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战后天皇制的形成①

2013-08-15 00:51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盟军天皇草案

贾 璇

(大连海事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虽然天皇制在战后被延续了下来,但美国政府和占领军当局绝不希望带有法西斯军国主义性质的绝对主义天皇制的存在。美国政府试图在摧毁战争策源地、永久排除日本对美国可能会造成的威胁的前提下,将日本变为自己在远东的附属国。为完成这一目标,最有效的控制方式,就是将天皇的权威与权力相剥离。保留并充分利用天皇的权威,为美国所用。而从军事、政治、经济、教育及文化等多个方面铲除天皇的权力基础,摧毁绝对主义天皇制。即在保留天皇制的外壳的同时,对其进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改造,建立起最有助于实践美国占领政策的政治秩序。1946年11月3日,在美国干预下制定的《日本国宪法》正式对外公布,将部分改革成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该宪法的公布,也标志着绝对主义天皇制的瓦解和战后天皇制的形成。

一、美国占领军对天皇制的改造

战后初期美国占领军总部发布了一系列指令,在军事、政治、经济、教育及文化等各个领域进行了改革,其中的多项改革措施直击天皇的权力基础,旨在摧毁绝对主义天皇制。

首先,在军事上,“美军占领日本后,对日本的战争机器采取了严厉措施,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就解除了700多万日军的武装,解散了大本营、海军省、陆军省、参谋本部、军令部等一切军事机构,并废除了《兵役法》、《国防保安法》及《国家总动员法》等军事法令。从根本上消除了法西斯军国主义赖以压迫本国人民、对外侵略战争的军事机构、军队及法律依据”[1](P65),彻底摧毁了天皇制的军事基础,使天皇的统帅权随之消失。

其次,在政治上,1945年10月4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出《关于废除对政治、公民、宗教自由限制的备忘录》,也被称为“自由指令”。一方面着手瓦解天皇的权力机构。从内务省官职中罢免了内务大臣、警保局长、警视总监、警察部长等要职,废除了特高警察机构。另一方面大力推行政治民主化措施,冲击天皇的统治权。近代天皇制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对于言论、集会和结社等自由附加了一条限制,即‘只要不扰乱安宁的秩序’。这是维护近代天皇制的一大法宝。自由指令则摧毁了这一限制。命令在政治、宗教信仰和公民权方面给国民以完全的自由,允许公民自由议论国体、天皇和政府。”[2]1946年1月4日,盟军总司令部又发布两项政治整肃指令。“第一项规定:取缔一切支持日本军国主义、国家主义的政党及社会组织”,按照这一指令,实际被取缔的相关团体多达147个。“第二项指令是解除公职令,命令日本政府解除战争期间军国主义政党、社团组织的领导骨干和职业军官的公职。1947年整肃进入第二阶段,扩大到地方政府官员及经济界、出版界的头面人物。”[3]这两项指令瓦解了地方军国主义势力,摧毁了法西斯主义天皇制原有的社会组织基础。

再次,在经济上,1945年11月20日,下令冻结皇室所有财产,禁止动用“内帑金”(天皇金库中的钱财)。在战前,天皇及皇室积聚了庞大的财产。据1945年10月30日公布的数字显示,天皇的财产总计有15.9亿多日元。如果加上皇族的财产,数量更为惊人。这些庞大的财产构成了原有天皇制牢固的经济基础。因此,盟军总司令部在进驻日本不久后就冻结了皇室的所有财产,瓦解了皇室的经济基础。盟军总司令部在占领日本后,随即进行了经济方面的三大民主改革。其一是解散财阀,1945年9月25日,盟军总司令部发表“解散财阀”的指令。11月4日,日本政府提出了具体方案,经盟军总司令部批准后开始实施。其二是农地改革,1945年12月9日,盟军总司令部向日本政府发出改革日本土地制度的指令。1946年11月日本政府公布了《创设自耕农特别法案》和《农地调整法改正法律案》。其三是劳动立法,1945年12月,制定了《工会法》,承认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力和自由。1946年9月,公布了调整劳资争端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确定了工人的基本权利。这三项改革摧毁了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借以栖身的经济基础。

此外,在教育及文化上,一方面,废止了法西斯军国主义教育。1945年10月22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指令,禁止军国主义、超国家主义的教育,从一切教材中删除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内容。30日,指令从教育系统驱逐军国主义者和超国家主义者。这些指令从根本上破坏了长期培植法西斯军国主义精神的手段。另一方面,废除神道特权,即政教分离。由于明治维新以来,神道教逐渐成为了凌驾于其他宗教之上的国家宗教,是近代天皇制的主要精神支柱,在对内神化天皇的绝对权威,对外推行侵略扩张政策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1945年12月10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了《废除政府对国家神道和神社神道的保障、支援、保全、监督及传布》的指令,也称“神道指令”。“神道指令”的核心在于废除国家神道,实行政教分离,铲除天皇制的复古主义、宗教色彩和极端国家主义的基础,粉碎绝对主义天皇制的精神支柱。1946年2月2日,“神祗院官制”和其他一切有关神社的法令全部被废除,标志着国家神道在制度上的完全瓦解。

战后初期,盟军总司令部在军事、政治、经济、教育及文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一系列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改革措施,摧毁了天皇制的军事基础,剥夺了天皇的统帅权,在制度上褪去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并严重冲击了天皇的统治权。其中的部分改革成果,在美军干预下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及其他相应法律中得到体现,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肯定了下来。

二、《日本国宪法》的制定及公布

在盟军总司令部对日实施的诸多民主化改造措施中,指令日本政府修改宪法也可视为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早在1943年,美国学者休·波顿就在《日本——战后政治问题》一文中提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修改宪法,“缩小天皇制的权限并使其存在下去”,具体修改的方法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是由占领军当局来修改宪法,而是用教育手段、经济压力以及其他所有可能的方法,让日本人进行自主修改。”[4]

1945年10月4日,麦克阿瑟指令东久迩内阁的近卫文阁修改宪法。10月8日,盟军总司令部交给了近卫一份关于宪法修改的备忘录,其中直接涉及到天皇权力的有“废除天皇的否决权”和“减弱天皇敕令的立法权”两项,其他的诸多要点也旨在摧毁绝对主义天皇制的权力体系,如:“确立众议院的权威性”、“取消贵族院的否决权”、“贵族院民主化”、“废除枢密院”、“确认议会责任原理”、“司法机关独立”、“军人不干预政治”、“依据民意修改宪法”等等。

依据盟军总司令部的指令,日本政府方面先后诞生过两部宪法修改草案。第一部是出自宫内集团之手的近卫草案(1945年11月22日),该草案在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必要性,认为“单纯地依靠解释运用(原有宪法)是行不通的”。在第二部分的正文《帝国宪法修改要点》中,对于国体的原则规定到“天皇依靠万民的翼赞而行使统治权”。第二部是出自内阁“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之手的松本草案(1946年2月1日),松本草案较之近卫草案更为保守,丝毫没有触及帝国宪法的第一条和第四条,仅仅为了迎合裕仁天皇的“人间宣言”,将帝国宪法中的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了“天皇至尊不可侵犯。”[5](P87—88)此外,将第十一条“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了“天皇统帅军队”。总之,这两部宪法修改草案的核心都是“天皇主权”。

除上述日本政府方面的两部修改草案外,在战后初期民主化改革的影响下,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3月,多种非官方草案也相继出台。其中,来自各政党的草案有4种。分别是当时作为保守政党的自由党、进步党,作为革新政党的社会党、共产党。来自民间团体的草案有:宪法研究会提出的《宪法草案纲要》(1945年12月26日)、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1946年1月21日)、宪法恳谈会提出的日本国宪法草案(1946年3月5日)[5](P89-92)等。此外,还出现了高野岩三郎、里见岸雄、布施辰治等以个人的名义提交的宪法修改草案。

由于1946年2月1日松本草案在《每日新闻》上发表后,美国占领当局认为其内容“比最保守的民间草案更为落后”,势必无法得到国民的支持和达到美国预期的制宪目的。而当时的盟军总司令部又面临着来自国际上和日本国内的两种威胁,一种是由盟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即将成立,苏联等国有可能介入新宪法草案的制定,那时美国将失去主动权;另一种是日本民间各政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尤其是日本共产党和高野岩三郎主张废除天皇制的舆论,对美国政府的既定方针也构成了一种威胁。因此,在断然否定松本草案的同时,美国占领当局着手独自起草新宪法。2月3日,麦克阿瑟向民政局提出了制定新宪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史称“麦克阿瑟三原则”。2月10日,惠特尼等人遵照“麦克阿瑟三原则”,完成了新宪法草案的起草,并于13日递交给日本政府,该草案也称为《麦克阿瑟草案》或“GHQ案”。当时的币原内阁在盟军总司令部的压力下,不得不以《麦克阿瑟草案》为蓝本重新制定新宪法草案。3月4日《宪法修改草案纲要》成稿,在递呈给司令部民政局,于次日确定了该修改案后,上奏给天皇。6日,向日本全体国民公开发表。在听取了日本社会舆论,并经过日本众议院、远东委员会、贵族院的审议通过后,1946年11月3日,《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的公布,标志着绝对主义天皇制的瓦解和战后天皇制的形成。

三、《日本国宪法》的进步性及局限性

《日本国宪法》中对于天皇和天皇制的规定,较之战前的《明治宪法》,出现了质的变化。

首先,天皇存在的依据有所变化。《明治宪法》中,天皇是“基于神敕的当然统治者和主权承担者”,“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且因“神圣”故“不可侵犯”。而《日本国宪法》中“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即近代天皇制中天皇的地位源于“神意”,具有不变性,而战后天皇制中天皇的地位取决于“民意”,至少在原理上具有可变性。

其次,天皇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发生了根本变化。《明治宪法》中规定天皇是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具有立法权、任免文武官吏权、对外宣战等诸多国家大权。而《日本国宪法》中,天皇作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诸如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条约以及认证国务大臣、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免等国事行为,失去了关于国政的权能。并且,天皇行使这些国事行为的必要条件是“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也就是说,与《明治宪法》相比,天皇已由总揽国家统治大权的专制君主变成了没有国政权能的一种“象征”。

再次,天皇与国会(战前称为“帝国议会”)、内阁、最高法院的关系同样发生了变化。在《明治宪法》体制中,帝国议会、内阁和最高法院均不具有完整、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天皇主权的辅佐者,处于从属地位。而在《日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道:“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第41条),“行政权属于内阁”(第65条),“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第76条),改变了在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定位。

此外,《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永久放弃战争,由此意味着《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天皇的军事统帅权也已不复存在了。

虽然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比较,可知:《日本国宪法》中规定的天皇制,与近代天皇制所指的实际进行政治统治的整个国家体制已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法理上看,《日本国宪法》中规定的天皇已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但由于天皇仍具有着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有效成立的最高权威的功能,并且其认证全权委任状、任免大使公使、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等国事行为实际上起到了国家元首的作用,因此,从这些意义上说,“天皇制”在战后日本是依然存在的。

由于《日本国宪法》中关于天皇和天皇制的规定,是基于盟军总司令部既要铲除绝对主义天皇制可能会对其统治造成的“隐患”,又要同时保留下天皇权威为“间接统治”所利用的原则下制定的。因此,这种制宪指导思想上的矛盾,必然表现在了宪法具体规定上的不明确。这些“暧昧”的部分,不仅造成了之后日本政界和学术界对战后天皇和天皇制的种种争论,更为一些企图复活绝对主义天皇制的右翼分子提供了所谓的依据。

其一,在《日本国宪法》中没有关于日本政体的条款。《日本国宪法》选用了在已有法律中极少出现的、本身含义就极为模糊的“象征”一词来规定天皇的地位。既没有阐明战后的日本是否是君主立宪制,也未对国家元首的承担者给予任何规定。以至于在之后日本的政界和学术界中对战后日本的政体以及战后天皇是否是君主、是否是国家元首等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1973年6月7日,内阁法制局长官吉国一郎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声称“可以(将天皇)称为元首,这种想法也是可能有的。”[6]

其二,虽然在《日本国宪法》第4条中规定“天皇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但是,在第7条中所列举的天皇有权行使的国事行为的范围却相当广泛,遍及了内政、外交。

其三,《日本国宪法》中第3条规定“皇位世袭”,这种世袭的天皇制与新宪法三大原则中的国民主权原则存在着矛盾,间接表现出了天皇身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独特性。这是明显的封建主义残余,绝不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

《日本国宪法》的公布标志着战后天皇制的形成。这部宪法在摧毁原有的绝对主义天皇制、建立新的天皇制体系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肯定地说,这部宪法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是进步的。但是由于战后天皇制本身就是美国占领军当局与日本政府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将原有的传统天皇制嫁接到国民主权原理之上的,有着其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因此,这部宪法又是不彻底的,制宪原则上的矛盾性势必为之后日本统治层中的保守势力企图复活明治时代的天皇制埋下了隐患。

[1]崔世广.美军占领与战后日本文化[J].日本问题,1990,(3).

[2]祢津正志.天皇裕仁和他的时代[M].李玉,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275.

[3]叶谓渠.日本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46.

[4]坂本义和.日本占领的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87.

[5]渡边久丸.象征天皇制与宪法[M].京都:文理阁,1990.

[6]后藤致人.内奏——天皇与政治的近现代[M].东京:中公新书,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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