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2009-07-08 02:44:44柴振国周兴月
法制与社会 2009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

柴振国 周兴月

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以最大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是一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负有的义务。本文系统的分析了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构成,并对保险法草案加以分析,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4-02

一、告知义务的理论渊源——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欺瞒地行使权利,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原则。承袭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该原则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时至今日,诚信原则已逐步发展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学者们称为“帝王条款。”豍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一支,不仅继承了诚信原则,更是把该原则发挥到更高境界,即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其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善意、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烙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豎

为什么在保险法中需要保险合同双方以“最大”的诚信来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是因为在一般的民事领域,缔约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有关信息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的认识能力相当,即双方当事人的缔约信息较为对称,法律没有必要给任何一方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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