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核心·灵魂
——由“坚守底线”到“追求高尚”的德育内容层级

2019-02-20 20:29张汉云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品格底线道德

张汉云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立德树人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落实“立德”任务,需要“循序渐进、螺旋式上升”,因而研究德育内容的层级十分必要。各个学段的德育内容应当有所不同,具体的德育内容必有其侧重点,但都离不开“底线、核心、灵魂”这三个内在统一的层级。

一、德育:培育人的良好“社会品格”

考察德育的内容应该紧紧抓住德育的实质,把握德育的实质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属性”“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根本观点入手。

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存在物,但其本质属性是社会性。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05。这一本质规定表明个人与社会紧密相关,个人总是处于各种具体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文化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等诸多社会关系之中。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本质上是个人不断学会正确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是其社会关系不断展开与丰富的过程。这就是个人的“社会化”,它既是逐步“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化”的结果。

社会化是个人与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实现社会化是社会对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各种社会关系对个人客观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社会化是个人对社会客观要求与客观作用的回应,它可以是主动的自觉的也会是被动的自发的。由于客观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它原因,构成个人社会化结果的要素可能是积极的正向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向的。通常情况下,社会化指的是积极的正向的过程与结果。

本文把个人社会化积极的正向的要素称作良好的“社会品格”,其具体内容很多,概括而言有如下三点。

第一,个人“适应社会生活”的状态。个人诞生于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条件之中,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都在制约人的活动。因而,个人了解规范、适应规范、服从规范,是构成个人与社会交往的基础,是个人良好社会品格最基本的表现。个人适应社会生活必然经历由自发走向自觉的过程,越是能够自觉认识社会、吸收有益的社会经验、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社会行为就越端正。

第二,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广度与深度。人是“能动存在物”,不仅会主动地“适应社会生活”,更会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个人在广度与深度上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生活,由家庭到学校,到“劳动岗位”,到各类公共社会领域,能够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表明他具有良好的社会品格。

第三,个人“推动社会进步”的程度。个人“适应社会生活”、“参与社会活动”的价值体现,在于他能够“推动社会进步”,这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能动作用的集中表现,是其良好社会品格的集中表现。它就要求个人应当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内心深处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外在行为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为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个人具有的良好“社会品格”,即良好的“德性”、“德行”,它是做人的根本。习近平说:“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2]。德育的实质就是帮助个人逐步实现“社会化”,就是培育个人能够正确处理自己与社会之关系的良好“社会品格”,学生的“立德”就是他们“社会化”、“社会品格”正能量积累的过程。

德育是系统工程,各个要素难解难分,但我们在思维中又必须分开来述说。我认为,培育个人良好“社会品格”的德育,其内容由低到高呈现为“底线、核心、灵魂”这样的层级,它们是“分离”的,又是关联渗透统一的。

二、“坚守底线”是基础

“坚守底线”是个人具有良好社会品格的起码要求,是我们进行德育时应该向学生明确宣示的做人的基础。

德育所说的“坚守底线”,就是个人做事过程中必须进行的“最低”的、“最后”的一种“选择”。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505。因而,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的确定的现实的个人,必然是“实践存在物”。实践就是“做事”,是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中“做事”。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做事,会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从宏观上讲,是社会整体的历史条件制约,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470从微观上讲,个人在诸多具体的“小社会”环境条件下从事实践。这些制约因素会以法律的、道德的、科学的等规范形式呈现出来,要求人们去遵守。于是,就发生了一个问题:人们必须按照这些制约性的规范来做事吗?答案是肯定的。做事的第一要义是“确定这件事该不该去做”:合乎规范的应该做的,就去做;不合乎规范的不应该做的,切勿去做。这就是做事行为选择的“底线”。可见,坚守底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该做的必须做”,例如,“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二是指“不该做的绝不做”,例如,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有损道德风尚的视频,绝不可去做。

个人同他人交往做事,同社会交往做事,从处理社会关系层面来说,大量的、经常的、最基本的底线,就是“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我国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繁荣发展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底线是保障各种社会关系良性运转的最后一道屏障,只要人们不打破法律底线,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就会保持正常,社会就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国无法外之人”,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例如,“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法律底线规定的绝对不可做的;如果有人那样做了,司法机关一定会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所规定的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现了现代社会文明对个人的客观要求,坚守法律底线乃是现代人良好社会品格的最低表现。个人只有坚守法律底线,幸福才有保障,发展才有余地。一旦突破法律底线,个人就会失去自由。

道德是维系社会关系正常运行的又一规范。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都是社会交往的规则。即使是个人私德也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社会风气”往往指道德状况。“德之不行,何以言哉!”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社会运行秩序必然混乱,甚至导致“法之不存”,危害国家之生存与发展。

道德又是个人文明的标志。道德底线是人们道德行为最起码的基本规范,即社会对个人的最低道德要求。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我们讲究“堂堂正正做人”,就是“以德行事”。“道德高尚”,要从“坚守道德底线”开始。道德规范属于“自律性”的要求,坚守道德底线比坚守法律底线要困难。例如,“爱护公共财产”、“爱护环境”不仅有法律底线的规定,也有道德底线的要求,那些自觉性较差的个人往往为一己之利而逾越底线,必然会受到舆论的道德谴责。

上述表明,一是,人人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国家稳定发展的根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乃国家治理的大事。二是,个人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做事做人的根基,“遵法做事、以德做人”乃人生终身之要事。所以,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的确是进行德育的起始点,是德育的基础工程。

在实际生活中,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教育,从幼儿就开始了。“不应该做什么”是一种预防性教育,防患于未然,引起人们的警觉;“应该做什么”是一种导向鼓励性教育,着眼于品格的提升。这两项教育“从娃娃抓起”不仅是应该的,也是能够做到的。现在的幼儿很聪明,信息来源广泛,“法律”的理性含义不会懂得,但“法律”的感性意思则有所领悟。例如“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法规他们是知道的。类似的身边“法律底线”要求,都是德育的资源。对幼儿进行“道德底线”教育开始得更早,其实质就是培育做人的好习惯。可见,关于坚守两个底线的行为品格是人人最早接受的德育内容。

“坚守底线“伴随人的终生。我们的德育首先要从底线教育开始,并贯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的教育确实是德育的基础工程。从小学生到研究生,他们的“社会化”总会存在底线选择问题,应该根据学生成长的实际,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安排底线教育的重点,而集中进行这一教育的学段以初中为宜。

三、“自觉尽责”是核心

个人只能在社会关系中生存与发展,因而必然成为社会关系所“确定的现实的人”——社会角色。社会角色承担着具体的使命、任务,需要去做相应的“分内的事”,这就是责任。不同的社会角色处理着不同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是,作为基本意义的“确定的现实的人”,个人是国家公民的角色,始终负有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二是,作为广泛意义的“确定的现实的人”,个人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是“流动”的角色(如“乘客”、“购物者”),负有其活动领域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三是,作为特定意义的“确定的现实的人”,个人是“相对固定”社会关系中的一员,如父母、子女、工人、农民、军人、教师、学生、公务员、企业家等等,他们是特定领域的固定角色,担负着特定的责任。

责任是社会对个人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规定性”。责任既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约”,不依个人主观愿望为转移;也是社会对个人施展能力所提供的舞台,“责任心有多大,生活的舞台就有多大”。责任“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德育的作用就在于:启示个人明确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角色,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把客观的“制约性”的要求转化为自觉并愉快的具体行为。

责任教育应该包含如下内容。

对自己负责。个人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还需要把自己作为对象来认识,需要把自己作为对象来改变。能够自觉做到“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改变自己”,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知道“自己对自己应该负责”,从而“善待自己”,乃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要珍惜生命,清楚自己为什么活着,怎样来生活,活得好,活得高尚;青年学生应该有“对自己成长负责”的自觉意识,力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基础;要学会反思,“吾日三省吾身”,总结既往、明白现状、思考未来;要敢于进行自我批判,勇于克服困难、战胜挫折。

对家庭负责。家庭是个人最初的生活共同体,是个人所处社会关系的“发源地”,也是个人“一辈子”社会关系之根。家庭成员之间首先要尽到法律责任,如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保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护。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诉求与应答更是“确定的现实的”,道德责任随时随处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思想文化关系异常重要,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立德树人”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的思想文化汇聚成精神家园,所谓“家风”实质是思想文化之风。树立良好的家风也是一种责任。家风好,对个人学会“做人”至关重要;家风好,可以影响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进步。

对职业负责。学生对“学业”负责,就是对未来的职业负责。一个人“步入社会”,有了“社会岗位”,其“社会品格”就主要地表现在“职业责任”方面。做好职业角色分内的事情,不仅要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具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从道德上讲还必须具有“责任心”,敢于主动担当责任,能够尽职尽责。如“保障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终点”是列车司机的责任,“培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教师应尽的责任,“安全生产、提高效益”是企业职工的履职追求。职业是个人处理社会关系“相对固定”的领域,对职业负责是个人履行责任的“核心区”。“对职业负责”,既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又集中体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提出“敬业”这项要求,通过“对职业负责”的教育在思想上就落实了。

对社会负责。广义地说,对职业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这里说的对社会负责,特指个人在从事职业活动之外应该正确处理的社会关系。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几乎处处都有社会对个人“确定的现实的”责任要求。例如,消费者要爱惜粮食等社会资源,旅游者应该保护自然环境,网民有责任在网上发出正向之声,人与人交往需要诚信、友善,在公共场合应该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等等。对社会负责既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是个人良好社会品格的体现,但是,由于“职业”角色未尽责会直接危及个人利害、“流动”角色不尽责却有所不同,就会导致个人作为“流动”角色时,很容易有意无意地丢掉责任感,故这方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决不可忽略。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要求的“诚信、友善”,无论在固定领域还是在流动领域,都是“确定的现实的”个人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流动”就任性,就失信,就逞凶。

对国家负责。“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履行“尽忠报国”乃个人责任心的最高表现。应该说,个人对国家负责的常态就是对职业负责,把本职工作做好。职业工作做好了,为社会贡献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就是为国家发展“增砖添瓦”。此外,作为基本意义的“确定的现实的人”——公民,还有一些直接对国家尽责的“分内之事”。例如,“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期纳税;等等。这样的责任教育,对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

古人呼唤“当仁不让”,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我们更应该使青少年懂得责任的要义,理解本质意义的人是“确定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应该“自觉尽责”,理解尽职尽责就是“平凡中的高尚”,知道逃避责任、推卸责任的人是社会的“废物”,是“人渣”。德育工作之责任教育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应该把责任教育作为德育的核心,把职业责任教育作为德育的重点。责任教育“从娃娃抓起”,从帮助父母做家务的“对家庭负责任”开始,逐步予以开展。“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教育,从初中就要显性化,逐步加强,直达大学。“对职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教育,高中开始就要显性化,到大学更需全面加强。

四、“精神高尚”是灵魂

人既是“实践存在物”,又是“精神存在物”。我们在进行“坚守底线”与“自觉尽责”教育过程中,必须渗透精神性教育,这是我们追求的德育境界教育。哲学上关于“精神”、“意识”、“认识”的含义及其之间关系的各种说法不尽相同,本文把“知识”与“精神”相区别。“行为知识”教育包括:让学生理解关于法律行为、道德行为、责任行为的具体知识,教育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坚守底线”、“自觉尽责”。“精神”教育包括“法治意识、人文情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等内容。

(一)强化法治意识

进行具体的坚守“法律底线”、履行“法律责任”行为教育的时候,务必要善于运用“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的道理,进行带有总括性的,具有“总开关”作用的“法治意识”教育。在思维中,“无往而不胜”的是“在个性中体验到共性”、“在共性统摄下思考个性、处理个性”。“就事论理、以理管事”,从感知法律具体行为开始,上升到理性的法治意识,入心了,就容易“管住”具体行为。因而,强化法治意识,滋养法治精神,使“法治”成为行为的灵魂,德育的成效就上升到更高的水平。

“依法治国”是国家大事,公民树立自觉的法治意识是国家得以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极其明确的论述,其中说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坚定捍卫者。”“内心拥护”、“真诚信仰”、“法治精神”、“忠实崇尚”,这些词语足以显示出法治意识的教育是触动灵魂的教育。卢梭说,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我们要使用各类案例,让学生深刻地感受“心中有法”、“守法、用法”,是个人进取成事的前提,是现代社会个人“社会品格”的优雅与高尚的表现。

(二)激发人文情怀

我们在德育工作中很重视“知”与“行”的教育,但对“情”与“意”在“知行”中的作用却注意不够。有这样的事实材料:学生观看“感动中国十大人物”、“最美孝心少年”的影像资料时,不仅没有被感动,反而认为那些人“太傻”;他们看到受苦受难的人,竟然哈哈大笑,毫无同情之感。类似的事实告诉我们,“无情”必然导致“无义”。道德是“从心”、“走心”的自律,“心好一切就好”,“心坏一切必坏”,“无情”比“无知”更可怕。没有仁爱心,没有友善情,没有责任感,就不会守住“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就不会“自觉尽责”。一个人滔滔不绝地述说“友善”的知识,却不见于行动,原因就在于他对人“无情”。一个人了解的“友善”知识虽然不多,但“友善”真情满满,其“友善”之行必成自然。真诚的人文情怀会促使自己“坚守底线”、“自觉尽责”,这一调控作用就如同灵魂的使然。我们在进行“知”、“行”教育的同时,务必重视激发人文情怀的教育。

激发浓厚的人文情怀,主要有三点。第一,对人的生命的敬畏、珍惜。第二,对他人正当利益的尊重。人文情怀的核心是:“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国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以“我的利益优先”为信条来处理社会关系,其结果是极其危险的。第三,满怀报恩之情。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是家庭、学校、他人、社会、国家给予的各种条件使然的结果。此恩不能不报。报恩之情愈浓,责任心就愈强,何愁做不到“自觉尽责”。有一则“小学数学乘法计算题”的材料说,已知婴儿一年中的平均体重,妈妈每天抱婴儿两小时,求妈妈一年的“负重”是多少?这个数学题的“个性”,转化成了“共性”的情感教育,不愧是德育工作的创新。

(三)砥砺强国之志

个人与国家绝不可分。作为“确定的现实的”个人,其最高的社会品格就是能够正确处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爱国。人人爱国,国家才能巩固,才能繁荣发展。国家强盛,个人的能力才能够充分发挥,获得真正的幸福。做人之气节、人格,爱国是第一位的,爱国是人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一个内心热爱祖国的人,随时以国家利益为先的人,“以天下为己任”服务于国家的人,肯定是社会品格最高尚的人。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第一项要求就是“爱国”。

爱国主义教育从“根”处解决“培养什么人”的重大原则问题。这些年,习近平多次强调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他说:“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3]他强调,要在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上下功夫,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学生心中牢牢扎根,让广大青少年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爱国主义教育首先要涵养和增强人们的爱国之情。要逐步把自发的、朴素的爱国情感上升为自觉的深厚的爱国情感。要进行“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的教育,旗帜鲜明地阐释和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爱国,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必须转化为行动的意志和实践的过程。个人要把自己的理想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要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练就扎实的本领。

爱国主义教育应该融入教学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各项主题教育等活动。笔者认为,还应该有一本《我是中国人》这样的教材,以进行系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一册。具体内容螺旋式上升,具体形式喜闻乐见(包括各学段观看的影视材料)。小学、初中、高中的各册,分年级学,课时不需要多;大学的一册,以阅读讨论为主,一学期讨论完毕。

(四)坚定理想信念

理想信念教育是德育的最高追求。在全国教育工作大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个人作为“确定的现实的”人,既是在当下从事实践活动的社会角色,也是立足于现实并“追求理想”的社会角色。人既要“活在当下”又要“思考未来”,想到个人的前途,想到社会的发展。个人之于社会,应该懂得社会生活的本质,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看清社会前进的方向,树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追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是国家与社会的价值目标,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期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的共同理想。

共产主义理想是以社会历史实践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科学的理想信念。《共产党宣言》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有这样的论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3社会发展的这个“终极目标”,是个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理想状态。一切热爱自由、追求自由的人,不能不去为人类的理想社会而奋斗。共产主义既是未来的目标,又是现实社会的运动过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是一致的。提出“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未必人人都会自觉地接受。尽管如此,这一教育仍是必须的,因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的前进需要通晓社会发展规律的“带头人”,需要坚定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为使命的“奋斗者”。

满怀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憧憬,对社会发展规律坚信不疑的理想信念,切切实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是人生的最高境界。德育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就是培养这样的人。

精神教育根植于具体行为的教育,但又高于具体行为的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来说,使用“革命史”、“建设史”、“改革开放史”的鲜活人物的爱国事例,去触动学生的心灵,生发爱国之情,再转化为爱国之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从榜样中获取的精神力量是情感的力量、意志的力量,会极大地激励“后继者”的行为。精神教育之灵魂作用在于它是入心的、强大的、持久的。

精神教育与理论知识的教育密不可分。“无情”可能会导致“无知”,没有情趣就不会主动去学习。“无知”也可能会导致“无情”,人对客观事物毫无所知,就难以去热爱它。仍以爱国主义教育来说,仅仅以“榜样”的爱国事例来激发热情是不够的,学生还必须系统地学习历史知识,以深刻的历史思维厚植爱国的深情。

猜你喜欢
品格底线道德
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中华品格童话故事》
真相与底线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戈恩被捕:底线不可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