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陪审团形式完善高校学生权益内部救济机制

2019-02-19 01:20:54邵俊武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邵俊武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是教育理论界、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研究的一个课题,也是教育实践和理论上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一直困扰着高校和学生。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些问题在规范层面得到了解决,但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这一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教育实践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将来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的最重要的依靠主体。大学对学生的培养,既有专业知识的教育,更有人格完善的培育,建立完善的校内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让他们从大学时代开始,就能亲身体验和感受到法治在涉及公民权益问题过程中的具体做法,不仅有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也有助于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完善他们的法治人格。笔者试图从法学专业的视角,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就教于关注这一问题的各位同仁。

一、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规定不协调

我国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主要依据,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从这三类主要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看,《教育法》的位阶最高,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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