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虑与规制:中国当代青少年犯罪抑制与网络影响

2013-01-30 03:26苏明月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色情暴力犯罪

苏明月 焦 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网络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融合而生成的一种虚拟平台,以电子为介质传递信息,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时空无限性等特点[1]。2012年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5.13亿人,其中,29岁以下网民占58.2%,约2.985亿人;19岁以下网民占28.4%,约1.456亿人①参见《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enku.baidu.com/view/4bf1d267caaedd3383c4d378.html。可以说,青少年(13~25周岁)已经成为网民中的主力军。网络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但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有好坏之别。近些年来,网络负面信息的传播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正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危害,同时,青少年犯罪的持续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也具有了新的特征。作为特殊群体的青少年能否积极正确利用网络成为全社会关心的话题,遏制网络中的负面信息并阻截其向青少年传播的前提是探究网络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本文就尝试阐述这一问题。

一、网络负面信息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犯罪既是社会行为,同时更是个人行为。从行为生成的角度,犯罪又可以抽象出三种要素:犯罪人、犯罪情境及社会反应[2]。几百年来,犯罪学的发展试图从自由意志论、素质环境论及批判犯罪学等角度来探讨犯罪原因。然而时至今日,许多犯罪学家都发现,犯罪的生成绝不是单一的因素导致的。在青少年与社会的互动、交往中,外在环境运用各种媒介将正负面信息传输给个人,这些信息经过不同个体的筛选,成为每个人不同的积淀。当这些内容遇上适宜的心理动机,在偶然外力的影响下,便极有可能外化为行动。

作为新时代传媒的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媒介的单调特性。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与时空无限性等特点,网络突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个人的感官体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释放。同时,海量的网络信息未经筛选便直接进入公众视野,获取信息的效率和广度大幅增加。于是,在原有的社会系统中,作为环境要素的网络成为最重要的变量,它的出现为系统的灵活变动提供了可能。当网络信息正面、积极时,这一平台会凝聚力量,扩大主流社会共识;当网络信息凸显负面价值时,这一平台也会将不良内容扩散式传播,形成不良亚文化。

青少年处于成长中的变化期,他们在接收信息时会更为敏感,会相对迅速地作出反应。总体来看,身体骨骼的逐渐健全使得青少年体力充沛、精力旺盛;生理的发育使得青少年性意识萌发,对异性产生好奇,内在生理需求逐渐表现出来,滋生了对性的渴望,从心底里想了解两性知识。社会环境的因素使得这些生理、心理需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压抑而没有得到适当满足或者合理的疏导。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来说,任何细小的外在变化都可能对其心理造成刺激,从而影响正确价值观的输入。网络平台之所以对青少年有极大的诱惑力,在于它能够满足青少年内心的欲望与需求。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具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这五个层次的需求由低向高,按阶层逐级递升。具体到青少年,大多数父母只关心他们的衣食住行,而忽视了青少年的心理需求与自我实现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情感与归属的需求与尊重的需求缺失上。

向往自由、快乐、梦幻一直是青少年本性中的一部分,青少年在虚拟空间中可以超越时空限制,随心所欲地发布信息、聊天、交友、游戏、看影视剧、讨论时事;在某些虚拟社区中,可以植树、养宠物、尝试扮演角色的游戏等。总之,青少年只需通过计算机及上网辅助工具就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自由地遨游,内心潜在的欲望能够通过网络得到满足。网络往往成了他们表达心声的平台,似乎在虚拟空间中总能找到愿意倾听的“知己”。通过网络来逃避现实,用网络来麻痹自己,这正是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的原因所在。此外,网络的交互性与实时性特点也是网络受青少年群体青睐的原因所在。交互性可以使得内向、缺少关爱或者深感孤单和无聊的青少年在网上无时空限制、毫无保留地说出自己的烦恼,充分满足自己的交友需要和自尊需要。同时,实时性可以使青少年在虚拟的世界中瞬间扮演各种角色,掌控角色命运,一场游戏可以一下子成为“天才”或“英雄”,从而满足了青少年渴望成就、实现人生价值的需求。

从不良网络信息满足青少年需求到青少年将不良行为外化为行动还需要通过“学习”的过渡。学习理论包含行为主义及社会学习论两大类。暴力犯罪是对生活环境的一种直接学习反应,即个体的犯罪行为靠直接经验及奖惩学习而来。从社会学习理论来看,学习可以是观察而来,不一定要有直接的接触和刺激,可透过观察学习或行为模仿而完成。在现代社会,行为模仿的主要来源包含:(1)家庭成员;(2)立即的生活环境;(3)大众传媒[3]。在网络环境下,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影像能够更迅速地传播,它会在潜移默化中消磨青少年的意志,使其产生错误的认知,该种错误认知的刺激性刚好和青少年自身“求新”、“求异”的心理相契合,于是,学习越轨行为便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具体来说,网络是通过各种信息对青少年心理发生作用,包括暗示、模仿、教唆、激发等来影响其犯罪心理的形成的。青少年长期在网络上遨游,受“激发”的可能性增大,加之其对网络负面信息内容的长期认可,在遇到事情时,反应速度会迅速提高,甚至不假思索、不带判断地将网络上的虚拟行为表现移植到生活中,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虚拟社会不存在好坏,但网络负面信息的传播却由表及里渗透到青少年的内心。青少年在主观上易受外界影响干扰;在客观上,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价值的多元化以及社会、家庭对青少年的监护能力逐渐弱化,造成青少年内心欲望与需求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满足或者合理的表达,却能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得到满足或者合理的表达,这造成了网络的负面信息诱导青少年犯罪成为可能。

二、网络负面信息影响诱导青少年犯罪

尼葛洛·庞蒂在《数字化生存》中将互联网称为“世界上最肮脏的地方”,因为网上充斥着大量的暴力信息、色情信息、奢侈消费信息、失真负面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自控能力弱的青少年具有极大的负面导向作用。加之社会、家庭监护不到位,使得网络负面信息成为诱导青少年道德失范或者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暴力信息和色情信息是青少年遭受网络毒害的两大因素。”①参见周逸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http://www.ccn.com.cn/it/yaowen/2009/0515/261200.html

(一)网络暴力信息催生青少年暴力型犯罪

电视暴力信息是否会催生现实中的暴力犯罪?美国著名学者格伯纳提出了“涵化理论(Cultivation Theory)”,从理论上架构了两者之间的关系:青少年受众看电视的时间越长,其所形成的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态度就会愈接近电视中所呈现的景象,也就是“媒介实况(media reality)”。尽管社会实况与媒介实况有严格区别,但是长期暴露于媒介实况中的受众特别是青少年等自控能力较弱的群体会混淆二者的界限,而将二者混同起来,即被“涵化”[4]。他们会逐步认为,社会实况也是媒介中的暴力实况,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就是使用暴力,这便会扭曲青少年人生观与价值观,诱导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型犯罪。

网络媒介同样是制造信息与传播信息的集合体。青少年不仅是网络暴力信息的受众者,同时也是网络暴力信息的制造者、网络行为的参与者与实施者。因而网络媒介的“涵化”效果更加显著。网络中的一些暴力恐怖场面,如枪战、绑架、武打、黑帮道会、走私贩毒等,都会给青少年留下深刻的印象,尤其在网络游戏中,青少年往往通过角色扮演或者角色替换参与暴力恐怖行为的实施,在虚拟空间中身临其境般地感受血腥暴力恐怖的情境。长期沉浸在这种暴力信息的虚拟空间中,会导致青少年在价值观上树立攻击性的行为观念,在情绪上激起攻击性的行为冲动,在技巧上学会攻击性的行为方式。此外,混淆社会实况与媒介实况往往会导致青少年在处理现实中的问题极端化简单化,从而将媒介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催生暴力型犯罪。

(二)网络色情信息催生青少年性犯罪

“黄毒”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由来已久,网络媒介为色情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平台。网络色情内容制作成本低,传播方式多样,扩散面广,隐蔽性高。这些新特点给防治网络黄毒对青少年的危害带来了难题。同时超链接、搜索引擎、多媒体等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更新,使得青少年通过网络接触到色情淫秽的信息变得更加简单与方便。这些都为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泛滥给青少年造成精神损害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由于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宗教教义的约束,“性”在现实社会中成为敏感的话题,国家也往往会禁止或者限制色情淫秽信息的传播,如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在第三百六十七条界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青少年内心有情欲的需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性”的话题又避而不谈,使得这一话题具有神秘性。而网络的普及更新了信息发布渠道,使得淫秽色情信息普及面更广。在对异性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多青少年会抱着尝试的心理,浏览色情淫秽网站来探索性知识、排解内心性冲动需求。同时,由于网络的匿名虚拟性,其对淫秽网站的“光顾”往往不被发现,因而会加强其性冲动,使这一越轨行为愈演愈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性爱和性道德观念,因此在虚拟性爱之后,他们常常会陷入严重的心理危机甚至会在性冲动的情况下走向犯罪。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与规制网络负面信息的措施

只有通过对危害信息的传播源、传播途径、受害者自身三条进路综合治理,才能切断网络危害信息源,阻截不良信息的传播途径,提升青少年自身对网络不良信息的免疫力,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社会、学校、青少年等多元主体都会参与其中,而且它还会涉及到立法、行政、监管、技术等手段相结合的多样措施。因此,网络负面信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的预防与治理问题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多元主体运用综合手段共同解决。

(一)清除毒害信息源,阻截传播路径

1.国家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互联网信息内容,保障青少年不受网上暴力、色情信息等违法内容的威胁是各国防治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措施之一。如美国《儿童在线保护法》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向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身心的内容,而色情网站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账号密码等方式,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实施必要的限制进入措施,以防止其浏览成人网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也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一条文从其立法意图能够清晰地表明,网络传播的毒害信息也属于其规制之内。同时,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涉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都作出了对毒害信息的禁止性规定,这些毒害信息包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对上述信息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减少青少年接触毒害信息的机会,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为执法行政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网站、网吧提供了法律依据。

2.技术过滤与行政取缔

技术过滤是通过技术研发过滤系统,然后通过过滤软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暴力、色情、犯罪等毒害信息的传播。具体指利用技术手段对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加工、过滤和处理,以期从源头上净化网络信息,掌控网络信息传播的主动权,从而达到自动阻隔青少年与网络毒害信息的不适宜接触。如日本总务省与NEC就曾共同开发过滤系统。行政取缔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取缔传播暴力、色情的网站、栏目等毒害信息源。《法制日报》2011年8月26日报道:“公安部披露侦破全球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案”[5],便是行政取缔的典型代表。

3.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与制度管理创新

科学有效的管理需要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尤其需要网络技术的保障。目前看来,有效控制网络信息来源和信息传播途径的有效方式就是推行“网络实名制”,即网民在网络上留言、建立或者访问博客,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通过认证方可使用[6]。2005年,韩国政府在拥有多数民意支持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政策逐步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监控不良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有利于培养网民的网络责任与自律意识,有利于净化网络空间,防止网络侵权。然而这一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公民个人资料与隐私权的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权滥用。制度的优劣在于其利弊的衡量,韩国2008年发生的“崔真实”事件①参见《崔真实自杀案终告结,散布高利贷谣言者被判刑》,载http://korea.sohu.com/20090617/n264589199.shtml推动了民众对“网络实名制”的认同。而在2011年发生的“网民个人信息外泄事件”②参见朱景:《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韩国为什么失败了?》,载http://int.nfdaily.cn/content/2012-01/19/content_36711818.htm促使民众开始审视这一制度的弊端。同时,政府宣布从2012年逐步废除“网络实名制”,标志着该制度的全球先行者最终也放弃了“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总结韩国的经验与教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实名制”的推行除了涉及法律障碍外,还涉及到了技术瓶颈即无法保障网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由于网络是虚拟的、匿名的,一旦网民的真实信息外泄,将会对其隐私权产生极大的威胁。这也是“网络实名制”推行的艰难所在。我国自2003年清华大学李希光教授提出“网络实名制”议题后,各地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然而目前尚没有正式的法律规范对该制度加于确认,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层面与技术层面上存在障碍,特别是韩国发生“网民信息外泄”事件后,我国政府暂缓了“网络实名制”的推行。

(二)加强监护,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

1.家庭与学校应对青少年加强监护,增加关爱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生活的场所,被认为是阻隔网络负面信息对青少年造成危害的第一道防线。研究表明,家庭结构残缺、家庭关系不和睦往往会造成青少年心理上的压抑,甚至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缺乏家庭关爱与监护的青少年更容易受网络毒害信息的侵害。因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能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家长应该正确认识青少年正处于特殊时期,他们有特殊的心理需要,主动与青少年沟通,适当调整自身的管教方式,合理满足孩子的精神需求,让青少年感觉轻松自在。同时,家长要正确看待网络的双重性,做到监护有度,引导孩子科学合理上网。

学校是青少年积累知识、形成系统价值观的场所。在新形势下,学校应积极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结合青少年的心理、生理需要,适当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与性教育课程,引导青少年心理的正确成长并提升对性知识的了解程度。学校通过教育为载体,疏导青少年的心理需求以及生理需求,使青少年了解、接纳多元的性文化,培养良好的性道德,加强社会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抵制网络中低俗、媚俗、庸俗的色情淫秽信息。

2.青少年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青少年内在的修养与素质是防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一道防线。良好的道德观念、正确的价值取向,能够促使青少年从思想上排斥网络不良信息的侵扰,行动上自觉抵制诱惑,从而在个体与网络不良信息之间架构绿色隔离带。因此,加强自身素质,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化的教育,塑造健全的品格,培养健康心态等自我修养都有利于青少年从源头上自觉抵制网络的信息污染,形成自我防护。

[1]匡文波:《论网络文化》,载《图书馆》,1999年第2期。

[2]张远煌吴宗宪:《犯罪学专题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页。

[3]许福生:《犯罪与刑事政策学》,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191~192页。

[4]李文革:《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09-2010)》,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98页。

[5]周 斌李恩树:《公安部披露侦破全球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案细节——均不容忍儿童色情促成中美首度合作》,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6日。

[6]唐美丽曹 凯:《韩国网络实名制对我国网络管理的借鉴意义研究》,载《情报杂志》,2010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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