一类型的改流,因为性质特殊,还敬请引起学界关注,刊发重量级论文对其加以讨论。

总体而言,明清西南土司“和平改流”的特点有三:其一是改流方式是不流血的“和平改革”,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战争,被改流区社会秩序稳定。其二是和平改流的类型较多。其三是和平改流区域以雍正朝湖广西部地区最为典型。而在一些边远民族地区的土司,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逐渐被废除,有的土司后裔还被任命为国家地方官员,参与新中国建设。因此明细其间的历史进程,深入探讨“和平改流”的原因就显得甚为重要了。

二、和平改流的原因

如前文言,明清时期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为朝廷在土司制度规范下,对土司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朝廷实施改土归流的背景、土司违法性质,故和平改流的原因也互有差异,大致可以从国家对土司的法制管理、土司土民的国家认同、武力改流的余威等方面得到体现。

(一)国家对土司的法制管理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规范的民族政治制度,土司有罪,也与流官一样要受到惩治。《大清会典》卷四十七《吏部》载,凡土官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严惩不贷:(1) “野苗掳掠百姓,该管土官隐讳不报者”。(2) “土官吓诈部民,肆意侵害者”。(3) “失察逃人者”。(4)“土官管辖之熟苗为盗,该土官明知原纵者”。(5) “养盗殃民者”。(6) “苗众聚众行劫、侵犯城池失察者”等。诸如此类,一应受惩,或杖、或降、或革、或枷、或囚、或流徙、或罪死等。

前文提及的黔中金筑土司“乞请归流”事宜,其实亦是与中央王朝对土司的法制管理紧密相连。通查明清有关典籍,现将金筑土司内外情况梳理如下:“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金筑贼阿季叛”①(道光)《广顺州志》卷五《武备志》。。隆庆二年(1568)五月辛亥,金筑安抚司境“先是广西泗城侬夷黄豹、黄豸等据贵州程番府麻响、大华等司,时出掳掠,官军剿之,豹等遁去……者贡、翁忙等寨,四通贼路,旧有金筑司交马一哨,以寇乱废,道梗不行”②《穆宗隆庆实录》卷二十,隆庆二年五月辛亥。。万历三年(1575) 四月甲申,“贵州(金筑司辖) 麻响、大华二司漏贼阿科,纠合董昂耙等焚劫大华、右阳等处”③《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七,万历三年四月甲申。。万历三十三年(1602),官军征剿山苗路苗,“定番、金筑二地,以僻在一隅,未及惩创。故金筑有翁忙、者贡之属,储练毒努强标,贯胸应手,中一毙三,安抚土舍金大章不能制”[14]4-5。万历三十七年(1609)二月乙未,“仲贼阿牙等作乱,定番、金筑间杀略颇惨”④《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五五,万历三十七年二月乙未。等等。

明末时,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在辅助金筑土司平定内乱中,还妄杀贪功,激变境内夷民,为民众所耻。《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七载,在平息阿科等人事件中,“指挥严鸾激变夷民,轻动大众,妄杀贪功”等。在此情况下,金筑土司如不“乞请改流”,其后果自想而知。再查康熙、乾隆、嘉庆《一统志》载,“胡桂芳,金溪人。万历中,以右副都御史巡抚贵州。金筑安抚土舍金大章,与其党为乱,桂芳遣兵击破之。贼惧,求纳地,乃改为广顺州,设流官抚治,而以大章为土官知州,不治民事,一方遂定。”可见,万历年间朝廷对金筑土司改流事宜的记载,该土司“乞改土归流”的原因是该土司无法驾驭土司内外困境,加之明朝内部腐败,金筑土司如不“乞请改流”,已经到了被惩罚的边缘。因此,金筑土司自愿申请“改土归流”,其实是摆脱困窘的最好办法。

(二)土司、土民的国家认同

明清中央王朝通过与土司的交往,认为必须提高土司对国家的认同,以达国家稳定之目的。朱元璋曾言,“朕受天命为天下主十有五年,而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建昌诸处酋长桀骜不驯”。又言,“在汉武帝时,始得西南夷,终两汉之世,叛者十次”。“唐太宗时,云南自守,至高宗时始入贡,朝廷待重,反生侮慢。唐前后凡九加兵,战屡不胜,唐终不能驭。元世祖亲下云南,令亲王镇守之,终元百年间,前后七叛”⑤《太祖洪武实录》卷一四九,洪武十五年二月丙寅。。明太祖多次强调,“朕观云南诸夷叛服不常,盖以其地险而远,其民富而狠也,驯服之道,必宽猛适宜”。“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风俗,莫不先于学校”,“宜令郡县皆立学校,延师儒,授生徒,讲论圣道,使人日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故太祖朱元璋敕国子监官曰,“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今西南夷土官各遣子弟来朝,求入太学,因其慕义,特允其请耳。尔等善为训教,俾有成就,庶不负远人慕学之心”。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甲戌,朱元璋对普定军民府知府者额说,“王者以天下为家,声教所暨无间远迩,况普定诸部密迩中国,慕义来朝,甚可嘉也!今尔既还,当谕酋长,凡有子弟皆令入国学受业,使知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他日学成而归,可以变其土俗同于中国,岂不美哉”⑥《太祖洪武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月甲戌。。又言,“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玩,不预教之,何由能化?”⑦《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申。并规定“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等。这样的教育模式,无疑就提升了土司对国家的认同。如金筑土司被改流后,该土司家族后代多次任广顺州土知州职,后人亦尽力报效明廷。如金灿任“广顺州土知州”时,遇“安邦彦之难”,与“知州郑鼎,吏目胡士统固守”,为明殉节[15]239。

清初湖广土司众多,他们“各司其地,供职输将,与流官无异”①(乾隆)《永顺府志》卷首《上谕》。。加之土司境内各族居民向化朝廷,“不时拥入内地,迫切呼号,皆愿改土为流”②(乾隆)《桑植县志》卷一《建置》。。《永绥厅志》卷七载,永绥“六里土民,至雍正八年(1730)而归化。然其先隶版图,请流官,诚恳固至。自康熙以前,屡见于奏报,屡议而未行”。 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载,“桑植保靖土司肆虐,汉土苗民,受其茶毒,皆愿改土归流”等。又如云南猛缅休致土司奉廷征,因其父子“肆意苛虐。又勾通缅莽,潜蓄异图。(领地内)五十村寨土民波岩遮耐等呈请改土归流”③《清高宗实录》卷二四八,乾隆十年九月癸酉。等等。从上可见,随着明清朝廷对土司地区的经营,土司境内土司土民已“向化”朝廷,这也大大推进了改土归流的进度。

(三)武力改土归流的威胁

对于改土归流,学界大都是从武力展开研究,其实这些武力改流的余威对各土司震慑很大,也是促成土司“和平改流”的原因之一。(乾隆) 《永顺府志》卷首《上谕》载,随着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推进,“永顺土司彭肇槐,格慎小心,恭顺素著……据湖广督抚等奏称,彭肇槐情愿改土归流,使土人同沾王化。朕意本不欲从其所请,又据辰沅靖道王柔面奏,彭肇槐实愿改土归流,情词恳切,朕念该土司既具向化诚心,不忍拒却,特沛殊恩,以示优眷”。又载,“雍正五年(1727),保靖司彭御彬骨肉相残,桑植司向国栋暴虐不仁,均令其纳土,改设流官。时镇筸总兵杨凯由桑植率兵赴保靖弹压,道经永顺,谕肇槐纳土,肇槐惧,率其子景煌,献土投诚”。(民国) 《永顺县志》卷十五《职官二》“土司”项载,“开疆拓土,原为世宗本心,又有杨凯、王柔等逢迎之,肇槐于此虽欲不归流不可,推其意,以为负固不服,必遭灭族之患,似不若掩耳盗铃,尚得恭顺虚誉也,而况有世袭微职乎?”可见,彭肇槐的自请改流并非出自“自愿”,纯粹是形势所使然。

又如前文言及的广西泗城土知州岑映宸亦属武力威胁下的和平改土归流。(咸丰) 《安顺府志》卷三十一《文名宦总部》载,“雍正五年(1727)三月与贵州杨天口会湖广总督迈柱,讨平黎平缪冲花苗。会侍郎李拨、广西巡抚韩良辅于安笼议剿泗城。泗城土知州岑映宸惧,乞改土归流,乃革映宸官,安置浙江”等等。

三、“和平改流”善后举措

土司是朝廷命官,“和平改流”又是相对于“武力改流”而言,故改流善后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等,举措涉及对土司及其子弟的优待政策,土司裁革后能否复职、土司区的处理等。

(一)土司安置

“和平改流”与“武力改流”的不同,就土司安置而言,首先就要考虑被改流土司的优待等。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对黔北播州土司改流后,朝廷对支持“平播之役”的黄平安抚司、草塘安抚司、真州长官司、播州长官司、白泥长官司、余庆长官司、重安长官司、容山六长官司等,以及播州土司属下的“田、张、袁、卢、谭、罗、吴”等七姓,为了地方稳定,朝廷采取让其在地方继续任职的做法。《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五八亦载:“播州诸司均奉我正朔,渠魁既戮,中有率先归附者,即宜分别录取,以真州长官改为该州土同知,副长官即为土判官。江外诸司安抚与正长官即为土县丞,副长官为土主簿,同知罗氏即为新府土知事。其上赤水里、下赤水里,仁怀里、安、罗二村头目,授以镇抚、总旗等职衔。”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两代实施改土归流后,通常都要将被罢废土司的亲族和族人中有能力的人,委任为土知府、土知县、土县丞、土通判等,此处的“土”已经不是指拥有土司职权的前土司了[16],故敬请读者注意。

万历四十年(1612),黔中金筑土司和平改流后,朝廷赐其土知州职,还可以世袭。《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九三载,“大章改授土知州名目,仍加以四品服色。子孙承袭”。《明史》三百十六《金筑安抚司》亦载,“授大章四品服色,不许管事。子孙承袭,隶州于贵阳府”。(道光) 《广顺州志》卷六《职官志》亦载,明广顺州“服色土知州”有“金镛、金大章、金灿、金汤立”等。(民国) 《贵州通志》“人物志”载,“广顺州土知州金灿”等。“知州”,明清固定官职,官属有同知、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官衔从五品。“土”仅是表示官员身份而已,然金氏改流后,其后人还能“加以四品服色图知州”。足见金筑土司家族在改流后地位之高。另一个自愿归流的土司,永顺宣慰使彭肇槐,朝廷不仅正式将他封为伯爵,还发放了安家费,子孙后代同样可以世袭充任参将,彭氏后裔的贵族待遇,几乎是与清廷相始终。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改土归流,朝廷对留住原土司区的土司子弟,严格规定其不准干预地方事务,如金筑土司改流后,规定“不许管事”。广西泗城土司改流后,鄂尔泰请求“将映宸之弟、武举岑映翰赏给八品顶戴,仍居泗城,量给田产奉祀,不得干预地方生事”等等①《清世宗实录》卷六十,雍正五年八月二十日。。从资料可见,“和平改流”仅仅是废除了土司职权和将其领地纳入了流官统辖,但依然享受贵族待遇。同时那些被“和平改流”安置异地的大土司子弟,朝廷规定不准其返回故里,子弟考核一律按照内地考核。乾隆七年(1742)七月壬戌,礼部议准江西巡抚陈宏谋疏称,“江省现有高若璠、刁光焕、杨大业、李绳,系滇、黔等省改土为流之土司,获罪迁发来江安插,入籍为民。迄今十有余年,俱各安分执业,诵诗读书,有志向上,实与俊秀无殊。请准其与本籍生童一体应试。再,改土为流之彭肇槐,已回江西本籍吉水县,所有子弟,亦应一体考校”。从之②《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乾隆七年七月壬戌。。

(二)和平改流的土司因特殊情形有的还可以恢复土司职

关于被改土归流的土司能否恢复事宜,早在明清典籍已有记载③《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三,康熙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但在特殊时期,对于被和平改流土司后裔,鉴于其当时社会内部情况,以及土司本人的态度,朝廷也能恢复部分土司职。如清代黔东南“邛水司副长官袁氏,该司副长官三奇于雍正五年(1727)以疏防革职”④(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邛水位处今清水江下游,为黔东南苗疆“生界”的前沿。该土司被裁革时,正处朝廷大规模改流和开辟黔东南苗疆“生界”之时,就得依赖深悉苗情的地方土司以推行开辟苗疆的进度。拟化解因文化冲突激变成大事。(康熙) 《贵州通志》卷三十《蛮僚》载,九股黑苗在兴隆卫凯里司,“明时常啸聚称乱,阻绝往来,为大道之患”。此处的“大道”即湖广通黔入滇道。“大道之患”即言朝廷如对黔东南苗疆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朝廷对西南的经营。然在雍正朝开辟苗疆过程中,邛水司副长官袁三奇积极充当方显翻译,在方显开辟清江、九股地时功劳卓著,朝廷又恢复了其副长官职衔。方显著《平苗纪略》一书载,雍正六年(1728)四月,“显率邛水司副土官袁三奇赴挨磨、者磨等寨。彼见梁上归诚,莫不倾心向化。就抚者凡八寨,合榔如梁上。而北岸之苗悉平。令各寨编立保甲,输纳钱粮。苗曰:‘唯命’。此招抚清江北岸各寨情形也”等等。基于此,雍正“九年(三奇)子周佐袭,又数传至士信”⑤(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八《土司下》。。

(三)建立流官府州县

弱化土司权限,置立流官行政区,派驻流官对其加以管理,也可视为“和平改流”的特点。《神宗万历实录》卷三五八载:“命分播地为二郡,以关为界,关内属川,关外属黔,属川者曰遵义,属黔者曰平越。遵义领州一,曰真安;县四,曰遵义、绥阳、桐梓、仁怀。平越领州一,曰黄平;县四,曰湄潭、余庆、瓮安、安化。”以上诸县有的就是万历对播州改流后的土司地,如白泥长官司,元为白泥蛮夷军民长官司属播州宣抚司。洪武十七年(1384)改置白泥长官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省入余庆县。草塘安抚司,元为旧州草塘蛮夷军民长官司属播州宣抚司。洪武十七年(1384)改置草塘长官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省入瓮安县。重安长官司,永乐四年(1406) 置重安长官司,来属播州宣慰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省入瓮安县。容山长官司,洪武年间置容山长官司,来属播州宣慰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省入湄潭县。黄平州,元为黄平府属播州宣抚司。洪武七年(1374)改置黄平安抚司,万历二十九年(1601)改置黄平州,改属平越军民府等。

万历四十年(1612),金筑土司和平改流后,朝廷就其领地置广顺州。雍正朝湖广被和平改流土司区,就其土司领地置永顺县、龙山县、保靖县、桑植县、咸丰县等,具体见表2:

表2 清湖广“和平改流”流官区设置概略

改土归流就是要削弱土司职权,就其领地置流官区,当视为改土归流标志性举措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原先被改流的土司依然可以在各流官府州县内部担任要职,还享有贵族待遇。对于迁往异地安置的土司,政治上虽失去了土司特权,但经济生活还给予安排,享受贵族待遇。《五溪蛮图志》第四集《五溪兵事》载,“永顺宣慰司彭肇槐献土,并请归江西籍。(雍正)六年(1728)奉旨著授肇槐为参将,以新设流官补用,并世袭拖沙沙喇哈番之职,赐银一万两,听其归籍立产”等。正因为有这样的优惠,故一些违法土司也想通过此类途径免除朝廷的惩罚。如桑植下峒长官司向鼎晟违法后,“请效永顺土司之例改土归流。奉谕,不允”[17]310。对此类现象应该引起学术界注意,并加以综合研究。

总体而言,“和平改流”由于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对土司进行安抚,改土归流的土司及其子弟仍享受贵族等待遇,故有利于地方社会的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等。近年来,一些学者凡言改土归流,首先想到的就是土司不法,土司制度是落后的政治制度,就应该被流官制度代替。从上文内容来看,其实土司、土司制度、改土归流等内涵甚为丰富,这些都需要我们结合元明清西南形势,对有涉土司的档案、正史、方志、乡土文献进行系统搜集、整理和研究,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回答,以真正推动土司学的发展。

四、余 论

从上可见,“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下朝廷依法管理土司的常态举措[16]。对于自愿“改土归流”的土司,朝廷还要给予土司本人及其后继者优待,内容涉及土司贵族身份,充任各流官府州县土知州等,原先给朝廷的贡茶、贡马职责,依然照例延续。因此展开明清时期“和平改流”研究,对于丰富和完善土司学,多层次认识土司制度、土司性质有着重要意义。展开土司学研究以下问题还得引起学界注意:

(一)注意多层次跨学科的土司学研究。就今天而言,土司制度研究较以前任何一个时期,参与的学者更多,研究的领域更大,涉及的学科更广,具体涉及历史学、边疆学、考古学、民族学、社会学、法理学等。如近年在贵州整理出版的清水江土司文书,内容关涉国家治理、林木贸易、民族互动、环境变迁诸多方面,单凭哪一个学科都无法穷尽其间的内容。因此需要多学科学者的互动交流,进而推动土司学多层次研究发展。

(二)注意土司宏观问题与细节问题的整合研究。历史学研究的学术发展史证明,越是宏观的理论体系,越难以经受时间和学术的检验。近年来,土司学研究从宏观方面展开了诸多总结性研究,但对土司一些细节问题仍感关注不够,进而影响了土司学的理论探讨。就宏观研究的土司学而言,其实都是建立在一个个土司细节问题研究基础上的,宏观土司学理论的提出,需要有关土司细节问题研究的深入和具体探讨。《抗日战争》一书言,历史研究最怕的是没有细节问题研究支持的总结,“历史一旦被总结,就(可能)会被扭曲;只有翻开历史的细节,才能看到真相!”土司研究在100余年历史进程中,受到时局的左右,存在诸多缺陷,故要推动土司学的研究,需注意宏观与微观、时代特点与土司研究,推动细节问题的深入,才有可能真正推动土司学的研究。

(三)注意大传统文献与乡土文献整合研究。长期以来,历史学研究对档案、正史文献使用甚多,强调的亦最多,但对地方志、私家著述,甚至近年来规模出版的乡土文献却关注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土司制度、土司等问题的研究。如近年出版的《清水江文书》,涉及土司内部管理活生生的资料甚多,下摘抄几份文书如下,以供大家参考。如《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委任佳池寨乡约状》载:“署贵州黎平府龙里长官司正堂杨为给委乡约以端责成事,照的佳池寨路通河道公事殷繁,不有乡耆,难以统率。兹查尔姜佐章为人诚实,办事公平合行,给委为此牌,委尔姜佐章执照,俟后凡有公务,务须上紧办理,不得委靡不前,亦不许勾唆词讼,欺压善良。经发觉,决不姑宽,凛慎毋违须至委牌者。右牌委佳池寨乡约姜佐章。此准乾隆十五年九月二十日。”[18]6此份文书涉及问题有三:其一是雍正朝开辟黔东南苗疆后,还大规模的启用中下级土司管理地方事务,对于流官府州县的稳定发挥了直接作用。其二是土司是国家地方管理的精英,开辟苗疆后,朝廷还按照土司自署官原则,让土司管理其内部事务。其三是土司内部管理有一套不同于流官管理的系统,土司内部可以直接任命土司辖境内职官,对于土司内部,甚至对于流官府州县的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司内部管理不善,土司内属民也可以越级直接将其报告给相应的府州县流官,如《乾隆二十三年十月□□日姜甫臣等具报单》载:“具报单龙里司属家池寨民姜甫臣、(姜)甫材,起奉、彩臣、明宇等报,为抗租口打劫抢拾物事,情因民等历代以来,各有山场界至,或种茶,或栽杉,或种地,各管各业,各种各境,并无别人争持。无奈中仰寨陆良海等越界强种民等山场,蓄栽茶油树,民等屡年向山收租,毫无议论,哭于本年十月初一日,民等往山收租。遭中仰寨陆良海统领多人围民等,在地乱打行凶,现有形场可据,并抢秧兰口袋帽簷等项,尽抢一空,似此不法之人,将来后患无底矣,只得报明。”[18]1

从上可见,传统的大文献一般反映的是具体事实历史背景、过程和结果,而难以反映土司制度下土司内部活生生的土司管理事宜,以及土司对国家具体政策的反映,因此,诸如《清水江文书》这样的乡土文献,应该引起学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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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IALS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Ma Guojun,Li Hongxiang

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ial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eff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Tusi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According to the ways to achieve the goal,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a violent or a peaceful one.The latter mainly refers to the nonviolent means through which the imperial court abolishes the Tusi who accepts the new policy voluntarily,as well as who has done something illegal or has no heirs.Then,the imperial court will set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and send officials to govern.Finally,it achieves the administrative transformation from Tusi rule to official administration.The transformation is a peaceful reform and it benefits the stability of local society,economic development,and cultural exchanges.Therefore,the analysis of this process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enriching and improving the study of Tusi.

Tusi;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national identification;Tusi system

袁丽红﹞

【作 者】马国君,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教授,博士。贵阳,550025;李红香,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贵州大学党委统战部讲师。杭州,310028

K248【文献识别码】A

1004-454X(2017)06-0115-01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16BMZ021)。

① (咸丰)《安顺府志》卷三十一《文名宦总部》。

② (同治)《增订酉阳直隶州总志》卷十四《土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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