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养老保险中作用的探讨

2015-11-26 06:38南京市第三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陈建芸
办公室业务 2015年15期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养老保险

文/南京市第三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陈建芸

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养老保险中作用的探讨

文/南京市第三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陈建芸

【摘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医院人才流动人员日趋频繁,人事档案观念淡薄有擅自弃档的,以及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不理解给退休及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带来很大麻烦,通过对养老保险政策的部分解析,有利于流动人员意识到人事档案在养老保险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政策作用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社会化不断加强,人才流动也日趋频繁。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速,“档随人走”“人档一体化”的格局也逐步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由于档案观念淡薄、档管转递等制度不健全原因造成的人事档案材料错漏、遗失等混乱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单位和个人认为“档案无用”。皆不知人事档案在养老保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人自2004年4月-2013年12月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离退休手续及职工辞职辞退手续和全院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做好人事档案的传递和催要。我院实行“统账结合”时间为1993年10月。现将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1993年10月之前出国、辞职、离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的资格条件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是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此前国家规定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而且各地实行个人缴费和“统账结合”的时间、具体方法差别较大,因此目前国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

1.职工所在地实行统一制度或个人账户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与统一制度后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2.职工所在地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之前的个人缴费年限,一律予以认可,改革前后合并计算。而且,这一部分个人缴费,应以记账方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3.对统一制度或“统账结合”制度出台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为缴费满15年方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否则,只能一次性给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单位有一职工崔某某于1982年本科毕业分配我院,于1989年出国陪读,一直未归。联系其相关亲戚通知本人或委托他人来院办理档案转移及相关手续,一直无人来办理此事,擅自“弃档”,直至2011年突然回国准备到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中心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提醒她:如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一律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才想到在我院工作的经历及人事档案。于是来院开证明及索取档案,医院经过20几年变迁,当时办理此事的相关人员早已退休,相关的档案册上也没有任何记录。最后经过多位老同志的回忆及查找档案有可能存放的地方,终于在一堆档案里找到了“她”,依据有关规定,凡经组织批准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其离职、辞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区社会保险中心视同崔某某在1982-1989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7年。崔某某一次性缴纳了8年养老保险。之后协助崔某某办理了退休养老金审批。使她享受到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解决了回国后的养老金问题。

二、1993年10月后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问题单位职工孙某某,1983年7月工作,于1994 年9月考博辞职离院后出国深造。我单位于1993年10月参保,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账户。辞职离院时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卡没有及时存入职工本人档案。2012年10月以人才引进我省某市参保的某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要求孙某提供1993.10-1994.08参保依据.孙某某去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查询无果。来院询问此事如何办理。我院于2004年7月由铁路改制为市属事业单位。单位劳动保障号下也没有孙某某信息。最后通过铁路办事处养老保险办及当时为其办理此事但已退休的职工的帮助下才找到了这二份表格。为其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认同了企业缴费年限。

三、职工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缪某某在编人员,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后应聘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调档参保时,发现档案中缺视同缴费年限。与原单位联系后补办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使其顺利参保。

四、学籍档案在工龄中认定问题

我单位工资制度执行的是南京市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其中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且在退休时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可以作为软工龄合并计算退休时工龄。在工资套改过程中,有新进职工档案缺少学籍档案,影响了工资待遇和工龄。

五、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职称挂钩

根据苏政发(1986)195号及苏人通(1999)53号文件规定,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作出显著成绩的高级专家,可提高5%退休费比例。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核时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所以档案中的聘任材料很重要。根据宁人社[2012]220号、宁人社[2013] 85号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月增资幅度较大。所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材料审核提供全面。所以单位在聘任后,相关的聘任文件要及时归档。

目前在办理辞职、招收职工等工作的过程中,辞职职工对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经常有“弃档、弃表”及接收档案材料不全的现象,特别是学籍档案,给以后的工龄、工资待遇、职称职务、各项保险受保时间留下很多麻烦。因此在办理流动人员各项手续中我们都会告知:人事档案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档案与退休后待遇等问题息息相关,企业职工、事业单位非编制内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化管理的职工均需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并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保险金发放时,社保部门需要严格审核存档人档案,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受保时间等都是主要依据。辞职、调出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各项材料归档,通知个人及时转档;新进毕业生人员及时调档,实行见档建薪,材料齐全后缴纳各项保险;调入人员,及时通知本人补齐档案所缺的材料。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国发[1997]26号.

[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

[4]苏政发(1986)195号及苏人通(1999)5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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