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016-02-28 21:13任震飞
现代金融 2016年1期
关键词:担保人抵押物抵押

□任震飞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任震飞

摘要: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重要的一项业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面临风险较多的一项业务。授信业务面临最大问题就是不良资产问题,纵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会发现相当一部分风险、集中在法律风险上。因此,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是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产生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高风险行业,它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当然也包括本文讨论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从狭义上讲是指商业银行所签署的各类授信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所面临的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各行置身于同一规则的法律环境中,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特别是授信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日益复杂,不同种类的授信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有所不同。

(一)授信业务一般法律风险分析。

1.融资合同效力待定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融资合同要素与债权凭证要素不一致,导致融资合同效力待定,主要表现在债权凭证放款日期早于融资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债权凭证上的融资金额大于融资合同约定金额等。二是融资合同非借款人签章,导致融资合同效力待定。如:某商业银行于2013 年8月1日向甲发放个人消费贷款50万元,由乙承担保证责任,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面签不到位,由甲的妻子代签字,贷款逾期后,该行提起诉讼,后经笔迹鉴定,借款合同上的签字非甲的笔迹,法院判决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效力待定引起的法律风险。一是担保合同签订日期早于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签订的日期早于主合同,担保合同有可能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担保合同上约定的担保期限短于主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担保合同约定期限后,借款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主从合同不匹配引起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形下,主从合同使用的合同类型应保持一致,若主从合同类型不匹配,很有可能引起法律风险。主从合同不匹配主要表现为:一是从合同编号漏填,导致担保脱离主合同。二是主、从合同链接编号错误。担保合同中所连接的借款合同编号有误,导致担保瑕疵。三是追加担保的最高额担保类合同未与主合同链接。四是主合同未列明组合担保全部担保方式。如某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保证,在主合同中仅注明抵押担保,未写明保证担保方式。

(二)保证贷款主要法律风险。一是保证人资质方面存在的风险。保证人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职能部门,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无效。二是保证合同非保证人签章或虚假签章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三是格式和非格式条款约定不一致导致的风险。如:在保证合同其他约定中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进行约定,导致按非格式合同条款执行。四是变更主合同主要条款,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引致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授信业务中常见的此类法律风险为:贷款展期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三)抵押贷款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一是抵押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如:在建工程抵押的,因拖欠税款、建设工程款等,影响优先受偿权。二是抵押物约定不明导致的风险。当有多项财产为同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作抵押担保时,大多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往往制作《抵押物清单》作抵押合同的附件,将抵押财产明细列在《抵押物清单》上。若《抵押物清单》没有对应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抵押物清单》有可能无效,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明确导致抵押合同瑕疵。三是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被保全、查封后仍发放贷款引起的风险。《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办理信贷业务时,抵押物被保全或查封后仍发放贷款的,抵押担保无效。四是“抵押不破租赁”规定带来的风险。抵押合同签订前,抵押资产已出租的,将直接导致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因“优先受买权”、“优先租赁权”等的存在,大大降低执行的难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抵押物价值。

(四)质押贷款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一是质押物存在瑕疵引致的风险。如:质押的专利权未履行必要的年检手续,导致质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的实现。二是质押期贷款到期日超过质押物到期日。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到期日晚于质押的专利权到期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因质押的专利权已到期,第二还款来源无保障。三是仓单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类贷款监管手续不到位引起的风险。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未与应收账款出质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未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约定按指定要求还款的,将降低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度。四是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如:是否虚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第三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目的,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的情况。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授信业务一般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规范融资合同及债权凭证要素的填写。借款人符合借款资格;各类合同要素填写应齐全、完整、规范;融资合同上摘录的担保人、担保合同编号应与担保合同一致;公司客户在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预留的印模核对一致;借款人是个人的,应当面签字或捺印。债权凭证上的要素填写齐全、完整、规范;摘录的合同编号与融资合同编号一致;放款日期在融资合同有效期内;到期日应与一般融资合同相一致;利率、金额、用途与一般融资合同应一致。

2.规范担保合同要素填写。担保人有担保资格;担保人章程中对于对外担保不存在限制条件;签订从合同时,应以签订主合同为基础,从合同的签约日期应该与对应的主合同签约日期相同或在其之后;担保合同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完整、规范;担保合同上摘录的主合同编号与主合同编号是否一致;放款日期是否在担保有效期内;担保合同上约定的担保期限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3.规范主从合同匹配度管理。原则上主从合同性质应相互匹配,即主合同使用一般合同,从合同对应使用一般合同;主合同使用最高额合同,从合同对应使用最高额合同。主从合同的日期、金额、期限及其他要素应相互衔接,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合同期限与登记期限应相互匹配。使用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股权质押、最高额专利权质押合同时,根据合同使用的匹配性要求,在使用最高额主合同的同时,主从合同期限应与登记期限相匹配。

(二)保证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高度关注保证人资格审查。保证人应具有保证资格,非《担保法》规定的禁止担保情形,担保行为有合法的授权,不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2.推行核保制度。所谓核保主要是商业银行对担保人担保行为真实性的再次核实,办理核保手续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实际发放前完成,一般对于同一份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业务,核保只需要一次。核保书上应由担保人加盖公章、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担保人公章应与印模核对一致,担保人如是个人,应执行面签制度。核保时,建议实行双人核保制度。

3.严格合同条款管理。合同上的“其他事项”栏一般为空白,应规定该条款严禁根据保证人意图随意填写,如确有并需要约定其他事项的,具体内容须征求商业银行法律合规部门意见并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填写。

4.在变更融资合同主要条款时,应坚持取得保证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思表示。在对贷款进行展期、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与债务人协商上调贷款执行利率等时,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应让保证人在展期协议、借新还旧贷款合同及利率补充协议上盖章确认。变更融资合同其他主要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出具同意变更的确认函。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全面调查抵押物现状。在调查期间,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性质、权证的真实性、共有情况、税款的支付情况、建设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坐落情况、使用现状、投保情况、被保全或查封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不得接受《担保法》规定禁止抵押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财产等作为抵押物。

2.严格审查抵押物的附件及抵押登记权证。应完整填写《抵押物清单》所对应的抵押合同编号;一份抵押合同对应多份不同编号的《抵押物清单》时,清单上对应填写的抵押合同编号应相同;一份《抵押物清单》不能完整填写对应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人的全部抵押物明细而需使用多份抵押物清单时,应在一份《抵押物清单》上填写同一抵押人的抵押物明细,尽量避免同一抵押人的抵押物明细填写在多份《抵押物清单》上;《抵押物清单》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章。应确保抵押登记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坐落、面积、权利价值、登记期间等与抵押合同、抵押资产权证的一致性。

3.推行核押制度。根据抵押合同初次发放贷款时,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权属、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权属证明的完整、真实、有效性、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抵押物的真实性、抵押物现状与权属证明的一致性、抵押物的出租、抵押情况等进行核实。同时,为了避免抵押物被保全、查封后仍发放贷款而引起的风险,因此建议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从第二次开始放款前应到抵押登记部门对抵押物是否被保全、查封、冻结进行核实。若抵押物存在上述情形的,则不得继续发放贷款。

4.租赁在先的,放款前应要求抵押物租赁人出具放弃优先权的承诺书。在签订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出租给第三人的,放款前,应要求租赁人出具下列承诺:即在抵押权人就上述被担保主合同实现债权时,承诺人同意放弃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并同时无条件解除承诺人与抵押人之间就抵押物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质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1.严格控制质押贷款到期日。在发放质押贷款时,为确保贷款的风险保障度,应严格控制质押贷款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保单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质押保单保险期限到期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质押专利权有效期之前;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贷款到期日应略晚于质押应收账款付款日。

2.加强质押贷款的监管。以专利权质押的,商业银行应督促出质人及时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确保质押的专利权保持一定的价值。商业银行应加强仓单质押贷款的监管,与仓储公司签订仓单监管协议,明确仓单项下货物出入库管理、价格波动管理、仓储公司违约责任等;同时核实仓储公司的资质、仓储日常管理情况和仓储物出入库记录的完整性等。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则应注重应收账款与贷款到期的匹配性;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监管协议,明确商业银行有权视应收账款的回笼情况进行收贷处理;同时,应在应收账款付款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付款期限等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付款时将款项直接付至指定账户,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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