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视角下福建企业对外投资风险防范

2018-07-31 09:25刁玫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对外投资一带一路

摘 要 “一带一路”旨在推动各国经济发展和相互融合,该倡议既是我国对新型国际合作模式的探索,又是推动地区多赢和共赢的举措,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兼容、开放、互动的新型经济合作模式。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横跨区域广,各国家、地区情况复杂,需要企业对风险辨别以及内部管控能力很强。但是,由于我国对外投资相关政策制度不够完善,企业投资经验不足,从而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商业活动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从外部风险和企业自身存在风险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就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 “一带一路” 福建企业 对外投资

作者简介:刁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调解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77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福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概述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国际间的资本跨境、技术和劳动力流动越来越频繁。福建作为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省份,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福建提出了“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建设目标。在这样的爆发性的政策环境下,福建企业应当抓住历史机遇,这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机会。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和合作项目都在稳步增加,带来了巨大的产值和投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福建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和较好的产业资源,技术水平也较为先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备良好的合作历史,这为下一步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所以,福建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前景令人期待,企业要抓住这难得的历史机遇,苦练内功,积极进行境外投资,而针对境外投资中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则应积极进行预防,并加强与沿线国家企业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主体作用。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福建企业面临的外部法律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存在于:

一是福建与台湾地区隔海相望,战略位置特殊。如果两岸局势紧张,则不利于台湾地区企业与福建企业一起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蓝图的规划。

二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多数在南海区域,南海复杂的政治环境,海洋主权的争端将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有些国家政局动荡,经济基础薄弱,投资风险较高。

三是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都有上升趋势,增加了沿线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由此会产生政局动荡、武装暴动、民族冲突等风险。如果福建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没有对当地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进行深入了解,很容易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触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引发贸易纠纷,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福建企业面临的内部风险

企业的海外投资不同于企业的常规商业活动,海外投资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福建省经济发展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比较而言,存在市场化程度不高,产业发展不均衡,人才流失严重,港口优势不突出等问题。福建企业普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差,貼牌生产依然是许多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企业缺乏科技创新人才,熟悉国际贸易,国际法等相关领域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福建企业都是家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对海外市场的分析,对外投资风险管控意识更加缺乏。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层面应对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相关贸易和投资立法

为了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实中,获得相关国际社会认可,国内的立法势必先要完善:

首先,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调整,我国虽然目前已建立起基本的关于外商投资,贸易往来,国际货物领域的法律制度,但是很多规定均为证监会、外资委、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是临时发文,效力不强。应当尽快制定法律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法律法规进行改良,避免法律真空和漏洞出现。

其次,建立由政府的风险预警制度,对企业对外投资时遇到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再次,要完善风险控制和退出补偿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补偿制度,通过科学的价值评估,对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风险损失进行补偿,从而打消企业对外投资的顾虑,让企业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福建省新一轮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的协定,加快制定区域贸易协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处在不同地域、政治体制、经济水平、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均存在较大差异,各自的利益诉求也有很多不同,所以“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不能单纯的依靠口号,而是需要相关国家签署正式的书面文件予以确认,特别是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可以使一些政治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得到有效规避。

目前,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多项双边协定。包括与泰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与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我国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已签订的双边、多边贸易协定,整合梳理出适用“一带一路”区域的相关规定,最终制定出以我国为主导地位的,同时实现沿线国家最大程度的彼此融合的“一带一路”相关区域贸易协定,从而,为推动“一带一路”的进程,提供良性发展条件。

(三)在国内确立相关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制度

1986年,中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对于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但是在国内法层面上,我国的仲裁法一直对临时仲裁效力持否定态度,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实中,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提倡多元化,势必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对临时仲裁相关规定进行界定,肯定其合法地位,从而与国际接轨,否则多元化的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很难实现。除临时仲裁制度外,我国的调解制度也处于滞后状态,许多国际上通用的制度没有约定,缺少熟悉相关商业调解程序的人员,既不利于与“一带一路”相关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衔接,也不利于对“一带一路”相关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指导。此次,若以制定“一带一路”相关区域贸易协定为契机,既能够确立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的合法性,将不合时宜的调解条款进行修订,为“一带一路”未来的争端解决机制做准备,从而真正将“一带一路”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又能够弥补原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福建企业应对法律风险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福建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需要扩大其经营方面的视野,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再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还应当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不同的进出口管制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及司法政策,合同法的差异,国际支付规则,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动用工风险等方面的制度予以特别关注。

企业在进行一项海外投资前,首先应当做好对当地市场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不仅包括对东道国的政治、政策、文化等风险进行评估,还包括对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拟投资行业准则,拟投资行业建设、运营、退出机制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对拟投资公司的目标公司和关联公司也要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尽职调查,理顺关联企业之前的股权结构,业务交叉范围,财务信息,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况。

其次,应当对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市场过程中涉及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可能遇见的风险进行全面风险管理。较有实力的企业可以成立专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咨询分析部门和专业化的法律团队,增加法务工作支出成本,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培养符合企业要求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社会、语言、文化、法律,同时了解东道国经济运行情况,所属行业状况,有谈判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鼓励企业职工赴南亚、中亚、东欧等地区交流学习,培养既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又了解本企业所在行业情况的业务型人才。同时,企业应该加大力度为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目标是培养出一支不仅能够熟悉本国的法律条例也可以熟悉投资国的法律条例的综合性人才队伍。除此之外,企业内部也要搭建一个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评估体系,并且通过实时的人才评估制定一个能够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以达到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于自身不断增长的法律风险管理人才需求的目的。

(三)充分发挥华人华侨润滑剂的作用

闽商精神,家国情怀,自古就被广为传诵。“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国家中有很多福建商人的后裔,这些华人华侨大多具有中西方的混合文化背景,熟悉当地的政治环境和经济政策,精通当地的语言,了解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壮大,华人华侨群体的地位也逐步提高,参与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愈来愈频繁。通过当地福建籍华人华侨的作用力,推动福建政府与东道国政府制定有利于双方经贸合作的专项法律法规,从而对福建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事项得以减少,最终达到实现互利、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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