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测试受伤,学校责任该如何界定?

2016-07-12 09:59李涛
人民教育 2016年20期
关键词:陈某体育老师测试

李涛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女)是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八年级⑴班的学生。2014年11月12日下午,该校体育老师组织(1)班30多名女生进行期中体育800米测试,由于体育老师组织、管理女生800米体育测试方法欠妥,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陈某在测试中当场摔倒并受伤。当晚,陈某被其父母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第二天住院。

之后,原告以学校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将该初中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初中学校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本案已审结,并作出(2015)南民——终字第00662号判决。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对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问题,被上诉人陈某在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800米体育测试中因起跑时与其他同学间距过近导致摔倒,该事实清楚。上诉人初中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方法欠妥,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到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陈某及其他女生是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测试,对造成自身伤害并无过错。故上诉人初中学校称其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陈某应对自己的伤害负过错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法理分析

本案中,上诉人初中校认为其尽到了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并在被上诉人陈某受伤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及时通知了家长,待其家长来校后一同送往医院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陈某在运动中没有掌握好平衡导致受伤,应对自己的伤害负过错责任。那么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呢?这成了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上诉人的理由,并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作出了终审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测试的过程中,未尽到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被上诉人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具体分析,法院之所以认定该初中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主要理由在于,被上诉人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观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该校体育老师组织的800米体育测试中,要求其完全预知测试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的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体育老师在进行800米测试前曾提醒女生注意起跑间距过近,但体育老师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危险的发生或消除因起跑间距过近所存在的潜在危险,并且陈某是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测试,对所要发生的危险无法完全作出预见和判断,所以陈某对造成自身的损害并无过错。另外,学校在陈某受伤后仅仅通知了家长,并未采取其他及时救治措施,而“通知家长”的行为也并不能认定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本案中,该初中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方法欠妥,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到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应对该生所造成的身体损害负全责。

案例启示

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现今学校当中比较突出的一类案例。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此类事故及其解决的法律依据,才有可能避免此类事故的發生,一旦发生也可以采取合理、妥善的解决办法。就学校方面而言,想要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至少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当今教师的责任早已不再局限于“传道、授业、解惑”,防范学生的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教师又一项职责。教师除了要有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识外,还需要有较强的、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意识。

学校应对教师强化安全教育,帮助他们全面树立安全意识。实践中,不少学校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往往只单方面强调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忽视了对于教师的安全教育,因而一些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安全意识比较薄弱。比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体育老师安全意识比较强,就应该可以充分认识到长跑当中的危险因素,并及时排除,就不会发生学生受伤的事情。所以,学校首先应该对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具体而言,每个教师在上岗之前都应该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每个学期开学之前也应对教师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必要时还可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还应该创造环境,让教师通过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来增强其安全意识。教师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会对自己所教授的专业认识得更为深入,必然会对其中的危险因素也认识得更为全面,有助于保证其在日常授课的过程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培训。特别是那些与学生权益及学生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学校应该组织教师进行专门学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到校进行专门的讲座或者授课,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感。

此外,学校还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事前防范工作及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工作,一方面尽可能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当此类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害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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