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舆论监督的历史教训与展望①

2013-08-15 00:51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监督

张 颖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一、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舆论监督思想的形成与唯物史观的创立密不可分。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因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而在社会历史的创造中人民大众处于“主体地位”。面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这一矛盾的日益激化,当前最迫切的任务便是由现今社会的最下层——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P293)。这意味着全体公民都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无产阶级的舆论监督就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资产阶级掌权时期,无产阶级舆论监督是以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及其当权者为主要对象,作为监督主体的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任务是要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丑陋本质和资产阶级政府的虚伪性,进行一切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即便是“临到触犯当权者时也不退缩”[2](P416)。这种揭露和批判也可以说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在追求民主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权力的一种理性表达形式,标志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在无产阶级掌权的过渡时期,由于这个新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3]304所以保持和发扬舆论监督对于无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恩格斯曾说过:“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4]687-688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舆论监督思想意在把这种舆论监督从“自在”引向“自为”,促使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对掌权者实行监督,防止国家公共权力遭到侵蚀。

二、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舆论监督的历史教训

(一)列宁对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重视

列宁是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开拓者,他的舆论监督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舆论监督思想的延伸和运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使列宁意识到了保障无产阶级政治民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列宁认为当前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防范无产阶级的执政党以及无产阶级政权内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凌驾于人民之上。其监督的特点在于:第一,社会主义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新风尚的风向标,它通过教育群众和鞭策落后者,将社会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第二,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在做好时刻揭发资产阶级进攻的同时密切注意党和政府内部的腐败现象及敌对分子;第三,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出发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

(二)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缺失的危害及其经验教训

1.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缺失的危害

斯大林在社会主义舆论监督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极其矛盾的,在理论上他恪守列宁关于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思想,而在实践中他却肆意践踏民主和法治。首先,斯大林废止了自1910年以来列宁一直倡导的惯例——党内争论刊物的出版。他认为党内争论刊物的出版会影响到执政党的统治,上层无休止的争论会使党在国内外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说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在1910年和1912年的非常时期,列宁尚且坚持出版争论刊物,更何况是情况好得多的现在。斯大林的这种做法无疑是想掐断党内群众的喉舌,使党内意见无法能够正常交流,从而塑造起自己的“正宗”地位,真实的目的是排除异己、维护自我利益。其次,斯大林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批评功能,他指出“要通过对我们缺点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来组织党内的广泛的舆论,来组织工人阶级的广泛的舆论,使之成为生动敏锐的道义上的监督;极有威信的领袖如果要保持党和工人阶级对他们的信任,就应当倾听这种监督的呼声。”[5]118可是,现实实践中的舆论监督往往涉及不到他自身以及他所制定政策,对象仅仅只是地方、基层。舆论监督不能监督上层,不能防止上层的独断专权,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使舆论监督本身流于形式,成为空壳。再次,在1936年斯大林所颁布的《苏联宪法》中明确体现出这样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宪法不仅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更重要的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它不是简单地宣布民主自由,而且按立法手续,用一定的设施来保证这些自由。”[6]93其二是苏联“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国内已不存在尖锐的阶级对立。然而这部宪法的权威仅在颁布的三个月后就遭到了致命的打击,斯大林虽在思想上继承列宁的民主思想以立法形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但他在实践中重提阶级斗争,促使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系列做法彻底地剥夺了公民的政治自由,甚至于损害到公民自由。斯大林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完全使社会主义舆论监督背离了列宁的初衷。综上,斯大林在实践中之所以产生对社会主义舆论监督思想的种种歪曲,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缺失且长期得不到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保障,又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又贯彻落实不了,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从而为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个人专断等现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对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缺失的经验教训的吸取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新中国取得的重大成功与发展,为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实践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经济落后的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由于严重缺乏经验便长期盲目地照搬苏联模式,又加之自身制度结构设计存在不合理性,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依然重蹈苏联覆辙,酿成阶级斗争激化、“个人崇拜”、“肃反扩大化”的恶劣局面。邓小平及时纠正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在坚守其正确的舆论监督思想基础上作出新的探索和发展。他认为社会主义如果丧失了民主就不能称其为社会主义。处于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民主法治的不健全极易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而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则是反对政治权力腐败的重要支撑点。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是一种以权力机构制约为辅、公民权利制约为主的监督模式。然而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主义舆论监督的监督力度是微弱的。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大众传媒并没有独立于政权、政府之外,与他们平行,而是处处受到他们的钳制,所以大众传媒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到舆论监督的职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国家、社会、党之间的“三位一体”致使执政党通过政府将国家权力紧紧掌控在自己手中,导致政府职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党干预政的现象极为严重。此外,党内民主生活的缺乏,就使政治权力被掌握在极少数人的手里,产生“权力市场化”。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这种“权力市场化”进一步朝着“权贵私有化”的道路前进,其典型特征就是国家资源在分配和占有上的极不平等。也正是因为如此上层严密把控大量的信息资源,下层的人民群众无法获得这些信息从而有效展开对上层的舆论监督。长此以往,内在监督无力,外在监督无门,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渎职侵权、违法乱纪等现象就会层出不穷,政府本身信用受损,人民将更加不信任政府,党的威严也会因此而受损。

三、对社会主义中国舆论监督的展望

(一)坚持党对舆论监督在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中的引导作用

社会主义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与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一较高下,而这种对抗一直延续至今甚至在今后更长的时期中,因为二者对抗的根本焦点关系到社会制度谁胜谁负的根本问题。21世纪社会主义中国必然要面对由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所主导的国际传媒舆论斗争。这种国际传媒舆论斗争的实质,就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在信息技术时代下最富强劲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最终目的就是抹杀社会主义国家,将其纳入资本主义体系。因此坚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对抗这种进攻的关键。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正是来源于其自身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是号召和凝聚民心的强大的精神武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舆论监督将会成为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加强中国共产党对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面的引导,那么舆论监督的阵地可能被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占据,从而极大的增加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系数,给长期敌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组织、个人等有了可乘之机,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二)进一步推动舆论监督的法治建设

1.在法治化过程中明晰党的领导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

介于舆论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我国舆论监督法治化过程中首要面对的就是怎样处理党的领导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党既要对舆论监督进行领导,同时也必须接受舆论监督。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具体细致的法律法规,所以政治生活中的腐败问题能否被新闻媒体曝光通常要得到掌权者的批准,而这一批准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又经常与媒体是否贯彻“党的领导”挂钩,而这种“贯彻党的领导”的口号常常被那些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掌权者作为阻挡媒体进一步介入的挡箭牌。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党的威望,也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因此在法治化过程中明晰党的领导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在舆论监督立法过程中坚持党对舆论监督在思想上、组织上和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具体来说,思想上,舆论监督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要以建设性的态度传播有益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信息;组织上,要确定党对主要媒体负责人的任免权(商业化媒体除外);政治方向上,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的组织及其党员个人特别是党的干部也必须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然而,这个监督在具体的实践中却遭遇瓶颈,“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这里的党报,实际上泛指一切媒体;这里的党委,实际上包括每一个党委成员)。”[7]157这一命题的确立是自1953年中央印发的《中宣部关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问题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可以说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其影响延续至今。这一条纪律后来成了各级地方党委委员违法乱纪的“保护伞”,成了阻止媒体对犯错的党委委员进行揭露批零的“冠冕堂皇之词”,成了维护党内安定团结的同义语。在今后的发展中,如何改变这一局面,即党报仅限于党的机关报,不能被扩大为所有媒体;党委仅限于党的委员会,不能被扩大为党的委员会成员。诚然,这是一个有待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党内民主、法治仍不够完善,仍然存在人为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立法正处在应然向实然的转变过程中,舆论监督表现的尴尬无力(我国宪法中虽然有涉及舆论监督的规定,但具体怎样展开却因无具体法律条文可依,使其变得尴尬无力)。

2.舆论监督的立法确立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党政不分、权力集中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发展进程可以说是举步维艰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之前撤销的党组又被恢复,并大有加强的趋势。党通过在各级政权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司法机关)设置党组以加强党对其的组织领导,然而这种政权体系内外的党组织相结合,后果就是党政“两套权力体系并存”的局面,这就必然带来权责不清、政出多门、办事效率低下、互相推诿、助长官僚主义等流弊。例如党委的职能部门中,宣传部与政府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就导致了舆论监督不能正常发挥。这是因为在我国党对媒体负责人具有任免权(商业化媒体除外),也就是说这个媒体负责人既是党员干部,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掌权者。2002年的十六大党章中对党组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一项,这就会产生如下的问题:本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监督、罢免政府领导成员,但在以党代政的情况下,党的组织怎样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监督、罢免负责政府单项工作的党委领导成员?无法可依。”[8]216这极易产生权力监督“真空”,在助长权力“寻租”同时又诱发官官相护,逐渐在党内或政府形成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成为阻碍舆论监督立法的强大阻力。

(三)注重发挥网络、个人移动媒体等新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个人移动媒体等新媒体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新载体,它既展现了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新特征,同时也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对于公共领域成熟、民主法治健全的发达国家,它为信息的传播打开了一个全新有效的门户,而在情况与之相反的我国,其“补偿性”媒介的作用更为突出。新媒体的应用使大量信息能够频繁流动,打破了从前社会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参与者的数量日益增加、参与者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监督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督方式的不断增多,从而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但另一方面,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数字鸿沟”致使民意不平等,“领袖意见”的恶意引导,“把关人”的缺位使信息真假难辨等。然而不管如何,新媒体的发展是信息科技进步不可逆的趋势,它的应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的新需求,总体来说它的利仍然大于敝,作为社会管理者,应该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主动去回应这种由于技术变迁而带来的新型民意表现形式,如果一味的只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应对措施只会越来越使自身处于被动地位,结果是信任危机带来的社会动荡。作为公众,要抱着解决好事情的态度,理性的发挥新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而不是一味的刁难社会管理者,使其无法开展工作。总之,如何使新媒体能够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的功能关键还在于社会管理者的推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传媒制度,完善新媒体的立法,颁布有关舆论监督权的法律条例等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斯大林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6][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M].大洪,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

[7]强月新,赵双阁.法治视域下大众传媒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8]林怀艺.政党民主建设——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理论与实践[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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