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精神与协商民主建设

2016-04-11 04:43殷啸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多元性共识协商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

妥协精神与协商民主建设

殷啸虎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

妥协的原则贯穿于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妥协的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协商民主多元性、包容性、理性、平等性、公共性等特征,都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妥协精神。同时,协商民主需要相互尊重、促进表达、实现宽容、增进合作,这也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最终民主决策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如何正确认识妥协精神在协商民主中的贯彻运用问题上,需要正确认识并把握妥协的目标,正确认识并把握妥协的底线,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原则和利益的关系。

妥协精神;协商民主;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通过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有利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丰富民主的形式,扩大民主的内涵,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协商民主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对话,消除分歧,寻求共识。它与票决民主的最大不同,就在于票决民主是通过刚性的规则 (如投票)形成决策 (少数服从多数);而协商民主则是通过理性的程序 (如商谈)形成决策 (共识)。尽管两者最终都是形成决策,但票决民主更多的是带有对抗性的服从,而协商民主更多的是寻求包容性的妥协。因此,就协商民主而言,妥协的原则贯穿于协商民主的整个过程;而妥协的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

一、协商民主蕴含了妥协精神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强调通过协商讨论参与决策的民主政治思想,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公开地运用理性,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使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通过辩论寻找能信服于人的方法,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或共识,以保持合作[1]30。根据协商民主的观点,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更是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而促进平等公民自由讨论的一种社会和制度条件框架,以及通过建立确保政治权力以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公开性和司法监督等形式而对此形成的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将行使公共权力的授权与这种讨论联系起来[2]308-309。从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来看:参与协商的主体是社会各阶层及相关的利益群体;协商的内容或对象是具有共同影响力的公共政策或利益相关的问题;协商的方式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化的平台,进行深入的讨论、沟通、协调、整合,了解彼此的立场、观点和利益诉求;协商的目的是在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达成共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以实现整体利益和多方共赢的局面。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从而也导致了社会利益的分化,传统的凝聚社会共识的方式和手段也发生变化,过去的那种作为稳定社会基础的社会共识的影响力也正在逐渐降低甚至失去作用,需要一种新的民主形式,通过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进行利益整合,形成新的社会共识。协商民主这种独特的民主形式体现和顺应了这种要求。但协商民主在实现利益整合、形成共识的过程中,离不开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协商。对协商民主而言,妥协精神是成就协商的根本保证。

(一)协商的前提,是基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和差异性

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涵盖文化、群体、利益等不同方面和不同层面,而协商民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多元文化、社会复杂性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通过理性、平等的协商,实现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寻求最大的共识,以保证决策的科学与民主。因此,协商的目的就是在这种多元和差异的主体间达成理解和尊重。这需要多元的、差异性的主体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对抗。而要达成合作首先应当倾听对方的观点和意见,这就需要在 “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3]78。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博曼所说:公共理性的多元运用解决协商的多元文化背景中出现的普遍冲突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能够在协商中发生,假如能够被恰当地理解和构造的话,这种可能性就是道德妥协[3]85。只有多元的、差异性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妥协,才能够使协商得以进行。

(二)协商的目的是寻求共识,而不是对抗

寻求共识的最基本的路径,就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分歧中,寻求一个人人都能够接受的办法。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对协商民主来说是个必然性的要求,因为公共协商是一种多元的而非集体的或个人性的主体的合作性的活动,它的目标是那些有着不同的视角和利益的人们一起来解决某个问题,这是一个必须以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为起点的过程[1]51。共识的关键是协商的双方或多方应当基于一定的“共同点”,而这种 “共同点”不是靠对抗,而只能是依靠妥协。协商民主 “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的基础,在于内在的根本价值观的集合,或者经常被称为 ‘共同点’的东西。这些协议取消原来的分歧,最终达成完全的共识”。因此,“共识通常更适合作为妥协的基准”[4]10-11。协商民主中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不断倾听他人的观点、同时对自己的观点不断进行修正的过程,也可以说,就是一个不断妥协以寻求共识的过程。

(三)协商民主的目的不是妥协,但只有通过妥协才能达到协商民主的目的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协商的目的不是妥协,它只是在不会很快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接受它们;它的目的是产生客观上的理性结果[5]。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不同利益的主体通过平等公开的商谈、审议、辩论进行民主决策。因此,协商民主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决策,并且这种决策的结果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参与协商的多元性、差异性的主体所认同或接受。例如,我们在协商过程中,以 “公共利益”作为协商作出的决策的基本要求。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们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原因很简单,虽然符合 “公共利益”是协商所要达成的目标,但 “公共利益”本身不应当是概念化的。既然是 “公共”的,那就应当在公共协商过程中,体现参与协商的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而这种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的体现,又是一个不断修正、不断妥协的过程。没有妥协,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 “公共利益”。就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的合法性,就是一种妥协性的体现。

因此,协商民主蕴含了妥协的精神,协商民主的理念体现了妥协的精神。妥协不仅构成了协商民主的前提,也是实现协商民主的基本路径。

二、协商民主的特点反映了妥协精神

虽然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协商民主归纳出不同的特征。但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主形式 (如选举民主或票决民主)的基本特征,如多元性、包容性、理性、平等性、公共性等。这些特征决定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属性及其运行。从这些基本特征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都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妥协精神。

(一)多元性

多元性既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它规定了协商民主的问题特质和主要任务[1]43。这种多元性是多方面的,包括了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目标的多元性,以及影响所有这些背后的文化的多元性等等。协商民主首先承认这种多元性的存在,并且通过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通过特定的制度平台,进行沟通和交流。协商民主不仅认同这种多元性的存在,并且正是基于这种多元性开展协商与讨论。而能够使这种基于多元性的沟通和交流得以进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基于自身特定立场的妥协。这种妥协不是简单的让步 (尽管必要时必须作出让步),而是基于理性所作出的寻求共识的行为(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还要谈到)。因此,多元性本身就蕴含着妥协。当多元主体基于多元的利益、寻求多元的目标而在统一的制度化的公共平台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目标、利益不断修正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不断妥协以接近共同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包容性

协商民主的多元性,决定了它的包容性。只有包容才有协商,没有包容就无所谓协商。这种包容性体现在:第一,利益主体的包容性,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应当参与协商,不能以各种理由排除在外;第二,利益诉求的包容性,协商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冲突与平衡的过程,对于各种利益诉求都应当予以尊重;第三,利益表达的包容性,协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表达的过程,应当允许协商过程中的各种利益表达;第四,协商结果的包容性,协商的目的是寻求共识,而共识的达成是对各种意见、观点综合平衡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协商结果包容的过程,没有包容就没有共识。而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包容性,实质上就是妥协性的具体体现。妥协本身就是一种包容,或者说,包容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妥协。

(三)理性

理性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与其他形式的民主,特别是票决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更注重理性。协商民主可能是基于个人的偏好,但不能被个人的偏好所左右。这种理性本质上说是一种 “公共理性”,它要求在协商过程中,排除错觉、欺骗、权力以及个人偏好等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理性地针对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平等的商谈、辩论,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正如美国学者乔舒亚·科恩所说:“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者支持其观点时,都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 (而不是例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2]151因此,这种理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协商过程中,在阐述自己意见和观点的同时,应当充分倾听别人的意见,尤其是同自己不一致的意见。协商过程促使公民通过诉诸共同利益,或者以在公共辩论中 “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话语,来证明他们的决定和看法的正当性[3]5。在协商民主中,公民通过交换他们的公共理性在自由而开放的谈话中坦诚相见,即使他们的理由没有说服对方,只要他们认真对待和回应对方关切的事情和所持的看法,他们就能够得到对方对他们看法的合理领会与思考[3]7。

第二,放弃自己的偏好,理性地修正自己的观点,避免因固执己见而影响协商共识的达成。在协商过程中,运用理性所具有的批判性和反思性,促使公民的偏好得以转换。正如戴维·高契尔所说:“理性使我们摆脱了对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判断的依赖,这种依赖对我们而言是不利的。在这方面,理性就像以往那样,是一种医治自身所创造的疾病的处方。不同于判断中的其他同伴,我们在与他们的互动中发现了争论和冲突。如果每一方都依赖于自己的判断,那就只有武力解决这些冲突了。通过把协商位置从每个个体转移到一个一致的仲裁者上,理性在解决冲突中代替了武力。”[2]172通过理性的协商,参与者可以在获得最完全、最具有说服力的信息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修改自己的看法,以更好地接近和达成共识。

第三,协商的结果是理性的。根据协商结果达成的协议,既不应当是个人偏好的专横与压制,也不应当是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是在平等公开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所形成的,这种结果应当是 “一种与他人共享的判断”[2]172。因此,协商过程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协商民主可以理解成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6]“代序”3-4。

从协商民主的理性特征来看,就是一种妥协性的具体体现。因为从总体上而言,“妥协是一种协议,为了从自己的视角上改善现状,每个人都在协议中牺牲一些东西,而这些牺牲至少部分地取决于其他人的意愿”[4]8-9。倾听他人观点以不断修正自己观点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妥协的过程,并且这种妥协本身就是理性的,不是那种屈服于外在压力的妥协,而是基于达成共识的妥协,是一种至高境界的妥协。这种妥协本身就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特征。

(四)平等性

如前所述,协商民主的理性妥协不是那种屈服于外在压力的妥协,这就要求协商本身就是基于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在理想协商中,参与者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2]5-6只有平等参与的协商,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民主的,也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协商民主中的这种平等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首先,每个具有协商能力的人在协商的每个阶段都享有同等的地位,并且每个人在决策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尽管每个人所拥有或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是不同的,但这不能影响他们参与协商的机会;其次,当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正义要求对人们的利益应该给予平等的考虑。在关于人们的利益是什么,以及何种政策和立法体现了对利益的平等考虑方面存在相当分歧的政治社会里,平等考虑利益的最终公共体现是那些能够保证每个人在集体决策中拥有平等发言权的制度;第三,这种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具体地说,民主协商需要获得政治影响力的平等机会,这就需要相应的程序性的保障[2]56,197,213。

然而,在现实中,影响这种平等性实现的最大障碍就是协商主体之间本身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是拥有或掌握的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要使得协商得以进行,就要求在看似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在公共的协商平台上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如果没有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妥协,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用今天的话说,参与协商的各个主体都应当放下自己的 “身段”。平等性本身就蕴含着妥协性,只有在妥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平等协商的目的。

因此,平等性既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也是蕴含于协商民主之中的妥协精神的基础。妥协精神贯穿于协商民主的特征之中,协商是妥协基础上的协商,协商民主的特征体现了妥协精神。

三、协商民主的实现依赖于妥协精神

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实现,同样有基于其自身要求的基本环节。除了那些制度性保障的要求之外,作为一个民主形式的内在要求,需要相互尊重、促进表达、实现宽容、增进合作,这也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最终民主决策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而妥协精神正是贯穿于这些环节之中,并且保证各个环节目标的实现。

(一)相互尊重

相互尊重是一种彼此同意保持分歧的形式,它要求人们对与其有分歧的人采取一种赞许的态度,并与之进行建设性的互动[7]。如前所述,协商民主的前提是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协商的目的在于达成理解和尊重。协商民主强调相互理解与相互尊重的作用,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利益,增进沟通和了解,以寻求共识。而其中关键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妥协,即如何认识协商民主中妥协的动力。协商民主要求通过培养人们妥协和节制个人需求的意愿,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需求,推进协商对话的开展。因此,相互尊重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妥协的过程。妥协的理念的表现是我们所谓的有原则的审慎以及互相尊重[4]14。

妥协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相互尊重,它的基础就是互利互惠的原则,即在协商的过程中,寻求彼此都可以接受的途径和方式,不仅要解决分歧,而且要带着无可避免的分歧共存下去。相互尊重表示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人持建设性的态度并与其交流,这种理念属于带着善意诚信参与协商的人,假定对手的动机与自己一样良好,行动的原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同样是为了完成他们相信在政治上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因此,充满相互尊重的协商近似于所谓的 “道德化的妥协程序”[4]90。

这种基于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妥协,也是协商民主不同于其他民主形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有学者指出: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因为个人自由和自治是自由社会的核心要素,所以,尊重、理解对共同体生活普遍关怀的需求是对自由民主加以平衡的需要。缺少这种平衡关系,自由民主就存在着被试图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福利而不考虑后果的狭隘个人主义削弱的危险。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6]“代序”9。

(二)促进表达

协商民主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公开表达的过程。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通过提供有利于参与、交往和表达的条件,实现合作与共识。在协商过程中,不同的利益、观点和立场,必须首先得到充分的表达。倾听不同意见和观点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表达的过程。协商民主要求相互说理,以理服人,说理的过程是平等的,说理的目的是寻求合作,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因此协商民主要得到有序开展,应当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而健全和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就是妥协精神。

首先,基于平等表达的妥协。促进表达的前提是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应当获得平等表达的权利与机会,尽管他们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是不同的,但这不应当成为影响他们进行表达的理由。尤其是相对强势的一方在倾听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时候,更应当尊重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的表达的自由。而进行决策的时候,应当根据充分表达的意见和观点,合理地作出判断。

其次,基于理性表达的妥协。协商民主是理性的,这种理性首先体现在利益表达方面。它不同于票决民主,不是简单地根据得票多少作出决策或者判断,而是根据充分的表达进行决策和判断。因此,这个决策或者判断本身也就是妥协的结果,但这种妥协必须并且只能是基于理性的,否则就失去了协商的意义,更谈不上民主了。

再次,基于合法表达的妥协。协商民主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民主形态,首先应当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参与,这也是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与本质要求。协商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正当性;同样,协商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否则其自身的价值就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而政治认同和政治参与又是通过合法的表达来实现的,这种合法表达基础上达成的妥协,并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基于特定原则的妥协。表达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只有这样,基于合法表达的妥协才是有可能的和可以被接受的。

(三)实现宽容

宽容是协商民主得以进行的重要前提。协商的前提是多元性与差异性,是认同这种多元性和差异性并且基于这种多元性和差异性进行的,因此,没有宽容,就不可能有平等的协商。这种协商民主的宽容表现在:每一个参与协商的主体,不论是政党团体,还是社会组织;不论是公共机构,还是公民个人,在协商的过程中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观点或偏好,都应当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对于各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应当理性、冷静地进行分析和思考,在认同分歧、尊重分歧的前提下,寻求最大的公约数,形成共识。

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宽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象的宽容,即所有参与协商的主体在协商过程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不仅不能因为他们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也不能因为他们的人数不同而有所差异 (也就是说,不能以多数为理由否定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同票决民主的主要区别),而是应当一视同仁,这也是协商民主平等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二是内容的宽容,协商是基于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没有分歧就无所谓协商;但对不同的意见和观点的分歧没有宽容,更谈不上协商。只有充分倾听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并根据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对自己的意见进行不断修正,不断调整自己的立场,才有可能实现协商的目的。三是结果的宽容,即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当给予认同并遵守,因为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充分理性的商谈、审议后形成的,参与协商的所有人都有认同并遵守的义务。因此,协商民主的宽容,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对结果的宽容上。

从上述我们对协商民主过程中实现宽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宽容本身就蕴含着妥协的精神,是妥协精神的具体体现。宽容虽然不同于妥协,但宽容最终是通过妥协来实现的。

(四)增进合作

协商民主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共识,增进合作。为了培养民主政治中必需的合作精神,妥协是必不可少的[4]50。协商的过程就是一个增进合作的过程。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博曼所说:“对公共协商的初步界定是:交换理性的对话性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 (problematic situation)。根据这个定义,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或辩论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这个界定阐明了公共协商恰当的目标、必要的条件以及范围。”[3]25这种合作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这种合作是以承认不同公民、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着差异、具有多元文化特征为前提的;二是这种合作是以对话的形式开展的,包括辩论、陈述甚至包括情绪性表达,但是基于理性基础上的辩论和对话,正是通过对话,协商才具有 “公共性”,决策才具有合法性[3]31;三是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合作性,并且为进一步持续合作奠定了基础。

而要增进这种协商基础之上的合作,同样离不开妥协。妥协不仅是增进合作的前提,也是实现合作的必然要求。通过妥协提升合作的积极性,增进合作的协商性,增强合作的实效性。

四、协商民主中妥协精神的贯彻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妥协精神在协商民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协商民主中的妥协 “必须是关于采纳何种公正方案的妥协,而不是关于公正的折中方案”[4]66。在如何正确认识妥协精神在协商民主中的贯彻运用问题上,首先应当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并把握妥协的目标

协商民主中的妥协精神是一种包容性的妥协的体现,它与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目标也是共同的。有学者就指出:“在民主社会里,在我们承诺的许多目标之间寻求合理的妥协就是要寻求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力图实现这种合理妥协的公共推理将会趋向公共利益。在这种无修饰的妥协观念中,不存在与协商民主的认知方面矛盾的地方。”[2]261合理的、必要的妥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的目的;而协商的结果本来就是建立在妥协的基础上而不是对抗的基础上。所以,只有符合协商民主目标与精神的妥协,才是我们需要的妥协;如果背离了这一目标价值,妥协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是影响了协商民主的进行。这也是不少研究协商民主的学者所反复强调的问题。詹姆斯·博曼就认为:在通常意义上,妥协是达到和解或作出让步的一种行为,它涉及利益交换和平衡。它完全不同于策略性的讨价还价或交易。道德妥协的结构是对话性的,因此需要某些公共协商的论坛。他们的目标或结果不是双方道德让步的平衡,而是民主协商共同框架的改变。当参与各方修正其对共同框架的理解并常常因此而改变了框架本身时,妥协就形成了[3]78-80。

(二)正确认识并把握妥协的底线

如前所述,妥协不是无原则的让步,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的目标。妥协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 “公共理性”的体现。理性的妥协必须是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妥协可以带来更多的社会公正、个人福祉或者其他超过现状的进步[4]43。因此,妥协不能背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例如,美国宪法是协商的产物,被称为是 “伟大的妥协”。但在美国宪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各州在国会的平等代表权问题上,就奴隶是否也应该与自由民一样完全计算人数的问题发生了分歧。最后双方作了妥协,奴隶按照自由民的3/5计入人口总数 (宪法第一条第二项的表述为 “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这个妥协触犯了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还更加恶劣地冒渎了尊重人类尊严的原则[4]45。这一规定直到宪法第13条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后才宣告失效。所以,妥协的理念不等于将判断完全交给妥协,而是相反,在决定是否妥协和评判妥协的时候,有原则的审慎都建议我们运用原则性强的思考方式[4]87。妥协与协商一样,也是基于理性和原则的,底线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原则和利益的关系

妥协是有原则的妥协,而不是无原则的让步。但协商民主的目的是实现利益的平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原则与利益的关系,也就成为妥协精神在协商民主中贯彻和运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协商民主是基于一定原则的,而不是无原则的;但这并不否定必要的妥协,更要防止那种 “有原则的固执”。正如有论者指出:“协商民主的界定特征之一是其原则是暂时的,它限制了有原则的固执。在协商民主中,互相说明行政行为理由的过程要求公民及其领袖愿意改变他们的原则,视其为开放的。”“这种愿意改变的开放性一直是协商民主自我修正能力的基础。它还有助于约束不容妥协的理念,并推动可取的妥协。”[4]68因此,为了达成妥协,牺牲一些自己坚持的原则是必要的,这就需要处理好原则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利益关系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原则和目标之一,但有时原则与利益又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将原则当成利益问题处理,妥协就似乎变得比较容易;而将利益当成原则问题处理时,妥协就会变得比较困难。而有些问题,如权利的问题,就要明确所涉及的内容:涉及利益的可以妥协,涉及原则的不能妥协。所以,在协商过程中面对分歧时,应当正确区分原则的分歧与利益的分歧。总之,妥协应当是利益的妥协而不是原则的妥协,妥协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如果没有妥协这回事,我们永远不可能完整或完全地了解自己最珍视的政治原则 (自由、机遇、公正等等)[4]62。

协商民主本质上包含了理性妥协,而妥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的目标。事实证明,在协商民主中,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如果缺少妥协精神,是很难达成共识实现协商目标的,最终双方或多方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要理性推进协商民主,必须首先学会妥协,以妥协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1]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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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2-23.

[6]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7]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M].杨立峰,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86.

(责任编辑:张迦寓)

10.3969/J.ISSN.1672-0911.2016.06.010

D621

A

1672-0911(2016)06-0010-07

2016-08-29

殷啸虎 (1959-),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员;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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