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关照下的国际贸易合同语篇研究

2013-04-02 10:02易明勇
滁州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宣告卖方国际贸易

易明勇

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双方的纽带,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合同的语篇得以实现的。法律与语言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其形成过程中语言学理论为法律的逐渐完善、效力加强以及逻辑性等方面提供了巨大支撑。本文将从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入手探究国际贸易合同语篇特点的奥秘。

一、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于20世纪30年代首先由著名英国哲学家J.Austin提出,他区分了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表述句(constatives),并依据有无施为词把施为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同时构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即以言指事行为(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以言成事行为(perlocutionary act)[1]。根据Austin的观点,以言指事行为就是说出的话语物理行为本身以及该话语的表层含义,包括语音的、结构的和表意的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就是一定的语境条件下话语真正的语用用意;以言成事行为就是某一话语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或者效果[2]。例如:妈妈在孩子出门上学之前说了句“外面好像下雨了”,就这句话本身而言它只是一种陈述,对事实的表达,这就是该话语的以言指事行为。但如果说话者想通过这个话语传递某种用意,表示一种建议,让孩子带上雨伞,这就是以言行事行为。如果孩子领会了妈妈的用意并接受了说话人的建议带上了雨伞,这就是以言成事行为。

后来Austin的学生-美国哲学家Searle对Austin的以言行事行为类型进行了完善,根据施为动词把言语行为分为五个大类:表述类言语行为(representatives);承诺类言语行为(commissives);指使类言语行为(directives);宣告类言语行为 (declarations);表 情 类 言 语 行 为 (expressives)[3]。

虽然言语行为理论传入中国也只有短短几十年时间,但却对中国的经济和生活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经济生活一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其语言、文体、结构以及语篇无不受到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下面将以Austin学派的言语行为理论为指导具体深入分析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言语行为特点。

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宣告类言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必须是平等的,自愿的,他们经过一系列的磋商发盘还盘最终签订了协议。所以一般国际贸易合同开头部分都会非常明确的说明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下面的例子是一份销售合同的序言部分:

例1:“This Agreement is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develop business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mutually agreed upon as follows”.

上面的例子主要实施了宣告类言语行为。宣告类言语行为指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进行某种宣告。实施此类行为的英语动词有resign,dismiss,open,enact等。上例英文商务合同中的序言部分通过宣告类言语行为宣告了该合同的签订(entered into)、订立的双方、订立的基础以及双方共同达成的前提条件。我们不难发现上例中并没有出现dismiss,enact,open等显性施为动词,属于Searle所称的“隐性施为句”,这样的言语行为被称为“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指的是“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得以实施”的一些情况[5]。生活中大多话语的语用用意或施为用意都是间接性的,属于隐性的以言行事行为。

我们再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2:“Party A:CHINA ORIENTAL IN'T TRAVEL(Responsible Travel Agency)

Address:43Zhongshan Rd.Shijiazhuang,P.R.China

Fax:……

Zip-code:……

Tel:......”

例3:“This Contract is executed in two counterparts each in Chinese and English,each of which shall deemed equally authentic.This Contract is in ______copies,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 both parties.”

例2属于国际贸易合同开头的格式部分,宣告了合同签订的一方,公司地址以及传真、邮编、电话等信息。例3一般出现在合同的最后部分,宣告了此合同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并表明了合同份数和有效日期。

从以上三个例句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中的英文商务合同语篇在开头和结尾部分都实施了宣告性言语行为,充分体现了合同语篇的严谨性,效力和规约性。

三、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承诺类言语行为

承诺类言语行为指说话人承担某种义务去做某事,比如许诺、威胁、发誓、保证等,实施该行为的英语动词包括promise,vow,offer,undertake,contract,threaten等。此类言语行为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做出改变以适应话语,话语的命题内容即说话人即将做出某种行动。我们来看特许经营合同语篇中的两个例子:

例4:“Provided the Franchisee is in good standing,the Franchisee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at any time by giving 90days written notice to the Franchisor,……”

例5:“When either of the two parties fails to fulfil or perform the contract or the contract obliga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stipulated,that is,breaks the contract,it must pay a breach penalty of US $500(or the equivalent in RMB).[6]”

例4中特许经营授权人向特许经营人承诺如果特许经营人已经交清了各种费用,他可以提前90天向特许经营授权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中止本协议。这个承诺没有出现Promise或者其他表示承诺的施为动词,而是借助于情态动词may来表达承诺,因为may在英语中有表示“许可,可以”的意思,上述承诺行为属于Searle所说的间接言语行为。

例5中明确说明签约人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则视为违约,而且违约一方必须付500美元的违约金。“must”一词语气强硬,不允许有任何回旋余地,带有一种威胁口吻,同时也是一种承诺,向对方保证如果自己违约也同样承担违约义务,接受违约处罚。例5也是借助于情态动词“must”表示承诺性言语行为,同样属于间接性言语行为。

四、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指使类言语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就更加复杂,涉及多个项目,比如付款方式、包装、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索赔等。为了保证双方的正常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正文一般都对买卖双方的贸易行为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合同的主体。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主要通过合同语篇的指使类言语行为来规范。

指使类言语行为是指“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指使或指令听话人去做某事,比如命令、请求、禁止、乞求、挑逗等”[1]。实施该行为的英语动词包括order,command,request,beg,beseech,advise(to),warn(to),recommend,ask等。下面主要通过实例来分析指使类言语行为中的命令、请求和禁止三种典型类别。

(一)命令行为

国际贸易商务合同中的命令行为规定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而实现这一规定的手段常常借助于规约性情态动词“shall”、“should”或者“must”。

例6:“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shall be preventive from dampness,rust,moisture,erosion and shock,and shall be suitable for ocean transportation/multiple transportation.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and loss of the goods attributable to the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acking.”

英语语法规定“shall”在用于第二/第三人称陈述句时可以表示非常正式的命令/警告/规定/威胁等语气。例6是一份出口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在短短的两个句子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shall”出现了三次,旨在命令对方在产品的包装上必须防潮、防锈、防腐蚀、防撞击,同时还要适宜海洋交通运输或者多种运输方式。最后还以一种威胁的口吻规定卖方如果包装不足或者包装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或者灭失,那么卖方将对此负全责。其施为意图在于约束卖方的包装行为。我们再来看一个保险条款中的句子:

例7:“If the Buyer asks to increase the insurance premium or scope of risks,he should get the permission of the Seller before time of loading,and all the charges thus incurred should be borne by the Buyer.”

从语法的规约程度来说“should”的命令语气要弱于“shall”,“should”多含有劝告的意味,没有人称规定,表示义务或责任。例7中的保险条款规定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者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其施为意图是约束买方的保险行为。下面是由“must”表达的命令行为:

例8:“In case of delayed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due to Force Majeure generally recognized,the Seller must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by fax of the occurrence……”

“must”表达的是强制性义务,不允许任何缓和余地。例8中的言语行为旨在命令卖方如果因为公认的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迟交货或无法投递,卖方必须立即通过传真通知买方。

(二)请求行为

“请求(request)是一种带有使役性质的言语行为。为此,该行为的实施可能威胁到对方的面子,涉及礼貌及其程度问题”[1]。在日常人际交往中人们常常借助一定的辅助性话语或间接性话语,以降低该请求所产生的使役性,或者减少该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你想借某人铅笔时,你可能不是直接说“请把铅笔借给我”,而是添加一些辅助性话语,比如“小莉,能不能把你的铅笔借用一下,等下就还你”。这句话的真实语用含义就是“借铅笔”,其他都是一些辅助性话语,目的是降低请求产生的驱使性。但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请求”言语行为则直截了当,带有很强的驱使性,对合同当事人提出明确请求。

例9:“The Buyers are requested to counter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of this Sales Confirmation immediately after receipt of the same.”

这是《售货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其中的“request”(请求)明显带上了“require”(要求)的意思,带有很强的驱使性,没有任何辅助性话语,充分体现了合同文件的约束力和简洁性。

(三)禁止行为

禁止就是不允许,不许可,限制行动。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禁止行为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不能有的行为。表达这一言语行为常用shall not加施为动词[7]。

例10:“The Seller shall not be absolved from his responsibility unless such an incident is acknowledged by the buyer.The Seller's failure to obtain export licence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FORCE MAJEURE.”

例10是“不可抗力”中约定的条款,买方明确规定了卖方不能有的行为,其施为意图在于禁止卖方推卸责任,除非发生的事件得到买方认同。同时还规定卖方不能获得出口许可证的行为也不能视为不可抗力。通过上述禁止行为,买方约束了卖方,同时也维护了自身利益。

上述指使类言语行为中的三个类型:命令行为、请求行为、禁止行为主要是规定相关当事人的义务。然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国际贸易合同在规定相关当事人职责和义务时也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

五、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授权类言语行为

授权类言语行为类似于承诺类言语行为,但其赋予权利的语言表述更加直接。在英文商务合同中表达授权类言语行为的施为动词有:“have the right”,“grant…right”,“be entitled”。

例11:“In case conditions of FORCE MAJEURE continue to last over and above 30days,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例12:“On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the Franchisor wi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rom the Franchisee all funds due under this Agreement.”

例11旨在表明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30天,买方则有权取消合同。例12的授权性行为是在本协议中止时,特许经营授权人有权从特许经营人那里收回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欠款。

六、结束语

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商务合同作为法律文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通过语言的运用来承载商务信息和法律义务两个层面的意义[8]。除了拥有法律语言的精炼、规范、规整、庄重等特点以外,其语篇也有自己的言语行为特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国际贸易合同在语篇上突出表现为指使类言语行为,通过命令、请求、禁止等语言手段约定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部分通常运用宣告类言语行为;同时还有一些承诺类和授权类言语行为,力求保证当事人权力和义务的平衡,体现了合同类法律文件的公正性。一定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国际贸易合同语篇中的言语行为大多为间接言语行为,属于隐性的以言行事行为,即通过隐性施为动词传递语用用意或施为用意。

[1] 冉永平.语用学:现象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5-78.

[2] 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152.

[3] 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92-94.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99/111701199901.html

[5] 刘森林.语用策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19.

[6] 宋德文.国际贸易英文合同文体与翻译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7-128.

[7] 陈建平.商务英语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60.

[8] 胡铁生,马岩峰.商务合同中暗示条款的言语行为理论探析[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9(5):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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