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船员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考量

2020-08-01 02:04王金玉崔宇萌
关键词:数据系统海事船员

王金玉,崔宇萌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5)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数据分析方式,其不同于一般数据分析之处在于数据信息处理的智能化,并能直接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海商法中的船员权益保护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即以数据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在以资本等外部条件为催化,数据、技术、需求和人才等大数据创新要素融为一体的大数据3.0时代(1)参见周涛:《为数据而生:大数据创新实践》,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5月出版,第155页。,运用数据技术解决船员权益保护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船员权益保护大数据系统,对于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船员队伍,实现我国航运业的可持续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海商法既属于大陆法又属于普通法,同时它既是国内法又是国际法(2)参见[加拿大]威廉·台特雷著,张永坚等译:《国际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第2页。。运用大数据研究方法可以对海商法项下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具智能化的研究方法,并兼顾其同时具有的国内法、国际法的双重研讨意义。

一、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现有理解:问题与困境

中国涉及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类是船员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相关法律方面,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但对船员这一涉外的特殊职业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在“蔡某旗诉Z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Z远公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张某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表明船员作为特殊劳动主体,在劳动保护、工资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与补偿等方面有别于普通劳动者,仅仅依靠一般劳动相关法律予以调整是不够完善的,有损船员切身利益(3)参见何丽新,吴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6页。。在船员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部门规章偏重于管理角度,对船员权益方面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全面、不具体等问题,以至于实践中发生纠纷时,由于相关规范的缺失,船员一方的合理诉求在海事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相互推诿下难以得到解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数据显示,现阶段船员被恶意拖薪、扣薪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涉及船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存在(4)参见王金玉:《船员工资支付保障中的强制险构建考量》,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4(2)期。。就世界范围而言,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制和聘任制两种基本形式。由于我国船员早已进入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签订劳务出租合同已是普遍做法(5)参见司玉琢:《海商法案例教程》(第2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0页。。从大连海事法院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受理情况中不难看出(见表1),由于我国有关船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该类案件近年来呈上升态势,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同时,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等领域无法充分维权现象也非常严峻。以“‘山某关’轮船员毕某某失踪,家属索赔案”为例,其家属无论以侵权抑或违约为诉因,均无法适用《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规定》保障其权益(6)参见司玉琢:《海商法案例教程》(第2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6页。。由此可见,作为世界性航运大国,我国关于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方面亦未形成一套严密且完整的逻辑论证体系,与世界航运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其中规定的船员劳动保障标准远高于我国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出现适用不得当的问题。我国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充分保护船员权益法律法规之需求愈发急迫(7)参见杜绍娟:《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载《中国海事》,2018年第11期。。

表1 大连海事法院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为解决上述困境,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创新船员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从本质上实现对船员权益的最大化保护,2016年上海海事局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海事大数据建设协议,借鉴华为数据管理成功的经验,引进华为的数据管理方法论,以完善海事监管信息采集体系、加强海事信息资源整合为目标,对海事共享数据架构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逐步建设全国统一的海事数据平台,成为中国航运业智能化工业革命浪潮中重要一环,成为开启我国海事大数据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截至目前,我国在船员大数据系统建设方面尚未取得较大的突破,现有的中国海事局、中国海员之家等平台内容依然较为单薄和刻板,无法从根本上满足船员权益保障之需。疫情期间的适例便是利用大数据系统,充分利用云平台等网络办公平台为民众提供各项服务,在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中国籍船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构建一套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完善的大数据系统已是大势所趋。

二、大数据背景下船员维权的具体内涵

大数据背景下,云平台为保护船员劳动权益问题提供了简单且易于扩展的解决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及智能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下,中国航运业智能化工业革命正处于不进则退的关键节点。实现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的海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模式,与大数据体系有机融合,运用大数据对船员状况进行精准分析,是嗣后海事大数据实现社会保护功能的重要一环。针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大量海事数据信息从云平台被采集和记录后,用云计算进行重构,不同形态数据予以适切的自动链接与转化,量化船员权益保护运行状态(8)参见程金华:《法院案件工作量测算的“中国方案”——司法大数据时代的探索方向》,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3期。。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可以透过大数据多渠道、全口径地汇集关键信息,便于凸显现有法律的不足,进行分析整合寻求最优路径,以加强对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能力,优化对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细节。

数据整合与运用必须依托于平台建设,以大数据技术运用为手段,以协助船员职业权益保护法规发挥效能为目的,构建具有明显涉外性和专业性的船员大数据系统,建立并完善跨地域、多级别、分层次、全国一体的智慧海事云平台,并着眼于构筑和完善不同国家船舶公司信誉度的指标评价数据库、船员及其死亡船员家属维权的云平台、海事法院判例数据库等方面的完整数据系统。船员大数据系统与其他数据系统不同的地方在于其国际性。从本源上提升船员的权益保护,惟有构建一套以协助船员法规发挥效能为目的、具有明显涉外性和专业性、针对不同国家船舶公司信誉度的指标评价数据库,密切关注船舶公司船员劳动权益纠纷解决进程,并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公司进行量化评比,强化相关企业对船员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实践中,大数据可以应用于从前期船员选拔、出海作业到后续福利待遇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都汇集大量的船员劳动权益信息,透过大数据收集整合,帮助船员了解不同国家的行业动态与人才缺口,有针对性地通过学习培训提升自身职业技能,进而提高我国船员劳动价值变现率。创新船员及死亡船员家属维权的云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船员服务提供的方式、合同履行以及解除等环节,形成一套将电子数据信息分析与船舶公司欠薪等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融合、对频繁欠薪的主体进行征信记录的事前评价机制。事前评价机制的完整运作可以使船舶公司的诚信成为企业生存的基石。

鉴于仲裁员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汇集法官与仲裁员的学习经历、生活习惯以及作出裁决时的个人观念等关联信息。运用数据整合技术对于个案样态的分析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透明度,为相对准确地预测裁决结果提供新的视角,从长远来看亦可以促使仲裁员和法官不懈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和执法办案水平,对培养一批高水平、高素质、高层次的海事法官队伍大有裨益。

大数据的应用价值体现在运用船员大数据系统记录及分析外派船员、涉外船员和国内船员三大主体不同的利益需求,并基于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分析整合后得出一种相对客观的判断。大数据的事先预防性能够真实地揭示船舶公司的古往今来,助力船员对船舶公司实现全方位了解,优化船员的工作单位、工作环境选择,从源头上实现对船员劳动权益的保护。譬如可以利用大数据优势对今后船员与劳务中介纠纷提出创新解决路径,利用数据对中介机构的企业特点、行业影响力、收费标准、诚信情况等进行分析优化,有效降低船员外派时交给劳务中介的费用,即解决船员劳务中介纠纷中交易成本的问题。交易成本相对于一笔成功的交易可能微不足道,但船员劳务合同往往牵涉务工人员较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营金额也会积少成多,依此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不言自明(9)参见[美]小布鲁斯·巴布科克著,李汉军、任帅波、陈旭译:《机械式交易系统原理、构建与实战》,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68页。。同时,在大数据的辅助作用下,随着各项信息的逐渐公开披露,曾经作为单方市场让船员觉得高高在上的船舶公司神秘感和不确定性会逐渐下降,这不仅有助于平衡船员和船舶公司之间的关系,亦便于双方在纠纷中获致合意。大数据的事后监控性可以真实清晰地记录船舶公司对船员权益纠纷的解决现状和拟达到的预期效果。海量的大数据为海事管理机关对船舶公司纠纷解决、权益维护的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假使船舶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状况与大数据技术所反映的法治精神和权益保护理念背道而驰,公司的信誉风险必然会以某种形式集中爆发,最终使公司经营陷入无法挽回的窘境。因此,大数据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适切应用对于船员权益保护以及航运业健康合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创了数据化的私法维权和行政管理的新征程。

三、大数据背景下船员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虽然对船员权益保护诸多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但也对传统的船员权益保障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实现船员权益保障模式的嬗变,建立完整有效的船员大数据系统还必须厘清一系列问题,否则不但影响船员大数据系统构建发展,系统的效能也会大打折扣。

(一)数据质量与运算

数据质量与运算影响大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与可预见性。在运用大数据将船舶公司、船员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必须以全量样本为基数,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保护船员权益的数据,除考虑我国一般劳动法律和海事法律等与船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必须对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其他国家法律及习惯等诸多复杂的因素予以考量。因此,在一个全新的船员大数据系统构建中,主要应当建立一套系统化、数字化,同时具有集成性、行之有效的数据采集过程,否则数据信息的产生口径不统一,即便汇聚在一起也很难发挥联动效应(10)参见龚为纲,田先红:《形式主义痼疾,用大数据来治》,载《环球时报》,2020年3月4日。,过拟合和欠拟合的技术问题也难以避免。船员数据的特殊性在大数据的催化下,唯算法论的错误路径也必须予以解决。以法律方法论进行适用的船员权益保障问题往往不存在唯一的标准答案,具有国际性的船员数据要结合国内法、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等多个侧面因素,在全面考量的情况下才能综合进行判断。机械数据基于其关注相关性、不关注因果的特性运算得出的答案,对人类给定的逻辑预设结构会造成巨大冲击。以船员劳动中介制度的处理为例,大数据的运算很可能忽略船员劳动力市场、交易成本及社会保障制度等隐形的信息,使得大数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失去其应有的可预见性。

(二)数据共享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共享是数据的开发和再次利用的重要基石(11)参见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41(01)期。。如果不对传统船员权益中政府各部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进行协调共享,在大数据的以运算为主的惟客观处理下,矛盾必将愈发突出。除此之外,对于数据共享合法性的质疑,一方面源于数据本身的风险性,另一方面来源于对数据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担忧(12)参见金励,周坤琳:《数据共享的制度去障与司法应对研究》,载《西南金融》,2020年第3期。。船员大数据系统的形塑略为复杂,数据清晰度与权益保护之间正和博弈值得进一步商榷,质言之,基于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涉外性、船舶公司等船员权益保障的重要主体的数据安全等问题纷至沓来。2019年3月法国2019-222号法律第33条禁止对基于法官身份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的禁令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13)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2期。。其中在如何建立海事法院数据库时,让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的矛盾最为突出,法官的身份信息如何界定也需要明确的标准。《民法典》第1034条,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进行规定;第1035条到1039条对于明确必须根据权利厚度保护数据所用相关方的利益,平衡数据共享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规定。但船员大数据系统的构建问题上,仍需对船舶公司等法人主体信息安全予以考量。

(三)理论构建与实践运行

要发挥船员大数据系统对于保护船员权益的最大效能,必须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大数据的创新与传统海商法、劳动法、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衔接。在现阶段我国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并无专门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极为分散的情况下,如何于调整船员工资支付以及人身保险等法律法规、保护船员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风险预警功能,将对船员权益保护的阶段提前,是建立船员大数据系统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为了有效与现有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法律相衔接,船员大数据系统必须建立在现有的法律体制机制的基础上。同时,大数据系统与法律有效衔接只是实现维护船员劳动权益道路上的第一步,实践落地才是关键之举。只有解决好大数据技术在维权道路上的实践问题,才能避免运用大数据技术保护船员劳动权益的举措成为一纸空谈。大数据技术与维权相结合,具体关涉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大数据平台搭建中的角色定位、具体权利享有与分配职责的各自落实以及监督机制如何建立等方面;同时,海事管理数据控制者对船员大数据系统正常发展的影响不可小觑。海事管理数据控制者在利益驱动下,可以修改数据模型或算法的漏洞也必须填补,必须对数据的控制权及相关主体的关系链进行确定,保证整个船员大数据系统依法依规构建。

四、大数据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司法路径构建

当前形势下,船员大数据系统破解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与可预见性存疑。针对数据壁垒的长期存在、大数据的创新与传统现行法律法规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难以衔接等实践难题,必须进行相应制度设计或建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成本高低,而在于理念的转变。其中,发挥政府的功能是构建船员大数据系统的实证条件中最重要的一环。

云平台数据的全面、准确以及纯净是建立以不同国家船舶公司信誉度的指标评价数据库、船员及其死亡船员家属维权的云平台、海事法院判例数据库等平台共同构成的完备的船员大数据系统的基础。为确保数据收集的完整性、真实性,需要确定有效测试时段,质言之,如果船员大数据系统在测试时段内能够有效运转即可,而不论其之前的效力如何(14)参见[美]小布鲁斯·巴布科克著,李汉军,任帅波,陈旭译:《机械式交易系统原理、构建与实战》,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132页。。一套完整的大数据系统需要建立在全面、准确的数据之上,因而需要一个较长的测试时段,依此,一个强大而有信服力的调控主体在大数据的应用上必不可少。首当其冲的便是政府及海事主管部门对于构建完整的船员大数据系统要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以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的云平台中的重要作用。换言之,由海事管理部门以海事管理数据控制者的身份统一认定与协调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数据安排,将服务开展过程数据化,防止收集数据过于碎片化,对于确保数据准确性大有裨益。需要明确的是,大数据的结论仅仅是基于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分析后得出的一种相对客观判断,针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特殊问题,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完全放手让数据做裁判,而是必须对大数据的运算与分析等步骤予以适当伦理监管。给大数据加入人的智慧,是避免技术暴力,对保护船员权益作出灵活而不机械的裁判的必经之路(15)参见孙道萃:《我国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识解构与应对逻辑》,载《当代法学》,2019年第33(03)期。。就此,海事管理机构及数据运营方需要对数据的判断结果有清晰的认知,在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必须在客观结果中加入人性的关怀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数据共享,必须确保数据透明化和权益保护并重。一方面,必须考虑船员身份的特殊性与相关船员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分散性。海事主管部门要发挥指导作用,对关涉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和航运公司等相关主体数据,国内外法律法规、判例数据等各方面涉及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数据进行整体的集成,打破一直以来政府各部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不互通的痼疾。另一方面,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同志强调,在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水平的同时,科学有效保护信息安全,让大数据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16)本刊讯:《全国政协召开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围绕“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协商议政汪洋主持》,载《中国政协》,2020年第2期。。为确保船舶公司等法人主体的数据安全,必须牢牢把握信息披露的安全壁垒与数据壁垒之间的界限。建议在有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将保护自然人信息的有关法律内容进行类推适用。至于法官和仲裁员的信息保护问题,对于需要保护的法官的身份信息也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界定,不能用自然人的数据安全规定一言代过。同时,考虑到船员工作性质的涉外性,建议中国在条件成熟后与外国有关部门签订相关条约,实现互联互通、相向而行,促进船员权益保护数据国际化,确保外籍信息的国际化共享与保护。

实现大数据的创新与传统海商法、劳动法、民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有效衔接,可以依据托依布纳反身法(17)反身法(reflexive law)是贡塔·托伊布纳(Gunther Teubner)提出的法律类型。托伊布纳1983年发表《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法身要素》,致力于分解法律演化和社会演化模式,然后经由法律理性的规范维度、外在功能维度和内在结构维度重构出一种社会与法律共变(socio-legal covariation)的演化模型,最后根据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反身理性等三种法律理性的发展模式提出了作为一种新程序主义的“反身法”。此后,托伊布纳在《法律:一种自创生系统》一书中,主张法律的盲目演化和通过反身法的社会规制。参见王小钢:《托伊布纳反身法理论述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23卷第2期,第107页。的理论,形成法律秩序导向于自我反思与完善的过程,对托依布纳反身法理论进行深度的语义学习,寻求以规范维度、外在功能维度和内在结构维度为法律理性的三个维度,充分发挥法律与船员大数据系统的耦合关系。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分析矛盾焦点后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系对船员应然权利保护的突破,充分体现措施形成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利用实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归口管理,指导立法、司法行为,使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主体聚焦矛盾多发处以及船员的核心关切与需求,发现现行法律调整的缺漏之处和法律适用中的困境,从而对现行规制体系加以完善,避免化约法陷阱,促使船员大数据系统在内部形成自我反思结构的良性发展路径,逐步实现船员大数据系统与法律的共变。船员大数据系统成功落地,要求政府及相关海事部门寻求技术先进且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相互推诿、互不作为的弊病;还必须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跟踪船员权益保护运行状态、构建大数据指标体系和分析平台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对船员现状的及时掌握和精准摸底。这一系列利用大数据的举措,必将使得船员权益保护管理能力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五、结论

客观地说,采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公法调控和私法维权已渐成一种新趋势,推动立法机关和政府在数据管理方面不断改革创新,为船员权益保护中诸多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对船员劳动权益管理效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顺应时代潮流,中国建立一套适切的船员大数据系统,最终实现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的海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模式已是大势所趋。笔者以大数据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预期效果为平台,擘画出不同国家船舶公司信誉度的指标评价数据库、船员及死亡船员家属维权的云平台、海事法院判例数据库等平台,提供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在享受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对船员劳动权益的全方位保障的同时,须提防数据在解决船员的实际问题时带来的数据客观真实性与可预见性存疑、数据壁垒长期存在、大数据的创新与传统现行法律法规在船员权益保障方面难以衔接等法律风险。结合船员的特殊性质与大数据的运作模式,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明确自己在统筹规划船员大数据系统中的重要作用,相信大数据而不单纯依靠大数据,充分发挥人的智慧,设置测试时段,以保证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同时打破数据孤岛与纬度割裂,力求实现船员数据的国际化发展;借鉴反身法理论,将大数据融合于现行法律之中,最终实现两者的法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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