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现象

2016-03-01 02:29
西部广播电视 2016年10期
关键词:避风港搜狐著作权人

胡 琪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互联网时代“避风港原则”的滥用现象

胡 琪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面对网络信息传播在互联网时代发挥的独特作用,我国在吸取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经验基础上重新定义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给予特殊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宽容,但仍有一些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出现。本文以2014年搜狐起诉今日头条为例进行分析,并对避风港原则中“明知”或“应知”和“通知”的形式表达顾虑,希望避风港原则能在相关机构逐步积累经验的过程中被逐渐完善,减少侵害版权行为,积极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避风港原则;版权;今日头条

日前,以“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为代表的“翻船体”刷爆微博和朋友圈,但是该系列漫画原创作者却十分崩溃,他表示全面抄袭不足十人付费,并发布声明表示:如果你想拿别人的东西进行商用,请想办法得到作者的允许,不要随意抹掉作者加上去的水印。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尤其是海量信息传播下的互联网时代,版权问题会更加突出。严厉打击和制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是当务之急,但面对无法对网络空间上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先审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时,我们要考虑打击行为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其创作热情,从而影响用户对网络作品的使用。另外,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相关部门也很难鉴别究竟是哪篇文章侵权、谁才是侵权行为的真正负责者。因此,我国于2006年在考虑中国基本国情和吸取美国DMCA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避风港原则”重新定义,实际上为特殊情况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豁免。2014年6月24日,搜狐公司对“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搜狐方面表示,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将内容转换成XML(扩展标记语言)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二是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面对指控,今日头条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声称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搜狐的通知,因此自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得知,避风港原则的使用涉及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是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遭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以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网络用户三个主体。但在本案中,搜狐公司是拥有自己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今日头条则是以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存在,未出现“避风港原则”中所需的第三方,即未经搜狐许可上传其新闻作品网络用户。因此,今日头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立法很难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步伐,有一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对“明知”或“应知”认定的模糊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主观状态认定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2014年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生杜捷建议:将互联网平台分为通用平台和行业应用平台。通用平台要求其具备一般人都应具备的谨慎和理性,行业应用平台要求具备与其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但是如何区分何为通用性平台,何为行业应用平台,二者之间可能会有灰色地带,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又如何制定等又是一大难题。希望相关立法机构从各种实例中总结经验,尽早做出明确规定。

2 “通知”形式要件的严格化

对“通知”形式要件的严格规定,这实质上是减轻了侵权方的责任,侵权方可以“通知不合格”为由拒绝删除相关内容来逃避责任。严格的“通知”的形式要件增强了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为了获得充分的证据以形成“合格”的通知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侵权方利用了一些作品时效性短、收集证据发出合格通知耗时长的特点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却依旧逍遥法外。在我看来,只要能准确定位出侵权内容,即使形式条件上有所欠缺的“不完整的通知”,也能达到“通知”的目的,确保对方“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将认定“通知”是否形式合格的重点转移到“实质”上来。

互联网时代,避风港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新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特殊性。但是,避风港原则决不允许网络服务提供商恣意妄为,误读与滥用。面对避风港原则滥用现象,我们要对立法进行及时修补,要详细的规定“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界定“通知”和“移除”的标准,特别是对“明知”和“应知”的主观认定标准的制定。同时要对直接侵权人和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创作的热情,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1]王志南.被滥用的“避风港原则”--以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4(12).

[2]杜捷.互联网开放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4.

胡琪(1994-)女,河北邢台人,本科,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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